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總結經驗做法,進一步規范我省安全生產警示通報和約談工作,省政府安委會制定了《福建省安全生產警示通報和約談制度》,同時,根據工作實際,對《福建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辦法》、《福建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兩個規范性文件進行重新修訂。三份規范性文件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印發全省執行。
一、三份規范性文件制定出臺的背景意義
背景: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等一系列安全生產重大決策舉措,省委、省政府也相應制定了我省的《實施意見》和《實施細則》,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適應新形勢要求,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提升安全生產工作水平,需要建立完善相配套的制度規范,以便切實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強化事故查處,督促黨政領導干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意義:制定出臺三份規范性文件,有利于推動《實施意見》和《實施細則》的進一步落實,促進相關舉措落地生根;有利于推動各級黨委、政府對安全生產領導責任的落實,促進相關部門落實“三個必須”;有利于總結近年來的經驗做法,推動通報、約談、掛牌督辦進一步規范。是貫徹落實我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完善我省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重要舉措,對于我省全面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二、三份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
(一)福建省安全生產警示通報和約談制度
該制度是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安委〔2018〕2號),結合我省實際將警示通報和約談融合在一起制定的,共十四條。實施辦法規定警示通報和約談由省安委會或省安委會辦公室實施,其中實施警示通報有4種情形,實施約談有9種情形。警示通報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整改要求,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等部門,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約談根據不同情形明確了相應的約談對象以及相應的召集人,并規定了具體實施約談的程序、落實約談事項的措施。
(二)福建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辦法
本辦法在2008年省安委會印發的《福建省重大事故隱患政府掛牌督辦暫行辦法》基礎上修訂,主要內容共十六條,規定了事故隱患的定義和分級,明確不同事故隱患的督辦主體、協調督辦單位,并規定對于七種情形的隱患,應向省安委會提出申請,或由省安委會直接予以掛牌督辦。辦法還明確了存在隱患單位的相應義務,要求重大隱患必須報告,必須制定包含8項內容的治理方案,重大隱患治理結束后,應出具評估報告,提出恢復生產和摘牌銷案的書面申請。辦法同時還規定了有關部門應及時下達掛牌督辦通知,加強監督檢查等職責,明確了掛牌銷案和責任追究等后續監管措施。
(三)福建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
本辦法在2010年省安委會印發的《福建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基礎上修訂,主要內容共十四條,規定了省安委會對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通知書應包括4項內容。設區市政府根據督辦通知書履行4項職責,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后,設區市安委會應當及時書面征求省安辦意見后由設區市政府作出批復決定。批復后的調查報告應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辦法還明確了解除掛牌的程序以及相關的責任追究。
三、三份規范性文件的主要特點
1.充分體現權威性。三份規范性文件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由省長簽發并以省安委會名義印發執行。明確警示通報和約談由省政府或省安委會辦公室實施,被約談人為設區市人民政府及省安委會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由省安委會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被約談人為設區人民市政府及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其他負責人的,由省安委會副主任或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召集。
將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五種情形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或其安委會和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向省安委會提出申請掛牌督辦,或由省安委會直接予以掛牌督辦。必要時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和一般事故隱患也可參照實行掛牌督辦。
較大事故調查處理由省政府安委會實行掛牌督辦,省政府安辦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
2.充分體現嚴肅性。明確省安委會實施警示通報、約談、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和較大事故掛牌督辦的情形。
實施警示通報包括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15天內連續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超過控制目標序時進度的以及典型事故等其他認為有必要的情形。
實施約談包括9種情形,分別明確不同情形實施約談的對象,明確約談對象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接受約談,不得委托他人。
重大事故隱患省安委會掛牌督辦包括對于已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或其安委會和省安委會成員單位掛牌督辦,但久拖未治或在規定的治理期限內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隱患;跨區域、跨行業,需要兩個以上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安委會成員單位相互協調、共同負責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特別嚴重、特別緊急,可能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或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重大事故隱患;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以及國務院安委會(辦)要求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較大事故統一由省安委會實施掛牌督辦。
3.充分體現程序性。約談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并報省安委會負責人同意后,向被約談人發出約談通知。約談時首先由召集人宣布約談紀律、約談事項,然后被約談人就約談事項作檢查說明,提出相應整改措施,接著由相關人員(專家)對約談事項提出意見建議,最后召集人作總結發言,提出整改要求。具體約談會務工作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承辦,由專人記錄并經被約談人確認,形成約談會議紀要。
