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必須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
對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規劃,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釋義】 本條是對煤炭開采方面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規定。
本條規定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一、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
煤炭是我國能源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城市能源消耗仍然是以煤炭為主,一般占整個能源消耗的70-80%。這種能源結構決定了我國的大氣污染以煤煙型為主。目前,全國燃煤產生的二氧化硫約占總量的70%以上。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年耗煤量達2800多萬噸,其中所用的煤炭大多是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炭,由此燃燒排放出來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致使大氣污染指標居高不下。在能源結構短期內無法根本改變的情況下,推行煤炭的清潔利用就顯得尤為重要。考慮到這種情況,本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所謂煤炭洗選,是指通過一些機械方法脫除煤種的礦物質,并按需要分成不同質量、規格的產品。煤炭洗選是我國發展潔凈煤的源頭技術,其技術成熟,運行成本低。常規的物理選煤可除去60%的灰份和40%-70%的黃鐵礦硫。經過洗選的煤炭還可以大大提高燃燒效率,并減少污染物排放和無效運輸。據有關資料顯示,入洗1億噸原煤一般可以減少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100-150萬噸。目前,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的原煤入洗率還不足1/4,大量的原煤處在直接燃燒的狀態,既浪費了資源又增加了環境壓力。因此,國家將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積極推行煤炭的洗選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促進潔凈煤技術的推廣和使用。
二、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
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炭對我國大氣環境的危害相當嚴重。所謂高硫份,根據國家煤炭行業部門的技術準則要求,一般是指含硫量在3%以上的煤炭,含硫量在2%-3%之間的屬于中高硫煤,1%以下的屬于低硫煤。目前我國中高硫煤的產量約為9600萬噸,為全國煤炭總產量的7%。對高硫煤的開采進行限制,可以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20%左右。因此,對高硫煤的開采進行限制,既有必要,在經濟上也是可以承受的。國家煤炭有關部門已經在這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考慮到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對大氣環境的嚴重污染以及煤炭洗選對防治大氣污染的重要意義,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兩種情況對煤礦的建設提出要求。
1.對于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必須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對所開采的煤炭進行洗選,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規定雖然著眼點在要求煤礦建設配套的洗選設施,但真正的目的是要求煤炭中的含硫份和含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違反這一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2.對于已經建成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規劃,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這一規定表明,國家對已經建成的煤礦,其要求是不同于新建的煤礦的。對新建煤礦的要求比對已建成煤礦的要求要嚴格。對于已經建成的煤礦,原則上是要求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規劃,在規定的期限內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減少所采煤炭的含硫份和含灰份。
三、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含放射性物質的煤礦,比如含鈾礦石,對大氣、水體和土壤都可能造成污染,進而危害人體健康。含砷的煤礦同樣對大氣、水體、土壤均可能產生污染,對人體健康也有嚴重危害。因此,對含這些有毒有害物質的煤礦,國家嚴格限制開采。如果煤礦中這些物質的含量超過了規定的標準,國家禁止開采。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釋義】 本條是對推廣清潔能源生產和使用以及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規定。
本條規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國家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目前,我國的城市能源消費結構仍然是以煤炭為主,一般占整個能源消耗的70-80%。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年耗煤量達2800多萬噸,而且所用的大多是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炭,由此直接燃燒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致使城市大氣中這三項污染指標長期居高不下。為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就有必要采取措施,從改進城市能源結構入手,大力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徹底走出對煤的依賴,改為使用天然氣、電、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這對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有著重要意義。
二、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劃定和區域內的限制政策
本條第二款規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區域。改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這一規定是此次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新增的,是修訂的重點之一,下面將對這一規定作比較具體的介紹。
1.這一規定出臺的背景。
1999年8月,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請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中,將集中力量抓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的污染治理作為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這其中包括了一項內容,即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劃定禁煤區,限制直接燃用原煤,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制氣、電能或者其他清潔能源。這主要是考慮到以下因素:(1)我國城市大氣污染程度與以煤炭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有著直接的關系。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城市規模和城市人口的增長,特別是進入九十年代以來,由于城市中的能源結構沒有大的變化,致使大氣環境中主要污染物全國平均值呈上升趨勢。二氧化硫濃度年日均值逐年上升,已經超過國家標準中的三級標準限值,已屬于嚴重污染水平。總懸浮顆粒物濃度日均值有回升跡象,處于嚴重污染狀態。這方面,北京市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近幾年,北京市的煤炭消耗量維持在每年2800萬噸左右,占全市能源總消耗量的70%以上,尤其在規劃市區1040平方公里內,集中了全市50%的人口、80%的建筑、60%的工業產值、80%的能源消費。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加強了城市環境建設和污染治理,但市區內的大氣污染問題仍然顯得十分突出。1997年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年日均值分別為每立方米371微克、125微克和133微克,分別超過國家空氣質量二級標準85.5%、108%和166%。遇到大霧逆溫天氣,污染物不易擴散,更加劇了大氣污染。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因大量燃用煤炭造成的嚴重大氣污染,結合我國能源的生產情況,逐步調整城市能源結構,特別是在城市中的某些區域禁止燃用煤炭,對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是十分必要的。(2)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北京、天津、成都、沈陽、鄭州、西安等許多大中城市開始使用天然氣。東海平湖油氣田將開始向上海供氣。準噶爾、柴達木、川渝、陜甘寧四大氣田向東輸氣干線也已動工。再加上液化石油氣、煤層氣、電及其他新能源的開發利用,對城市某些區域來說,禁止燃用煤炭是可能的。北京市為解決大氣污染問題,已在城區八個區內劃定了40片“無煤區”,總面積為105平方公里。上海市計劃將內環線內某些區域劃定為禁煤區,西安等其他城市也有類似計劃。基于上述兩點,第一審草案提出了劃定禁煤區的內容。
修訂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煤炭是我國的主要燃料,在采取洗選、固硫、脫硫和其他措施之后,仍然是可以使用的,本法不宜籠統規定劃定禁煤區,而應規定在一定區域內劃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根據這一意見,修訂后的法律對禁煤區的規定作了調整,改為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不過,其實質含義并未改變。
