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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21年版《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已發布

   2021-07-09 309
核心提示:《 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1年版)》自2021年7月20日起實施,2020年5月20日發

《 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1年版)》自2021年7月20日起實施,2020年5月20日發布的《山東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同時廢止。

其中,食品領域符合下列情形的輕微違法行為,將不予行政處罰。

在限期內改正的違法行為及法定依據為:

1.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違反《食鹽專營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聘用相關人員,在限期內改正即可,其法定依據為《食鹽專營辦法》(1996年5月發布,2017年12月國務院令第696號修訂)第三十一條。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違法行為及法定依據為:

1.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其法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過,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七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五條

2.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其法定依據為《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20 年1 月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 號)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3.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其法定依據為《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20 年1 月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 號)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4.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其法定依據為《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20 年1 月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 號)第四十條、第五十三條

5.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其法定依據為《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 年8 月通過,2017 年11 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 號修正)第二十六條、第四八條

6.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未按規定報告,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其法定依據為《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 年8 月通過,2017 年11 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 號修正)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九條

7.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其法定依據為《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 年8 月通過,2017 年11 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 號修正)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九條

8.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其法定依據為《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20 年1 月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 號)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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