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釋義】 本條是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范圍所作的規定。
一、政府作為定價主體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對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就是由政府作為定價主體制定價格,是政府對價格活動進行直接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政府的定價權在什么范圍內行使,也就是對哪些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直接關系到市場形成價格機制的正常運行,從而會影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的發揮,同時也關系到人民生活的穩定和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明確政府行使定價權的法律界限,促使政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制定價格,是非常必要的。這樣既可以為政府對價格進行適當干預提供法律保障,又可以規范政府的定價行為,減少政府定價的隨意性。按照本法第三條的規定,在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下,三種價格形式的基本格局是: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這一基本格局是實行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機制的必然結果,也是這一價格機制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保持這一基本格局,才能保證市場調節價格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所以,本法第三條所確定的三種價格形式的基本格局,就從總的數量上限制了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范圍,也就是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在各種商品和服務價格中的比重是占極少數的,或者說,政府只能對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行使定價權。為了避免過多的政府直接定價,防止政府不適當的擴大定價范圍,本條又進一步從種類上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范圍作了規定,明確了由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限于五大類商品和服務價格。
二、與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關系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商品,涉及的范圍很廣,幾乎包含大部分的工業品、農產品、生產資料、居民生活消費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在這一類商品中,大多數商品價格應當由市場競爭形成,實行市場調節價。但是,在這一類商品中,有極少數商品價格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非常重大,比如,有的商品價格的變動牽涉面非常廣,往往引起價格總水平的波動,還有的商品是生產和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其價格的變動直接影響到老百姓生活水平的穩定,因此,為了保證經濟運行的安全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穩定,政府可以對這些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當然,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商品的范圍并不是固定的,在不同的時期或者不同的地區都可能有所不同,有的時候種類多,范圍寬一些,也有的時候種類少,范圍窄一些,不論在哪種情況下,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價格,都應當只占這一類商品價格中的極少數。具體對這一類商品價格中的哪些商品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政府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狀況和人民生活穩定的需要來確定。
三、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這里所說的資源是指自然資源。在現代社會,由于人口的急劇增長和經濟的高速發展,自然資源的消耗劇增,資源的供應與社會需求相比呈現短缺,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人類活動使某些自然資源數量減少、枯竭和耗盡;二是自然資源和自然條件的貧化、退化和質變;三是自然資源的生態結構、生態平衡被摧毀或破壞。自然資源在被人類開發利用過程中所表現的這種特殊性,就是它的有限性、稀缺性,所以,我們說自然資源是稀缺的,可以稱為稀缺資源。有些商品本身就屬于某種自然資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氣等,還有些商品是直接以自然資源為原料生產出來的,如鋼材、水泥、木材等,這些商品都屬于資源稀缺的商品,在商品價格的形成上,也應當以市場形成價格為主。因為以市場調節為主的機制,具有強烈的激勵功能,它以利益為導向,促使人們加速資源的開發利用,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資源資產的增加和積累。然而,資源是人類共同的財富,資源的開發利用不但要注重經濟效益,還要有利于增進社會的共同利益,保證社會經濟長遠發展的需要,受資源稀缺的限制,這類商品價格完全任由市場調節,有時不但不會增加供給,反而會引起價格大幅度上漲,造成對資源的破壞。因此,在資源的開發利用方面,國家的管理仍然是不可缺少的,政府對一部分資源稀缺的商品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就是國家管理資源的一種重要手段。當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調節機制在配置資源上起主要的、基礎性的作用,所以,對資源稀缺的商品價格,多數實行市場調節價,只有少數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四、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自然壟斷是指由于資源條件、技術條件或者規模經濟效益的制約而排除競爭形成的壟斷。因資源條件而形成的壟斷主要是指某些稀缺資源的貯藏地特別集中導致的壟斷,但這種情況現在已不多見。在現代社會,由于獨占某項技術而獨占市場,或者由于規模經濟效益遠遠大于競爭所帶來的效益而導致的壟斷,是最常見的自然壟斷。以供電電網為例,大電網可把分散的發電站和用戶聯結起來共用一個網絡,從而直接降低了供電成本;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用戶具有不同的負荷曲線,大電網可充分利用用戶負荷曲線的分散性,從而提高電網的負荷率;電網規模越大,調峰能力越強,系統安全運行就越有保證。所以,競爭再有效,也難以與獨家經營產生的巨大的規模經濟效益相匹敵,更無法彌補網絡重復建設所造成的巨大浪費。目前世界各國的輸、配電網絡經營都形成了區域性獨家壟斷的產業組織形式,有的是企業間自愿聯合的結果,有的是國家干預的產物。在自然壟斷經營的領域,經營者缺乏競爭的壓力,容易忽視效率和產品質量,并且易于利用壟斷地位制定壟斷價格,謀求高額利潤。因此,對于這種不能通過競爭形成的商品價格,政府應當進行直接管理,這就是對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五、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公用事業通常是指適應社會公眾的物質生活的共同需要而經營的事業。如公共汽車、地鐵、自來水、煤氣供應、電話、出租汽車、郵政等。公用事業服務是人們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服務價格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某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其變動往往會影響到人們的基本生活水平,甚至會影響到社會安定。因此,對公用事業價格不能完全任由市場調節,對于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應當由政府進行必要的管理。
六、公益性服務價格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公益性服務是為社會公眾或者公眾中某些特定的對象提供的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服務。如學校、公園、博物館、醫院等。公益性服務主要受社會公益原則的分配,不完全受市場自發調節。尤其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往往涉及社會道德,把它們納入政府管理的范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比較妥當。
七、政府在本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范圍內,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具體對哪些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這是因為價格管理是為經濟發展服務的,在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價格管理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會有所不同,相應地,需要由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也會有區別。在由法律確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基本范圍的前提下,授權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來確定具體在什么時間、哪些地區、對哪幾種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比較靈活,既有利于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又便于政府及時對價格進行適度干預。按照本條的規定,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對這一規定范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全部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也可以根據需要只對其中極少數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但是,政府制定的價格應當盡可能縮小到必要的限度之內,在任何時候,政府都不能超出本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范圍制定價格。