2.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劃定。
(1)劃定部門。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由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劃定,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機構,包括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均無權劃定上述區域。本法第十七條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只有那些依照第十七條規定屬于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范圍之列的城市,其人民政府才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由此也可以看出,本款的規定是與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是密切聯系的,是法律賦予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的特殊權限。
(2)劃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在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時,應當充分考慮到當地的實際情況,結合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技術開發能力、能源消費結構以及人民群眾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加以綜合研究,以確定是否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城市眾多,各地的情況差別很大,一律要求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既無可能,也無必要。因此,法律只規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而不是“應當”或者“必須”。這樣規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求各地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
(3)高污染燃料的確定。什么是“高污染燃料”,本條第二款規定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一般情況下,高污染燃料主要指的是煤炭。但是,煤炭本身的形態、類型也比較多,其成份、性質以及對大氣環境的污染程度有較大的差別,不能一律認為就是高污染燃料。是否屬于本條所說的高污染燃料,應當依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來確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通過發布名錄的方式具體規定哪些燃料屬于本條規定的高污染燃料。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能自行確定禁止銷售、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的范圍。
3.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內的限制性要求。
顧名思義,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就應當禁止高污染燃料的銷售和使用。也就是說,在上述區域內,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將被視為非法。本條第二款對此還作了進一步的規定,要求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優質煤炭,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釋義】 本條是對國家鼓勵和支持煤炭清潔利用的規定。
眾所周知,煤炭在我國一次性能源生產和消費中占主導地位,在我國化石能資源的探明儲量中,煤炭占了92.2%。這一資源條件決定了我國以煤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在短時期內不可能有較大的改變。傳統的煤炭開發和利用技術對大氣環境產生了嚴重的不利影響,其中有80%以上的煤炭用于直接燃燒。據統計,1998年,我國二氧化硫排放2087萬噸,煙塵排放量1335萬噸,工業粉塵排放量1344萬噸。其中燃煤產生的二氧化硫約占總量的70%以上。因此,要從根本上控制嚴重的大氣污染,必須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大力發展和推廣煤炭的清潔利用,使用潔凈、高效的潔凈煤技術。這不僅是我國煤炭工業調整產業結構,實行綜合開發,提高煤炭利用率的有效途徑,也是解決煤炭開發利用造成環境污染,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對策之一。針對這種情況,本條規定,國家采取一系列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優質煤炭,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我國的潔凈煤技術是以煤炭洗選為源頭、以煤炭氣化為先導、以煤炭潔凈燃燒和發電為核心的技術體系。《中國潔凈煤技術“九五”計劃和2010年發展綱要》中,列出了14種技術作為我國發展潔凈煤技術的主要領域。其中煤炭洗選、型煤、水煤漿、煤層氣開發利用、煤矸石和礦井水綜合利用屬于煤炭開發、生產、加工過程中的潔凈煤技術;煤炭氣化、煤炭直接液化、循環流化床發電、煙氣凈化、工業爐窯、粉煤灰綜合利用等屬于煤炭深加工和有效利用方面的潔凈煤技術。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要做好以下工作:(1)大力發展煤炭洗選加工,提高煤炭入洗率;(2)推廣型煤技術,逐步限制散煤燃燒;(3)推廣動力配煤技術;(4)開發利用煤層氣資源;(5)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發展坑口電站,實現煤電聯營;(6)在大、中城市推行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逐步取消小鍋爐;(7)發展城市煤氣;(8)鼓勵發展先進煉焦技術。為此,國家給予政策扶持,這主要包括:制定技術引導政策;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工藝和設備;增加資金投入;給予稅收優惠;嚴格對排污行為的經濟和行政控制,減少以交費替代技術改造的現象等等。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在鍋爐產品質量標準中規定相應的要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鍋爐,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
【釋義】 本條是對鍋爐大氣污染防治的規定。
據測算,我國現有工業鍋爐約36.5萬臺,年耗原煤約3億噸,年排放煙塵超過1000萬噸,是影響我國大氣環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工業鍋爐的數量還會逐年遞增。預計到2000年工業鍋爐的年耗煤量將達到4億噸,年煙塵排放量將達到1500萬噸。為了加強對工業鍋爐煙塵污染的治理,1983年我國就發布了《鍋爐煙塵排放標準》,對工業鍋爐的煙塵污染控制提供技術指標。但是,隨著鍋爐數量的逐年增加,煙塵污染日益嚴重,原標準中規定的限值與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煙塵總量控制的要求已經不相適應。另外,原標準中沒有二氧化硫的控制指標,不能滿足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要求。因此,國家于1992年發布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對燃煤鍋爐最高允許煙塵和二氧化硫排放濃度、煙氣黑度及鍋爐初始排放最高允許煙塵濃度和煙氣黑度進行控制。據此,本法修訂時,對原第十九條作了修改。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燃煤鍋爐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提供了控制指標。比如,1992年8月1日起立項新安裝或更換的鍋爐,其大氣污染物控制標準為:(1)煙塵濃度,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為100mg/m3;在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為250mg/m3,特定工業區為350mg/m3。(2)二氧化硫濃度,燃煤含硫量≤2%的為1200mg/m3,燃煤含硫量>2%的為1800mg/m3。(3)煙氣黑度為1級林格曼黑度。
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符合一定標準的鍋爐,其最高允許煙塵濃度和煙氣黑度、二氧化硫排放濃度都應當達到規定的標準。為了落實這一規定,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在鍋爐產品質量標準中規定相應的要求。按照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提供的只是控制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指標,要從根本上控制鍋爐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還應當從鍋爐產品的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著手,而這方面的內容是屬于產品質量監管范圍之列,國家規定由技術監督等部門負責。本條對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作這樣的規定,完全是考慮到我國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和區分不同控制手段的結果。也就是說,國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提出的要求,在鍋爐產品質量標準體系中增加有關控制污染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指標的內容,只有符合上述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包括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相關指標內容的鍋爐產品,才允許制造、銷售或者進口。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鍋爐,視為質量不合格產品,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違反者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統一解決熱源,發展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
