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注釋】本條是關于立法目的和依據的規定。
本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加強我省的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生產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推進。
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注釋】本條是關于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條例的適用范圍主要為我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筑施工、煤礦、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以及核與輻射等安全如果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法,沒有特別規定的仍然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同時管安全的原則,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強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確保安全生產。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原則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五)明確部門監管責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的要求,參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行業領域的監督管理,形成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切實做到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規定,借鑒《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條關于“按照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條關于“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其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及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六)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企業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負全面責任,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責任,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內生機制。企業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強化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的要求,借鑒《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各自分工,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注釋】本條是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職責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統籌加強安全監管力量,重點充實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強化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完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以及港區安全生產地方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的要求,借鑒《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度、考核制度、獎懲制度和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并將安全生產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按照批準權限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領導責任。
【注釋】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安全監管責任的規定。
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的要求,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八條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專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領導責任”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職責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職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的要求,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1號)關于“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制定全國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的要求,借鑒《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條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八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本單位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聽取工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組建工會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有從業人員代表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注釋】本條是關于工會在安全生產方面職責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條規定,參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關于“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的要求,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條關于“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維護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沒有組建工會的生產經營單位,由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代表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事故預防和自救互救能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工培訓和就業技能培訓內容,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網絡等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并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宣傳培訓的規定。
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九條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以及先進技術、設備的推廣應用,培育、發展、規范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能力建設,運用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安全生產管理。
【注釋】本條是關于科技創新和信息技術有關要求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參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有關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的要求,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表彰獎勵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關于“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借鑒《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九條、《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等規定擬定。需說明的是本條所規定的表彰獎勵不屬于《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的通知》(云辦通〔2014〕45號)規定的“未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各地區各部門制定工作制度、措施、辦法時不得自行規定獎勵條款,不得在文件中夾帶表彰獎勵項目”情形,也不屬于《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公務員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云政辦發〔2016〕17號)規定的“在研究制定改革規劃、工作意見、請示事項等文件時,原則上不能涉及提高待遇、新增津貼補貼項目或提高某項津貼補貼標準等有關內容”情形,而是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持續規范運行,建立健全并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嚴格監督和考核。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并執行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十九條規定,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要求,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鼓勵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更加嚴格規范的安全生產標準,結合國情積極借鑒實施國際先進標準”的要求,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業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勵約束機制。”的要求,參照《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 40 號)關于“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或者在設計文件中包含安全設施設計內容。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應當隨項目設計文件一并審批。
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安全設施設計。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設施建設“三同時”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規定,參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的相關規定,借鑒《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五條,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五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廢棄處置單位,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于2人;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所屬單位,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設置、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
【注釋】本條是關于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炗啺踩a責任書,并組織落實;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四)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責的規定。
本條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補充,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安全風險分析和安全評估;
(三)督促設施、設備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進行安全檢測、檢驗、檢查;
(四)督促從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五)及時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產情況。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的規定。
本條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補充,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ㄒ唬┌踩a責任制度;
?。ǘ┌踩a例會制度;
?。ㄈ┌踩a獎懲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ㄎ澹┌踩a檢查制度;
?。┥a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理控制制度;
?。ò耍┪kU源管理制度;
?。ň牛┌踩a應急管理和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ㄊ┪kU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ㄊ唬┓煞ㄒ幰幎ǖ钠渌踩a制度。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制度建設的規定。
根據《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自檢自查標準,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事故隱患清單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安全風險分析和事故隱患排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安排專門人員實施管控;
(二)配置必要的檢測監控、預警預報裝置,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建立運行管理檔案;
(三)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ㄋ模┒ㄆ谶M行風險分析和安全評估;
?。ㄎ澹┲贫☉鳖A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公告應急處置措施。
【注釋】本條是關于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措施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借鑒《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三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設立安全警示標識,并建立登記檔案。登記檔案內容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名稱、位置、性質、檢測檢驗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相關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響范圍、應急預案等”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危險物品充裝和接卸作業、危險場所動火作業等危險作業,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加強現場安全管理。
【注釋】本條是關于對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借鑒《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八條、《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人員,以及離崗后重新上崗、換崗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考核結果等情況。
【注釋】本條是關于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本單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保證培訓質量。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對離崗六個月及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換崗的從業人員應當根據新崗位要求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結合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備的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考核結果等情況”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三條 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液氨制冷、粉塵涉爆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管道輸送等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及安全距離要求。
【注釋】本條是關于特殊行業建設項目規劃、建設的規定。
本條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液氨制冷、粉塵涉爆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管道輸送等易發事故的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有必要對其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及安全距離要求進行規定,采納專家建議擬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注釋】本條是關于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加快制定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體辦法”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五條 車站(含軌道交通、鐵路)、碼頭、機場、歌舞廳、影劇院(會堂)、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景區(點)、網吧等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改變經營場所建筑物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ǘ┌凑找幎ㄔO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確保暢通;
?。ㄈ┌凑找幎ㄅ鋫鋺睆V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安全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ㄎ澹臉I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等應急設施,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洜I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七)法律法規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規定。
【注釋】本條是關于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安全生產的規定。
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六條 在居民區、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及設施。
在下列區域內不得新建居民區、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場所:
?。ㄒ唬┪kU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區域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內;
?。ǘ┲卮笪kU源可能危及的區域;
?。ㄈ┑V區塌陷、山體滑坡可能危及的區域;
(四)尾礦庫(含固體廢棄物堆場)可能危及的區域;
?。ㄎ澹┪kU物品輸送管道的不安全距離內;
?。╇娏υO施保護區域內;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危及安全的區域。
對已有的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設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拆除或者采取遷出、轉產、關閉等措施。
【注釋】本條是關于居民區、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距離的規定。
結合《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根據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需要增加“危險物品輸送管道(含油氣長輸管道)的不安全距離內”和“對已有的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設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拆除或者采取遷出、轉產、關閉等措施”等規定,采納專家意見擬定。