第十九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釋義】 本條是對定價目錄的制定權限以及定價目錄的法律地位所作的規定。
一、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這一規定明確了定價目錄的法律地位,主要包含以下幾層意思:一是,政府對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制定定價目錄,也就是應當通過一種規范的書面文件來確定政府定價權的有效范圍。二是,定價目錄是政府劃分制定價格的權限和確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的行政文件,分為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兩級,它的內容主要包括:政府制定價格的商品的品名、規格、等級、型號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負責制定價格的政府部門,具體的價格形式,定價內容,政府制定價格的實施范圍。三是,定價目錄是價格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的具體體現形式,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定價目錄所確定的價格管理權限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行使定價權,不能超越定價目錄的規定制定價格,如果超越了定價目錄的規定行使定價權,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定價目錄是政府對價格進行直接管理的重要依據,制定定價目錄是價格管理工作的一項基本內容。按照本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這表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在價格管理方面負有研究、擬定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規章等,指導、監督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管理工作的職責。由于中央定價目錄中所規定的內容涉及到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或服務的種類,需要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整體情況來確定,同時,中央定價目錄所規定的價格管理權限又涉及到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國務院各部門之間、地方政府各部門之間及各級政府部門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所以,中央定價目錄應當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經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公布。
三、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地方定價目錄是地方政府價格管理工作的具體依據,它規定的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內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按照本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所以,地方定價目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
四、地方定價目錄應當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這里面包含三層意思:一是,地方定價目錄中規定的政府管理價格的商品和服務的種類,應當在中央定價目錄中規定的政府管理價格的商品和服務項目范圍之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超越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政府管理價格的商品和服務的范圍制定地方政府管理價格的商品和服務種類。二是,中央定價目錄中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分工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商品或服務的品名、類別、規格、等級、型號、具體的價格形式、定價內容、政府制定價格的實施范圍,制定地方定價目錄。三是,中央定價目錄明確規定屬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管理的商品或服務價格,不得列入地方定價目錄。
五、地方定價目錄制定后,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這是因為制定地方定價目錄,要確定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范圍內對哪些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劃分地方政府制定價格的權限,關系到整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范圍內經濟發展的總體情況和要求,同時還涉及到省級人民政府與省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之間、省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所以,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地方定價目錄進行審核,確定目錄所規定的內容是否符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需要,是否可行。
六、地方定價目錄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應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并經審定后公布。價格是聯結社會經濟活動的紐帶,它對經濟的影響是非常廣泛的,不受區域限制。一個省的價格管理政策和價格水平,往往會對毗鄰地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以至于對周邊地區的經濟發展、市場秩序造成影響。為了避免不同地區之間同種類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管理形式、價格水平等不同而引起市場混亂,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價格政策進行協調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每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定價目錄制定后,在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都應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一方面是從全國的經濟發展綜合平衡的角度和價格銜接的角度去審核,另一方面也是審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定價目錄是否符合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地方定價目錄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這是一項禁止性規定,這樣規定的目的是減少各級政府對價格的層層干預,避免政府定價權不適當的擴大,保障經營者的定價權利,保證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包括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這三級人民政府都無權制定定價目錄。
第二十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釋義】 本條是對定價目錄的適用范圍所作的規定
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具體地講,這里面又包括四層含義:其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具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一方面為了適應政府對價格進行管理和調控的需要,應當保證政府必要的定價權,另一方面為了防止政府不適當的干預影響市場機制有效發揮作用,也有必要對政府的定價權進行嚴格的限制。按照本條規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市、縣人民政府沒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權,就是對政府的定價權從行使權力的主體上作了限制。其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定價目錄規定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范圍內,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得違反定價目錄的規定,任意擴大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范圍。其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價格分工管理權限,制定價格。具體講就是,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市、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可以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在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中,對有些商品和服務價格,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負責管理,那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就應當共同負責制定這些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對于定價目錄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單獨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其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就應當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一家制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門,都不得超越定價目錄規定的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其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在定價目錄規定的管理范圍內實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的是在全國范圍內實行,有的只在部分地區或者若干城市實行,也有的是不分區域而按照行業范圍或者企業類型或者商品性質進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在本級政府所轄的行政區域范圍內實行;市、縣人民政府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只能在本市、縣政府所轄的行政區域范圍內實行。