【釋義】 本條是對發展集中供熱的規定。
發展城市集中供熱,有助于節約能源、綜合防治大氣污染。目前我國還有一些地區,采用分散的燃煤小鍋爐供熱,不僅使能源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還加重了大氣污染。針對這種城市供熱的實際情況,本條規定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統一解決熱源,發展集中供熱。與原法相比,增加了“在燃煤供熱地區”這一限制條件。這主要是考慮到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居民居住環境的進一步改善,一家一戶式的鍋爐式供熱在未來不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在經濟上可以承受,技術上可行,能源利用充分,不會造成大氣污染。法律不能完全不留下空間。但是,在燃煤供熱地區,以目前的經濟、技術水平來看,分散的小鍋爐供熱無論是從經濟的角度還是環境保護的角度,都是不可取的。因此,發展集中供熱還是這些地區解決大氣污染問題的最終辦法。
本條還規定,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這是因為如果某個地區已經建設了集中供熱的管網,如果再新建燃煤供熱鍋爐,不僅會使現有的管網得不到充分利用,還易導致重復建設,并可能加重大氣污染。因此,本條對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供熱鍋爐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違反這一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對這一問題也作了具體規定:城市新建工業區、新建住宅區以及老城區成片改造,應當實行熱電聯供;對不具備熱電聯供條件的,應當實行集中供熱;熱電聯供和集中供熱設施應當與建筑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對飲食服務企業限期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對未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大、中城市市區內的其他民用爐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潔能源。
【釋義】 本條是對大、中城市飲食服務企業和其他民用爐灶限期使用清潔能源的規定。
由于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的制約,我國大、中城市的大氣污染仍然以煤煙型為主。而以煤炭為能源的設施中,飲食服務等第三產業和民用的爐灶占了很大的一部分。本條的規定就是針對上述情形作出的。
一、對飲食服務企業的要求
本條第一款規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對飲食服務企業限期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根據這一規定:
1.本款規定僅適用于大、中城市。這里所說的大、中城市是指符合《城市規劃法》規定要件的城市。《城市規劃法》第四條規定,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
2.本條規定僅適用于大、中城市的飲食服務企業,即從事飲食行業或者其他服務行業的企業。工業企業和個人都不適用本條規定。
3.考慮到我國大城市和中等城市數量較多,各城市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和大氣環境污染狀況差別較大,如果在法律中直接規定各大、中城市一律要在一個統一的期限內使所有的飲食服務企業改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執行起來可能有較大的難度,實際上也很難做到。因此,法律將這一問題的決定權交給了各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各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規劃,要求有關飲食服務企業在規劃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當然,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這一職責,在充分考慮本地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和大氣環境污染程度的前提下,本著防治大氣污染、保護人民群眾生存和發展環境的精神,盡快制定相應的規劃,實現上述目標。
4.本條規定的清潔能源,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以及其他對大氣環境沒有污染或者污染很少的能源。
二、對民用爐灶的要求
本條第二款規定,對未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大、中城市市區內的其他民用爐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潔能源。根據這一規定:
1.本條規定只適用于大、中城市市區,城市郊區不適用本條規定。
2.適用本條規定的大、中城市不包括那些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劃定了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這是因為本條規定中,允許民用爐灶使用固硫型煤,而煤正是法律規定的高污染燃料中的一種。如果該城市劃定了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那么,在該區域內,煤就不再允許使用。因此,為了避免法條之間的沖突,本條規定只有那些未劃定或者無權劃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大、中城市,才應當要求市區內的民用爐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潔能源。至于那些劃定了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城市,這一問題已經通過劃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得到了解決。
3.本條規定只適用于民用爐灶,工業爐灶不在本條規定適用范圍之列。
4.我國各大、中城市人口集中,民用爐灶數量大而分散,長期使用煤炭作為主要能源,對大氣環境尤其是冬季的大氣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這一點在有冬季供暖任務的北方城市表現得尤為明顯。據統計,目前我國每年用于民用煤炭消耗約為2.3億噸,其中蜂窩煤不足4000萬噸,80%的為原煤散燒。因此,對這些地方的民用爐灶加以控制是完全必要的。最終的解決方案是要盡可能減少民用爐灶的數量,實現統一供熱,并采用清潔能源。但是,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能力都還不能確保這一目標的實現。在現有條件下,一律禁止民用爐灶使用煤炭作為能源是不現實的。因此,本條規定,民用爐灶可以使用煤炭,但是不能直接燃用原煤,而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固硫型煤,以盡可能減少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這也是對民用爐灶實施的過渡性替代方案。當然,使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是最終的出路。《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規定,“到2000年,大、中城市要實現市區內民用爐灶燃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潔燃料。”目前,全國有109個城市制定了規劃,采取各種方法逐步停止原煤散燒。這里所說的“固硫型煤”,是指用煤粉、煤泥、焦粉壓制而成的快狀燃料。這種燃料在壓制過程前添加了粘結劑(提高型煤的強度)、固硫劑(減少二氧化硫排放量)、助燃劑(提高熱值和燃燒效率),以提高煤炭的利用率,減少對大氣環境的污染。
第三十條 新建、擴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必須建設配套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屬于已建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治理。
國家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脫硫、除塵技術。
企業應當對燃料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釋義】 本條是對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和國家有關鼓勵政策的規定。
本條強化了對有關企業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和除塵的要求。對新建、擴建的有關企業,不論是否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都應當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對于位于兩控區內已建的企業,如果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就不再屬于采取控制措施的問題,而應當限期治理。另外,本條還對氮氧化物的控制擴大其適用范圍,只要是燃料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氮氧化物,企業都應當采取控制措施。
本條規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對新建、擴建企業的要求
本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擴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必須建設配套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根據這一規定:
1.本款規定適用于所有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火電廠或者其他排放二氧化硫的大中型企業對大氣污染的分擔率相當高,尤其是酸雨的產生,主要來自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排放的二氧化硫。另外,這些企業資金和技術相對雄厚,如果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要求其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是基本可行的。
