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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修正版《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與2017年版比對表

   2021-06-03 599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確保地方性法規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一致,維護法制統一,近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確保地方性法規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一致,維護法制統一,近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對《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涉及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地方性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主要對涉及機構改革的部門名稱變更作了相應修改,并對條序作相應調整,并增加和刪除部分條款。

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1.刪除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刪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將第六條第(九)項、第十一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中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修改為“海關”;將第六條第二款中的“經濟信息化”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

2.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查處食品廣告違法行為”。

3.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身份證明,留存其復印件。從事食品貯存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進出庫記錄制度。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貯存、運輸結束后二年。”

4.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查驗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產品消毒合格證明,并留存復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飲具使用期限到期后六個月;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過使用期的集中消毒餐具、飲具。”

5.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并在許可證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為網絡經營,銷售食用農產品的除外。

入網食品經營者通過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并對其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以圖片、影像或者清單列表等形式進行公示。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十日內更新。”

6.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登記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審查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申請,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頒發登記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實施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此外,將《條例》中其他條款的“核準”改為“登記”,并對相關表述作相應調整。

7.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監督抽檢計劃委托具有食品安全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獨立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實施抽樣檢驗、檢測。經檢驗確認的抽檢結論,可以作為判定同一批次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的依據;檢驗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執法機關處罰的依據。”

8.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要求對超過保質期、回收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進行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9.對本條例中涉及機構改革的部門名稱變更作了相應修改,并對條序作相應調整。

  食品伙伴網參照以上修改內容,對《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正,具體見下表(藍色表示刪除、紅色表示新增、綠色表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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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修正版《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與2017年版比對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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