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的規定制定屬于重要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批準。這里所謂“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相對于中央定價目錄中其他品種、類別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來說,對國民經濟整體的發展有重要影響或者對人民生活有普遍影響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具體哪種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報國務院批準,有的已由法律作出了規定,如郵政法第十五條規定,“郵政業務的基本資費,由國務院批準”,鐵路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鐵路的旅客票價率和貨物、包裹、行李的運價率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擬定,報國務院批準”,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未作規定的,可以由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根據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穩定的需要確定,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價格時,應當按照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我國地域廣闊,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有的市、縣發展水平不同,有的市、縣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也有很大差別。對于有些需要由政府管理的價格,如市、縣范圍內地產地銷的商品、小農藥、小化肥的價格以及市、縣范圍的自來水供水收費、小公園門票等,一律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定價,既不必要,也不適應不同發達程度地區對政府管理價格的不同需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相應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可以發揮市、縣政府在價格管理中的作用,也宜于使有關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與當經濟發展相適應,符合當地實際情況。這里需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市、縣人民政府的定價權是省級人民政府授予的,這種定價權是一種有限制的定價權,經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在授權期間和授權范圍內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得超越授權的期間和范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第二,是否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省經濟運行情況和價格管理的需要自行決定。第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內授予市、縣人民政府定價權限,不能超越定價目錄的規定進行授權。
第二十一條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釋義】 本條是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依據以及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構成所作的規定。
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基本依據是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成本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物質資料耗費和勞動耗費的總和,是制定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的最低經濟界限。如果價格低于成本,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耗費的物質資料的價值和勞動的價值就不能得到補償,簡單的再生產就無法維持下去。所以,不僅經營者制定價格需要依據生產經營成本,政府制定商品和服務價格,也應當以生產經營成本為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可以分為個別成本和社會平均成本,不同的經營者生產同種商品或者提供相同的服務各自的生產經營成本,屬于個別成本,個別成本因經營者生產經營條件和管理水平、技術水平等差異,是千差萬別的,有的甚至是高低懸殊,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能以個別成本為依據。社會平均成本是指一定生產技術條件下生產某種商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的平均成本,它是生產同種商品或者提供相同服務的不同經營者的個別成本的加權平均數。社會平均成本從總體上反映了在正常生產、合理經營的條件下生產某種商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的社會必要勞動耗費,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以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為依據。這里應當注意的是,對于經營者定價,沒有要求以社會平均成本為依據,因為政府與經營者定價的條件不一樣,經營者是難以獨立去計算社會平均成本的,只能以個別成本為依據制定價格,將產品投入市場后,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在這種條件下反映出社會平均成本。
二、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市場供求狀況。在成本確定的情況下,市場供求是影響價格圍繞價值波動的決定因素。市場供過于求時,價格就會下跌;市場供小于求時,價格就會上漲;市場供求平衡時,價格就會與價值相等,比較平穩。可以這樣說,價值能否通過價格獲得實現,要由市場供求狀況來決定。這反映了價值規律的要求。在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政府的力量是發揮重要作用的,但是不能忽視市場的力量,必須要考慮市場供求狀況,要符合價值規律。依據市場供求狀況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具體有三層含義:一是,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能夠反映市場供求狀況,適應市場供需雙方的需要;二是,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隨市場供求變化而及時調整;三是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能夠合理有效的調節市場供求。
三、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考慮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要求。這就是說,政府制定價格應當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要有利于各行各業生產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要求體現在政府根據市場經濟規律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方針上。比如,國家產業政策指出不同時期國家鼓勵和限制發展行業的重點及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政府在定價時就應予以考慮。又如,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我國一貫堅持的方針,政府在制定價格或者調整價格時,就需要測算有關價格變動對價格總水平的影響,掌握好價格升降變化的幅度和范圍,盡可能減少價格調整給經濟和社會帶來的消極影響。因此,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進行。
四、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考慮社會承受能力。所謂社會承受能力,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消費者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是指經營者的承受能力。政府在制定價格時,應當兼顧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的承受能力。消費者的承受能力主要表現為消費者的實際購買力或消費水平。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費者對價格變動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高收入者承受能力強,低收入者承受能力弱,價格定得過高,收入水平低的消費者就承受不起,就會放棄消費或購買,市場需求量就相應減少。所以,政府在提高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應當主要考慮消費者的承受能力,應當盡量使大多數消費者的需求能夠得到滿足。經營者的承受能力主要是指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的能力。經營者因生產經營規模、技術條件、管理水平等差異,對價格變動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效益好的經營者承受能力強一些,效益差的承受能力弱一些。價格定得過低,一些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成本得不到補償,就無法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所以,政府在降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應當主要考慮經營者的承受能力,要使經營者能夠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能力,并能獲得合理的利潤。