從立法本意來看,作這樣的規定還隱含著一個煤炭政策引導的目的。目前我國的能源消費結構仍然以煤炭為主,這一格局在短時期內不可能有根本性的變化。在城市能源消耗中,煤炭占了70-80%,而且大多數為工業和民用部門直接燃用,轉化為電能的比例還不高,這是導致嚴重的煤煙型污染的重要原因。我國每年高硫煤的產量約占煤炭總產量的7%。由于各種原因,低硫煤大多數作為電廠等大中型企業的生產原料加以使用,民用煤炭反而多是中、高硫煤。從實際情況看,要求居民對使用的煤炭進行脫硫、除塵處理是不現實的,而真正具有處理的能力的企業卻不需要對煤炭進行脫硫、除塵處理,這種不盡合理的能源消耗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大氣環境的污染。因此,本法對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作出了強制性的要求,凡屬新建、擴建上述企業的,就應當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從而發揮法律的引導功能,促使這部分企業多用高硫煤,將低硫煤轉至民用。
2.只有新建、擴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才適用本款規定,已經建成的企業,不適用本款的規定。對已經建成的企業,一部分將通過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來解決,不在本條第二款規定范圍內的已建成的企業,法律沒有提出義務性的要求。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數量較大,企業之間差別也很大。不同的企業,其經濟條件和技術能力有著本質的差別。而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裝置需要相當大的資金。一律要求所有的上述企業都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執行中可能會有一定的問題。有的的老企業近年來面臨著諸多問題,一旦要耗費龐大的資金來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裝置,企業根本無法承受。考慮到這種實際情況,法律只對新建和擴建的企業提出了要求。當然,這并不等于說這些企業就可以無限制地排污,它們也要遵守本法第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采取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達到規定的標準。
3.要求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和除塵措施的企業,是那些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這是適用本款規定的限制性條件。本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這是對所有排污者提出的基本要求。不能做到這一要求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法律規定了一系列相應的措施,促使有關企業、單位和個人實現達標排放。在這一原則要求下,衍生出一整套對排污者的控制措施。這是理解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核心。本款的規定不過是在一個方面的具體化。另外,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了總量控制制度。對有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因此,如果有關企業可以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不適用本款規定。
二、對“兩控區”內已建企業的要求
本條第二款規定,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屬于已建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治理。根據這一規定:
1.如前所述,本條第一款所規范的是新建、擴建的企業,至于已經建成的企業,則分為兩種情況加以解決。一種是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的企業,適用本款的規定;另一種是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外的企業,只適用本法第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因此,適用本款規定的企業,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已經建成的,新建和擴建的企業不適用本款規定;二是必須位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本條第一款針對的是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而第二款所針對的則是所有類型的企業,不僅僅是火電廠或者大中型企業。
2.本款規定體現了對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企業的特殊要求,這也是對“兩控區”實行特殊大氣污染防治政策的體現,同時也是“兩控區”內嚴重的大氣污染導致的必然結果。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除以熱定電的熱電廠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區及近郊區新建燃煤火電廠。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電廠,必須建設脫硫設施。現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電廠,要在2000年前采取減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脫硫設施或者采取其他具有相應效果的減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污染嚴重的企業,必須建設工藝廢氣處理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減排措施。這與本款的規定都是相一致的。
3.適用本款規定的必須是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未超標的,不適用本款規定。
4.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屬于已建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治理。這一規定比原法的規定更加嚴格,一旦發生,就不再是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設施的問題,而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條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行限期治理。當然,治理的措施仍然可以包括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措施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
三、國家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脫硫、除塵技術
考慮到脫硫、除塵技術對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要意義,本條第三款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國家鼓勵有關企業采用先進的脫硫除塵技術,盡可能減少排放的污染物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這種先進的技術,不論來自國外還是由國內自行開發的,只要符合一定的技術領先要求,國家都給予鼓勵,必要時可以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四、企業應當對燃料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企業生產過程中,除了產生二氧化硫、煙塵、粉塵等污染物外,氮氧化物也是不可忽視的的污染物。氮氧化物主要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能刺激呼吸器官,引起急性毒作用和慢性毒作用,影響和危害人體健康。氮氧化物還能和大氣中的其他污染物發生光化學反應形成光化學煙霧污染。二氧化氮在大氣中經氧化變成硝酸,是造成酸雨的原因之一,它還可以使平流層中臭氧減少,從而增加到達地球的紫外線輻射量。氮氧化物主要來源于各種燃料在高溫下的燃燒以及硝酸、氮肥、炸藥和染料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氮氧化物廢氣造成的,其中以燃料燃燒排出廢氣造成的污染最為嚴重。因此,本款規定,企業應當對燃料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氮氧化物的防治途徑一般有兩種,一是排煙脫氮,二是控制氮氧化物的產生。
第三十一條 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采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
【釋義】 本條是對防止煤炭、砂石、灰土等物料存放造成大氣污染的規定。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是產生粉塵污染的重要原因,有的還容易自燃。習慣上,我們將粒徑在1-75微米的顆粒稱為粉塵,它主要由工業生產上的破碎和運轉作業所產生。空氣中大量的粉塵堆積,不僅造成資源的浪費,還會導致或者加重呼吸系統的疾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必須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根據本條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上述物質的,必須采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只適用于人口集中地區。所謂人口集中地區,一般是指人口居住、通行的密度較高,需要對大氣污染進行特殊控制的區域,比如居民住宅區、學校、醫院、辦公密集地區、商業中心區等等。在上述區域內,一旦產生大氣污染或者煤炭等產生自燃,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和對社會的影響將會遠大于其他地區。有鑒于此,法律規定對在上述地區存放煤炭等易自燃、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質,應當嚴加控制。
本條將原法中的“石灰”改為“砂石、灰土等物料”,擴大了法律的適用范圍,主要是考慮到實際中產生粉塵污染的砂土類物質不僅僅是石灰,還包括其他砂石、灰土。為了更好地控制揚塵污染,修訂后的法律決定作上述修改。
煤矸石是指洗煤廠的洗矸、煤炭生產中的手選矸、半煤巷和巖巷掘進中排出的煤和巖石以及和煤矸石一起堆放的煤系之外的白矸等的混合物,它是礦業固體廢物的一種。煤矸石棄置不用,不僅占用大片土地,其中的硫化物逸出或者浸出會污染大氣、農田和水體。矸石山容易自燃引發火災,或者在雨季崩塌,淤塞河流造成危害。我國目前積存煤矸石達10億噸以上,每年還將增加1億噸。煤渣是工業固體廢物的一種,主要是煤炭燃燒剩余物。煤渣棄置堆積,不僅占用土地,釋放含硫氣體污染大氣,甚至會自燃起火。
