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全省實際,我廳組織修訂了《江蘇省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自辦法施行之日起,《江蘇省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試行)》(蘇農規〔2017〕3號)同時予以廢止。
一、辦法修訂背景
《江蘇省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試行)》(蘇農規〔2017〕3號)于2017年8月在全省發布施行,主要用于規范和指導全省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的管理工作。《試行辦法》實施以來,各地依據相關規定,有效落實無害化處理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規范病死豬勘驗、收集、運輸、處理等工作流程,構建了“統一收集、集中處理、全程監管”的運行模式,對規范無害化處理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養殖布局、補助政策、機構職能等方面調整,以及保處聯動、信息化應用、體系優化升級等工作推進,《試行辦法》相關規定已不能適應無害化處理新形勢新任務要求。此外部分規定條款操作性不強,與基層實際工作需要存在差距,迫切需要修訂完善辦法。
二、辦法修訂內容。《辦法》內容共23條,首次將屠宰環節無害化處理、信息化管理、保處聯動等納入辦法管理范圍,并進一步明確各方責任、體系運行、工作規范、監管要求、保障措施等。
一是新增內容。第六條增加體系建設和運行要求,結合我省收集處理體系建設和運行實際,以及重大動物疫病防控需要,提出建立跨區域收集、轉運和處理的運行機制。第七條增加對參保生豬死亡應報告保險機構的規定。第十一條增加屠宰環節管理要求,明確申報、交接等要求。結合我省推動保處聯動和信息化應用實際,第十四條增加建立完善保處聯動機制的具體要求,第十五條明確實行全程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針對當前防疫補助政策調整,各地統籌補助資金難的問題,第十八條明確按照“誰處理、補助誰”的原則,由縣級統籌發放補助經費。第二十條提出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成立社會化服務隊伍,鼓勵將牛羊家禽等納入處理補助范圍和政策性保險補助范圍。
二是完善內容。《辦法》第四條明確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要求,提出農業農村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等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和技術指導等工作。第五條提出“從事生豬養殖、屠宰、經營、運輸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是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進一步強化主體責任。第八條區分正常情況和異常情況的現場勘驗,對正常死亡的可要求在指定收集點開展現場勘驗,并明確符合條件的運輸人員可承擔登門勘驗、定損等工作。第十條、第十三條提出派駐官方獸醫人員監管,區別于《試行辦法》的官方獸醫,主要解決基層官方獸醫不足的問題。第十二條明確運輸車輛的消毒要求。第十三條明確產物先備案后銷售要求。第二十一條明確對不具備實施集中處理條件的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規范處理要求。
三是刪除內容。第九條簡化了勘驗程序,刪除耳標拍照、超過10%死亡即報告的規定。因全省各地收集模式多樣,記錄表單難以統一,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刪除了記錄表單名稱,根據實際需要制定。《試行辦法》第九條、十九條無實質性內容,在《辦法》其他條款具體監管要求中已有體現,也作了刪除。
一、辦法修訂背景
《江蘇省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試行)》(蘇農規〔2017〕3號)于2017年8月在全省發布施行,主要用于規范和指導全省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的管理工作。《試行辦法》實施以來,各地依據相關規定,有效落實無害化處理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規范病死豬勘驗、收集、運輸、處理等工作流程,構建了“統一收集、集中處理、全程監管”的運行模式,對規范無害化處理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養殖布局、補助政策、機構職能等方面調整,以及保處聯動、信息化應用、體系優化升級等工作推進,《試行辦法》相關規定已不能適應無害化處理新形勢新任務要求。此外部分規定條款操作性不強,與基層實際工作需要存在差距,迫切需要修訂完善辦法。
二、辦法修訂內容。《辦法》內容共23條,首次將屠宰環節無害化處理、信息化管理、保處聯動等納入辦法管理范圍,并進一步明確各方責任、體系運行、工作規范、監管要求、保障措施等。
一是新增內容。第六條增加體系建設和運行要求,結合我省收集處理體系建設和運行實際,以及重大動物疫病防控需要,提出建立跨區域收集、轉運和處理的運行機制。第七條增加對參保生豬死亡應報告保險機構的規定。第十一條增加屠宰環節管理要求,明確申報、交接等要求。結合我省推動保處聯動和信息化應用實際,第十四條增加建立完善保處聯動機制的具體要求,第十五條明確實行全程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針對當前防疫補助政策調整,各地統籌補助資金難的問題,第十八條明確按照“誰處理、補助誰”的原則,由縣級統籌發放補助經費。第二十條提出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成立社會化服務隊伍,鼓勵將牛羊家禽等納入處理補助范圍和政策性保險補助范圍。
二是完善內容。《辦法》第四條明確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要求,提出農業農村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等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和技術指導等工作。第五條提出“從事生豬養殖、屠宰、經營、運輸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是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進一步強化主體責任。第八條區分正常情況和異常情況的現場勘驗,對正常死亡的可要求在指定收集點開展現場勘驗,并明確符合條件的運輸人員可承擔登門勘驗、定損等工作。第十條、第十三條提出派駐官方獸醫人員監管,區別于《試行辦法》的官方獸醫,主要解決基層官方獸醫不足的問題。第十二條明確運輸車輛的消毒要求。第十三條明確產物先備案后銷售要求。第二十一條明確對不具備實施集中處理條件的病死豬及病害豬產品規范處理要求。
三是刪除內容。第九條簡化了勘驗程序,刪除耳標拍照、超過10%死亡即報告的規定。因全省各地收集模式多樣,記錄表單難以統一,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刪除了記錄表單名稱,根據實際需要制定。《試行辦法》第九條、十九條無實質性內容,在《辦法》其他條款具體監管要求中已有體現,也作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