五、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中應當包含合理的差價。差價又稱商品差價,是指一種商品,由于購銷環節、購銷地區、購銷時間或數量不同而形成的價格差額。差價中包含合理的利潤,有的還包含法定的稅金。差價是商品在從生產進入流通,直到進入消費領域的運動過程中,產生了價值和效用的變化而形成的價格差別,實質上是商品部分價值的貨幣表現。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合理的差價。
差價主要分為四種,一是購銷差價,這是指同一商品在同一時間、同一產地,購進價格和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商品價格之間的購銷差價,主要是由經營者從事商品收購、運輸、儲存和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流通費用和合理利潤構成。正確核定購銷差價,關系到正確處理工業與商業、農業與商業以及國家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因此,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二是批零差價,這是同一種商品,在同一市場、同一時間,由于成交數量不同在不同批量商品價格間所形成的差額。實行合理的批零差價,是協調批發和零售企業以及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關系,保證商品從生產環節安全、快捷地到達消費環節,使其效用和價值充分實現的重要條件。合理的購銷差價和批零差價是控制銷售價格水平的重要工具。三是地區差價是由于同種商品從產地運往銷地,經營者需要支付一定的運輸費用以及在運期間的利息和損耗等,從而形成了地區差價。實行合理的地區差價,有利于促進地區之間的商品流通,擴大地區之間的經濟技術交流,有利于生產力合理布局。四是季節差價,這是指同一種商品,在同一市場,不同季節,價格之間的差額。實行合理的季節差價,有利于季節性商品的生產、流通和儲存,緩解生產和消費的季節性波動,保證季節性商品的市場供應的均衡。
第二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帳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釋義】 本條是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開展價格、成本調查的程序所作的規定
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這是政府制定價格的一項必要程序。
價格是反映市場供求的,又可以調節市場供求。通過對價格的調查,可以了解市場供求狀況及其變化趨勢,制定合理的價格。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在價格體系中,國民經濟各部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及其比例關系,形成不同價格之間的比價關系;同一種商品在流通的各個環節又形成了不同價格之間的差價關系。一種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變動,勢必會牽動相關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變動,從而可能會影響到有關商品或服務價格之間的比價關系和差價關系。所以,政府在制定某一種商品或服務價格時,一方面要對該種價格的現狀、該種價格及有關價格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變動情況、變動趨勢進行調查研究,另一方面還應當對有關商品或服務價格之間的比價、差價關系以及與價格相關的經濟條件、對價格的社會承受能力等進行調查。政府通過價格調查可以掌握豐富的價格信息,運用這些信息分析測算不同價格水平下不同的供給與需求數量,確定反映供求均衡狀態時的均衡價格,作為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參考。
進行成本調查,也是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所必需的,這樣可以弄清生產經營成本,為政府制定價格提供可靠的依據。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社會平均成本是政府制定價格的依據。社會平均成本是以個別成本為基礎計算出來的,所以,確定社會平均成本,就需要對經營者的個別成本進行調查。具體在進行成本調查時,應當針對各個項目進行,比如原料及主要材料的費用、生產用的燃料和動力費用、人工費用、廢品損失、輔助材料和設備維修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銀行利息、投資回收等,這樣才能準確地反映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耗費的情況。
負責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部門應當是在制定或調整價格時,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調查的具體方式和范圍可以由負責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部門確定。
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這是政府制定價格的一項重要程序。一種價格的變動、既會影響生產,又會影響消費,從而會引起不同地區、部門、單位、個人之間經濟利益的重新分配,所以,政府在制定價格時,應當廣泛征求意見,要聽取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費者、各行各業以及社會再生產各個環節的經營者、社會各界和各有關方面的代表從不同角度提出的意見,以便使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更加合理,具有可行性。
三、有關單位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帳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這是保證實施政府定價程序的一項重要條件。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為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而開展的價格、成本調查,屬于一種法律規定的調查項目,所以,有關單位作為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統計法的規定,依法履行如實提供統計資料的義務。在依法履行義務時,調查對象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真實、全面地反映有關情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了解價格、成本所必需的真實的帳簿、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不得拒絕提供情況或資料,也不得提供虛假的情況或資料。調查對象如果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如實提供統計資料的義務,就要依法受到處罰。按照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有前款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并可處以罰款。但對同一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已按照其他法律處以罰款的,不再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釋義】 本條是對政府定價聽證會制度所作的規定
一、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聽證會制度,是行政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是行政機關在將作出某項行政決定的過程中,為了向利益相關的當事人提供提出反對意見的機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有關人士對行政決定的方案進行審議的制度。這項制度對于規范政府的行政行為,提高政府決策的民主性,增加政府決策的透明度,都有重要作用。近幾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價格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國許多地方開始實行了政府定價聽證會制度。經過實踐,證明這項制度是可行的,所以,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同時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在價格法中確立了這項制度。依法確立政府定價聽證會制度,無論從價格制度上還是從價格立法上來看,都是一個重要進展,它使得政府制定價格的部門有義務廣泛征求意見,又使得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有權利提出自己的意見,這對于規范和完善政府定價程序,保護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提高政府定價的決策水平,增加其科學性,都具有實際意義。
按照本條的規定,需要舉行聽證會的價格首先是指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第二,可以進行聽證的價格范圍不限于本條列舉的三種價格,屬于是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有必要更多地聽取意見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也可以列入聽證的范圍;第三,對群眾切身利益沒有直接影響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制定價格時,可以不實行聽證會制度。
二、聽證會的主持單位應當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也就是不論按照定價目錄的規定是由哪個部位負責管理的價格,舉行聽證會都應當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這樣可以更加公正的聽取意見,防止有的部門將制定價格與自己的部門利益、局部利益相聯系。
三、聽證會的組成人員應當是包括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代表、專家等,也就是說聽證會征求意見的對象不但是政府有關部門,更重要的是應當包括利益將會受到政府所定價格影響的廣大群眾。因為作為利益相關的當事人,必須保障他們享有提出意見的權利。