違反本條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給予處罰。
對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規劃,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釋義】 本條是對煤炭開采方面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規定。
本條規定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一、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
煤炭是我國能源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城市能源消耗仍然是以煤炭為主,一般占整個能源消耗的70-80%。這種能源結構決定了我國的大氣污染以煤煙型為主。目前,全國燃煤產生的二氧化硫約占總量的70%以上。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年耗煤量達2800多萬噸,其中所用的煤炭大多是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炭,由此燃燒排放出來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致使大氣污染指標居高不下。在能源結構短期內無法根本改變的情況下,推行煤炭的清潔利用就顯得尤為重要。考慮到這種情況,本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所謂煤炭洗選,是指通過一些機械方法脫除煤種的礦物質,并按需要分成不同質量、規格的產品。煤炭洗選是我國發展潔凈煤的源頭技術,其技術成熟,運行成本低。常規的物理選煤可除去60%的灰份和40%-70%的黃鐵礦硫。經過洗選的煤炭還可以大大提高燃燒效率,并減少污染物排放和無效運輸。據有關資料顯示,入洗1億噸原煤一般可以減少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100-150萬噸。目前,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的原煤入洗率還不足1/4,大量的原煤處在直接燃燒的狀態,既浪費了資源又增加了環境壓力。因此,國家將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積極推行煤炭的洗選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促進潔凈煤技術的推廣和使用。
二、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
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炭對我國大氣環境的危害相當嚴重。所謂高硫份,根據國家煤炭行業部門的技術準則要求,一般是指含硫量在3%以上的煤炭,含硫量在2%-3%之間的屬于中高硫煤,1%以下的屬于低硫煤。目前我國中高硫煤的產量約為9600萬噸,為全國煤炭總產量的7%。對高硫煤的開采進行限制,可以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20%左右。因此,對高硫煤的開采進行限制,既有必要,在經濟上也是可以承受的。國家煤炭有關部門已經在這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考慮到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對大氣環境的嚴重污染以及煤炭洗選對防治大氣污染的重要意義,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兩種情況對煤礦的建設提出要求。
1.對于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必須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對所開采的煤炭進行洗選,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規定雖然著眼點在要求煤礦建設配套的洗選設施,但真正的目的是要求煤炭中的含硫份和含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違反這一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2.對于已經建成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規劃,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這一規定表明,國家對已經建成的煤礦,其要求是不同于新建的煤礦的。對新建煤礦的要求比對已建成煤礦的要求要嚴格。對于已經建成的煤礦,原則上是要求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規劃,在規定的期限內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減少所采煤炭的含硫份和含灰份。
三、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含放射性物質的煤礦,比如含鈾礦石,對大氣、水體和土壤都可能造成污染,進而危害人體健康。含砷的煤礦同樣對大氣、水體、土壤均可能產生污染,對人體健康也有嚴重危害。因此,對含這些有毒有害物質的煤礦,國家嚴格限制開采。如果煤礦中這些物質的含量超過了規定的標準,國家禁止開采。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釋義】 本條是對推廣清潔能源生產和使用以及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規定。
本條規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國家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目前,我國的城市能源消費結構仍然是以煤炭為主,一般占整個能源消耗的70-80%。以北京市為例,北京市年耗煤量達2800多萬噸,而且所用的大多是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炭,由此直接燃燒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致使城市大氣中這三項污染指標長期居高不下。為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就有必要采取措施,從改進城市能源結構入手,大力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徹底走出對煤的依賴,改為使用天然氣、電、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這對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有著重要意義。
二、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劃定和區域內的限制政策
本條第二款規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區域。改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這一規定是此次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新增的,是修訂的重點之一,下面將對這一規定作比較具體的介紹。
1.這一規定出臺的背景。
1999年8月,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請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中,將集中力量抓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的污染治理作為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這其中包括了一項內容,即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劃定禁煤區,限制直接燃用原煤,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制氣、電能或者其他清潔能源。這主要是考慮到以下因素:(1)我國城市大氣污染程度與以煤炭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有著直接的關系。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城市規模和城市人口的增長,特別是進入九十年代以來,由于城市中的能源結構沒有大的變化,致使大氣環境中主要污染物全國平均值呈上升趨勢。二氧化硫濃度年日均值逐年上升,已經超過國家標準中的三級標準限值,已屬于嚴重污染水平。總懸浮顆粒物濃度日均值有回升跡象,處于嚴重污染狀態。這方面,北京市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近幾年,北京市的煤炭消耗量維持在每年2800萬噸左右,占全市能源總消耗量的70%以上,尤其在規劃市區1040平方公里內,集中了全市50%的人口、80%的建筑、60%的工業產值、80%的能源消費。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加強了城市環境建設和污染治理,但市區內的大氣污染問題仍然顯得十分突出。1997年空氣中總懸浮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年日均值分別為每立方米371微克、125微克和133微克,分別超過國家空氣質量二級標準85.5%、108%和166%。遇到大霧逆溫天氣,污染物不易擴散,更加劇了大氣污染。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因大量燃用煤炭造成的嚴重大氣污染,結合我國能源的生產情況,逐步調整城市能源結構,特別是在城市中的某些區域禁止燃用煤炭,對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是十分必要的。(2)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北京、天津、成都、沈陽、鄭州、西安等許多大中城市開始使用天然氣。東海平湖油氣田將開始向上海供氣。準噶爾、柴達木、川渝、陜甘寧四大氣田向東輸氣干線也已動工。再加上液化石油氣、煤層氣、電及其他新能源的開發利用,對城市某些區域來說,禁止燃用煤炭是可能的。北京市為解決大氣污染問題,已在城區八個區內劃定了40片“無煤區”,總面積為105平方公里。上海市計劃將內環線內某些區域劃定為禁煤區,西安等其他城市也有類似計劃。基于上述兩點,第一審草案提出了劃定禁煤區的內容。
修訂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煤炭是我國的主要燃料,在采取洗選、固硫、脫硫和其他措施之后,仍然是可以使用的,本法不宜籠統規定劃定禁煤區,而應規定在一定區域內劃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根據這一意見,修訂后的法律對禁煤區的規定作了調整,改為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不過,其實質含義并未改變。
