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使用生豬產品監(jiān)督管理的通知(陽府辦〔2009〕38號)

   2011-04-29 425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就加強我市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使用生豬產品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目標,加強對使用生豬產品的管理
 
  (一)餐飲服務經營者(指酒店、賓館、茶餐廳、快餐店、大排檔、小食店等,下同)和集體伙食單位(指學校、幼兒園、醫(yī)院、工廠等企事業(yè)單位、建筑工地及機關團體集體飯?zhí)茫峦┍仨毷褂枚c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下同),不準使用未經定點屠宰或經定點屠宰但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
 
  (二)推行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使用生豬產品配送制度。支持鼓勵推行由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配送生豬產品給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配送生豬產品價格應隨行就市,并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必須建立生豬產品進貨索證、索票和驗收制度以及臺帳登記制度。負責生豬產品配送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要按照生豬產品使用單位的需求認真做好經營服務工作,并提供和出具相關的憑證。
 
  二、強化監(jiān)管,確保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使用生豬產品配送制度順利推行
 
  (一)明確職責,加大聯(lián)合執(zhí)法力度。各縣(市、區(qū))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加強生豬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衛(wèi)生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使用生豬產品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工作,督促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建立和完善使用生豬產品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和驗收制度以及設立臺帳登記制度;經貿部門負責對供應不合格生豬產品的定點屠宰企業(yè)進行查處;公安、工商、畜牧獸醫(y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其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對于跨地區(qū)、跨部門的大案要案,要搞好聯(lián)合執(zhí)法。
 
  (二)依法行政,嚴厲打擊私宰生豬違法行為。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發(fā)現(xiàn)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jié)輕微尚未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實施舉報獎勵制度,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作用。衛(wèi)生部門要建立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違規(guī)使用生豬產品舉報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開,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的舉報、監(jiān)督和投訴。凡舉報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的生豬產品違法案件,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并為其嚴格保密。
 
  三、強化輿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重視和發(fā)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宣傳國家生豬屠宰管理和肉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重點對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進行深入宣傳,提高經營者守法經營的自覺性,確保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為全面推進我市生豬屠宰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地區(qū):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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