第二十七條 旅游景區(點)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確保旅游設施、項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并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護設施,做好旅游安全監測、預警、應急和游人疏導工作。
【注釋】本條是關于旅游景區(點)旅游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
在現行《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四條基礎上,增加“監測、預警、應急”的要求,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八條 公共場所的安全通道、安全標志等安全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有關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檢測,確保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
【注釋】本條是關于公共場所安全設施、安全通道、安全標志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舉辦或者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按規定報經批準,舉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保證活動場所、設施和人員的安全。
【注釋】本條是關于大型群眾活動的舉辦或承辦單位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借鑒《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六條、《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服務區域的公共設施、人流干道、消防通道、輸配電房、化糞池、電梯等重點部位、重要設施和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發出警示,并立即處理;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服務對象進行安全宣傳、組織企業相關人員應急演練。
【注釋】本條是關于物業服務單位安全管理的規定。
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范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糞池、電梯等重點部位、重要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處理,并發出警示。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范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服務對象進行安全宣傳、組織應急演練”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和職業危害因素以及防范和應急措施;
?。ǘ﹨⒓影踩a教育和培訓;
?。ㄈΡ締挝话踩a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ㄋ模┚芙^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五)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煞ㄒ幰幎ǖ钠渌麢嗬?br>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權利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乇締挝坏陌踩a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ǘ┙邮馨踩a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ㄈ┘皶r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ㄋ模┡浜仙a安全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ㄎ澹┓煞ㄒ幰幎ǖ钠渌x務。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義務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峁┎环习踩夹g標準的勞動工具、勞動防護用品和自救器材,或者以貨幣等形式替代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ǘ┮驈臉I人員的建議、批評、舉報和控告或者因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以及因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從業人員勞動合同;
?。ㄈ┡c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禁止性行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從業人員基本權利的禁止性行為,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ú⒔M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ǘ┙⒔∪踩a工作責任體系;
?。ㄈ┒ㄆ谘芯?、分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ㄋ模┙M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ㄎ澹┙踩a巡查、督查、約談、事故隱患掛牌督辦、聯席會議等制度;
?。┒酱俦炯壢嗣裾嘘P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執法能力建設,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人員和裝備,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標志標識。
【注釋】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的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四)明確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的相關要求,借鑒《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一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化安全生產執法隊伍建設,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執法要求的監督管理人員和裝備,建立統一標識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
?。ǘ┚C合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統計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ㄈ┒ㄆ谙虮炯壢嗣裾畧蟾姘踩a工作;
?。ㄋ模┙M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和專項檢查;
(五)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煞ㄒ幰幎ǖ钠渌氊煛?br>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
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職責。”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綜合監管職責。”的要求,借鑒《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綜合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布安全生產信息;(二)編制安全生產規劃;(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審查批準、行政處罰;(四)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綜合考核;(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和專項檢查;(六)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實施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一體化監督檢查,按照各自的職責,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Ρ拘袠I、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ǘ┲笇А⒈O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ㄈ┒酱?、指導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跟蹤督辦;
?。ㄋ模┮婪ㄩ_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五)查處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煞ㄒ幰幎ǖ钠渌氊?。
【注釋】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職責的規定。
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嚴格落實監管職責。”的要求,借鑒《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一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并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二)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審查批準、行政處罰;(四)依法查處本行業、本領域的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ǘ﹫绦泻投酱俾鋵嵣霞壵陀嘘P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決定;
(三)對轄區或者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注釋】本條是關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
第一款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的細化。第二款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五條關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及時向區縣(自治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進行勸導和制止,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八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每年至少開展1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
【注釋】本條是關于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的規定。
借鑒《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關于“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每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建立激勵懲戒制度、違法公示制度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對問題突出、違法行為信用記錄不良或者安全風險高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和隨機抽查。
【注釋】本條是關于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的規定。
借鑒《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六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建立激勵和懲戒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與生產經營單位互聯互通的隱患排查治理網絡管理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注釋】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的規定。
借鑒《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五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完善安全生產信息基礎設施,合理規劃信息資源,逐步建成資源共享的安全生產信息體系”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一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不得轉借、出租、出讓其資質,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其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培訓和管理等服務的機構、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和有關人員,不得出具虛假技術報告或者服務成果、偽造證明材料。
【注釋】本條是關于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機構的禁止性行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ǘ┙M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ㄈ┍O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并存檔。
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提供虛假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注釋】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應遵守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預案,完善應急指揮機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組織、協調和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工作。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體系及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十二)健全應急救援管理體制。按照政事分開原則,推進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制改革,強化行政管理職能,提高組織協調能力和現場救援時效。健全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工作機制,建設聯動互通的應急救援指揮平臺。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業、工業園區等應急救援力量,加強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等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實行區域化應急救援資源共享。”的要求,參照《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 號)關于“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和基地建設”的要求,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必要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其正常使用;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規模較小的可以委托具備能力的應急救援機構為其提供服務。
【注釋】本條是關于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并按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遲報、謊報、瞞報。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由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事故責任涉及2個以上單位的,按照責任劃分承擔份額。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承擔的規定。
借鑒《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四條關于“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費用,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事故涉及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的,由事故調查組按責任認定劃分承擔份額”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七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經責令其停產停業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門驗收合格后不得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注釋】本條是關于被依法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
借鑒《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關于“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應設施、設備的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對驗收報告的實質內容予以核實。驗收報告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同意后,生產經營單位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相應設施、設備”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匆婪男行姓S可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ǘ┪匆婪男斜O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ㄈ┪匆婪男猩a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謊報、瞞報的;
?。ㄎ澹┳钃稀⒏缮嫔a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注釋】本條是關于負有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有關規定,針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規定。本條規定的責任形式有兩種:一是行政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二是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釋】本條是關于違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規定的法律責任。
本條規定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的規定進行補充,處罰情形是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但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形進行的處罰,如果已經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三同時”規定的法律責任。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釋】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等有關條文規定的法律責任。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ǘ┌l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和第九十二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的規定擬定。
第五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五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培訓和管理等服務的機構、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和有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機構或者人員,依法吊銷或者提請資質頒發部門吊銷其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
【注釋】本條是關于承擔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關于“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法律責任。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實施。
【注釋】本條是關于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行政處罰執行和行政處罰委托機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關于“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注釋】本條是關于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處罰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同時廢止。
【注釋】本條是關于本條例施行時間和原條例廢止的規定。
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解 讀 注 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注釋】本條是關于立法目的和依據的規定。
本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加強我省的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生產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推進。
