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執法協調小組《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京法委執組發〔2021〕3號)要求,我委對《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京發改規〔2020〕3號)進行了修訂,與新行政處罰法規定保持一致。
二、主要內容
(一)修改的主要內容
1、刪除標題中的“試行”,現標題為《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根據新行政處罰法第30、31、32條對“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從重處罰”做出的新規定,修訂了《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第八、九、十條。
(二)《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其他內容和附件《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內容不變,總體結構體例未做修改,共設置了四章,共計七十二條。
相關鏈接: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京發改規〔202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