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修訂《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根據原環境保護部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原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加快建立企業環保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推動環保信用體系建設。2016年,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及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寧環辦發〔2016〕78號),主要目的是依據自治區公共信用體系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需要,集成企業環境信用基本信息和不良類信用信息、獎勵類信用信息,形成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并進行公開公示。該辦法出臺實施以來,各級環保部門與有關部門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及失信聯動懲戒機制,推動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廣泛應用,促進企業主動提升環保信用等級,取得了良好的實施效果。
經過近三年的施行,基層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企業反映,《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及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寧環辦發〔2016〕78號)還存在評價指標過多、過程繁瑣、實際操作性不強等問題,亟待進一步科學修訂。
問:《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修訂的指導思想和依據是什么?
答:2019年8月,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作出了新的部署要求。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推進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市場主體信用監管,規范企業聯合懲戒等工作作出安排。為加快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環境行為,自覺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并引導公眾參與環境監督,促進有關部門協同配合,推進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結合我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實際,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對2016年施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及信用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
此次修訂,既是進一步規范我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深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也是防范行政管理風險、提高執法效能的重要手段,更是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市場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問:什么是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規范和依據是什么?
答: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對企業環境信用進行評價,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的環境監督管理活動。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規范和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環發〔2013〕150號)等規定。
問:修訂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有哪些特色?
答:修訂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特色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1、規定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具體操作方法,保障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有效開展;2、規定了“激勵和懲戒”的制度,根據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對具體適用哪種激勵和懲戒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3、明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和人民群眾監督,并且定期通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治區國資委、自治區市場監管廳、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自治區銀保監局、自治區證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擴大了評價結果的使用覆蓋面,構建社會信用聯合懲戒和激勵的格局。
問:《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共四章24條,分總則、評價實施、激勵與懲戒、附則四個部分。評價指標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產整治等各種違法情形13項。報告書類的建設項目被停止建設的、責令停產整治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案件、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等5種情形的企業,都將被“一票否決”。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信用等級分為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環保警示企業及環保不良企業四個等級。
問:《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企業信用結果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答: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采取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記分制。當年無記分記錄的企業為環境信用綠標企業,以綠牌標識;當年有記分記錄、累計記分3分以下的企業為環境信用藍標企業,以藍牌標識;當年有記分記錄、累計記分3分以上、11分以下的企業為環境信用黃標企業,以黃牌標識;當年累計記分12分以上的企業為環境信用紅標企業,以紅牌標識。
答:根據原環境保護部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原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加快建立企業環保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推動環保信用體系建設。2016年,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及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寧環辦發〔2016〕78號),主要目的是依據自治區公共信用體系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需要,集成企業環境信用基本信息和不良類信用信息、獎勵類信用信息,形成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并進行公開公示。該辦法出臺實施以來,各級環保部門與有關部門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及失信聯動懲戒機制,推動企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廣泛應用,促進企業主動提升環保信用等級,取得了良好的實施效果。
經過近三年的施行,基層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企業反映,《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及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寧環辦發〔2016〕78號)還存在評價指標過多、過程繁瑣、實際操作性不強等問題,亟待進一步科學修訂。
問:《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修訂的指導思想和依據是什么?
答:2019年8月,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作出了新的部署要求。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推進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市場主體信用監管,規范企業聯合懲戒等工作作出安排。為加快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環境行為,自覺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并引導公眾參與環境監督,促進有關部門協同配合,推進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結合我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實際,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對2016年施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及信用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
此次修訂,既是進一步規范我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深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也是防范行政管理風險、提高執法效能的重要手段,更是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市場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問:什么是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規范和依據是什么?
答: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對企業環境信用進行評價,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的環境監督管理活動。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規范和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環發〔2013〕150號)等規定。
問:修訂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有哪些特色?
答:修訂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特色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1、規定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具體操作方法,保障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有效開展;2、規定了“激勵和懲戒”的制度,根據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對具體適用哪種激勵和懲戒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3、明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和人民群眾監督,并且定期通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治區國資委、自治區市場監管廳、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自治區銀保監局、自治區證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擴大了評價結果的使用覆蓋面,構建社會信用聯合懲戒和激勵的格局。
問:《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共四章24條,分總則、評價實施、激勵與懲戒、附則四個部分。評價指標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產整治等各種違法情形13項。報告書類的建設項目被停止建設的、責令停產整治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案件、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等5種情形的企業,都將被“一票否決”。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信用等級分為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環保警示企業及環保不良企業四個等級。
問:《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企業信用結果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答: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采取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記分制。當年無記分記錄的企業為環境信用綠標企業,以綠牌標識;當年有記分記錄、累計記分3分以下的企業為環境信用藍標企業,以藍牌標識;當年有記分記錄、累計記分3分以上、11分以下的企業為環境信用黃標企業,以黃牌標識;當年累計記分12分以上的企業為環境信用紅標企業,以紅牌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