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注釋】本條是關于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條例的適用范圍主要為我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筑施工、煤礦、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以及核與輻射等安全如果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法,沒有特別規定的仍然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同時管安全的原則,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強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確保安全生產。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原則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五)明確部門監管責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的要求,參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行業領域的監督管理,形成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切實做到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規定,借鑒《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條關于“按照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條關于“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其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及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六)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企業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負全面責任,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責任,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內生機制。企業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強化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的要求,借鑒《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各自分工,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注釋】本條是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職責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統籌加強安全監管力量,重點充實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強化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完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以及港區安全生產地方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的要求,借鑒《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度、考核制度、獎懲制度和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并將安全生產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按照批準權限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領導責任。
【注釋】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安全監管責任的規定。
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的要求,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八條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專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領導責任”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職責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職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的要求,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1號)關于“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制定全國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的要求,借鑒《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條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八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本單位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聽取工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組建工會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有從業人員代表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注釋】本條是關于工會在安全生產方面職責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條規定,參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關于“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的要求,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條關于“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維護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沒有組建工會的生產經營單位,由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代表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事故預防和自救互救能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工培訓和就業技能培訓內容,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網絡等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并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宣傳培訓的規定。
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九條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以及先進技術、設備的推廣應用,培育、發展、規范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能力建設,運用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安全生產管理。
【注釋】本條是關于科技創新和信息技術有關要求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參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有關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的要求,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表彰獎勵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關于“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借鑒《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九條、《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等規定擬定。需說明的是本條所規定的表彰獎勵不屬于《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的通知》(云辦通〔2014〕45號)規定的“未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各地區各部門制定工作制度、措施、辦法時不得自行規定獎勵條款,不得在文件中夾帶表彰獎勵項目”情形,也不屬于《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公務員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云政辦發〔2016〕17號)規定的“在研究制定改革規劃、工作意見、請示事項等文件時,原則上不能涉及提高待遇、新增津貼補貼項目或提高某項津貼補貼標準等有關內容”情形,而是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持續規范運行,建立健全并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嚴格監督和考核。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并執行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十九條規定,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要求,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鼓勵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更加嚴格規范的安全生產標準,結合國情積極借鑒實施國際先進標準”的要求,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業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勵約束機制。”的要求,參照《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 40 號)關于“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或者在設計文件中包含安全設施設計內容。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應當隨項目設計文件一并審批。
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安全設施設計。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設施建設“三同時”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規定,參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的相關規定,借鑒《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五條,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五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廢棄處置單位,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于2人;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所屬單位,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設置、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
【注釋】本條是關于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炗啺踩a責任書,并組織落實;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ㄋ模┙M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責的規定。
本條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補充,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酱俾鋵嵃踩a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ǘ┙M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安全風險分析和安全評估;
?。ㄈ┒酱僭O施、設備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進行安全檢測、檢驗、檢查;
(四)督促從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ㄎ澹┘皶r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產情況。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的規定。
本條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補充,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ㄒ唬┌踩a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ㄈ┌踩a獎懲制度;
?。ㄋ模┌踩a教育培訓制度;
(五)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a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理控制制度;
?。ò耍┪kU源管理制度;
?。ň牛┌踩a應急管理和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十)危險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ㄊ唬┓煞ㄒ幰幎ǖ钠渌踩a制度。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制度建設的規定。
根據《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自檢自查標準,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事故隱患清單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安全風險分析和事故隱患排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ㄒ唬χ卮笪kU源登記建檔,安排專門人員實施管控;
?。ǘ┡渲帽匾臋z測監控、預警預報裝置,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建立運行管理檔案;
?。ㄈ┒ㄆ趯υO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ㄋ模┒ㄆ谶M行風險分析和安全評估;
?。ㄎ澹┲贫☉鳖A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公告應急處置措施。
【注釋】本條是關于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措施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借鑒《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三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設立安全警示標識,并建立登記檔案。登記檔案內容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名稱、位置、性質、檢測檢驗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相關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響范圍、應急預案等”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危險物品充裝和接卸作業、危險場所動火作業等危險作業,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加強現場安全管理。
【注釋】本條是關于對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借鑒《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八條、《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人員,以及離崗后重新上崗、換崗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考核結果等情況。
【注釋】本條是關于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本單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保證培訓質量。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對離崗六個月及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換崗的從業人員應當根據新崗位要求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結合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備的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考核結果等情況”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三條 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液氨制冷、粉塵涉爆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管道輸送等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及安全距離要求。
【注釋】本條是關于特殊行業建設項目規劃、建設的規定。
本條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液氨制冷、粉塵涉爆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管道輸送等易發事故的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有必要對其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及安全距離要求進行規定,采納專家建議擬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注釋】本條是關于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加快制定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體辦法”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五條 車站(含軌道交通、鐵路)、碼頭、機場、歌舞廳、影劇院(會堂)、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景區(點)、網吧等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蒙米愿淖兘洜I場所建筑物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ǘ┌凑找幎ㄔO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確保暢通;
?。ㄈ┌凑找幎ㄅ鋫鋺睆V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安全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ㄎ澹臉I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等應急設施,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洜I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ㄆ撸┓煞ㄒ幱嘘P安全生產的其他規定。
【注釋】本條是關于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安全生產的規定。
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六條 在居民區、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及設施。
在下列區域內不得新建居民區、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場所:
(一)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區域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內;
?。ǘ┲卮笪kU源可能危及的區域;
(三)礦區塌陷、山體滑坡可能危及的區域;
?。ㄋ模┪驳V庫(含固體廢棄物堆場)可能危及的區域;
?。ㄎ澹┪kU物品輸送管道的不安全距離內;
(六)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鞍踩膮^域。
對已有的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設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拆除或者采取遷出、轉產、關閉等措施。
【注釋】本條是關于居民區、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距離的規定。
結合《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根據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需要增加“危險物品輸送管道(含油氣長輸管道)的不安全距離內”和“對已有的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設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拆除或者采取遷出、轉產、關閉等措施”等規定,采納專家意見擬定。
