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市場監管局,贛江新區市場監管局:
《“江西綠色生態”標志管理辦法》已經 2021 年第九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
2021 年 9 月 18 日
“江西綠色生態”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江西綠色生態”標志制度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江西省標準化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綠色生態”標準評價、“江西綠色生態”認證、“江西綠色生態”標志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江西綠色生態”標準,是指本省制定的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經自愿申請和第三方機構評價,符合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生態協調、質量領先要求的,在文本上使用“江西綠色生態”標志的標準。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江西綠色生態”認證,是指認證機構根據國際通行的合格評定方式,在產品和服務等領域,依據“江西綠色生態”標準和相應的認證規則開展的高端品牌自愿性認證活動。
第五條 “江西綠色生態”標志制度的實施,堅持政府引導、企業為主、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
第六條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江西綠色生態”標志的制度設計、總體策劃、統籌協調、標準公開等工作。
江西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江西省標準技術審評中心)在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下負責“江西綠色生態”標準評價確認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江西綠色生態”認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江西綠色生態”國際認證聯盟(以下簡稱認證聯盟),負責協調和管理聯盟成員開展“江西綠色生態”認證。
第八條 鼓勵社會各方對“江西綠色生態”標準、認證、標志開展宣傳、推薦等工作。
支持“江西綠色生態”認證與其他產品認證、服務認證結合,實現“一次審核、多張證書”。
第二章 “江西綠色生態”標準評價
第九條 “江西綠色生態”評價標準由DB36/T 1138《“江西綠色生態”品牌評價通用要求》(以下簡稱《通用要求》)及認證技術標準組成。
第十條 認證技術標準可以根據地方特點和發展需求,由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制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江西省標準化條例》規定發布。
對有明顯區域特征或文化特色的產品和服務,可采用已發布的、適宜開展認證的地方標準作為認證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認證技術標準經江西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江西省標準技術審評中心)按DB36/T 1138《“江西綠色生態”品牌評價通用要求》評價確認。
第十二條 通過評價確認的認證技術標準,允許在標準名稱前冠以“江西綠色生態”,在標準文本特定位置印刷“江西綠色生態”標志(見圖1),并及時予以公開。
圖1 “江西綠色生態”標志
第三章 “江西綠色生態”認證
第十三條 認證聯盟是由國內外知名認證機構基于相關合格評定規則和準則要求組建的自愿性合作組織。認證聯盟接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導,組織實施“江西綠色生態”認證。
第十四條 實施“江西綠色生態”認證的認證機構,依法取得“良好農業規范”“有機產品”“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服務認證”等認證機構資質,承認認證聯盟章程,按自愿原則提出申請,經認證聯盟成員大會或聯盟理事會批準成為認證聯盟成員。
第十五條 實施“江西綠色生態”認證的認證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產品認證檢查員”“有機產品檢查員”“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員”“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員”“服務認證審查員”等相應領域從業資格。
第十六條 “江西綠色生態”認證實施規則由認證聯盟組織制定并發布。認證實施規則經聯盟秘書處確認后,由實施認證的認證聯盟成員自行上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后實施。
第十七條 認證委托人自愿向認證聯盟成員申請“江西綠色生態”認證。
認證聯盟成員依據《通用要求》、相關認證技術標準、認證實施規則對認證委托人申請認證的產品或服務開展認證。
第四章 “江西綠色生態”標志使用
第十八條 認證聯盟成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通過“江西綠色生態”認證的認證委托人出具“江西綠色生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
獲得認證證書的認證委托人,可以在產品、包裝、廣告宣傳及經營場所等使用“江西綠色生態”認證標志(以下簡稱認證標志)。認證標志與本辦法第十一條所稱“江西綠色生態”標志一致,由江西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江西省標準技術審評中心)授權認證聯盟使用。
第十九條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由認證聯盟統一發布,其制定、使用與監督管理應當符合《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及認證聯盟制定發布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江西綠色生態”標準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標準需重新評價、確認和公開。
第二十一條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認證委托人需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認證聯盟成員應當每年對獲得認證證書的產品或服務是否持續符合認證要求開展獲證后監督,按照監督結果做出認證證書的保持、暫停或者撤銷等決定,并予公布。
認證證書認證委托人出現重大質量事故,認證聯盟成員應當撤銷認證證書,三年內不得再次受理其認證申請。
第二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認證聯盟和認證聯盟成員開展的“江西綠色生態”認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認證聯盟及其成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規定開展認證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發現獲得“江西綠色生態”認證的產品或服務存在問題的,依法做出處理并將相關信息通報認證聯盟及相應的認證聯盟成員。
第二十四條 對“江西綠色生態”認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