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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陜西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有效)

   2021-06-24 978
核心提示:陜西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為規范陜西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作,確保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根據《中

陜西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陜西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作,確保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陜西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辦法要求,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賠償權利人是指省政府、各設區市政府、韓城市政府、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管委會。賠償權利人指定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機構代表本級賠償權利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工作。

賠償義務人指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式具體包括:

(一)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自行修復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經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確定無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可實施開展替代修復;

(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義務的,由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代為履行修復義務。

第四條賠償義務人應當自賠償協議確定的修復啟動時間起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日起,自行組織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

第五條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的,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賠償義務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替代修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修復方案”),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可以自行編制或委托專家編制修復方案;

(二)修復方案內容應當包括修復目標、修復技術路線、修復實施方式、修復期限等。修復方案經賠償權利人書面同意后實施;

(三)賠償義務人或委托的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應該嚴格按照修復方案施工。實行強制監理的修復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應委托監理單位實施工程監理;

(四)賠償義務人要做好修復施工過程的全面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全面落實修復施工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發生次生生態環境問題;

(五)修復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修復方案的,賠償義務人應出具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變更報告,經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書面同意后實施;

(六)因不可抗力導致修復工程無法繼續的,應當由賠償義務人出具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終止報告,并組織專家論證,經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書面同意,按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進行公示后,方可終止修復;終止修復后,由賠償義務人繳納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賠償資金數額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和賠償義務人磋商確定。

第六條賠償義務人應當在修復方案實施完成后,及時向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提交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申請:

(一)修復效果評估申請書;

(二)修復總結報告;

(三)修復過程資料:修復合同、修復方案、專家論證意見、修復實施過程記錄文件、修復設施運行記錄、二次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修復工程竣工記錄、工程監理記錄及報告、修復過程照片和影像記錄等;

(四)相關圖件:地理位置示意圖、總平面布置圖、修復范圍圖、修復工藝流程圖等;

(五)其他與修復過程相關的文件。

第七條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在收到賠償義務人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申請后,及時委托具備評估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對修復效果進行評估驗收,具備評估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報告應全面評價生態環境修復效果是否達到修復目標,明確是否需要開展補充性修復。

對于損害較小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可組織相關專家出具專家意見。

第八條經評估驗收達到生態環境修復目標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對生態環境修復情況出具意見并將意見送司法機關。

未達到生態環境修復目標的,賠償義務人應在約定或指定的期限內繼續修復,修復完成后重新提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

確實無法達到修復目標的,由賠償義務人繳納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賠償資金數額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和賠償義務人磋商確定。

第九條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替代修復實施方案、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終止(變更)報告、修復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工程監理報告,應當對其科學性、合理性、有效性進行充分論證,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賠償義務人應及時向社會公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一條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及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受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賠償義務人因故意延期、施工質量問題、施工導致次生環境問題等,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較大社會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各設區市政府、韓城市政府、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0日。



 
地區: 陜西
標簽: 法典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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