2.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劃定。
(1)劃定部門。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由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劃定,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機構,包括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均無權劃定上述區域。本法第十七條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只有那些依照第十七條規定屬于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范圍之列的城市,其人民政府才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由此也可以看出,本款的規定是與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是密切聯系的,是法律賦予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的特殊權限。
(2)劃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在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時,應當充分考慮到當地的實際情況,結合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技術開發能力、能源消費結構以及人民群眾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加以綜合研究,以確定是否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城市眾多,各地的情況差別很大,一律要求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既無可能,也無必要。因此,法律只規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而不是“應當”或者“必須”。這樣規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求各地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
(3)高污染燃料的確定。什么是“高污染燃料”,本條第二款規定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一般情況下,高污染燃料主要指的是煤炭。但是,煤炭本身的形態、類型也比較多,其成份、性質以及對大氣環境的污染程度有較大的差別,不能一律認為就是高污染燃料。是否屬于本條所說的高污染燃料,應當依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來確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通過發布名錄的方式具體規定哪些燃料屬于本條規定的高污染燃料。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能自行確定禁止銷售、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的范圍。
3.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內的限制性要求。
顧名思義,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就應當禁止高污染燃料的銷售和使用。也就是說,在上述區域內,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為將被視為非法。本條第二款對此還作了進一步的規定,要求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優質煤炭,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釋義】 本條是對國家鼓勵和支持煤炭清潔利用的規定。
眾所周知,煤炭在我國一次性能源生產和消費中占主導地位,在我國化石能資源的探明儲量中,煤炭占了92.2%。這一資源條件決定了我國以煤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在短時期內不可能有較大的改變。傳統的煤炭開發和利用技術對大氣環境產生了嚴重的不利影響,其中有80%以上的煤炭用于直接燃燒。據統計,1998年,我國二氧化硫排放2087萬噸,煙塵排放量1335萬噸,工業粉塵排放量1344萬噸。其中燃煤產生的二氧化硫約占總量的70%以上。因此,要從根本上控制嚴重的大氣污染,必須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大力發展和推廣煤炭的清潔利用,使用潔凈、高效的潔凈煤技術。這不僅是我國煤炭工業調整產業結構,實行綜合開發,提高煤炭利用率的有效途徑,也是解決煤炭開發利用造成環境污染,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對策之一。針對這種情況,本條規定,國家采取一系列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優質煤炭,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我國的潔凈煤技術是以煤炭洗選為源頭、以煤炭氣化為先導、以煤炭潔凈燃燒和發電為核心的技術體系。《中國潔凈煤技術“九五”計劃和2010年發展綱要》中,列出了14種技術作為我國發展潔凈煤技術的主要領域。其中煤炭洗選、型煤、水煤漿、煤層氣開發利用、煤矸石和礦井水綜合利用屬于煤炭開發、生產、加工過程中的潔凈煤技術;煤炭氣化、煤炭直接液化、循環流化床發電、煙氣凈化、工業爐窯、粉煤灰綜合利用等屬于煤炭深加工和有效利用方面的潔凈煤技術。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要做好以下工作:(1)大力發展煤炭洗選加工,提高煤炭入洗率;(2)推廣型煤技術,逐步限制散煤燃燒;(3)推廣動力配煤技術;(4)開發利用煤層氣資源;(5)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發展坑口電站,實現煤電聯營;(6)在大、中城市推行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逐步取消小鍋爐;(7)發展城市煤氣;(8)鼓勵發展先進煉焦技術。為此,國家給予政策扶持,這主要包括:制定技術引導政策;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工藝和設備;增加資金投入;給予稅收優惠;嚴格對排污行為的經濟和行政控制,減少以交費替代技術改造的現象等等。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在鍋爐產品質量標準中規定相應的要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鍋爐,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
【釋義】 本條是對鍋爐大氣污染防治的規定。
據測算,我國現有工業鍋爐約36.5萬臺,年耗原煤約3億噸,年排放煙塵超過1000萬噸,是影響我國大氣環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工業鍋爐的數量還會逐年遞增。預計到2000年工業鍋爐的年耗煤量將達到4億噸,年煙塵排放量將達到1500萬噸。為了加強對工業鍋爐煙塵污染的治理,1983年我國就發布了《鍋爐煙塵排放標準》,對工業鍋爐的煙塵污染控制提供技術指標。但是,隨著鍋爐數量的逐年增加,煙塵污染日益嚴重,原標準中規定的限值與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煙塵總量控制的要求已經不相適應。另外,原標準中沒有二氧化硫的控制指標,不能滿足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要求。因此,國家于1992年發布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對燃煤鍋爐最高允許煙塵和二氧化硫排放濃度、煙氣黑度及鍋爐初始排放最高允許煙塵濃度和煙氣黑度進行控制。據此,本法修訂時,對原第十九條作了修改。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燃煤鍋爐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提供了控制指標。比如,1992年8月1日起立項新安裝或更換的鍋爐,其大氣污染物控制標準為:(1)煙塵濃度,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為100mg/m3;在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為250mg/m3,特定工業區為350mg/m3。(2)二氧化硫濃度,燃煤含硫量≤2%的為1200mg/m3,燃煤含硫量>2%的為1800mg/m3。(3)煙氣黑度為1級林格曼黑度。
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符合一定標準的鍋爐,其最高允許煙塵濃度和煙氣黑度、二氧化硫排放濃度都應當達到規定的標準。為了落實這一規定,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在鍋爐產品質量標準中規定相應的要求。按照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提供的只是控制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指標,要從根本上控制鍋爐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還應當從鍋爐產品的制造、銷售或者進口著手,而這方面的內容是屬于產品質量監管范圍之列,國家規定由技術監督等部門負責。本條對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作這樣的規定,完全是考慮到我國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和區分不同控制手段的結果。也就是說,國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提出的要求,在鍋爐產品質量標準體系中增加有關控制污染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指標的內容,只有符合上述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包括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相關指標內容的鍋爐產品,才允許制造、銷售或者進口。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鍋爐,視為質量不合格產品,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違反者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統一解決熱源,發展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
