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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新加坡特殊食品監管(下)

   2020-11-20 306
核心提示:通過上期對新加坡特殊食品監管的介紹,我們了解到新加坡的特殊食品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食品和健康補充劑兩大類,分別由新加坡食品局
 通過上期對新加坡特殊食品監管的介紹,我們了解到新加坡的特殊食品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食品和健康補充劑兩大類,分別由新加坡食品局和衛生科學局進行監管,本期食品伙伴網將針對這兩類特殊食品的產品要求進行具體介紹。 
  一、產品標準
 
  新加坡《食品條例》規定了特殊用途食品;低熱量食品;糖尿病食品;添加了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植物甾烷醇或植物甾烷醇酯的食品;嬰兒食品;嬰兒配方食品;嬰兒配方奶粉的具體產品標準。
 
  對于健康補充劑,新加坡衛生科學局(HSA)給出了相關的產品定義、產品形式以及產品需達到的可接受的質量標準,另外還包括產品的穩定性和保質期、儲存條件、制造包裝條件。另外,衛生科學局還給出了對普通成年人每日食用健康補充劑中維生素的限制要求。
 
  二、原輔料要求
 
  新加坡沒有制定有關特殊食品的原輔料清單。原則上,新加坡《食品條例》中給出的食品和原料均可作為特殊用途食品的原料使用?!妒称窏l例》明確:特殊用途食品可含有維生素、礦物質、氨基酸和其他營養補充劑(另有特定要求除外)。
 
  健康補充劑則必須包含一種或多種維生素、礦物質、氨基酸(天然或合成)或天然來源的物質(包括提取物、分離物或濃縮形式的非人類、動物和植物材料),衛生科學局給出健康補充劑產品中可添加的物質包括:硫辛酸、α-亞油酸、氨基酸、蜂膠以及生物類黃酮等,但禁止在健康補充劑添加類固醇等藥物成分。進口和銷售的健康補充劑不得含有《有毒物質法》(第234章)及《有毒物質規則》,《藥物濫用法》(第185章)及其條例,《藥品銷售法》(第282章)及其條例,以及《東盟關于列入或排除用于保健品的物質負面清單的指導原則》中規定的受管制和禁止使用的成分。
 
  三、安全限量要求
 
  新加坡特殊用途食品需符合《食品條例》中有關添加劑、微生物、污染物的相關限量要求。特殊用途食品還需符合“ 食品添加劑清單”、“之前不允許在食品中使用的農藥和獸藥的最大殘留限量”等相關指南中規定的要求。
 
  衛生科學局對健康補充劑中的微生物(大腸桿菌、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等)、重金屬(砷、鎘、鉛、汞)限量要求做出了明確規定,并鼓勵經銷商遵守《東盟污染物限量準則》,確保健康補充劑符合相關微生物限量要求,對于健康補充劑中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Codex《食品添加劑通用法典標準》中的規定。
 
  四、標簽標識
 
  新加坡《食品條例》第三章及附表12明確了預包裝食品標簽的一般要求、豁免條件、營養標簽、維生素與礦物質聲稱等內容,并禁止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標識。
 
  除通用標簽要求外,《食品條例》還規定了特殊用途食品、嬰兒配方乳粉的產品標簽要求。若無其他豁免規定,每個包裝的特殊用途食品均應貼標,且含有碳水化合物的特殊用途食品不得標有“無糖”(“sugarless” or “sugar-free”)或任何具有類似含義的字樣。新加坡食品局也發布了“食品進口商和制造商標簽指南”、“食品和營養標簽”等相關指南文件,對標簽標識的具體要求做出詳細規定。
 
  衛生科學局規定健康補充劑必須標識:產品名稱、所有有效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產品預期用途、每日劑量、使用說明、包裝尺寸、批號等信息,且必須保證標識信息的準確和可靠性。小包裝(如單位劑量小袋)內且標簽空間有限的產品必須在標簽上注明產品名稱、批號和有效期,完整的產品信息應放在外箱上。另外,衛生科學局還要求健康補充劑不得以任何特定醫療目的進行標識、廣告或促銷,包括建議治療或預防任何疾病或相關條件的聲稱。
 
  五、小結
 
  食品伙伴網通過上下兩期對新加坡特殊食品監管及產品合規方面的相關要求進行了綜合介紹,對于新加坡特殊食品,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食品和健康補充劑兩類,由新加坡食品局和衛生科學局負責。特殊用途食品應符合新加坡《食品條例》及相關指南要求,按加工食品進行管理;而健康補充劑的監管則較為寬松,不需要經過衛生科學局的批準和許可。相信大家對新加坡特殊食品的監管有了一定的理解和認識,食品伙伴網期待后續能在更廣泛的領域中以更實際的方式參與到特殊食品出口新加坡的合規交流中。

      相關原創:原創|新加坡特殊食品監管(上)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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