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蘇安監規〔2018〕1號)已于2018年1月26日公布,自2018年2月26日起施行。
一、《實施細則》的修訂背景
我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安監〔2012〕153號,以下簡稱原《實施細則》),已經頒發執行5年,其間《安全生產法》已于2014年8月修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5月修訂。
《管理辦法》修訂前規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備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審查由安監局負責,修訂后規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均由企業組織,并提出了相應的要求,故需對原《實施細則》作相應的修訂,以適應危化品建設項目審批改革發展的需要。
二、《實施細則》的修訂過程
通過日常工作了解和廣泛調研,我局從2017年6月著手修訂原《實施細則》,2017年9月形成《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并向13個設區市廣泛征求意見,充分吸納了各地意見。后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完善,報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核,最后經省局專題會議審議通過,于2018年1月26日公布,自2018年2月26日起施行。
三、《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及修訂變化
此次依據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和《管理辦法》,對原《實施細則》進行修訂,依據充分,且未超出上位法的規定和要求,修訂內容合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安全審查范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的建設項目,其中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是指穿越廠區外公共區域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和陸上石油天然氣(城鎮燃氣除外)長輸管道。
2.安全審查內容。原《實施細則》的安全審查內容包括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修訂后取消了安全條件論證、安監部門組織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和安監部門對試生產(使用)方案的備案。
3.安全審查職責。進一步明確了省和設區市安監部門的審批權力,強調了設區市安監局不得委托審查的范圍,體現了危化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高標準嚴要求。
4.落實主體責任。根據修訂后的《實施細則》,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做好試生產(使用)前準備、進行試生產(使用)方案論證、組織開展試生產(使用),確保試生產(使用)安全。規范了建設單位在試生產(使用)期間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程序、內容和建立完善臺賬資料的要求。
5.明確簡化范圍。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刪除了《適用簡易安全審查程序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增加了第三十六條:“對于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附件6),設區市安監局可以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程序。未列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也可參照簡化安全審查程序執行。”明確了簡化審查的范圍,簡化的程序由各設區市制定,體現了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靈活性。
6.同步審批改革。鑒于安監部門的一些審批權力移交給當地行政審批部門,為協調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加了第三十五條:“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承接相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行政權力的其他部門,按照相對應權限實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應當遵照《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四、修訂施行《實施細則》的意義
原《實施細則》的修訂實施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全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職責、程序、內容。各級安監部門要認真學習《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準確理解《實施細則》的規定要求,進一步加強源頭管控。
危險化學品安全審查是提升危險化學品企業本質安全的重要保證,是防范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保障,各級安監部門要依據新《實施細則》,制定本地區具體舉措,進一步細化內容,規范程序,嚴格標準,提高要求。
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中,各級安監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嚴格執行相關規范標準,嚴把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質量關。要落實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方案的論證,強化對建設單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進一步推動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提升企業的本質安全水平,促進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一、《實施細則》的修訂背景
我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安監〔2012〕153號,以下簡稱原《實施細則》),已經頒發執行5年,其間《安全生產法》已于2014年8月修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5月修訂。
《管理辦法》修訂前規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備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審查由安監局負責,修訂后規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均由企業組織,并提出了相應的要求,故需對原《實施細則》作相應的修訂,以適應危化品建設項目審批改革發展的需要。
二、《實施細則》的修訂過程
通過日常工作了解和廣泛調研,我局從2017年6月著手修訂原《實施細則》,2017年9月形成《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并向13個設區市廣泛征求意見,充分吸納了各地意見。后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完善,報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核,最后經省局專題會議審議通過,于2018年1月26日公布,自2018年2月26日起施行。
三、《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及修訂變化
此次依據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和《管理辦法》,對原《實施細則》進行修訂,依據充分,且未超出上位法的規定和要求,修訂內容合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安全審查范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的建設項目,其中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是指穿越廠區外公共區域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和陸上石油天然氣(城鎮燃氣除外)長輸管道。
2.安全審查內容。原《實施細則》的安全審查內容包括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修訂后取消了安全條件論證、安監部門組織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和安監部門對試生產(使用)方案的備案。
3.安全審查職責。進一步明確了省和設區市安監部門的審批權力,強調了設區市安監局不得委托審查的范圍,體現了危化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高標準嚴要求。
4.落實主體責任。根據修訂后的《實施細則》,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做好試生產(使用)前準備、進行試生產(使用)方案論證、組織開展試生產(使用),確保試生產(使用)安全。規范了建設單位在試生產(使用)期間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程序、內容和建立完善臺賬資料的要求。
5.明確簡化范圍。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刪除了《適用簡易安全審查程序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增加了第三十六條:“對于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附件6),設區市安監局可以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程序。未列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也可參照簡化安全審查程序執行。”明確了簡化審查的范圍,簡化的程序由各設區市制定,體現了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靈活性。
6.同步審批改革。鑒于安監部門的一些審批權力移交給當地行政審批部門,為協調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加了第三十五條:“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承接相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行政權力的其他部門,按照相對應權限實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應當遵照《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四、修訂施行《實施細則》的意義
原《實施細則》的修訂實施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全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職責、程序、內容。各級安監部門要認真學習《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準確理解《實施細則》的規定要求,進一步加強源頭管控。
危險化學品安全審查是提升危險化學品企業本質安全的重要保證,是防范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保障,各級安監部門要依據新《實施細則》,制定本地區具體舉措,進一步細化內容,規范程序,嚴格標準,提高要求。
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中,各級安監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嚴格執行相關規范標準,嚴把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質量關。要落實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方案的論證,強化對建設單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進一步推動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提升企業的本質安全水平,促進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