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 《內蒙古自治區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內市監質發規〔2021〕4號)

   2021-07-26 1050
核心提示:本辦法所稱消費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產品。不包含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農產品、農業投入品、煙草制品、煙花爆竹、城市軌道車輛、鐵路專用設備、航空器、船舶、機動車、特種設備、軍用產品等由專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明確有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召回程序的消費品。

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處室局、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內蒙古自治區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區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保障消費者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缺陷消費品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產品。不包含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農產品、農業投入品、煙草制品、煙花爆竹、城市軌道車輛、鐵路專用設備、航空器、船舶、機動車、特種設備、軍用產品等由專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明確有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召回程序的消費品。

第四條 本辦法稱缺陷,是指因設計、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消費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召回,是指生產者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通過補充或修正警示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補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活動。

第二章 生產者及其他經營者主體責任

第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費品安全負責,發現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經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主動實施召回,不得隱瞞缺陷。生產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消費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進口消費品的境外生產者指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召回的機構,視為本辦法所稱生產者;境外生產者未指定召回機構的,進口商視為本辦法所稱生產者。

第七條 生產者和從事消費品銷售、租賃、修理等活動的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其他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實和分析處理制度。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資料、消費品和專用設備等。

第八條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消費品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的,或在境外實施召回的,應當立即向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區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消費品召回監管體系和工作機制;

(二)負責收集匯總、分析處理全區消費品缺陷信息;

(三)發現自治區生產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通知并依法組織所屬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費品開展缺陷調查;

(四)受理生產者對通知召回提出的異議,組織開展復核;

(五)指導消費品召回技術機構開展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調查及認定評估等工作;

(六)組織、指導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

(七)組織開展消費品安全宣傳教育、召回業務培訓及相關技術研討;

(八)落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交辦的其他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

第十條 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調查、召回相關材料審核、召回實施與監督、召回效果評估等消費品召回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消費品生產者基本信息的摸排、更新、匯總,于每年年底前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匯總表可參考附件1);

(二)接到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通知后,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

(三)協助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缺陷調查、行政約談、召回實施與監督等工作。組織、指導旗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消費品召回相關工作;

(四)開展消費品安全宣傳教育、召回業務培訓工作;

(五)鼓勵各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當地情況設立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其職責可參照自治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執行;

(六)承辦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召回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旗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缺陷信息的收集、報送。按照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配合開展缺陷調查、行政約談與召回實施等工作。

第十二條  自治區缺陷產品召回中心承擔以下職責:

(一)按照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要求,承擔自治區缺陷消費品信息收集、綜合分析和技術調查,配合開展缺陷線索技術會商、缺陷調查、缺陷認定、召回相關材料審核、召回效果評估等技術工作;

(二)協助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者召回計劃、召回階段性報告、召回總結等進行分析評估,并提供技術支撐;

(三)配合開展消費品安全教育和召回業務培訓工作;

(四)受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負責自治區缺陷產品召回專家庫建設與動態管理;

(五)完成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

第四章 缺陷消費品信息收集

第十三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缺陷消費品信息通報與會商機制。各相關處室局、直屬技術機構根據職能加強信息互通、協同監管。各單位每月5日前將上月收集到的信息報質量發展局(報送表可參考附件2、3)。各單位報送信息類別如下:

(一)執法稽查局負責報送查辦質量案件涉及的消費品缺陷信息;

(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處負責收集和報送網絡交易平臺發現的消費品質量安全投訴信息;

(三)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負責收集和報送監督抽查時發現的消費品缺陷信息;

(四)市場監督管理審評查驗中心負責收集和報送風險預警、投訴舉報、監管執法中有關缺陷消費品信息;

(五)產品質量檢驗院負責收集報送質量抽查檢驗、比對實驗工作中有關消費品缺陷信息;

(六)纖維質量監測中心負責收集和報送纖維制品質量調查、評估、風險監測等工作中有關消費品缺陷信息;

(七)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服務中心負責配合自治區缺陷產品召回中心完成舉報受理、調解、查處工作中有關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和報送;

(八)自治區缺陷產品召回中心負責收集和報送國內外召回信息、傷害監測信息、網絡輿情信息等(記錄表可參考附件4、5、6);