四、舉行聽證會,主要是為了論證有關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必要性、可行性,這里面具體包括政府指導價、政府這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實際、是否符合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的利益等內容。參加聽證會的各方代表可以充分地發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公布后,由制定價格的部門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
【釋義】 本條是對公布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所作的規定。
一、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以后,應當向社會公布,使廣大的消費者、經營者都了解已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對于經營者來說,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是法定的義務,政府公布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可以使經營者明確自己的具體義務,便于履行義務。對消費者來說,了解不同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可以監督經營者依法履行義務,有利于消費者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政府部門來說,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并公布后,不得隨意改變。既使要調整,也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消費者、經營者可以進行監督,政府各部門之間也可以相互監督。所以,公布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也有利于監督政府定價行為,防止政府部門對價格的不適當干預。
二、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部門,應當負責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公布的具體期限和方式,法律未作規定,由制定價格的部門自行確定。定價目錄中規定的一般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關部門制定以后就可以公布,中央定價目錄中所列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公布的具體形式可以有多種,如可以同時采用報紙、廣播、電視、雜志等不同形式,也可以只采用其中的一種或幾種形式。
第二十五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價格水平,應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適時調整。
【釋義】 本條是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調整程序所作的規定。
一、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適時調整。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各種商品和服務中所含的價值量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是會變化的,相應地,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也會發生變動。同時,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價格在形成時還會受到市場供求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而這些因素也是經常處于變動中,而這些因素變動又必然影響價格形成,導致價格發生變動。由此可見,價格隨各種經濟因素的變動而變動,是客觀規律的內在要求。政府制定的價格,也要以價值為基礎,同樣也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如果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一成不變,就會造成有關商品或服務價格之間的比價、差價關系不合理,有時甚至嚴重地扭曲,對經濟產生阻礙。因此,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適時調整。
二、政府應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和價格水平。價格可以調節經濟,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政府在確定具體對哪些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具體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水平是多少時,必須依據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當經濟運行情況發生變化時,政府就應當適時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和價格水平,這樣才能使政府制定的價格發揮調節經濟的作用。在一定的社會經濟體制下,經濟運行情況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反映出來:經濟發展規模、速度、水平,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產值、比例,積累與消費的比例,市場價格總水平,人均國民收入水平,社會勞動生產率水平,市場總供給與總需求狀況,地區之間經濟水平發展的差距,等等。在經濟運行過程中,上述這些方面的情況發生變化,都會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和價格水平產生影響,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選擇適當的時機,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和價格水平進行調整。
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和價格水平,應當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由依法制定的定價目錄規定的,要調整具體適用范圍,就必須修訂定價目錄。而按照本法規定,只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才有權制定價目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因此,對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只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才有權調整,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無權調整。根據本法對政府定價權限的規定,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的調整可以分為以下兩個層次:一是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在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范圍內,調整中央定價目錄所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調整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當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擴大時,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在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具體適用范圍以內,相應擴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當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縮小時,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必須相應縮小地方定價目錄中規定的有關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在中央定價目錄未作修訂的情況下,省級人民政府不得超出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具體適用范圍,擴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水平,也應當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適時調整。具體就是,根據定價目錄的規定應屬于哪一級政府的哪個部門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就由哪個部門負責調整其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水平,任何政府部門都不能超越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和價格水平。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也應當遵守本法規定的政府定價程序。這就是說,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調整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應當舉行聽證會,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在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依法調整后,負責調整的部門應當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其他法律以及有關法規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程序還有具體規定的,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消費者、經營者可以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這是對消費者、經營者的建議權所作的規定,法律賦予消費者、經營者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的權利,可以促使他們關心價格管理,積極參與價格管理,體現了政府決策的民主性。同時,消費者、經營者從不同角度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可以使政府直接了解市場供需雙方的不同需要,有利于政府及時制定合理的調整方案,提高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可行性、科學性。
