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8號,以下簡稱總局18號令)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總局18號令精神,為加強重慶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出臺《重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出臺背景及法律依據
(一)制定《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總局18號令的需要。總局18號令在整合原質檢部門負責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原工商部門負責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監測)兩項制度的基礎上,對原有的監督抽查工作模式、工作要求做了創新性、突破性的設計,如明確了“抽檢分離”制度、抽樣人員的資質要求、抽查方案和細則的制定、抽樣樣品付費和保存、檢驗結果告知及異議處理、監督抽查不合格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在堅持監督抽查工作“全國一盤棋”的原則下,緊密結合重慶實際,因地制宜,確保《暫行辦法》中的新制度、新要求順利施行,需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予以落實。
(二)制定《實施辦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機構改革后,監管機構機制發生了變化,改變了生產和流通領域監督抽查割裂的狀況。但舊的部門規章實施環境已發生變化,以往工作實踐中總結的好經驗好做法又需要通過規章的形式加以固化,制定《實施辦法》有利于促進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管整合,提升產品質量水平,維護市場秩序,是新時期建立產品質量生產、流通領域一體化監督抽查體系的現實需要。
(三)制定《實施辦法》是提升產品質量工作和完善自我發展的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新成果、新技術的運用,傳統產業實現轉型升級,新產品不斷涌現,企業生產經營業態、產銷模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互聯網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同時廣大群眾對產品質量的關注度越來越高,新形勢下對監督抽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也需要通過制定《實施辦法》,從各個領域、各個環節進一步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構建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質量共治格局。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七章76條,具體為:第一章總則,共9條。主要對監督抽查工作的法律依據、適用范圍、原則導向、抽查分類、責任分工、抽查費用等作出規定。第二章計劃組織,共10條。明確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監督抽查工作的職責。第三章抽樣,共20條。分別規定了現場抽樣和網絡抽樣的具體規程要求,該部分按照總局18號令規定,對樣品抽取、購買、封存、運送各環節的操作規程作了具體要求,對終止抽樣情形、不得抽樣情形、無法抽樣情形進行了詳細列舉,增強了監督抽查環節中抽樣工作的操作性和嚴謹性。第四章檢驗,共9條。規定了檢驗的具體操作規程、檢驗中特殊情況的處置、檢驗報告的要求等內容。第五章異議處理,共13條。規定了結果告知、異議處理、復檢的要求和流程等內容。第六章結果處理,共13條。對結果發布、結果管轄權的認定、復查、處置、整改等環節要求進行了具體規定。第七章附則,共2條。分別對日期規定、施行時間進行了規定。
三、適用范圍及創新舉措
《實施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市、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監督產品質量,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檢驗結果進行處理的監督抽查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市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重大政策制度改革對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實施辦法》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相對于以往政策提出了新的規定。
一是建立生產、流通一體化監督抽查工作機制。推動在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實體市場和網絡市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統一管理,固化了以往好的改革舉措。原則性的對不同領域抽查比例進行明確,在流通領域注重抽查與消費者密切關注的產品,在生產領域注重抽查工業產品和區域性重點產品。同時兼顧網絡市場,對網絡抽查的抽樣過程、要求等進行了規定。
二是明確監督抽查實行抽檢分離制度。產品抽樣和技術檢驗相分離,要求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由此檢驗人員不知道樣品來源,抽樣人員不知道誰檢驗,避免被抽樣對象通過各種渠道尋找關系,從而形成閉環管理,保證檢驗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是規定抽檢樣品需付費購買。明確不論是生產還是銷售領域,檢驗樣品(含備用樣品)以購買方式獲得,但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以及被抽樣對象自愿無償提供樣品的情形除外。
四是明確技術機構公開招標。通過公開招標向社會購買檢驗機構技術服務,改變以往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接指定檢驗機構的方式,體現了監督抽查工作的公正原則。
