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安委會印發了新修訂的《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2021年3月3日,國務院安委辦印發了《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評估工作作出明確規定。今年,省紀委監委對開展重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結合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省政府安委辦對原《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過程
在認真總結近年來我省對較大及以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開展評估工作情況的基礎上,省政府安委辦從5月份開始進行調研,先后征求了省紀委監委機關、省檢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9個部門和16市意見建議,起草形成了新修訂的《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審定同意,以省政府安委會文件印發實施。
三、主要修訂內容
《評估辦法》共十三條,明確了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的目的依據、評估范圍和時限、組織實施、評估組組成、評估內容、工作程序、評估報告內容及格式、評估報告提交、評估報告備案及反饋、評估發現問題處理、評估報告公開發布等。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修訂:
?。ㄒ唬╆P于《評估辦法》制定依據。第一條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務院安委辦《評估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作為本《評估辦法》制定法定依據。
(二)關于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堅持“誰調查、誰評估”原則,進一步明確評估工作組織實施主體。將第三條調整為第四條并修改為:評估工作由負責事故調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或委托事故調查的牽頭部門(單位)以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名義組織實施。
?。ㄈ╆P于評估組的組成。根據省紀委有關規定要求,將第五條修改為:評估組原則上由參加事故調查的部門組成,可以邀請相應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職責同步開展工作。
?。ㄋ模┻M一步明確了評估內容。區別于紀檢監察機關的評估工作內容,將第六條有關評估工作內容修改為:
1、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企業和有關政府、部門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體舉措及成效;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2、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處理建議落實情況;
3、對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同時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同步參加評估工作的,只對有關部門處理意見和有關公職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五)進一步明確了評估工作程序。參照國務院安委辦的做法,將第七條第二款第二、三項修改為:
2.查閱文件。對事故整改涉及的有關會議紀要、文件資料、相關文書、財務憑證、人事檔案等進行核實;
3.實地核查。赴責任人員單位或羈押場所核查有關情況,赴相關地區和單位、涉事企業、同類企業實地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六)進一步明確了評估報告內容及格式。
1、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二)事故責任人員、責任單位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2、將第八條第三、四、五款合并,修改為:(三)事故單位、事故發生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3、將第八條第六款修改為:(六)附件(包括問題清單、工作建議清單以及經驗做法清單)。
?。ㄆ撸╆P于評估報告的提交、反饋及備案。將第九條修改為:評估組應當自組成后30日內按程序向組織評估工作的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特殊情況下經組織評估工作的人民政府批準可延長15日。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組織評估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評估報告,向有關地方和部門反饋評估情況,并將評估報告報送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八)關于評估發現問題的處理。將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合并為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并增加以下內容作為第四、五款:(四)對重大問題懸而不決、重大風險隱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移交地方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追責問責。(五)發現對有關公職人員處理意見不落實以及追究刑事責任工作明顯滯后的,向地方黨委和相應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ň牛╆P于評估報告公開發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評估報告應當通過媒體或以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及時向社會全文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