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衛生健康委,沈撫示范區社會事業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省衛生健康服務中心、省衛生健康監督中心:
為貫徹落實《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6號,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做好我省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職健函〔2021〕173號,以下簡稱173號文件,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自行下載,不再轉發)要求,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學習宣傳貫徹
新修訂的《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責任,優化了診斷和鑒定流程,縮短了辦理時限,對促進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規范化、法制化、信息化,以及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把宣傳貫徹《辦法》和173號文件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職業健康重點工作之一,認真組織實施。要組織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和相關醫療衛生機構認真學習,準確理解、全面掌握有關規定。同時,利用各類媒體宣傳《辦法》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做好《辦法》的解讀和宣貫工作,為《辦法》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二、做好職業病診斷機構培育、備案和質量控制工作
(一)加強職業病診斷機構培育。各市要按照《辦法》和173號文件要求,為診斷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和工作經費,指導、督促承擔或擬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加強能力建設,配備相關人員和設備。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辦法》第八條所列條件,建立健全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體系以及相關規章制度,對職業病診斷工作進行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并保持質量管理體系的持續有效運行。
(二)督促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按照《遼寧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當前全省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通知》(遼衛函〔2020〕304號)精神,已取得職業病診斷批準證書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證書有效期內應當繼續承擔職業病診斷工作,證書有效期到期后擬繼續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的,應當在自證書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省衛生健康委備案,并按要求提交備案材料(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表見附件1,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變更表見附件2);批準證書已過期但仍承擔職業病診斷工作的,應當于2021年9月15日前向省衛生健康委備案,并按要求提交備案材料。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將職業病診斷機構相關信息在省衛生健康委政務網站公布。
設區的市轄區內沒有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病診斷的,市衛生健康委應當根據職業病診斷工作需要,向省衛生健康委推薦符合《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衛生健康委指定其承擔該轄區職業病診斷工作。指定承擔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衛生健康委備案。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的診斷項目應當逐步覆蓋本市主要職業病病種,滿足職業病診斷需要。各市衛生健康委要充分認識到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工作的重要性,確保在2021年10月底前達到“每個市至少有1家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工作”的指標要求,并長期保持,發現轄區內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再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的,要及時向省衛生健康委重新推薦符合要求的醫療衛生機構。
(三)強化職業病診斷機構質量控制。省衛生健康委指定遼寧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省職業病防治院,以下簡稱省疾控中心)為省級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管理機構,負責定期組織開展職業病診斷機構質量控制評估。省疾控中心要按照《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規范》(173號文件附件1)要求,制定年度質量控制計劃,細化評估標準,及時調整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專家庫,定期組織實施質量控制評估,要以歸因診斷所涉及要素為質量控制評估重點,不斷提升全省職業病診斷的質量與效率。同時,要針對質量控制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和突出問題,對全省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質量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進行業務培訓,建立健全診斷機構質量控制檔案,定期通報質量控制評估結果。
三、加強職業病診斷醫師管理
從事或擬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的執業醫師應當按照《辦法》第十六條和《遼寧省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考核管理辦法》(附件3)要求,參加職業病診斷醫師相應專業的培訓,并考核合格。各市衛生健康委要及時為具備條件的醫師發放《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并將職業病診斷醫師有關信息(格式可參照附件1附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技術人員情況表》)函告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要建立全省職業病診斷醫師數據庫,掌握全省職業病診斷醫師基本情況,并按照《遼寧省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考核管理辦法》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年度培訓考核計劃,定期組織開展培訓考核,補齊短板。
四、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檔案管理
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要分別按照《辦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五十條之規定,建立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檔案并永久保存,鼓勵有條件的機構將紙質檔案掃描成電子檔案后一并歸檔。職業病診斷機構決定不再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的,應當將本機構有關職業病診斷的全部檔案,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統一歸檔或辦理移交,并將歸檔或移交情況告知省疾控中心。
五、加強信息報送
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要按照《辦法》對職業病報告流程的要求,制定相關工作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信息系統”賬號,并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在完成向有關當事人和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同時,及時在系統中錄入信息。省、市、縣級職業病報告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職業病報告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時對系統中報告的信息進行審核,確保報告信息的完整、真實和準確。
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省、市、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辦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加強對職業病診斷機構的事中事后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發現有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再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的,要及時向省衛生健康委報告。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監督管理,重點檢查職業病鑒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實情況及職業病報告等相關工作情況。同時,要進一步規范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的索證程序。市、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接到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關于進行現場調查的申請后,要盡快組織開展調查,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調查結論。要強化用人單位履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的法定義務,督促其依法落實主體責任,切實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
職業病診斷工作專業性、公益性、政策性和技術性強,直接關系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診斷醫師責任大,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積極探索建立激勵機制,關心關愛職業病診斷醫師,進一步加大對職業病診斷工作的政策支持和資金投入力度,確保廣大勞動者享受優質高效的職業病診斷服務。
附件:1.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表
2.職業病診斷機構備案變更表
3.遼寧省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遼寧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