第二十七條 旅游景區(點)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確保旅游設施、項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并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護設施,做好旅游安全監測、預警、應急和游人疏導工作。
【注釋】本條是關于旅游景區(點)旅游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
在現行《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四條基礎上,增加“監測、預警、應急”的要求,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八條 公共場所的安全通道、安全標志等安全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有關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檢測,確保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
【注釋】本條是關于公共場所安全設施、安全通道、安全標志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舉辦或者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按規定報經批準,舉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保證活動場所、設施和人員的安全。
【注釋】本條是關于大型群眾活動的舉辦或承辦單位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借鑒《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六條、《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服務區域的公共設施、人流干道、消防通道、輸配電房、化糞池、電梯等重點部位、重要設施和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發出警示,并立即處理;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服務對象進行安全宣傳、組織企業相關人員應急演練。
【注釋】本條是關于物業服務單位安全管理的規定。
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范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糞池、電梯等重點部位、重要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處理,并發出警示。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范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服務對象進行安全宣傳、組織應急演練”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私庾鳂I場所、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和職業危害因素以及防范和應急措施;
?。ǘ﹨⒓影踩a教育和培訓;
?。ㄈΡ締挝话踩a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ㄋ模┚芙^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ㄎ澹┮蛏a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煞ㄒ幰幎ǖ钠渌麢嗬?br>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權利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ǘ┙邮馨踩a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ㄈ┘皶r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ㄋ模┡浜仙a安全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ㄎ澹┓煞ㄒ幰幎ǖ钠渌x務。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義務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峁┎环习踩夹g標準的勞動工具、勞動防護用品和自救器材,或者以貨幣等形式替代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二)因從業人員的建議、批評、舉報和控告或者因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以及因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從業人員勞動合同;
(三)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ㄋ模┓煞ㄒ幰幎ǖ钠渌剐孕袨椤?br>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禁止性行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從業人員基本權利的禁止性行為,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ú⒔M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ǘ┙⒔∪踩a工作責任體系;
?。ㄈ┒ㄆ谘芯?、分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ㄋ模┙M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五)建立安全生產巡查、督查、約談、事故隱患掛牌督辦、聯席會議等制度;
?。┒酱俦炯壢嗣裾嘘P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氊煛?br>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執法能力建設,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人員和裝備,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標志標識。
【注釋】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的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四)明確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的相關要求,借鑒《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一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化安全生產執法隊伍建設,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執法要求的監督管理人員和裝備,建立統一標識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笇f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
?。ǘ┚C合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統計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ㄈ┒ㄆ谙虮炯壢嗣裾畧蟾姘踩a工作;
?。ㄋ模┙M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和專項檢查;
(五)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煞ㄒ幰幎ǖ钠渌氊煛?br>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
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職責。”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綜合監管職責。”的要求,借鑒《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綜合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布安全生產信息;(二)編制安全生產規劃;(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審查批準、行政處罰;(四)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綜合考核;(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和專項檢查;(六)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實施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一體化監督檢查,按照各自的職責,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Ρ拘袠I、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跟蹤督辦;
?。ㄋ模┮婪ㄩ_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五)查處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注釋】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職責的規定。
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嚴格落實監管職責。”的要求,借鑒《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一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并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二)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審查批準、行政處罰;(四)依法查處本行業、本領域的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執行和督促落實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決定;
(三)對轄區或者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注釋】本條是關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
第一款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的細化。第二款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五條關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及時向區縣(自治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進行勸導和制止,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八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每年至少開展1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
【注釋】本條是關于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的規定。
借鑒《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關于“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每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建立激勵懲戒制度、違法公示制度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對問題突出、違法行為信用記錄不良或者安全風險高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和隨機抽查。
【注釋】本條是關于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的規定。
借鑒《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六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建立激勵和懲戒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與生產經營單位互聯互通的隱患排查治理網絡管理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注釋】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的規定。
借鑒《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五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完善安全生產信息基礎設施,合理規劃信息資源,逐步建成資源共享的安全生產信息體系”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一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不得轉借、出租、出讓其資質,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其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培訓和管理等服務的機構、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和有關人員,不得出具虛假技術報告或者服務成果、偽造證明材料。
【注釋】本條是關于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機構的禁止性行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裱婪ū忝竦脑瓌t,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ǘ┙M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ㄈ┍O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并存檔。
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提供虛假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注釋】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應遵守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預案,完善應急指揮機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組織、協調和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工作。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體系及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十二)健全應急救援管理體制。按照政事分開原則,推進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制改革,強化行政管理職能,提高組織協調能力和現場救援時效。健全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工作機制,建設聯動互通的應急救援指揮平臺。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業、工業園區等應急救援力量,加強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等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實行區域化應急救援資源共享。”的要求,參照《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 號)關于“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和基地建設”的要求,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必要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其正常使用;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規模較小的可以委托具備能力的應急救援機構為其提供服務。
【注釋】本條是關于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并按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遲報、謊報、瞞報。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由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事故責任涉及2個以上單位的,按照責任劃分承擔份額。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承擔的規定。
借鑒《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四條關于“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費用,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事故涉及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的,由事故調查組按責任認定劃分承擔份額”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七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經責令其停產停業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門驗收合格后不得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注釋】本條是關于被依法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
借鑒《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關于“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應設施、設備的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對驗收報告的實質內容予以核實。驗收報告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同意后,生產經營單位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相應設施、設備”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ǘ┪匆婪男斜O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未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ㄋ模ιa安全事故遲報、謊報、瞞報的;
(五)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注釋】本條是關于負有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有關規定,針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規定。本條規定的責任形式有兩種:一是行政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二是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釋】本條是關于違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規定的法律責任。
本條規定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的規定進行補充,處罰情形是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但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形進行的處罰,如果已經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三同時”規定的法律責任。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釋】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等有關條文規定的法律責任。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ㄈ┌l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和第九十二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的規定擬定。
第五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五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培訓和管理等服務的機構、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和有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機構或者人員,依法吊銷或者提請資質頒發部門吊銷其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
【注釋】本條是關于承擔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關于“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法律責任。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實施。
【注釋】本條是關于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行政處罰執行和行政處罰委托機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關于“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注釋】本條是關于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處罰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同時廢止。
【注釋】本條是關于本條例施行時間和原條例廢止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注釋】本條是關于立法目的和依據的規定。
本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加強我省的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生產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推進。
