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意義
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黨和政府對食品安全抽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及時修訂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5號),總局抽檢司印發了《總局本級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為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規范抽樣檢驗行為,在借鑒原省食藥局印發的《山西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基礎上,省局決定制定《食品安全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的實施將對推動承檢機構依法從檢、依規從檢,進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抽檢工作水平發揮積極作用。
二、起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四)《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5號)
(五)《總局本級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食檢函﹝2019﹞68號)
三、起草過程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食品抽檢工作實際,起草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了省局相關處室、部分檢驗技術機構及省局法律顧問意見,修改完善后,又在省局網站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辦法》經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印發。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6章40條。
第一章 總則(第1-3條)
第二章 承檢機構的產生(第4-8條)
第三章 承檢機構的工作要求(第9-19條)
第四章 考核管理(第20-28條)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29-37條)
第六章 附則(第38-40條)
相關鏈接: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安全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黨和政府對食品安全抽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及時修訂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5號),總局抽檢司印發了《總局本級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為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規范抽樣檢驗行為,在借鑒原省食藥局印發的《山西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基礎上,省局決定制定《食品安全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的實施將對推動承檢機構依法從檢、依規從檢,進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抽檢工作水平發揮積極作用。
二、起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四)《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5號)
(五)《總局本級食品安全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食檢函﹝2019﹞68號)
三、起草過程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食品抽檢工作實際,起草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了省局相關處室、部分檢驗技術機構及省局法律顧問意見,修改完善后,又在省局網站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辦法》經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印發。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6章40條。
第一章 總則(第1-3條)
第二章 承檢機構的產生(第4-8條)
第三章 承檢機構的工作要求(第9-19條)
第四章 考核管理(第20-28條)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29-37條)
第六章 附則(第38-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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