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嬰(幼)兒配方食品分類
在中國大陸,嬰幼兒配方食品分為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和幼兒配方食品。
在臺灣地區,嬰兒配方食品稱為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主要包含: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以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根據臺灣地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嬰兒特指不超過12月齡者,并未單獨對幼兒配方食品的監管做出規定。臺灣地區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屬于嬰兒配方食品的一種,按照嬰兒配方食品進行監管,而在中國大陸,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按照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監管。
二、嬰(幼)兒配方食品定義
表1 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定義
分類 | 定義 | |
中國大陸 | 臺灣地區 | |
嬰兒配方食品 (0~6月齡) | 以乳類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為主要蛋白來源,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原料,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制成的產品。適用于正常嬰兒食用,其能量和營養成分能滿足0~6月齡嬰兒正常營養需求。 | 特制之母乳替代品,在采用適當之輔助食品前,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求。以牛乳或其他經證實適合喂養嬰兒之原料為基礎之產品,僅限以物理方法加工制造,在營養上的安全性及充足性,應經科學實驗證明其成分足供嬰兒生長于發育。 |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6~12月齡) | 以乳類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為主要蛋白來源,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原料,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制成的產品,適用于正常較大嬰兒食用,其能力和營養成分能滿足6~12月齡較大嬰兒的部分營養需要。 | 供六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之較大嬰兒,于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于六個月以下嬰兒單獨使用。以牛或其他動物乳汁及(或)其他動物可食部分或適當之植物性食物作基礎之食品。僅能以物理方式加工。 |
幼兒配方食品 (12~36月齡) | 以乳類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為主要蛋白來源,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原料,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制成的產品,適用于幼兒食用,其能力和營養成分能滿足正常幼兒的部分營養需要。 | / |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0~12月齡) | 指針對患有特殊紊亂、疾病或醫療狀況等特殊醫學狀況嬰兒的營養需求而設計制成的粉狀或液態配方食品。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單獨食用或與其它食物配合食用時,其能量和營養成分能夠滿足0月齡~6月齡特殊醫學狀況嬰兒的生長發育需求。 | 特制之母乳或嬰兒配方食品之替代品,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數月內患有失調、疾病或其他醫療狀況之嬰兒之特殊營養需求,直到較大時再采用適當之輔助食品。以適合喂養嬰兒之動、植物及/或人工合成之原料為基礎之產品,成分組成應根據醫學及營養學原理,其在營養上的安全性及充足性,應經科學實驗及臨床研究證明足夠所欲供應之嬰兒生長與發育之需。 |
注:中國大陸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定義來源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21);臺灣地區嬰兒配方食品的定義來源于《嬰兒配方食品》(CNS 6849)、《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CNS 13235)和《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CNS 15224)。
三、嬰(幼)兒食品監管機構的介紹
在中國大陸,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監管部門主要有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海關總署及各地方監管部門等。在臺灣地區,嬰兒配方食品的監管部門主要有“臺灣衛生福利部”下屬的“食品藥品管理署”、“臺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等。從表2可以看出,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在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源頭、生產、流通、進出口等各個環節都設有相應部門進行監管。
表2 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監管機構介紹
中國大陸 | 臺灣地區 | ||
部門 | 相關職責 | 部門 | 相關職責 |
農業農村部 | 下設的畜牧獸醫局負責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 | “臺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負責乳業管理輔導及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質量安全。 |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 負責擬定嬰幼兒配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承擔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在嬰幼兒配方食品中應用的安全性審查工作。 | “臺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負責嬰兒配方食品的安全檢驗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下設的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司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嬰幼兒配方食品市場準入、流通消費環節的監管。 | “臺灣衛生福利部” | 下屬的食品藥品管理署全面負責嬰兒配方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
海關總署及各省市海關 | 負責嬰幼兒配方食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管工作。 | “臺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負責嬰兒配方食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管工作。 |
四、嬰(幼)兒配方食品監管模式的介紹
在嬰(幼)兒配方食品上市前后和進出口方面,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監管模式具體情況如下。
1、中國大陸
在中國大陸銷售的國產嬰幼兒配方食品,上市前需進行產品配方注冊并取得生產許可證,擬進口到中國的嬰幼兒配方食品,除辦理一般進口產品入境手續及產品配方注冊外,境外生產企業的工廠也應進行注冊。
產品上市后,對嬰幼兒配方食品統一實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嚴格抽檢、處罰制度等。其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是指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按自己提交的配方注冊申請材料進行生產,并對生產、經營各個環節承擔主體責任。
2、臺灣地區
在臺灣地區生產的嬰兒配方食品,產品上市前需提交相關資料進行查驗登記,方可進行上市銷售。對擬進口到臺灣地區的嬰兒配方食品需進行進口許可證等相關文件的檢查和產品合規檢驗。
產品上市后,通過食品藥品管理署對上市產品進行監督管理。對嬰兒配方食品進行嚴格抽檢、核查、處罰制度等。
五、 小結
綜上,中國大陸嬰幼兒配方食品月齡涵蓋范圍更廣,而臺灣地區嬰兒配方食品月齡范圍僅包含0-12月齡。在監管方面,中國大陸上市前采取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而臺灣地區較為寬松,備案即可。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都十分重視食品安全問題,均在結合自身的前提下制定了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相關標準法規,雖有差異,但其目標均是為了保證嬰(幼)兒配方食品的安全。食品伙伴網將會持續研究各國/地區的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監管體系,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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