(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釋義】 本條是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范圍所作的規定。
一、政府作為定價主體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對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就是由政府作為定價主體制定價格,是政府對價格活動進行直接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政府的定價權在什么范圍內行使,也就是對哪些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直接關系到市場形成價格機制的正常運行,從而會影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的發揮,同時也關系到人民生活的穩定和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明確政府行使定價權的法律界限,促使政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制定價格,是非常必要的。這樣既可以為政府對價格進行適當干預提供法律保障,又可以規范政府的定價行為,減少政府定價的隨意性。按照本法第三條的規定,在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下,三種價格形式的基本格局是: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這一基本格局是實行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機制的必然結果,也是這一價格機制正常運行的必要條件。保持這一基本格局,才能保證市場調節價格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所以,本法第三條所確定的三種價格形式的基本格局,就從總的數量上限制了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范圍,也就是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在各種商品和服務價格中的比重是占極少數的,或者說,政府只能對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行使定價權。為了避免過多的政府直接定價,防止政府不適當的擴大定價范圍,本條又進一步從種類上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范圍作了規定,明確了由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限于五大類商品和服務價格。
二、與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關系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商品,涉及的范圍很廣,幾乎包含大部分的工業品、農產品、生產資料、居民生活消費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在這一類商品中,大多數商品價格應當由市場競爭形成,實行市場調節價。但是,在這一類商品中,有極少數商品價格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非常重大,比如,有的商品價格的變動牽涉面非常廣,往往引起價格總水平的波動,還有的商品是生產和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其價格的變動直接影響到老百姓生活水平的穩定,因此,為了保證經濟運行的安全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穩定,政府可以對這些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當然,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商品的范圍并不是固定的,在不同的時期或者不同的地區都可能有所不同,有的時候種類多,范圍寬一些,也有的時候種類少,范圍窄一些,不論在哪種情況下,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價格,都應當只占這一類商品價格中的極少數。具體對這一類商品價格中的哪些商品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政府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狀況和人民生活穩定的需要來確定。
三、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這里所說的資源是指自然資源。在現代社會,由于人口的急劇增長和經濟的高速發展,自然資源的消耗劇增,資源的供應與社會需求相比呈現短缺,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人類活動使某些自然資源數量減少、枯竭和耗盡;二是自然資源和自然條件的貧化、退化和質變;三是自然資源的生態結構、生態平衡被摧毀或破壞。自然資源在被人類開發利用過程中所表現的這種特殊性,就是它的有限性、稀缺性,所以,我們說自然資源是稀缺的,可以稱為稀缺資源。有些商品本身就屬于某種自然資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氣等,還有些商品是直接以自然資源為原料生產出來的,如鋼材、水泥、木材等,這些商品都屬于資源稀缺的商品,在商品價格的形成上,也應當以市場形成價格為主。因為以市場調節為主的機制,具有強烈的激勵功能,它以利益為導向,促使人們加速資源的開發利用,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資源資產的增加和積累。然而,資源是人類共同的財富,資源的開發利用不但要注重經濟效益,還要有利于增進社會的共同利益,保證社會經濟長遠發展的需要,受資源稀缺的限制,這類商品價格完全任由市場調節,有時不但不會增加供給,反而會引起價格大幅度上漲,造成對資源的破壞。因此,在資源的開發利用方面,國家的管理仍然是不可缺少的,政府對一部分資源稀缺的商品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就是國家管理資源的一種重要手段。當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調節機制在配置資源上起主要的、基礎性的作用,所以,對資源稀缺的商品價格,多數實行市場調節價,只有少數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四、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自然壟斷是指由于資源條件、技術條件或者規模經濟效益的制約而排除競爭形成的壟斷。因資源條件而形成的壟斷主要是指某些稀缺資源的貯藏地特別集中導致的壟斷,但這種情況現在已不多見。在現代社會,由于獨占某項技術而獨占市場,或者由于規模經濟效益遠遠大于競爭所帶來的效益而導致的壟斷,是最常見的自然壟斷。以供電電網為例,大電網可把分散的發電站和用戶聯結起來共用一個網絡,從而直接降低了供電成本;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用戶具有不同的負荷曲線,大電網可充分利用用戶負荷曲線的分散性,從而提高電網的負荷率;電網規模越大,調峰能力越強,系統安全運行就越有保證。所以,競爭再有效,也難以與獨家經營產生的巨大的規模經濟效益相匹敵,更無法彌補網絡重復建設所造成的巨大浪費。目前世界各國的輸、配電網絡經營都形成了區域性獨家壟斷的產業組織形式,有的是企業間自愿聯合的結果,有的是國家干預的產物。在自然壟斷經營的領域,經營者缺乏競爭的壓力,容易忽視效率和產品質量,并且易于利用壟斷地位制定壟斷價格,謀求高額利潤。因此,對于這種不能通過競爭形成的商品價格,政府應當進行直接管理,這就是對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五、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公用事業通常是指適應社會公眾的物質生活的共同需要而經營的事業。如公共汽車、地鐵、自來水、煤氣供應、電話、出租汽車、郵政等。公用事業服務是人們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服務價格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某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其變動往往會影響到人們的基本生活水平,甚至會影響到社會安定。因此,對公用事業價格不能完全任由市場調節,對于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應當由政府進行必要的管理。
六、公益性服務價格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公益性服務是為社會公眾或者公眾中某些特定的對象提供的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服務。如學校、公園、博物館、醫院等。公益性服務主要受社會公益原則的分配,不完全受市場自發調節。尤其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往往涉及社會道德,把它們納入政府管理的范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比較妥當。
七、政府在本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范圍內,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具體對哪些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這是因為價格管理是為經濟發展服務的,在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價格管理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會有所不同,相應地,需要由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也會有區別。在由法律確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基本范圍的前提下,授權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來確定具體在什么時間、哪些地區、對哪幾種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比較靈活,既有利于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又便于政府及時對價格進行適度干預。按照本條的規定,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對這一規定范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全部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也可以根據需要只對其中極少數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但是,政府制定的價格應當盡可能縮小到必要的限度之內,在任何時候,政府都不能超出本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范圍制定價格。