(九)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收集和報送本行政區域內消費品傷害、質量監督抽查、質量違法案件、質量投訴等缺陷信息。

第五章 信息分析與研判

第十四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發展局將每月收集到的各類信息移交自治區缺陷產品召回中心,由其負責進行綜合分析處理,判斷是否屬于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初步確定危害性和影響程度等,按月將分析結果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發展局。

對經過初步篩查的缺陷線索,根據需要組織專家進行缺陷線索技術會商,并將結果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發展局(研判表可參考附件7)。

第六章 缺陷調查與認定

第十五條 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或接到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通知,應當自發現或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生產者開展缺陷調查分析,并告知其所在旗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開展調查工作。

生產者應當按照要求開展調查分析,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分析結果報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息表可參考附件8)。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直接組織開展缺陷調查,并下達消費品缺陷調查通知書:

(一)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開展缺陷調查分析的;

(二)經分析、評估認為生產者提交的調查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經分析、評估認為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足以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范圍較大的;

(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知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缺陷調查的;

必要時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約談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應當配合開展缺陷調查。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缺陷調查時,可采取以下調查措施:

(一)進入生產者、其他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

(二)要求生產者、其他經營者提供相關資料、記錄、消費品和專用設備等;

(三)可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委托具有法定資質技術機構對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費品進行檢驗檢測;

(四)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取得必要的證據材料;

(五)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分析和風險評估。

第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現場調查時,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調查方案。現場調查前,聯系自治區缺陷產品召回中心,研究制定調查方案;

(二)組建調查組。調查組成員由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治區缺陷產品召回中心和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直接組織開展調查的,相關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安排召回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協助進行;

(三)開展缺陷調查。向調查對象出示被調查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證據,告知調查事由,依法完成相關調查工作;

(四)缺陷認定。調查結束后,由自治區缺陷產品召回中心協助完成調查報告,并組織專家組進行缺陷認定。

調查期間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終止缺陷調查并進行召回實施監督。

第十九條 經缺陷調查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組織開展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并告知其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開展召回實施與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 生產者認為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召回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發出通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材料,接到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缺陷認定,并將結果告知生產者。

第二十一條 生產者既不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知要求實施召回,又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者經缺陷認定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實施召回的,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報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責令其實施召回。

第七章 召回實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或者被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責令召回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消費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警示消費者,并按規定實施召回。

第二十三條 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發出通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并上傳至國家消費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 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需要召回的消費品范圍、存在的缺陷以及避免損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方式。消費品范圍包括產品名稱、產品品牌、型號、規格、生產起止日期、涉及數量、生產批號或批次、產品外觀特征等;存在的缺陷包括缺陷具體情形、缺陷產生原因、缺陷可能導致的后果;避免損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方式是指告知消費者在未消除缺陷前,應當如何避免損害發生的應急處置方法;

(二)具體召回措施。生產者對缺陷消費品召回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退貨、換貨、修理、補充或修正警示說明等;

(三)召回的負責機構、聯系方式、進度安排。召回負責機構可以是生產者或其委托的授權機構。進度安排包括召回啟動時間及計劃完成時間。

(四)與消費品召回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應當自召回計劃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眾咨詢。其他經營者應當在其門店、網站等經營場所公開生產者發布的召回信息。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自召回實施之日起每三個月向發出召回通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召回階段性總結,并在完成召回計劃后15個工作日內提交召回總結。生產者應當制作并保存召回記錄,召回記錄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八章 召回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實施召回監督。發現生產者召回的消費品范圍不準確、召回措施未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記錄表可參考附件9),并通知生產者再次實施召回或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全區召回監督工作進行核查,對召回活動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 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將生產者報送的召回計劃上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如門戶網站等)及時向社會公示生產者報告的召回計劃。

第二十九條 生產者按照本辦法召回缺陷消費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生產者未履行召回義務情節嚴重的,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其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參與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的單位及其人員對工作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保密。

第三十二條 從事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調查發現的產品安全共性問題,會同行業部門、協會,引導生產者改進產品設計和標準,推動中小企業、產業鏈、區域質量安全水平整體提升。

第三十四條 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中使用各類文書規范,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的格式文書和相關規范要求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2年。



 
地區: 內蒙古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