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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嬰配注冊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中的標簽要求(二)

   2017-04-14 220
核心提示:前言:原創|嬰配注冊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中的標簽要求(一)3配料表3.1關于動物來源的配料在GB 7718標準對配料表要求的基礎上,
    前言:   原創|嬰配注冊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中的標簽要求(一)
 
    3


    配料表


    3.1


    關于動物來源的配料
 
    在GB 7718標準對配料表要求的基礎上,對動物性乳和乳制品的配料增加來源動物的名稱標識。
 
    多種動物來源的乳,要標明各種動物性來源名稱及所占比例。
 
    《0502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細則明確:“適用于企業申請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脫脂乳粉、全脂乳粉等)和植物油為主要原料……”。
 
    同時2016年10月1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第九十六條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在國內生產銷售其僅在境外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地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使用除牛羊以外其他動物的乳和乳成分制品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二者都明確不得使用“牛羊乳”以外的其他動物乳和乳制品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同時原輔料來源聲稱的,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等模糊信息,必須如實標明具體來源地或者來源國。
 
    3.2


    關于植物油的配料
 
    GB 7718標準對植物油的標識方法有二種,一種是,直接標識為“植物油”,以植物油的總量進行降序排列;另一種就是標識其各種植物油的具體名稱,并按各自的添加量在總配料表中進行降序排列。但是新的嬰配注冊的配套文件中明確:“應當將食用植物油具體的品種名稱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注”。首先要建立植物油,然后在植物油后面用括號將各品種名稱的植物油按遞減的順序標注,如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再以植物油的總量參與總配料表的降序排列,而不能將具體品種的植物油分開按各自的添加比例參與總配料表的排序。
 
    配料表部分總結
 
    對于配料表,嬰配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僅在乳粉來源及植物油的配料上進行了明確地規定。其他方面都還嚴格地按GB 7718標準實施,包括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樣強調本來就不允許添加的配料或成分。
 
    4


    營養成分表及聲稱


    4.1


    營養成分表的標識要求
 
    4.1.1與GB 13432和GB 10765及GB 10767對嬰配產品的營養成分表的標識要求相比,再次確認必須使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標示,可同時標示每100mL中的含量。
 
    但未明確可不可以使用“每份”的含量進行標示。同時營養成分的名稱、標示單位應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的標示一致,但需將GB 14880標準中將相應的單位“/kg”折算成“/100g”和相應的“/100kJ”。
 
    4.1.2營養素之間要建立“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礦物質、可選擇性成分” 的類別,并按此類別排序分類列出,并將此類別名稱用黑體或加粗并配以適當地底色以示突出顯示。
 
    乳清蛋白等蛋白質放在蛋白質類別下,亞油酸等脂肪酸放在脂肪類別下,但花生四烯酸(AA 或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不能放在脂肪類別下,只能放在可選擇性成分類別下。而且其單位必須使用“%總脂肪酸”。對于使用GB 14880 C.2表中的營養強化劑,全部列在可選擇性成分類別下。
 
    4.1.3相比前期的標識要求,明確了營養素的排序問題,先按相應的標準GB 10765(或GB 10767)列的營養素進行排序,對于使用GB 14880 C.2表中的營養強化劑,也按GB 14880的排序依次排列在可選擇性成分類別下。
 
    4.2


    關于營養聲稱
 
    營養聲稱必須與產品配方注冊的內容一致。再次強調不得使用“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
 
    聲稱的符合性還是以GB 14880和GB 28050為主要依據。同時鑒于2016年10月1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第九十五條  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產品名稱、標簽應當真實規范、科學準確、通俗易懂、清晰易辨,如實標注原料的具體來源,不得含有虛假、夸大或者絕對化語言,不得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一旦此送審稿正式發布,嬰幼兒配方食品的任何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都將被取消,任何企業都必須要刪除所有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的內容。
 
    營養成分表及聲稱總結
 
    對于營養成分表,在營養素類別劃分及標示方面比GB 13432的要求更加嚴格,包括突出顯示以示強調的部分營養素類別。并且規定了嚴格的排序。
 
    同時對于營養聲稱方面,請關注正式發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如果正式稿還是明確要求不得進行含量和功能聲稱,那就必須要對此類聲稱實施“歸0清潔行動”。如果取消了此條款要求,企業仍可以嚴格執行GB 13432和GB 28050標準就可以。
 
    5


    其他方面標示要求
 
    5.1 必須注冊號,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號格式為:國食注字YP+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其中YP代表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如國食注字YP20160066。
 
    5.2 聲稱應當注明嬰幼兒配方乳粉適用月齡,可以同時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標注。
 
    5.3 關于標簽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達,進一步擴大到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乳粉的范圍。
 
    總體來說,嬰配注冊辦法及其配套文件,目的就是為了打擊嬰配產品的產品名稱不準確、標識夸大宣傳與聲稱及易產生誤導等亂象,維護嬰幼兒配方乳粉市場的穩定秩序。
 
    2016年12月14日,總局發布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對于一些“利用字體字號及色澤等誤導性標識”、“商業性炒作”、“模糊聲稱信息”、“未互認的認證”等商業性的“噱頭”性的語言及文字是本次規范檢查工作的重點。
 
    只要沒有足夠地法規和標準證據或科學性依據的用語都必須謹慎對待,任何“打擦邊球”的語言和文字都需要進行清潔處理。關于其他未修改的內容,還是嚴格執行現有的法規和標準。
 
    總之,隨著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注冊工作的開展,企業應做好相關標簽自查、清理、整頓工作,嬰配產品“清潔標簽”已勢在必行。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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