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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訂《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解讀

   2019-06-05 365
核心提示:一、修訂的背景2014年,我局制定印發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京環發〔2014〕87號)(以下簡稱《辦法》)。對我
    一、修訂的背景
 
    2014年,我局制定印發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京環發〔2014〕87號)(以下簡稱“《辦法》”)。對我市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安裝、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近年來,國家和我市對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管理要求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一是調整了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范圍。二是進一步強調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三是進一步加強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基于以上原因,我局組織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改原則和總體框架
 
    新《辦法》以國家和我市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自動監控管理的相關文件為依據,以提高管理水平,確保排污單位達標排放為核心,確立了依法規范安裝、落實主體責任、規范運行和監管行為、強化自動監控數據應用的總體原則。
 
    修訂草案共六章27條,主要包括:總則、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管理、自動監測數據的使用、違法行為的認定和附則等部分。主體框架與修訂前基本一致,專門增加了“自動監測數據的使用”一章。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在安裝方面
 
    安裝單位范圍。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生態環境部相關解釋精神,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此次修訂,取消了按照設施規模確定安裝范圍的相關要求,改為納入我市發布的自動監控計劃(名錄)中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
 
    監測排口確定。排污單位應當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口,按照已發布的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排放標準等文件要求進行篩選確定。已核發排污許可的單位,還應將排污許可證要求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放口納入自動監測范圍。
 
    為解決部分單位存在的排放口數量較多、部分排口排放量小、存在非行業重點監控污染物排口等實際問題。《辦法》參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管理規定(試行)》的精神,設計了“一廠一策”的相關要求。規定通過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和相關排放標準等文件篩選后,仍難以確定監控排污口范圍的單位,可以在專家論證基礎上,確定實施自動監測排放口的具體方案。方案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被監測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應不低于該項污染物全部有組織年排放量的65%。
 
    監測項目確定。排放口應監測的各種參數項目則根據相關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分類進行了明確。
 
    明確驗收要求。要求排污單位在設備安裝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申請聯網,聯網后3個月內完成驗收,驗收通過后5日內備案。驗收工作要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規進行組織,具體項目根據相關技術規范執行。
 
    另外,此次修訂還擴大了監控形式,將視頻監控、污染源排放過程(工況)監控等設備納入自動監控范疇;進一步明確排污單位在安裝、聯網、運行管理方面的主體責任,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在運行管理方面
 
    主要增加了對排污單位在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或更換期間,開展手工監測的要求,明確監測頻次,提高監測質量要求,促使排污單位加強管理,減少自動監測設備故障。對數據傳輸有效率提出嚴格要求,通過多種手段提高監控數據質量。
 
    (三)在數據應用方面
 
    一是明確了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過程中,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情況下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
 
    二是加嚴了大氣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的判定標準。將之前的以排放濃度日均值是否超標作為判定標準,改為以小時均值判定。除排污許可證、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國家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標準有明確規定外,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濃度是否超標以日均值判定,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濃度是否超標以小時均值判定。


 
地區: 北京
標簽: 設施 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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