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注釋】本條是關于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條例的適用范圍主要為我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筑施工、煤礦、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以及核與輻射等安全如果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法,沒有特別規定的仍然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同時管安全的原則,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強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確保安全生產。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原則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五)明確部門監管責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的要求,參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行業領域的監督管理,形成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切實做到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規定,借鑒《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條關于“按照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條關于“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其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及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六)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企業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負全面責任,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責任,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內生機制。企業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強化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的要求,借鑒《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各自分工,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注釋】本條是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職責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統籌加強安全監管力量,重點充實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強化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完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以及港區安全生產地方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的要求,借鑒《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度、考核制度、獎懲制度和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并將安全生產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按照批準權限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領導責任。
【注釋】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安全監管責任的規定。
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的要求,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八條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專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領導責任”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職責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職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的要求,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1號)關于“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制定全國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的要求,借鑒《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條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八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本單位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聽取工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組建工會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有從業人員代表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注釋】本條是關于工會在安全生產方面職責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條規定,參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關于“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的要求,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條關于“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維護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沒有組建工會的生產經營單位,由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代表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事故預防和自救互救能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工培訓和就業技能培訓內容,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網絡等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并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宣傳培訓的規定。
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九條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以及先進技術、設備的推廣應用,培育、發展、規范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能力建設,運用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安全生產管理。
【注釋】本條是關于科技創新和信息技術有關要求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參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有關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的要求,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表彰獎勵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關于“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借鑒《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九條、《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等規定擬定。需說明的是本條所規定的表彰獎勵不屬于《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的通知》(云辦通〔2014〕45號)規定的“未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各地區各部門制定工作制度、措施、辦法時不得自行規定獎勵條款,不得在文件中夾帶表彰獎勵項目”情形,也不屬于《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公務員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云政辦發〔2016〕17號)規定的“在研究制定改革規劃、工作意見、請示事項等文件時,原則上不能涉及提高待遇、新增津貼補貼項目或提高某項津貼補貼標準等有關內容”情形,而是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持續規范運行,建立健全并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嚴格監督和考核。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并執行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十九條規定,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要求,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鼓勵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更加嚴格規范的安全生產標準,結合國情積極借鑒實施國際先進標準”的要求,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業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勵約束機制。”的要求,參照《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 40 號)關于“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或者在設計文件中包含安全設施設計內容。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應當隨項目設計文件一并審批。
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安全設施設計。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設施建設“三同時”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規定,參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的相關規定,借鑒《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五條,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五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廢棄處置單位,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于2人;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所屬單位,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設置、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
【注釋】本條是關于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炗啺踩a責任書,并組織落實;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四)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責的規定。
本條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補充,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安全風險分析和安全評估;
(三)督促設施、設備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進行安全檢測、檢驗、檢查;
(四)督促從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五)及時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產情況。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的規定。
本條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補充,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ㄒ唬┌踩a責任制度;
?。ǘ┌踩a例會制度;
?。ㄈ┌踩a獎懲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ㄎ澹┌踩a檢查制度;
?。┥a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理控制制度;
?。ò耍┪kU源管理制度;
?。ň牛┌踩a應急管理和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ㄊ┪kU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ㄊ唬┓煞ㄒ幰幎ǖ钠渌踩a制度。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制度建設的規定。
根據《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自檢自查標準,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事故隱患清單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安全風險分析和事故隱患排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安排專門人員實施管控;
(二)配置必要的檢測監控、預警預報裝置,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建立運行管理檔案;
(三)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ㄋ模┒ㄆ谶M行風險分析和安全評估;
?。ㄎ澹┲贫☉鳖A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公告應急處置措施。
【注釋】本條是關于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措施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借鑒《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三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設立安全警示標識,并建立登記檔案。登記檔案內容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名稱、位置、性質、檢測檢驗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相關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響范圍、應急預案等”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危險物品充裝和接卸作業、危險場所動火作業等危險作業,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加強現場安全管理。
【注釋】本條是關于對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借鑒《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八條、《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人員,以及離崗后重新上崗、換崗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考核結果等情況。
【注釋】本條是關于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本單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保證培訓質量。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對離崗六個月及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換崗的從業人員應當根據新崗位要求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結合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備的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考核結果等情況”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三條 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液氨制冷、粉塵涉爆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管道輸送等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及安全距離要求。
【注釋】本條是關于特殊行業建設項目規劃、建設的規定。
本條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液氨制冷、粉塵涉爆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管道輸送等易發事故的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有必要對其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及安全距離要求進行規定,采納專家建議擬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注釋】本條是關于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加快制定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體辦法”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五條 車站(含軌道交通、鐵路)、碼頭、機場、歌舞廳、影劇院(會堂)、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景區(點)、網吧等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改變經營場所建筑物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ǘ┌凑找幎ㄔO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確保暢通;
?。ㄈ┌凑找幎ㄅ鋫鋺睆V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安全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ㄎ澹臉I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等應急設施,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洜I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七)法律法規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規定。
【注釋】本條是關于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安全生產的規定。
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六條 在居民區、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及設施。
在下列區域內不得新建居民區、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場所:
?。ㄒ唬┪kU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區域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內;
?。ǘ┲卮笪kU源可能危及的區域;
?。ㄈ┑V區塌陷、山體滑坡可能危及的區域;
(四)尾礦庫(含固體廢棄物堆場)可能危及的區域;
?。ㄎ澹┪kU物品輸送管道的不安全距離內;
?。╇娏υO施保護區域內;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危及安全的區域。
對已有的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設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拆除或者采取遷出、轉產、關閉等措施。
【注釋】本條是關于居民區、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距離的規定。
結合《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根據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需要增加“危險物品輸送管道(含油氣長輸管道)的不安全距離內”和“對已有的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設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拆除或者采取遷出、轉產、關閉等措施”等規定,采納專家意見擬定。
第二十七條 旅游景區(點)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確保旅游設施、項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并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護設施,做好旅游安全監測、預警、應急和游人疏導工作。
【注釋】本條是關于旅游景區(點)旅游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