【釋義】 本條是對發展集中供熱的規定。
發展城市集中供熱,有助于節約能源、綜合防治大氣污染。目前我國還有一些地區,采用分散的燃煤小鍋爐供熱,不僅使能源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還加重了大氣污染。針對這種城市供熱的實際情況,本條規定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統一解決熱源,發展集中供熱。與原法相比,增加了“在燃煤供熱地區”這一限制條件。這主要是考慮到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居民居住環境的進一步改善,一家一戶式的鍋爐式供熱在未來不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在經濟上可以承受,技術上可行,能源利用充分,不會造成大氣污染。法律不能完全不留下空間。但是,在燃煤供熱地區,以目前的經濟、技術水平來看,分散的小鍋爐供熱無論是從經濟的角度還是環境保護的角度,都是不可取的。因此,發展集中供熱還是這些地區解決大氣污染問題的最終辦法。
本條還規定,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這是因為如果某個地區已經建設了集中供熱的管網,如果再新建燃煤供熱鍋爐,不僅會使現有的管網得不到充分利用,還易導致重復建設,并可能加重大氣污染。因此,本條對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供熱鍋爐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違反這一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對這一問題也作了具體規定:城市新建工業區、新建住宅區以及老城區成片改造,應當實行熱電聯供;對不具備熱電聯供條件的,應當實行集中供熱;熱電聯供和集中供熱設施應當與建筑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對飲食服務企業限期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對未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大、中城市市區內的其他民用爐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潔能源。
【釋義】 本條是對大、中城市飲食服務企業和其他民用爐灶限期使用清潔能源的規定。
由于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的制約,我國大、中城市的大氣污染仍然以煤煙型為主。而以煤炭為能源的設施中,飲食服務等第三產業和民用的爐灶占了很大的一部分。本條的規定就是針對上述情形作出的。
一、對飲食服務企業的要求
本條第一款規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對飲食服務企業限期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根據這一規定:
1.本款規定僅適用于大、中城市。這里所說的大、中城市是指符合《城市規劃法》規定要件的城市。《城市規劃法》第四條規定,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
2.本條規定僅適用于大、中城市的飲食服務企業,即從事飲食行業或者其他服務行業的企業。工業企業和個人都不適用本條規定。
3.考慮到我國大城市和中等城市數量較多,各城市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和大氣環境污染狀況差別較大,如果在法律中直接規定各大、中城市一律要在一個統一的期限內使所有的飲食服務企業改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執行起來可能有較大的難度,實際上也很難做到。因此,法律將這一問題的決定權交給了各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各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規劃,要求有關飲食服務企業在規劃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當然,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這一職責,在充分考慮本地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和大氣環境污染程度的前提下,本著防治大氣污染、保護人民群眾生存和發展環境的精神,盡快制定相應的規劃,實現上述目標。
4.本條規定的清潔能源,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以及其他對大氣環境沒有污染或者污染很少的能源。
二、對民用爐灶的要求
本條第二款規定,對未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大、中城市市區內的其他民用爐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潔能源。根據這一規定:
1.本條規定只適用于大、中城市市區,城市郊區不適用本條規定。
2.適用本條規定的大、中城市不包括那些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劃定了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這是因為本條規定中,允許民用爐灶使用固硫型煤,而煤正是法律規定的高污染燃料中的一種。如果該城市劃定了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那么,在該區域內,煤就不再允許使用。因此,為了避免法條之間的沖突,本條規定只有那些未劃定或者無權劃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大、中城市,才應當要求市區內的民用爐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潔能源。至于那些劃定了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城市,這一問題已經通過劃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得到了解決。
3.本條規定只適用于民用爐灶,工業爐灶不在本條規定適用范圍之列。
4.我國各大、中城市人口集中,民用爐灶數量大而分散,長期使用煤炭作為主要能源,對大氣環境尤其是冬季的大氣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這一點在有冬季供暖任務的北方城市表現得尤為明顯。據統計,目前我國每年用于民用煤炭消耗約為2.3億噸,其中蜂窩煤不足4000萬噸,80%的為原煤散燒。因此,對這些地方的民用爐灶加以控制是完全必要的。最終的解決方案是要盡可能減少民用爐灶的數量,實現統一供熱,并采用清潔能源。但是,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能力都還不能確保這一目標的實現。在現有條件下,一律禁止民用爐灶使用煤炭作為能源是不現實的。因此,本條規定,民用爐灶可以使用煤炭,但是不能直接燃用原煤,而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固硫型煤,以盡可能減少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這也是對民用爐灶實施的過渡性替代方案。當然,使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是最終的出路。《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規定,“到2000年,大、中城市要實現市區內民用爐灶燃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潔燃料。”目前,全國有109個城市制定了規劃,采取各種方法逐步停止原煤散燒。這里所說的“固硫型煤”,是指用煤粉、煤泥、焦粉壓制而成的快狀燃料。這種燃料在壓制過程前添加了粘結劑(提高型煤的強度)、固硫劑(減少二氧化硫排放量)、助燃劑(提高熱值和燃燒效率),以提高煤炭的利用率,減少對大氣環境的污染。
第三十條 新建、擴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必須建設配套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屬于已建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治理。
國家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脫硫、除塵技術。
企業應當對燃料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釋義】 本條是對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和國家有關鼓勵政策的規定。
本條強化了對有關企業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和除塵的要求。對新建、擴建的有關企業,不論是否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都應當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對于位于兩控區內已建的企業,如果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就不再屬于采取控制措施的問題,而應當限期治理。另外,本條還對氮氧化物的控制擴大其適用范圍,只要是燃料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氮氧化物,企業都應當采取控制措施。
本條規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對新建、擴建企業的要求
本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擴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必須建設配套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根據這一規定:
1.本款規定適用于所有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火電廠或者其他排放二氧化硫的大中型企業對大氣污染的分擔率相當高,尤其是酸雨的產生,主要來自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排放的二氧化硫。另外,這些企業資金和技術相對雄厚,如果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要求其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是基本可行的。