五是明確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行制定抽查方案和實施細則。抽查方案包括“抽查產品范圍、工作分工、進度要求”等內容,實施細則包括“抽樣方法、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內容。原有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CCGF)》今后將不再作為開展監督抽查工作的前置依據。市場監管部門可結合工作需要和區域實際確定抽查方案和實施細則,提升監督抽查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六是對抽樣人員的身份進行了明確。按照總局18號令精神,提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托抽樣機構抽樣”,未強制性規定抽樣環節執法人員必須到現場,也不對抽樣人員身份(執法證件等)或資質(培訓考核合格)等作硬性規定,但提出抽樣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相關規定,熟悉標準、抽查方案、實施細則等技術要求”的基本要求。
(二)《實施辦法》在遵循總局18號令的基本要求和原則性規定的前提下,結合重慶實際,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監督抽查可分級實施。明確本市監督抽查分為市級監督抽查和區縣級監督抽查,相關工作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為區縣市場監管局開展監督抽查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是建立重點產品監管目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根據政府、上級部門工作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產品質量狀況,在深入分析研判、廣泛征求意見、科學統籌謀劃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年度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充分體現了質量導向、問題導向、民生導向的原則。
三是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為完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涵義和范圍,著力提高監管的靶向性,根據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分為日常監督抽檢和專項監督抽查。明確按計劃組織實施的監督抽查為日常監督抽查,同時根據上級部門部署、跟蹤問題產品或應對突發事件等需要,組織開展的監督抽查為專項監督抽查。
四是加強監督抽查信息化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抽查工作統一使用“重慶市智慧市場監管一體化平臺”系統,做到市局監督抽查和區縣局監督抽查的“四統一”(即統一抽查計劃、統一工作程序、統一信息歸集、統一結果處理),為統籌生產和流通監督抽查管理提供技術支撐,形成上下監管合力。
五是強化資料保存。明確了資料保存的具體要求和時間,特別是對檢驗全過程進行監控并妥善保存記錄,對隨時間變化會影響檢驗結果的關鍵環節進行重點監控,是一項對檢驗客觀事實進行固化和保存的有效措施,有利于結果處理、后期辦案等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開展,體現了科學、公平原則。
六是細化樣品管理等規定。對樣品的購買和處置作出原則性規定。本辦法出臺后,將圍繞樣品處置、檢測機構管理、結果處理等重點對象和環節,配套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健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制度體系。
一、出臺背景及法律依據
(一)制定《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總局18號令的需要。總局18號令在整合原質檢部門負責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原工商部門負責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監測)兩項制度的基礎上,對原有的監督抽查工作模式、工作要求做了創新性、突破性的設計,如明確了“抽檢分離”制度、抽樣人員的資質要求、抽查方案和細則的制定、抽樣樣品付費和保存、檢驗結果告知及異議處理、監督抽查不合格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在堅持監督抽查工作“全國一盤棋”的原則下,緊密結合重慶實際,因地制宜,確保《暫行辦法》中的新制度、新要求順利施行,需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予以落實。
(二)制定《實施辦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機構改革后,監管機構機制發生了變化,改變了生產和流通領域監督抽查割裂的狀況。但舊的部門規章實施環境已發生變化,以往工作實踐中總結的好經驗好做法又需要通過規章的形式加以固化,制定《實施辦法》有利于促進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管整合,提升產品質量水平,維護市場秩序,是新時期建立產品質量生產、流通領域一體化監督抽查體系的現實需要。
(三)制定《實施辦法》是提升產品質量工作和完善自我發展的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新成果、新技術的運用,傳統產業實現轉型升級,新產品不斷涌現,企業生產經營業態、產銷模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互聯網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同時廣大群眾對產品質量的關注度越來越高,新形勢下對監督抽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也需要通過制定《實施辦法》,從各個領域、各個環節進一步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構建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質量共治格局。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七章76條,具體為:第一章總則,共9條。主要對監督抽查工作的法律依據、適用范圍、原則導向、抽查分類、責任分工、抽查費用等作出規定。第二章計劃組織,共10條。明確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監督抽查工作的職責。第三章抽樣,共20條。分別規定了現場抽樣和網絡抽樣的具體規程要求,該部分按照總局18號令規定,對樣品抽取、購買、封存、運送各環節的操作規程作了具體要求,對終止抽樣情形、不得抽樣情形、無法抽樣情形進行了詳細列舉,增強了監督抽查環節中抽樣工作的操作性和嚴謹性。第四章檢驗,共9條。規定了檢驗的具體操作規程、檢驗中特殊情況的處置、檢驗報告的要求等內容。第五章異議處理,共13條。規定了結果告知、異議處理、復檢的要求和流程等內容。第六章結果處理,共13條。對結果發布、結果管轄權的認定、復查、處置、整改等環節要求進行了具體規定。第七章附則,共2條。分別對日期規定、施行時間進行了規定。