在現行《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四條基礎上,增加“監測、預警、應急”的要求,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八條 公共場所的安全通道、安全標志等安全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有關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檢測,確保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
【注釋】本條是關于公共場所安全設施、安全通道、安全標志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舉辦或者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按規定報經批準,舉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保證活動場所、設施和人員的安全。
【注釋】本條是關于大型群眾活動的舉辦或承辦單位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借鑒《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六條、《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服務區域的公共設施、人流干道、消防通道、輸配電房、化糞池、電梯等重點部位、重要設施和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發出警示,并立即處理;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服務對象進行安全宣傳、組織企業相關人員應急演練。
【注釋】本條是關于物業服務單位安全管理的規定。
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范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糞池、電梯等重點部位、重要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處理,并發出警示。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范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服務對象進行安全宣傳、組織應急演練”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和職業危害因素以及防范和應急措施;
?。ǘ﹨⒓影踩a教育和培訓;
?。ㄈΡ締挝话踩a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ㄋ模┚芙^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五)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煞ㄒ幰幎ǖ钠渌麢嗬?br>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權利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乇締挝坏陌踩a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ǘ┙邮馨踩a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ㄈ┘皶r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ㄋ模┡浜仙a安全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ㄎ澹┓煞ㄒ幰幎ǖ钠渌x務。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義務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峁┎环习踩夹g標準的勞動工具、勞動防護用品和自救器材,或者以貨幣等形式替代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ǘ┮驈臉I人員的建議、批評、舉報和控告或者因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以及因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從業人員勞動合同;
?。ㄈ┡c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禁止性行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從業人員基本權利的禁止性行為,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ú⒔M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ǘ┙⒔∪踩a工作責任體系;
?。ㄈ┒ㄆ谘芯?、分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ㄋ模┙M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ㄎ澹┙踩a巡查、督查、約談、事故隱患掛牌督辦、聯席會議等制度;
?。┒酱俦炯壢嗣裾嘘P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執法能力建設,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人員和裝備,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標志標識。
【注釋】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的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四)明確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的相關要求,借鑒《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一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化安全生產執法隊伍建設,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執法要求的監督管理人員和裝備,建立統一標識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
?。ǘ┚C合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統計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ㄈ┒ㄆ谙虮炯壢嗣裾畧蟾姘踩a工作;
?。ㄋ模┙M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和專項檢查;
(五)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煞ㄒ幰幎ǖ钠渌氊煛?br>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
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職責。”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綜合監管職責。”的要求,借鑒《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綜合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布安全生產信息;(二)編制安全生產規劃;(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審查批準、行政處罰;(四)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綜合考核;(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和專項檢查;(六)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實施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一體化監督檢查,按照各自的職責,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Ρ拘袠I、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ǘ┲笇А⒈O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ㄈ┒酱?、指導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跟蹤督辦;
?。ㄋ模┮婪ㄩ_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五)查處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煞ㄒ幰幎ǖ钠渌氊?。
【注釋】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職責的規定。
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嚴格落實監管職責。”的要求,借鑒《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一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并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二)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審查批準、行政處罰;(四)依法查處本行業、本領域的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ǘ﹫绦泻投酱俾鋵嵣霞壵陀嘘P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決定;
(三)對轄區或者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注釋】本條是關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
第一款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的細化。第二款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五條關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及時向區縣(自治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進行勸導和制止,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八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每年至少開展1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
【注釋】本條是關于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的規定。
借鑒《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關于“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每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建立激勵懲戒制度、違法公示制度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對問題突出、違法行為信用記錄不良或者安全風險高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和隨機抽查。
【注釋】本條是關于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的規定。
借鑒《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六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建立激勵和懲戒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與生產經營單位互聯互通的隱患排查治理網絡管理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注釋】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的規定。
借鑒《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五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完善安全生產信息基礎設施,合理規劃信息資源,逐步建成資源共享的安全生產信息體系”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一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不得轉借、出租、出讓其資質,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其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培訓和管理等服務的機構、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和有關人員,不得出具虛假技術報告或者服務成果、偽造證明材料。
【注釋】本條是關于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機構的禁止性行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ǘ┙M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ㄈ┍O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并存檔。
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提供虛假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注釋】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應遵守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預案,完善應急指揮機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組織、協調和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工作。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體系及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十二)健全應急救援管理體制。按照政事分開原則,推進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制改革,強化行政管理職能,提高組織協調能力和現場救援時效。健全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工作機制,建設聯動互通的應急救援指揮平臺。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業、工業園區等應急救援力量,加強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等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實行區域化應急救援資源共享。”的要求,參照《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 號)關于“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和基地建設”的要求,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必要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其正常使用;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規模較小的可以委托具備能力的應急救援機構為其提供服務。
【注釋】本條是關于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并按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遲報、謊報、瞞報。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由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事故責任涉及2個以上單位的,按照責任劃分承擔份額。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承擔的規定。
借鑒《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四條關于“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費用,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事故涉及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的,由事故調查組按責任認定劃分承擔份額”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七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經責令其停產停業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門驗收合格后不得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注釋】本條是關于被依法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
借鑒《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關于“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應設施、設備的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對驗收報告的實質內容予以核實。驗收報告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同意后,生產經營單位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相應設施、設備”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匆婪男行姓S可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ǘ┪匆婪男斜O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ㄈ┪匆婪男猩a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謊報、瞞報的;
?。ㄎ澹┳钃稀⒏缮嫔a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注釋】本條是關于負有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有關規定,針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規定。本條規定的責任形式有兩種:一是行政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二是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釋】本條是關于違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規定的法律責任。
本條規定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的規定進行補充,處罰情形是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但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形進行的處罰,如果已經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三同時”規定的法律責任。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釋】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等有關條文規定的法律責任。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l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ǘ┌l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和第九十二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的規定擬定。
第五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五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培訓和管理等服務的機構、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和有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機構或者人員,依法吊銷或者提請資質頒發部門吊銷其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
【注釋】本條是關于承擔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關于“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法律責任。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實施。
【注釋】本條是關于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行政處罰執行和行政處罰委托機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關于“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注釋】本條是關于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處罰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同時廢止。
【注釋】本條是關于本條例施行時間和原條例廢止的規定。
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解 讀 注 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注釋】本條是關于立法目的和依據的規定。
本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加強我省的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生產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推進。