在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時,生產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隱患,一般由本單位內部實施掛牌督辦;需要有關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由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才能完成的,各級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將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同級政府或其安委會實行掛牌督辦,并抄送同級政府安辦。
發生較大事故的,由省安辦提出掛牌督辦建議,以省政府安委會名義向設區市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掛牌督辦通知書同時抄送被掛牌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班子成員。
4.充分體現閉環性。被警示通報單位應按整改要求進行整改,并在通報規定的時限內書面報告整改落實情況。被約談人應認真落實約談整改事項,并于約談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約談事項整改落實情況向省安辦作書面報告。
企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治理工作結束后應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經治理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提出恢復生產和摘牌銷案的書面申請。有關部門應在收到申請15日內組織人員進行審查驗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驗收合格的,報同級政府或其安委會銷案后,通知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經營。驗收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經整改仍無法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并由同級政府或其安委會在當地主要媒體予以公布。
較大事故督辦事項完成后,設區市政府應當向省政府安委會提出解除掛牌報告,經省政府安委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解除掛牌。
5.充分體現責任性。警示通報應抄送被警示通報單位主要領導、相關班子成員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等部門。被約談人無故不接受約談或未按要求對約談事項落實整改的,由省安委會進行通報批評,并抄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等部門。
省安委會將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情況納入安全生產通報、督導、約談、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產誠信體系采集范圍。對工作不力、治理進展緩慢或治理效果較差的,由省安委會根據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專項督導、約談曝光、巡查問責;拒不整治的,對相關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的年度考核評先評優實行“一票否決”,并通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同時將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與生產經營單位用地審批、信用評級、上市融資和品牌創建等掛鉤,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落實。
承擔掛牌督辦事項的設區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6.充分體現公開性。為保證公開公正公平,分別明確警示通報應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約談可根據需要邀請新聞媒體、專家、公眾代表列席參加;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驗收合格或整改仍無法達到安全生產條件提請關閉的,同級政府或其安委會在當地主要媒體予以公布;較大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省政府和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的主要媒體或應急管理部門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告。
一、三份規范性文件制定出臺的背景意義
背景: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等一系列安全生產重大決策舉措,省委、省政府也相應制定了我省的《實施意見》和《實施細則》,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適應新形勢要求,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提升安全生產工作水平,需要建立完善相配套的制度規范,以便切實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強化事故查處,督促黨政領導干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意義:制定出臺三份規范性文件,有利于推動《實施意見》和《實施細則》的進一步落實,促進相關舉措落地生根;有利于推動各級黨委、政府對安全生產領導責任的落實,促進相關部門落實“三個必須”;有利于總結近年來的經驗做法,推動通報、約談、掛牌督辦進一步規范。是貫徹落實我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完善我省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重要舉措,對于我省全面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二、三份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
(一)福建省安全生產警示通報和約談制度
該制度是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安委〔2018〕2號),結合我省實際將警示通報和約談融合在一起制定的,共十四條。實施辦法規定警示通報和約談由省安委會或省安委會辦公室實施,其中實施警示通報有4種情形,實施約談有9種情形。警示通報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整改要求,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等部門,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約談根據不同情形明確了相應的約談對象以及相應的召集人,并規定了具體實施約談的程序、落實約談事項的措施。
(二)福建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辦法
本辦法在2008年省安委會印發的《福建省重大事故隱患政府掛牌督辦暫行辦法》基礎上修訂,主要內容共十六條,規定了事故隱患的定義和分級,明確不同事故隱患的督辦主體、協調督辦單位,并規定對于七種情形的隱患,應向省安委會提出申請,或由省安委會直接予以掛牌督辦。辦法還明確了存在隱患單位的相應義務,要求重大隱患必須報告,必須制定包含8項內容的治理方案,重大隱患治理結束后,應出具評估報告,提出恢復生產和摘牌銷案的書面申請。辦法同時還規定了有關部門應及時下達掛牌督辦通知,加強監督檢查等職責,明確了掛牌銷案和責任追究等后續監管措施。
(三)福建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
本辦法在2010年省安委會印發的《福建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基礎上修訂,主要內容共十四條,規定了省安委會對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通知書應包括4項內容。設區市政府根據督辦通知書履行4項職責,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后,設區市安委會應當及時書面征求省安辦意見后由設區市政府作出批復決定。批復后的調查報告應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辦法還明確了解除掛牌的程序以及相關的責任追究。
三、三份規范性文件的主要特點
