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促進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21〕3號)和《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要求,我局制定了《關于外資研發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的實施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聯系人:商務環境協調推進處 杜大琳;聯系電話:55579300)
北京市商務局關于外資研發總部認定事項告知承諾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按照《北京市促進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規定》(京政發〔2021〕3號)和《北京市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審批管理辦法》要求,就外資研發總部認定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定本意見。
一、告知承諾的涵義
本意見所稱告知承諾,是指由市商務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事項辦理的標準、申請材料、需要履行的法律責任,申請人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承諾其符合辦理條件,并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后果,市商務局直接作出是否同意的方式。
申請人可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也可選擇一般方式辦理。
二、辦理事項及認定條件
(一)外資研發總部認定
外資研發總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權、在京累計實繳注冊資本200萬美元以上(含)的專業研發或以研發為主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機構。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認定為外資研發總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內設機構;
2.在京累計實繳注冊資本200萬美元以上(含);
3.有固定研發場所、有專職研發人員;
4.母公司授權承擔科學研究、產品開發等研發總部職能;
5.承擔相關科技領域研究、產品開發等研發項目。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認定的研發中心符合本《實施意見》認定條件的可直接認定為外資研發總部。對于知名或突出貢獻外商投資企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二)外資研發總部更換確認證書
1.外資研發總部名稱等信息變更;
2.確認證書有效期滿。
(三)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注銷
外資研發總部注銷或遷往京外地區的,需注銷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
三、辦理方式和流程
企業和機構可通過首都之窗在線申請或線下通過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窗口提出申請,可選擇一般方式辦理,也可按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一)一般方式
按一般方式辦理外資研發總部認定事項,時限為3個工作日;辦理外資研發總部更換確認證書、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注銷,時限為2個工作日。
1.提交申請。申請人通過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報材料。
2.審查與決定。市商務局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申報材料齊全、信息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認定。
3.頒證與送達。申請人直接到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領取確認證書或通過郵寄方式送達。
(二)告知承諾方式
按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外資研發總部認定、更換確認證書手續的,當場制發《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或辦理注銷手續。對于網上辦理的時限不超過0.5個工作日。
1.提交申請。申請人通過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提交《告知承諾書》及相關材料。
2.作出決定。對申請人現場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當場作出同意決定,并制發《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四、申報材料
線下辦理提交紙質材料1份,線上辦理上傳掃描件。
(一)外資研發總部認定
1.承擔研發總部職能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境外母公司基本情況、母公司在中國投資企業的組織架構圖、外資研發總部簡介及申請事項、申報企業情況匯總表等)(加蓋單位公章的原件);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原件或在京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等注明的設立研發總部及履行基本職能的文件(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3.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檔案查詢機構加蓋查詢有效章或經公證認證的境外母公司注冊登記文件(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4.研發場所租賃合同、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人數、上一年度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近三年研發投入、重點研發項目介紹等相關證明材料(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二)外資研發總部更換確認證書
1.外資研發總部更換確認證書申請書(申請企業簡介、認定時間、申請事項等,加蓋單位公章的原件);
2.原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
(三)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注銷
1.確認證書注銷申請書(包括認定時間、申請事項等,加蓋單位公章的原件);
2.原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
五、可享受的服務
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總部可享受本市總部企業、外資研發中心相關政策;市總部經濟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為外資研發總部提供政策培訓和輔導;提供宣傳推介平臺。
六、日常監管
1.市商務局工作人員對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全覆蓋核查,制作工作記錄,建立專項檔案;
2.通過核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區分情況依規依法處理。輕微違諾失信和一般違諾失信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對于嚴重違諾失信的,直接撤銷《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并依法追究申請人相應法律責任。
七、信用監管及懲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諾行為分類
核查情況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實行差異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諾行為分為輕微違諾失信、一般違諾失信和嚴重違諾失信三種情形。
輕微違諾失信,是指無故提供材料不齊全或信息不準確等行為。一般違諾失信,是指提供材料與事實有出入或不能提供必要的準確材料等行為。嚴重違諾失信,是指提供虛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等行為。
一年內,申請人辦理外資研發總部認定事項累計發生輕微違諾失信行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違諾失信情節處理;申請人辦理外資研發總部認定事項累計發生一般違諾失信行為兩次以上(含)的,按嚴重違諾失信情節處理。
(二)懲戒措施
輕微違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只記錄不公示。
一般違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對外公示,公示期最短為一個月,最長為六個月。
嚴重違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對外公示,公示期最短為六個月,最長為一年。
(三)失信修復
申請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信用修復完成后,可以視情況將公示期相應縮短1-6個月。對于完成信用修復的申請人,應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將違諾失信主體修復信息納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八、申訴渠道
申請人對認定過程及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政務服務大廳說明,無法解決的可以向市商務局申訴,或者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咨詢或投訴。
申請人認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記載的申請人違諾失信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可以向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九、生效時間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外資研發總部認定告知承諾書.doc
附件2:外資研發總部更換確認證書告知承諾書.doc
附件3:外資研發總部確認證書注銷告知承諾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