第十九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釋義】 本條是對定價目錄的制定權限以及定價目錄的法律地位所作的規定。
一、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這一規定明確了定價目錄的法律地位,主要包含以下幾層意思:一是,政府對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制定定價目錄,也就是應當通過一種規范的書面文件來確定政府定價權的有效范圍。二是,定價目錄是政府劃分制定價格的權限和確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的行政文件,分為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兩級,它的內容主要包括:政府制定價格的商品的品名、規格、等級、型號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負責制定價格的政府部門,具體的價格形式,定價內容,政府制定價格的實施范圍。三是,定價目錄是價格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的具體體現形式,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定價目錄所確定的價格管理權限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行使定價權,不能超越定價目錄的規定制定價格,如果超越了定價目錄的規定行使定價權,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定價目錄是政府對價格進行直接管理的重要依據,制定定價目錄是價格管理工作的一項基本內容。按照本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這表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在價格管理方面負有研究、擬定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規章等,指導、監督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管理工作的職責。由于中央定價目錄中所規定的內容涉及到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或服務的種類,需要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整體情況來確定,同時,中央定價目錄所規定的價格管理權限又涉及到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國務院各部門之間、地方政府各部門之間及各級政府部門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所以,中央定價目錄應當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經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公布。
三、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地方定價目錄是地方政府價格管理工作的具體依據,它規定的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內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按照本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所以,地方定價目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
四、地方定價目錄應當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這里面包含三層意思:一是,地方定價目錄中規定的政府管理價格的商品和服務的種類,應當在中央定價目錄中規定的政府管理價格的商品和服務項目范圍之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超越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政府管理價格的商品和服務的范圍制定地方政府管理價格的商品和服務種類。二是,中央定價目錄中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分工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商品或服務的品名、類別、規格、等級、型號、具體的價格形式、定價內容、政府制定價格的實施范圍,制定地方定價目錄。三是,中央定價目錄明確規定屬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管理的商品或服務價格,不得列入地方定價目錄。
五、地方定價目錄制定后,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這是因為制定地方定價目錄,要確定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范圍內對哪些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劃分地方政府制定價格的權限,關系到整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范圍內經濟發展的總體情況和要求,同時還涉及到省級人民政府與省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之間、省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所以,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地方定價目錄進行審核,確定目錄所規定的內容是否符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需要,是否可行。
六、地方定價目錄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應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并經審定后公布。價格是聯結社會經濟活動的紐帶,它對經濟的影響是非常廣泛的,不受區域限制。一個省的價格管理政策和價格水平,往往會對毗鄰地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以至于對周邊地區的經濟發展、市場秩序造成影響。為了避免不同地區之間同種類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管理形式、價格水平等不同而引起市場混亂,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價格政策進行協調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每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定價目錄制定后,在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都應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一方面是從全國的經濟發展綜合平衡的角度和價格銜接的角度去審核,另一方面也是審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定價目錄是否符合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地方定價目錄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這是一項禁止性規定,這樣規定的目的是減少各級政府對價格的層層干預,避免政府定價權不適當的擴大,保障經營者的定價權利,保證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包括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這三級人民政府都無權制定定價目錄。
第二十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釋義】 本條是對定價目錄的適用范圍所作的規定
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具體地講,這里面又包括四層含義:其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具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一方面為了適應政府對價格進行管理和調控的需要,應當保證政府必要的定價權,另一方面為了防止政府不適當的干預影響市場機制有效發揮作用,也有必要對政府的定價權進行嚴格的限制。按照本條規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市、縣人民政府沒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權,就是對政府的定價權從行使權力的主體上作了限制。其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定價目錄規定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范圍內,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得違反定價目錄的規定,任意擴大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范圍。其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價格分工管理權限,制定價格。具體講就是,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市、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可以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在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中,對有些商品和服務價格,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負責管理,那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就應當共同負責制定這些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對于定價目錄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單獨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其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就應當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一家制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門,都不得超越定價目錄規定的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其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在定價目錄規定的管理范圍內實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的是在全國范圍內實行,有的只在部分地區或者若干城市實行,也有的是不分區域而按照行業范圍或者企業類型或者商品性質進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在本級政府所轄的行政區域范圍內實行;市、縣人民政府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只能在本市、縣政府所轄的行政區域范圍內實行。