1.充分體現權威性。三份規范性文件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由省長簽發并以省安委會名義印發執行。明確警示通報和約談由省政府或省安委會辦公室實施,被約談人為設區市人民政府及省安委會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由省安委會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被約談人為設區人民市政府及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其他負責人的,由省安委會副主任或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召集。
將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五種情形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或其安委會和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向省安委會提出申請掛牌督辦,或由省安委會直接予以掛牌督辦。必要時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和一般事故隱患也可參照實行掛牌督辦。
較大事故調查處理由省政府安委會實行掛牌督辦,省政府安辦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
2.充分體現嚴肅性。明確省安委會實施警示通報、約談、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和較大事故掛牌督辦的情形。
實施警示通報包括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15天內連續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超過控制目標序時進度的以及典型事故等其他認為有必要的情形。
實施約談包括9種情形,分別明確不同情形實施約談的對象,明確約談對象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接受約談,不得委托他人。
重大事故隱患省安委會掛牌督辦包括對于已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或其安委會和省安委會成員單位掛牌督辦,但久拖未治或在規定的治理期限內治理不到位的重大事故隱患;跨區域、跨行業,需要兩個以上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安委會成員單位相互協調、共同負責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特別嚴重、特別緊急,可能產生重大不良社會影響或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重大事故隱患;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以及國務院安委會(辦)要求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較大事故統一由省安委會實施掛牌督辦。
3.充分體現程序性。約談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并報省安委會負責人同意后,向被約談人發出約談通知。約談時首先由召集人宣布約談紀律、約談事項,然后被約談人就約談事項作檢查說明,提出相應整改措施,接著由相關人員(專家)對約談事項提出意見建議,最后召集人作總結發言,提出整改要求。具體約談會務工作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承辦,由專人記錄并經被約談人確認,形成約談會議紀要。
在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時,生產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隱患,一般由本單位內部實施掛牌督辦;需要有關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由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才能完成的,各級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將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同級政府或其安委會實行掛牌督辦,并抄送同級政府安辦。
發生較大事故的,由省安辦提出掛牌督辦建議,以省政府安委會名義向設區市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掛牌督辦通知書同時抄送被掛牌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班子成員。
4.充分體現閉環性。被警示通報單位應按整改要求進行整改,并在通報規定的時限內書面報告整改落實情況。被約談人應認真落實約談整改事項,并于約談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約談事項整改落實情況向省安辦作書面報告。
企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治理工作結束后應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經治理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提出恢復生產和摘牌銷案的書面申請。有關部門應在收到申請15日內組織人員進行審查驗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驗收合格的,報同級政府或其安委會銷案后,通知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經營。驗收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經整改仍無法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并由同級政府或其安委會在當地主要媒體予以公布。
較大事故督辦事項完成后,設區市政府應當向省政府安委會提出解除掛牌報告,經省政府安委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解除掛牌。
5.充分體現責任性。警示通報應抄送被警示通報單位主要領導、相關班子成員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等部門。被約談人無故不接受約談或未按要求對約談事項落實整改的,由省安委會進行通報批評,并抄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等部門。
省安委會將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情況納入安全生產通報、督導、約談、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產誠信體系采集范圍。對工作不力、治理進展緩慢或治理效果較差的,由省安委會根據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專項督導、約談曝光、巡查問責;拒不整治的,對相關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的年度考核評先評優實行“一票否決”,并通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同時將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與生產經營單位用地審批、信用評級、上市融資和品牌創建等掛鉤,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落實。
承擔掛牌督辦事項的設區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6.充分體現公開性。為保證公開公正公平,分別明確警示通報應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約談可根據需要邀請新聞媒體、專家、公眾代表列席參加;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驗收合格或整改仍無法達到安全生產條件提請關閉的,同級政府或其安委會在當地主要媒體予以公布;較大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省政府和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的主要媒體或應急管理部門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