從立法本意來看,作這樣的規定還隱含著一個煤炭政策引導的目的。目前我國的能源消費結構仍然以煤炭為主,這一格局在短時期內不可能有根本性的變化。在城市能源消耗中,煤炭占了70-80%,而且大多數為工業和民用部門直接燃用,轉化為電能的比例還不高,這是導致嚴重的煤煙型污染的重要原因。我國每年高硫煤的產量約占煤炭總產量的7%。由于各種原因,低硫煤大多數作為電廠等大中型企業的生產原料加以使用,民用煤炭反而多是中、高硫煤。從實際情況看,要求居民對使用的煤炭進行脫硫、除塵處理是不現實的,而真正具有處理的能力的企業卻不需要對煤炭進行脫硫、除塵處理,這種不盡合理的能源消耗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大氣環境的污染。因此,本法對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作出了強制性的要求,凡屬新建、擴建上述企業的,就應當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從而發揮法律的引導功能,促使這部分企業多用高硫煤,將低硫煤轉至民用。
2.只有新建、擴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才適用本款規定,已經建成的企業,不適用本款的規定。對已經建成的企業,一部分將通過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來解決,不在本條第二款規定范圍內的已建成的企業,法律沒有提出義務性的要求。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數量較大,企業之間差別也很大。不同的企業,其經濟條件和技術能力有著本質的差別。而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裝置需要相當大的資金。一律要求所有的上述企業都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執行中可能會有一定的問題。有的的老企業近年來面臨著諸多問題,一旦要耗費龐大的資金來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裝置,企業根本無法承受。考慮到這種實際情況,法律只對新建和擴建的企業提出了要求。當然,這并不等于說這些企業就可以無限制地排污,它們也要遵守本法第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采取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達到規定的標準。
3.要求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和除塵措施的企業,是那些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這是適用本款規定的限制性條件。本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這是對所有排污者提出的基本要求。不能做到這一要求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法律規定了一系列相應的措施,促使有關企業、單位和個人實現達標排放。在這一原則要求下,衍生出一整套對排污者的控制措施。這是理解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核心。本款的規定不過是在一個方面的具體化。另外,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了總量控制制度。對有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因此,如果有關企業可以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不適用本款規定。
二、對“兩控區”內已建企業的要求
本條第二款規定,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屬于已建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治理。根據這一規定:
1.如前所述,本條第一款所規范的是新建、擴建的企業,至于已經建成的企業,則分為兩種情況加以解決。一種是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的企業,適用本款的規定;另一種是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外的企業,只適用本法第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因此,適用本款規定的企業,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已經建成的,新建和擴建的企業不適用本款規定;二是必須位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本條第一款針對的是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而第二款所針對的則是所有類型的企業,不僅僅是火電廠或者大中型企業。
2.本款規定體現了對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企業的特殊要求,這也是對“兩控區”實行特殊大氣污染防治政策的體現,同時也是“兩控區”內嚴重的大氣污染導致的必然結果。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除以熱定電的熱電廠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區及近郊區新建燃煤火電廠。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電廠,必須建設脫硫設施。現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電廠,要在2000年前采取減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脫硫設施或者采取其他具有相應效果的減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化工、冶金、建材、有色等污染嚴重的企業,必須建設工藝廢氣處理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減排措施。這與本款的規定都是相一致的。
3.適用本款規定的必須是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未超標的,不適用本款規定。
4.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屬于已建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治理。這一規定比原法的規定更加嚴格,一旦發生,就不再是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設施的問題,而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條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行限期治理。當然,治理的措施仍然可以包括建設配套的脫硫、除塵措施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
三、國家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脫硫、除塵技術
考慮到脫硫、除塵技術對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要意義,本條第三款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國家鼓勵有關企業采用先進的脫硫除塵技術,盡可能減少排放的污染物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這種先進的技術,不論來自國外還是由國內自行開發的,只要符合一定的技術領先要求,國家都給予鼓勵,必要時可以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四、企業應當對燃料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企業生產過程中,除了產生二氧化硫、煙塵、粉塵等污染物外,氮氧化物也是不可忽視的的污染物。氮氧化物主要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能刺激呼吸器官,引起急性毒作用和慢性毒作用,影響和危害人體健康。氮氧化物還能和大氣中的其他污染物發生光化學反應形成光化學煙霧污染。二氧化氮在大氣中經氧化變成硝酸,是造成酸雨的原因之一,它還可以使平流層中臭氧減少,從而增加到達地球的紫外線輻射量。氮氧化物主要來源于各種燃料在高溫下的燃燒以及硝酸、氮肥、炸藥和染料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氮氧化物廢氣造成的,其中以燃料燃燒排出廢氣造成的污染最為嚴重。因此,本款規定,企業應當對燃料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氮氧化物的防治途徑一般有兩種,一是排煙脫氮,二是控制氮氧化物的產生。
第三十一條 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采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
【釋義】 本條是對防止煤炭、砂石、灰土等物料存放造成大氣污染的規定。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是產生粉塵污染的重要原因,有的還容易自燃。習慣上,我們將粒徑在1-75微米的顆粒稱為粉塵,它主要由工業生產上的破碎和運轉作業所產生。空氣中大量的粉塵堆積,不僅造成資源的浪費,還會導致或者加重呼吸系統的疾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必須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根據本條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上述物質的,必須采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只適用于人口集中地區。所謂人口集中地區,一般是指人口居住、通行的密度較高,需要對大氣污染進行特殊控制的區域,比如居民住宅區、學校、醫院、辦公密集地區、商業中心區等等。在上述區域內,一旦產生大氣污染或者煤炭等產生自燃,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和對社會的影響將會遠大于其他地區。有鑒于此,法律規定對在上述地區存放煤炭等易自燃、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質,應當嚴加控制。
本條將原法中的“石灰”改為“砂石、灰土等物料”,擴大了法律的適用范圍,主要是考慮到實際中產生粉塵污染的砂土類物質不僅僅是石灰,還包括其他砂石、灰土。為了更好地控制揚塵污染,修訂后的法律決定作上述修改。
煤矸石是指洗煤廠的洗矸、煤炭生產中的手選矸、半煤巷和巖巷掘進中排出的煤和巖石以及和煤矸石一起堆放的煤系之外的白矸等的混合物,它是礦業固體廢物的一種。煤矸石棄置不用,不僅占用大片土地,其中的硫化物逸出或者浸出會污染大氣、農田和水體。矸石山容易自燃引發火災,或者在雨季崩塌,淤塞河流造成危害。我國目前積存煤矸石達10億噸以上,每年還將增加1億噸。煤渣是工業固體廢物的一種,主要是煤炭燃燒剩余物。煤渣棄置堆積,不僅占用土地,釋放含硫氣體污染大氣,甚至會自燃起火。
違反本條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