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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農牧廳關于認真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通知(甘農牧牧便函〔2013〕23號)

   2014-03-10 636
核心提示:各市州農牧(畜牧獸醫)局:  國務院令第643號公布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防治條例》),自2014年1月1日
各市州農牧(畜牧獸醫)局:
 
  國務院令第643號公布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防治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防治條例》共6章44條,適用于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就畜禽養殖污染管理、預防、綜合利用與治理、激勵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各地要高度重視《防治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工作。
 
  一、迅速將《防治條例》宣傳到養殖場戶。各地要采取網絡宣傳、印制宣傳冊、發放宣傳單、進場入戶宣講等多種措施,務必于12月底前將《防治條例》宣傳到養殖場(小區),讓養殖經營者盡快掌握相關規定要求,進一步增強減排責任心,切實落實減排任務。
 
  二、認真做好技術服務工作。農牧部門要制定工作方案,組織專業人員深入養殖場(小區)開展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技術咨詢服務,推廣新的污染物處理技術,指導養殖場(小區)做好減排工作。
 
  三、幫助養殖場(小區)做好相關扶持政策爭取工作。《防治條例》規定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利用、設施建設改造等方面稅收、資金扶持政策,各地農牧部門要幫助養殖場(小區)積極向有關部門爭取,努力提高污染物處理水平。
 
  各地貫徹《防治條例》過程中的好的經驗、措施和存在問題請及時上報我廳畜牧處。
 
  甘肅省農牧廳
 
  2013年12月6日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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