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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試行)文字解讀

   2020-07-30 1008
核心提示:2020年7月20日,省應急管理廳印發了《湖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試行)》的通知 (鄂應急發〔2020〕20號,以下簡稱《辦法》)著
    2020年7月20日,省應急管理廳印發了《湖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試行)》的通知 (鄂應急發〔2020〕20號,以下簡稱《辦法》)著力在全省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堅持從源頭上防范化解安全風險,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守住安全底線,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制定、印發《辦法》,在全省范圍內推行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需要。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需要。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對易發重特大事故的行業領域采取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推動安全生產關口前移;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堅持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針對安全生產事故主要特點和突出問題,層層壓實責任,狠抓整改落實,強化風險防控,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安全生產法》《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鄂發〔2017〕25號),均對加強安全風險管控有明確要求。為確保上述相關要求落實到位,有必要制定和印發相關配套文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二是強化安全生產、遏制事故發生的需要。我省是經濟大省、資源大省,高危行業集中、高危企業眾多,安全生產任務十分繁重。近年來,雖然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主要事故指標實現“一無兩降”,全省連續29個月無重大事故。但我省安全生產基礎薄弱、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力、事故多發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變,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通過對大量的事故原因進行剖析,事故的發生與風險辨識不全面、風險管控不到位、隱患治理不閉環,有著直接關系,成為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因素。因此,亟需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堅持關口前移,守住安全底線,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三是強化安全管理責任落實的需要。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關口前移,始終把安全風險管控挺在前面,從源頭防范化解安全風險。當前,由于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相關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及街道辦事處等派出機關、相關部門落實相應責任。通過制定《辦法》,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進一步明確并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主體責任,政府領導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管理責任,齊心協力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二、《辦法》起草經過


    2020年2月初,省應急管理廳啟動《辦法》制訂工作,3月下旬形成《辦法》(草案),經征求省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單位意見,對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5月8日至20日,分別征求各市州應急管理局、省安委會成員單位、相關企業意見建議;并通過省應急管理廳門戶網站“民意征集”渠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集意見建議40條,采納22條,形成《辦法》(送審稿)。7月18日,經省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辦法》于7月20日正式印發。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九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制定目的、適用范圍(第1-2條)。旨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機制,有效管控全省安全生產風險,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掇k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安全生產風險管控監督管理活動。


    (二)明確安全生產風險管控的原則(第3條)。明確源頭預防、分級管控、綜合治理的風險管控原則,著力構建政府領導有力、部門監管有效、生產經營單位責任落實、社會參與有序的工作格局。


    (三)明確企業風險管控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督管理職責(第4-9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風險管控的責任主體,建立全員防控責任機制;明確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以及街道辦事處等派出機關的風險管控監督管理職責,相關部門的宣傳教育責任。


    (四)明確相關工作機制和制度(第10-23條)。構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辨識、分析、評估、管控的工作機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風險辨識范圍、風險等級劃分、風險管控措施,建立風險管控清單制度、風險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實情況檢查制度、安全風險告知、警示制度,以及風險管控動態監控、檔案管理、監督檢查等制度。明確安全風險辨識、風險管控評估頻次。


    (五)明確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控的法律責任(第24-27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未依法開展活動,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對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六)相關情況說明(第28-29條)。明確“以上”“以下”是否含本數及《辦法》施行時間。此外,梳理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責任的罰則條文并作為《辦法》附件,指導各地依法實施監管。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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