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解讀
2020年10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本次《征求意見稿》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總體部署,配合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自我聲明制度改革、結合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發布的R87號國際建議《預包裝商品的量》(2016版)和R79號國際建議《預包裝商品的標簽要求》(2015年版)。為幫助大家了解《辦法》的主要變化,食品伙伴網針對其中的幾大亮點進行解讀,以供行業參考。
一、明確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自我聲明和公示的制度
規定自愿參加計量保證能力評價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自我評價,評價其達到要求的,應當進行自我聲明。聲明后即可在其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上使用全國統一的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不再要求到監管部門進行備案。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二、明確了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的規定
刪除了原辦法中的附表4 計量檢驗抽檢方案,明確要求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進行檢驗。但是目前JJF 1070-2005《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中的部分內容與新辦法(附表1)不統一。可能將來會對此標準進行進一步的修訂。
三、修改法定計量單位的相關要求
修改附表1 法定計量單位,增加了mg(毫克)、體積(固體)、μm(微米)或mm毫米等計量單位相關要求。
四、職能部門的修改
根據機構改革職能的轉變,將原來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統一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五、刪除禁止誤導性包裝原則規定的條款
原辦法中的此條規定僅是原則、倡導性的要求,缺少操作性,且在國際上也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因此將此條款刪除。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詳細比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