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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魯農漁字〔2021〕24號)

   2021-09-03 413
核心提示:為規范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以下稱“示范區”)創建示范和監管工作,按照《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制定本細則。

各市漁業主管局:

為有效發揮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對推進水產綠色健康養殖的引領帶動作用,提升水產養殖業高質量發展水平,按照《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省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管理細則(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9月3日

山東省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以下稱“示范區”)創建示范和監管工作,按照《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級示范區的創建示范主體,為符合《國家級示范區基本條件》(見附件1)的水產養殖生產經營單位或縣級人民政府。國家級示范區創建示范活動主要采取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考核驗收,農業農村部公開征詢意見、公布名單并授牌的方式進行。

第三條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我省國家級示范區的創建備案、考核驗收、擇優報送、日常監管等工作。市縣漁業主管局負責本轄區國家級示范區創建示范的組織申報、實施和屬地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創建示范和考核驗收程序

第四條 國家級示范區由符合《國家級示范區基本條件》的水產養殖生產經營主體、縣級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請。創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經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及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參照農業農村部《管理辦法》規定內容執行。

第五條 創建示范主體達到《國家級示范區考核驗收標準》(另行印發)后,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驗收申請,經市級漁業主管部門逐級向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驗收材料參照農業農村部《管理辦法》規定內容執行。

第六條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考核驗收專家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照《國家級示范區考核驗收標準》,采取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考核驗收,參加考核驗收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第七條 驗收合格后,結果將在省農業農村廳官方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提交廳長辦公會研究,擇優報送農業農村部審核。

第八條 通過國家級示范區考核驗收,但因名額限制最終未能被認定為國家級示范區的,納入國家級示范區儲備名單。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示范區實施定期復驗、工作檢查、年度考核、動態管理的監管機制。

第十條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依據《國家級示范區考核驗收標準》組織開展定期復驗,采取書面考核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3年開展一次。

第十一條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示范區每年至少開展1次工作檢查。

第十二條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對本轄區內示范區進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年底前形成年度考核報告。

第十三條 示范區實施動態管理,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逐級上報,經農業農村部審定后,發文調整出示范區名單。

(一)養殖場注銷的;

(二)養殖場停產1年以上的;

(三)養殖場拆除、場址搬遷或土地被征收、占用的;

(四)生產發生重大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五)發生重大水產養殖污染環境事故的;

(六)定期復驗不合格的;

(七)年度考核報告建議調整出名單的;

(八)群眾舉報或媒體曝光問題突出,經核實后確實存在產品質量和養殖環境等嚴重問題的;

(九)有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

被調整出名單之日起6年內,不得提出創建示范申請。

第十四條 列入示范區名單的創建示范主體,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將在相關漁業項目資金安排上對其予以傾斜和重點支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應在相關農業(漁業)扶持政策和項目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和重點支持。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附件:

1.國家級示范區基本條件

2.國家級示范區創建示范申請表



 
地區: 山東
標簽: 細則 農業 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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