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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2020-12-31 1016
核心提示:一、制定背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提出完善環境信用評價的要求。《中共中央辦公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提出“完善環境信用評價”的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也提出“完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要求。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的部署以及相關文件要求,規范我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完善生態環境領域“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我局組織制定了《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章三十二條,包含總則、評價程序、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納入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的范圍
 
    《辦法》第五條條規定了參評企業的范圍:
 
    1、本市行政區域內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及無需取得排污許可證但納入重點排污單位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納入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范圍。
 
    2、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管理需求和工作實際,分批次將上述排污單位納入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范圍。
 
    3、鼓勵未納入上述范圍的排污單位自愿向各區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參加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
 
    (二)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的內容
 
    1、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統一制定《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指引》(以下簡稱《評價指標》)。
 
    2、《評價指標》包括扣分指標和加分指標。對參評企業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予以扣分,扣分指標包含環境行政執法、突發環境事件、排污許可執行報告、污染源在線監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環境風險管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環境保護稅、強制清潔生產審核和固體廢物申報等10個指標。對參評企業自愿性環境友好行為予以加分,加分指標包含主動減排、自愿清潔生產、構建綠色供應鏈等9個指標。
 
    參評企業在評價期限內出現單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且涉及多個扣分指標的,按照記錄分值最高的類別進行扣分;存在多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評價指標分別記分,累計計算。
 
    (三)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的程序
 
    《辦法》第十二到二十一條規定了評價的程序:


 
    附件4:《深圳市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圖片).jpg
 
    (四)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的確定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實行100分記分制。參評企業的環境信用分為四個等級:90分及以上為環保誠信企業(綠牌)、75分(含)至90分為環保良好企業(藍牌)、60分(含)至75分為環保警示企業(黃牌)、60分以下為環保不良企業(紅牌)。
 
    (五)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1、《辦法》第二十五條至二十八條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對企業實施分類監管,如監管頻次、環保專項資金獎勵、榮譽稱號等方面實施激勵性或懲戒性措施。
 
    2、《辦法》第二十九條提出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對參評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有關人員采取一種或多種的聯合獎懲措施。


 
地區: 廣東 深圳市
標簽: 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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