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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貨架上有過期食品是否已構成經營行為

   2016-09-27 972
核心提示:執法人員在對食品經營戶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過期食品,首先都會進行判斷:過期食品是否在經營區域內? 什么是經營區域:這
  執法人員在對食品經營戶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過期食品,首先都會進行判斷:過期食品是否在經營區域內?

什么是經營區域:

這個經營區域范圍比較廣,既包括庫房、也包括加工區域和對外的銷售場所等,但這些區域必須隸屬于同一個許可證的涵蓋范圍。因為在監管過程中,執法者會要求食品經營者對不同類別的食品和物品分區存放并設置明顯的標識,對臨期食品和不合格(包括過期)食品也是如此。

貨架上有過期食品是否已構成經營行為?

針對這一現象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 如果過期食品是在經營者自行設置的不合格食品存放區發現的,那么參照藥品的色標管理模式(紅色區域為下架處理區、綠色區域為合格藥械存放區),視為自行下架處理(被舉報且可以認定下架后仍進行銷售的除外),不予處罰。

 

2. 如果有消費者拿出購買時小票和已買到手的過期食品,且在經營者門店內發現同批食品,那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經營者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這也是基層執法人員普遍采用的對經營過期食品行為的處罰依據。

 

3. 消費者投訴其在某店內買到過期食品,能提供購買單據(只是一種消費憑證,無法鎖定購買的過期食品具體信息),在調查時執法人員未查實該店經營同批次過期食品,經營者又拒不認同其銷售了過期食品時,因為證據不足,建議不予立案處理。

 

4. 就是廣泛意義上的食雜店,店面只有一間,庫房和經營場所不做區分,購進食品就直接擺放到貨架上進行銷售。在這些門店內,個人認為執法人員在店內檢查認定其存在過期食品的,應該定性為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據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規定予以處理。

 

因為對于此類門店,未銷售出去的食品即庫存食品,對經營區的過期食品未及時清理即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不可臆斷為第五十四條只針對儲存環節,這樣似乎更合情理,更嚴謹,也更有利于執法人員具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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