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管局,相關盟市政務服務部門,局機關各處、檢查分局、所屬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推進藥品監管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推進藥品監管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和《內蒙古自治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藥品監管領域“證照分離”改革舉措落地見效,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改革內容
(一)藥品委托生產審批。
1.改革舉措:直接取消審批。
2.監管措施:加強日常監管,采取檢查、檢驗、監測等手段督促企業持續合規生產,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3.責任單位: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處、稽查處、檢查分局,自治區藥品檢查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藥品互聯網信息服務、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醫療機構使用放射性藥品(一、二類)等3項。
1.改革舉措:實行告知承諾。制訂并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自愿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2.監管措施:盡快安排實施現場檢查,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發現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嚴重不實的要依法從重處理;加強日常監管,針對問題隱患開展全覆蓋檢查或專項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查處;向社會公開資格證書信息,加強社會監督。
3.責任單位: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處、藥品流通和化妝品監督管理處、稽查處、檢查分局,自治區藥品檢查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
1.改革舉措: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
2.監管措施:加強日常監管,采取檢查、檢驗、監測等手段督促企業持續合規生產,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社會公開許可信息,加強社會監督。
3.責任單位: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處、稽查處、檢查分局,自治區藥品檢查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醫療機構配制制劑許可。
1.改革舉措:優化審批服務。將審批時限由30個工作日壓減至25個工作日。
2.監管措施:加強日常監管,采取檢查、檢驗、監測等手段督促醫療機構持續合規配制,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社會公開許可信息,加強社會監督。
3.責任單位: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處、稽查處、檢查分局,自治區藥品檢查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國產藥品再注冊審批。
1.改革舉措:優化審批服務。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公布審批程序、受理條件和辦理標準,公開辦理進度;整合藥品生產許可等審批事項中相關聯的現場檢查,提高審批效率。
2.監管措施:按照程序及時公開許可信息;加強藥品上市后監管,發現問題依法處理。
3.責任單位:中藥(蒙藥)監督管理處(注冊處)、稽查處、檢查分局,自治區藥品檢查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連鎖總部)許可。
1.改革舉措: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取消籌建審批,申請人直接提交開辦材料,相關現場檢查事項合并實施。
2.監管措施:審批年度內實施重點監管,針對薄弱環節,強化風險控制;加強日常監管,督促企業不斷完善、改進質量管理體系,持續合法合規經營;針對問題隱患開展專項檢查、飛行檢查、跟蹤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3.責任單位:藥品流通和化妝品監督管理處、稽查處、檢查分局,自治區藥品檢查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藥品零售企業許可。
1.改革舉措: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取消籌建審批,申請人直接提交開辦材料。
2.監管措施:加強日常監管,督促企業不斷完善、改進質量管理體系,持續合法合規經營;針對問題隱患開展專項檢查、飛行檢查、跟蹤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3.責任單位:盟市、旗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相關藥品行政審批部門。
(八)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審批、放射性藥品經營企業審批等2項。
1.改革舉措:優化審批服務。做好審批事項承接工作,公布具體辦事指南,明確申報程序。
2.監管措施:實施重點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社會公開許可證有關信息,加強社會監督。
3.責任單位: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處、藥品流通和化妝品監督管理處、稽查處、檢查分局,自治區藥品檢查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醫療機構使用放射性藥品(三、四類)許可。
1.改革舉措: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人員資歷證明材料。
2.監管措施:實施重點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社會公開許可信息,加強社會監督。
3.責任單位: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處、稽查處、各檢查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企業審批、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企業審批、藥品經營企業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審批、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審批、藥品批發企業經營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審批等7項。
1.改革舉措: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藥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MP、GSP)證書等材料。
2.監管措施:對特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實施重點監管,針對問題隱患開展專項檢查、飛行檢查、跟蹤檢查,依法嚴查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社會公開許可信息,加強社會監督。
3.責任單位: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處、藥品流通和化妝品監督管理處、稽查處、檢查分局,自治區藥品檢查中心,盟市市場監管部門、相關藥品行政審批部門。
(十一)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進口準許證核發。
1.改革舉措: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材料。
2.監管措施:實施重點監管,針對問題隱患開展專項檢查、飛行檢查、跟蹤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社會公開許可信息,加強社會監督。
3.責任單位:藥品流通和化妝品監督管理處、稽查處、檢查分局,自治區藥品檢查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許可。
1.改革舉措:優化審批服務。將審批時限由30個工作日壓減至20個工作日。
2.監管措施:加強日常監管,采取檢查、檢驗、監測等手段督促企業持續合規生產;嚴格督促企業落實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3.責任單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處、稽查處、檢查分局,自治區藥品檢查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審批。
1.改革舉措:優化審批服務。實現第二類醫療器械審評標準規范統一;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4個工作日。
2.監管措施:加強日常監管,采取檢查、檢驗、監測等手段督促企業持續合規生產,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3.責任單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處、稽查處、檢查分局,自治區藥品檢查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1.改革舉措:優化審批服務。將審批時限由30個工作日壓減至20個工作日。
2.監管措施:加強日常監管,督促企業不斷完善、改進質量管理體系,持續合法合規經營;針對問題隱患開展專項檢查、飛行檢查、跟蹤檢查;嚴格督促企業落實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3.責任單位:盟市、旗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相關藥品行政審批部門。
(十五)化妝品生產許可。
1.改革舉措:優化審批服務。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推廣使用電子證照;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將審批時限由60個工作日壓減至40個工作日;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登記項目變更補發、注銷等事項實現當場辦結。
2.監管措施:加強日常監管,針對風險隱患實施飛行檢查,強化化妝品監督抽驗、不良反應監測力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
3.責任單位:藥品流通和化妝品監督管理處、稽查處、檢查分局,自治區藥品檢查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自治區政府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扎實推進本單位“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主動落實相關責任,聚焦企業關切,確保改革舉措落地見效。
(二)抓好工作落實。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調整優化業務流程,修訂完善有關工作規則和服務指南;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及時發現、制止違法違規行為,確保行政審批改革后監管措施有效、到位。
(三)強化宣傳引導。充分發揮電視、報刊、微信及門戶網站等媒介作用,對“證照分離”改革政策進行深入宣傳廣泛解讀,讓企業全面了解“證照分離”改革相關要求,增強企業主體自律意識和法治意識,自覺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四)持續深化改革措施。推進《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部分藥品行政審批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試點的公告》事項的落實。繼續探索藥品監管領域有關許可事項的“告知承諾制”改革途徑和長效監管機制,充分釋放“放管服”改革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