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注釋】本條是關于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條例的適用范圍主要為我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筑施工、煤礦、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以及核與輻射等安全如果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法,沒有特別規定的仍然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經營必須同時管安全的原則,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強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確保安全生產。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原則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五)明確部門監管責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的要求,參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行業領域的監督管理,形成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切實做到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規定,借鑒《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條關于“按照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條關于“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其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及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六)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企業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負全面責任,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責任,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內生機制。企業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強化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的要求,借鑒《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各自分工,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注釋】本條是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職責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統籌加強安全監管力量,重點充實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強化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完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以及港區安全生產地方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的要求,借鑒《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度、考核制度、獎懲制度和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并將安全生產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按照批準權限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領導責任。
【注釋】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安全監管責任的規定。
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的要求,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八條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專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產承擔領導責任”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職責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職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的要求,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1號)關于“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制定全國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的要求,借鑒《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條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八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本單位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聽取工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組建工會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有從業人員代表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注釋】本條是關于工會在安全生產方面職責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條規定,參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關于“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的要求,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條關于“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維護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沒有組建工會的生產經營單位,由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代表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事故預防和自救互救能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工培訓和就業技能培訓內容,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網絡等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并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宣傳培訓的規定。
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九條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以及先進技術、設備的推廣應用,培育、發展、規范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能力建設,運用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安全生產管理。
【注釋】本條是關于科技創新和信息技術有關要求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參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有關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的要求,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表彰獎勵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關于“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借鑒《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九條、《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等規定擬定。需說明的是本條所規定的表彰獎勵不屬于《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的通知》(云辦通〔2014〕45號)規定的“未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各地區各部門制定工作制度、措施、辦法時不得自行規定獎勵條款,不得在文件中夾帶表彰獎勵項目”情形,也不屬于《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公務員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云政辦發〔2016〕17號)規定的“在研究制定改革規劃、工作意見、請示事項等文件時,原則上不能涉及提高待遇、新增津貼補貼項目或提高某項津貼補貼標準等有關內容”情形,而是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持續規范運行,建立健全并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嚴格監督和考核。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并執行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基本義務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十九條規定,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要求,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鼓勵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更加嚴格規范的安全生產標準,結合國情積極借鑒實施國際先進標準”的要求,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業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勵約束機制。”的要求,參照《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 40 號)關于“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或者在設計文件中包含安全設施設計內容。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應當隨項目設計文件一并審批。
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安全設施設計。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設施建設“三同時”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規定,參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的相關規定,借鑒《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五條,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五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廢棄處置單位,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于2人;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所屬單位,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設置、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
【注釋】本條是關于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炗啺踩a責任書,并組織落實;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ㄋ模┙M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責的規定。
本條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補充,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酱俾鋵嵃踩a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ǘ┙M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安全風險分析和安全評估;
?。ㄈ┒酱僭O施、設備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進行安全檢測、檢驗、檢查;
(四)督促從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ㄎ澹┘皶r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產情況。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的規定。
本條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補充,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ㄒ唬┌踩a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ㄈ┌踩a獎懲制度;
?。ㄋ模┌踩a教育培訓制度;
(五)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a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理控制制度;
?。ò耍┪kU源管理制度;
?。ň牛┌踩a應急管理和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十)危險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ㄊ唬┓煞ㄒ幰幎ǖ钠渌踩a制度。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制度建設的規定。
根據《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自檢自查標準,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實行事故隱患清單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安全風險分析和事故隱患排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ㄒ唬χ卮笪kU源登記建檔,安排專門人員實施管控;
?。ǘ┡渲帽匾臋z測監控、預警預報裝置,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建立運行管理檔案;
?。ㄈ┒ㄆ趯υO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ㄋ模┒ㄆ谶M行風險分析和安全評估;
?。ㄎ澹┲贫☉鳖A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公告應急處置措施。
【注釋】本條是關于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措施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借鑒《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三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設立安全警示標識,并建立登記檔案。登記檔案內容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名稱、位置、性質、檢測檢驗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相關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響范圍、應急預案等”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危險物品充裝和接卸作業、危險場所動火作業等危險作業,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加強現場安全管理。
【注釋】本條是關于對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借鑒《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八條、《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人員,以及離崗后重新上崗、換崗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考核結果等情況。
【注釋】本條是關于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本單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保證培訓質量。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對離崗六個月及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換崗的從業人員應當根據新崗位要求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結合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備的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考核結果等情況”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三條 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液氨制冷、粉塵涉爆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管道輸送等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及安全距離要求。
【注釋】本條是關于特殊行業建設項目規劃、建設的規定。
本條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液氨制冷、粉塵涉爆和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管道輸送等易發事故的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有必要對其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及安全距離要求進行規定,采納專家建議擬定。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注釋】本條是關于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加快制定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體辦法”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五條 車站(含軌道交通、鐵路)、碼頭、機場、歌舞廳、影劇院(會堂)、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景區(點)、網吧等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蒙米愿淖兘洜I場所建筑物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ǘ┌凑找幎ㄔO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確保暢通;
?。ㄈ┌凑找幎ㄅ鋫鋺睆V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安全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ㄎ澹臉I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等應急設施,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洜I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ㄆ撸┓煞ㄒ幱嘘P安全生產的其他規定。
【注釋】本條是關于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安全生產的規定。
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六條 在居民區、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及設施。
在下列區域內不得新建居民區、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場所:
(一)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區域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內;
?。ǘ┲卮笪kU源可能危及的區域;
(三)礦區塌陷、山體滑坡可能危及的區域;
?。ㄋ模┪驳V庫(含固體廢棄物堆場)可能危及的區域;
?。ㄎ澹┪kU物品輸送管道的不安全距離內;
(六)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鞍踩膮^域。
對已有的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設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拆除或者采取遷出、轉產、關閉等措施。
【注釋】本條是關于居民區、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距離的規定。
結合《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根據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需要增加“危險物品輸送管道(含油氣長輸管道)的不安全距離內”和“對已有的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設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拆除或者采取遷出、轉產、關閉等措施”等規定,采納專家意見擬定。
第二十七條 旅游景區(點)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確保旅游設施、項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并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護設施,做好旅游安全監測、預警、應急和游人疏導工作。
【注釋】本條是關于旅游景區(點)旅游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