三、適用范圍及創新舉措
《實施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市、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監督產品質量,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檢驗結果進行處理的監督抽查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市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重大政策制度改革對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實施辦法》適應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相對于以往政策提出了新的規定。
一是建立生產、流通一體化監督抽查工作機制。推動在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實體市場和網絡市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統一管理,固化了以往好的改革舉措。原則性的對不同領域抽查比例進行明確,在流通領域注重抽查與消費者密切關注的產品,在生產領域注重抽查工業產品和區域性重點產品。同時兼顧網絡市場,對網絡抽查的抽樣過程、要求等進行了規定。
二是明確監督抽查實行抽檢分離制度。產品抽樣和技術檢驗相分離,要求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不得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由此檢驗人員不知道樣品來源,抽樣人員不知道誰檢驗,避免被抽樣對象通過各種渠道尋找關系,從而形成閉環管理,保證檢驗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是規定抽檢樣品需付費購買。明確不論是生產還是銷售領域,檢驗樣品(含備用樣品)以購買方式獲得,但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且不會對樣品質量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以及被抽樣對象自愿無償提供樣品的情形除外。
四是明確技術機構公開招標。通過公開招標向社會購買檢驗機構技術服務,改變以往由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接指定檢驗機構的方式,體現了監督抽查工作的公正原則。
五是明確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行制定抽查方案和實施細則。抽查方案包括“抽查產品范圍、工作分工、進度要求”等內容,實施細則包括“抽樣方法、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內容。原有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CCGF)》今后將不再作為開展監督抽查工作的前置依據。市場監管部門可結合工作需要和區域實際確定抽查方案和實施細則,提升監督抽查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六是對抽樣人員的身份進行了明確。按照總局18號令精神,提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托抽樣機構抽樣”,未強制性規定抽樣環節執法人員必須到現場,也不對抽樣人員身份(執法證件等)或資質(培訓考核合格)等作硬性規定,但提出抽樣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相關規定,熟悉標準、抽查方案、實施細則等技術要求”的基本要求。
(二)《實施辦法》在遵循總局18號令的基本要求和原則性規定的前提下,結合重慶實際,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監督抽查可分級實施。明確本市監督抽查分為市級監督抽查和區縣級監督抽查,相關工作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為區縣市場監管局開展監督抽查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是建立重點產品監管目錄。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根據政府、上級部門工作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產品質量狀況,在深入分析研判、廣泛征求意見、科學統籌謀劃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年度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充分體現了質量導向、問題導向、民生導向的原則。
三是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為完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涵義和范圍,著力提高監管的靶向性,根據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分為日常監督抽檢和專項監督抽查。明確按計劃組織實施的監督抽查為日常監督抽查,同時根據上級部門部署、跟蹤問題產品或應對突發事件等需要,組織開展的監督抽查為專項監督抽查。
四是加強監督抽查信息化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抽查工作統一使用“重慶市智慧市場監管一體化平臺”系統,做到市局監督抽查和區縣局監督抽查的“四統一”(即統一抽查計劃、統一工作程序、統一信息歸集、統一結果處理),為統籌生產和流通監督抽查管理提供技術支撐,形成上下監管合力。
五是強化資料保存。明確了資料保存的具體要求和時間,特別是對檢驗全過程進行監控并妥善保存記錄,對隨時間變化會影響檢驗結果的關鍵環節進行重點監控,是一項對檢驗客觀事實進行固化和保存的有效措施,有利于結果處理、后期辦案等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開展,體現了科學、公平原則。
六是細化樣品管理等規定。對樣品的購買和處置作出原則性規定。本辦法出臺后,將圍繞樣品處置、檢測機構管理、結果處理等重點對象和環節,配套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健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