在現行《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四條基礎上,增加“監測、預警、應急”的要求,結合實際擬定。
第二十八條 公共場所的安全通道、安全標志等安全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有關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檢測,確保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
【注釋】本條是關于公共場所安全設施、安全通道、安全標志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舉辦或者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按規定報經批準,舉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保證活動場所、設施和人員的安全。
【注釋】本條是關于大型群眾活動的舉辦或承辦單位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借鑒《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六條、《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服務區域的公共設施、人流干道、消防通道、輸配電房、化糞池、電梯等重點部位、重要設施和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發出警示,并立即處理;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服務對象進行安全宣傳、組織企業相關人員應急演練。
【注釋】本條是關于物業服務單位安全管理的規定。
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范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糞池、電梯等重點部位、重要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處理,并發出警示。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范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服務對象進行安全宣傳、組織應急演練”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私庾鳂I場所、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和職業危害因素以及防范和應急措施;
?。ǘ﹨⒓影踩a教育和培訓;
?。ㄈΡ締挝话踩a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ㄋ模┚芙^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ㄎ澹┮蛏a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煞ㄒ幰幎ǖ钠渌麢嗬?br>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權利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ǘ┙邮馨踩a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ㄈ┘皶r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ㄋ模┡浜仙a安全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ㄎ澹┓煞ㄒ幰幎ǖ钠渌x務。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義務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峁┎环习踩夹g標準的勞動工具、勞動防護用品和自救器材,或者以貨幣等形式替代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二)因從業人員的建議、批評、舉報和控告或者因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以及因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從業人員勞動合同;
(三)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ㄋ模┓煞ㄒ幰幎ǖ钠渌剐孕袨椤?br>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禁止性行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從業人員基本權利的禁止性行為,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ú⒔M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ǘ┙⒔∪踩a工作責任體系;
?。ㄈ┒ㄆ谘芯?、分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ㄋ模┙M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五)建立安全生產巡查、督查、約談、事故隱患掛牌督辦、聯席會議等制度;
?。┒酱俦炯壢嗣裾嘘P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氊煛?br>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執法能力建設,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人員和裝備,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標志標識。
【注釋】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的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四)明確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的相關要求,借鑒《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一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化安全生產執法隊伍建設,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執法要求的監督管理人員和裝備,建立統一標識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笇f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
?。ǘ┚C合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統計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ㄈ┒ㄆ谙虮炯壢嗣裾畧蟾姘踩a工作;
?。ㄋ模┙M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和專項檢查;
(五)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煞ㄒ幰幎ǖ钠渌氊煛?br>
【注釋】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
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執法職責。”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履行綜合監管職責。”的要求,借鑒《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綜合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布安全生產信息;(二)編制安全生產規劃;(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審查批準、行政處罰;(四)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綜合考核;(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和專項檢查;(六)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實施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一體化監督檢查,按照各自的職責,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ㄒ唬Ρ拘袠I、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跟蹤督辦;
?。ㄋ模┮婪ㄩ_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五)查處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注釋】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職責的規定。
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健全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嚴格落實監管職責。”的要求,借鑒《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一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并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二)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情況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情況進行重點檢查;(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審查批準、行政處罰;(四)依法查處本行業、本領域的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執行和督促落實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決定;
(三)對轄區或者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注釋】本條是關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
第一款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的細化。第二款借鑒《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五條關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及時向區縣(自治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進行勸導和制止,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八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每年至少開展1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
【注釋】本條是關于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的規定。
借鑒《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關于“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每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三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建立激勵懲戒制度、違法公示制度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對問題突出、違法行為信用記錄不良或者安全風險高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和隨機抽查。
【注釋】本條是關于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的規定。
借鑒《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六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建立激勵和懲戒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與生產經營單位互聯互通的隱患排查治理網絡管理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注釋】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的規定。
借鑒《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五條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完善安全生產信息基礎設施,合理規劃信息資源,逐步建成資源共享的安全生產信息體系”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一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不得轉借、出租、出讓其資質,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其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培訓和管理等服務的機構、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和有關人員,不得出具虛假技術報告或者服務成果、偽造證明材料。
【注釋】本條是關于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機構的禁止性行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裱婪ū忝竦脑瓌t,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ǘ┙M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ㄈ┍O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并存檔。
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提供虛假情況,不得拒絕、阻撓。
【注釋】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應遵守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預案,完善應急指揮機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組織、協調和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工作。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體系及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參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關于“(十二)健全應急救援管理體制。按照政事分開原則,推進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制改革,強化行政管理職能,提高組織協調能力和現場救援時效。健全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工作機制,建設聯動互通的應急救援指揮平臺。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業、工業園區等應急救援力量,加強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等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實行區域化應急救援資源共享。”的要求,參照《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 號)關于“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和基地建設”的要求,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必要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其正常使用;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規模較小的可以委托具備能力的應急救援機構為其提供服務。
【注釋】本條是關于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隊伍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并按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遲報、謊報、瞞報。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由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事故責任涉及2個以上單位的,按照責任劃分承擔份額。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承擔的規定。
借鑒《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四條關于“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費用,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事故涉及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的,由事故調查組按責任認定劃分承擔份額”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七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經責令其停產停業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門驗收合格后不得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注釋】本條是關于被依法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
借鑒《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關于“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應設施、設備的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對驗收報告的實質內容予以核實。驗收報告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同意后,生產經營單位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相應設施、設備”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四十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ǘ┪匆婪男斜O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未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ㄋ模ιa安全事故遲報、謊報、瞞報的;
(五)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注釋】本條是關于負有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有關規定,針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規定。本條規定的責任形式有兩種:一是行政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二是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釋】本條是關于違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規定的法律責任。
本條規定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的規定進行補充,處罰情形是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但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形進行的處罰,如果已經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三同時”規定的法律責任。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釋】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等有關條文規定的法律責任。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ㄈ┌l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和第九十二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的規定擬定。
第五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五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培訓和管理等服務的機構、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和有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機構或者人員,依法吊銷或者提請資質頒發部門吊銷其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
【注釋】本條是關于承擔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關于“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的規定,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注釋】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法律責任。采納專家意見,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實施。
【注釋】本條是關于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行政處罰執行和行政處罰委托機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關于“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的規定,結合實際擬定。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注釋】本條是關于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處罰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同時廢止。
【注釋】本條是關于本條例施行時間和原條例廢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