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的規定制定屬于重要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批準。這里所謂“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相對于中央定價目錄中其他品種、類別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來說,對國民經濟整體的發展有重要影響或者對人民生活有普遍影響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具體哪種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報國務院批準,有的已由法律作出了規定,如郵政法第十五條規定,“郵政業務的基本資費,由國務院批準”,鐵路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鐵路的旅客票價率和貨物、包裹、行李的運價率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擬定,報國務院批準”,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未作規定的,可以由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根據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穩定的需要確定,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價格時,應當按照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我國地域廣闊,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有的市、縣發展水平不同,有的市、縣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也有很大差別。對于有些需要由政府管理的價格,如市、縣范圍內地產地銷的商品、小農藥、小化肥的價格以及市、縣范圍的自來水供水收費、小公園門票等,一律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定價,既不必要,也不適應不同發達程度地區對政府管理價格的不同需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相應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可以發揮市、縣政府在價格管理中的作用,也宜于使有關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與當經濟發展相適應,符合當地實際情況。這里需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市、縣人民政府的定價權是省級人民政府授予的,這種定價權是一種有限制的定價權,經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在授權期間和授權范圍內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得超越授權的期間和范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第二,是否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省經濟運行情況和價格管理的需要自行決定。第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內授予市、縣人民政府定價權限,不能超越定價目錄的規定進行授權。
第二十一條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釋義】 本條是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依據以及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構成所作的規定。
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基本依據是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成本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物質資料耗費和勞動耗費的總和,是制定商品價格或者服務價格的最低經濟界限。如果價格低于成本,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耗費的物質資料的價值和勞動的價值就不能得到補償,簡單的再生產就無法維持下去。所以,不僅經營者制定價格需要依據生產經營成本,政府制定商品和服務價格,也應當以生產經營成本為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可以分為個別成本和社會平均成本,不同的經營者生產同種商品或者提供相同的服務各自的生產經營成本,屬于個別成本,個別成本因經營者生產經營條件和管理水平、技術水平等差異,是千差萬別的,有的甚至是高低懸殊,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能以個別成本為依據。社會平均成本是指一定生產技術條件下生產某種商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的平均成本,它是生產同種商品或者提供相同服務的不同經營者的個別成本的加權平均數。社會平均成本從總體上反映了在正常生產、合理經營的條件下生產某種商品或者提供某種服務的社會必要勞動耗費,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以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為依據。這里應當注意的是,對于經營者定價,沒有要求以社會平均成本為依據,因為政府與經營者定價的條件不一樣,經營者是難以獨立去計算社會平均成本的,只能以個別成本為依據制定價格,將產品投入市場后,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在這種條件下反映出社會平均成本。
二、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市場供求狀況。在成本確定的情況下,市場供求是影響價格圍繞價值波動的決定因素。市場供過于求時,價格就會下跌;市場供小于求時,價格就會上漲;市場供求平衡時,價格就會與價值相等,比較平穩。可以這樣說,價值能否通過價格獲得實現,要由市場供求狀況來決定。這反映了價值規律的要求。在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政府的力量是發揮重要作用的,但是不能忽視市場的力量,必須要考慮市場供求狀況,要符合價值規律。依據市場供求狀況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具體有三層含義:一是,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能夠反映市場供求狀況,適應市場供需雙方的需要;二是,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隨市場供求變化而及時調整;三是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能夠合理有效的調節市場供求。
三、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考慮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要求。這就是說,政府制定價格應當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要有利于各行各業生產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要求體現在政府根據市場經濟規律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方針上。比如,國家產業政策指出不同時期國家鼓勵和限制發展行業的重點及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政府在定價時就應予以考慮。又如,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我國一貫堅持的方針,政府在制定價格或者調整價格時,就需要測算有關價格變動對價格總水平的影響,掌握好價格升降變化的幅度和范圍,盡可能減少價格調整給經濟和社會帶來的消極影響。因此,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進行。
四、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考慮社會承受能力。所謂社會承受能力,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消費者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是指經營者的承受能力。政府在制定價格時,應當兼顧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的承受能力。消費者的承受能力主要表現為消費者的實際購買力或消費水平。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費者對價格變動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高收入者承受能力強,低收入者承受能力弱,價格定得過高,收入水平低的消費者就承受不起,就會放棄消費或購買,市場需求量就相應減少。所以,政府在提高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應當主要考慮消費者的承受能力,應當盡量使大多數消費者的需求能夠得到滿足。經營者的承受能力主要是指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的能力。經營者因生產經營規模、技術條件、管理水平等差異,對價格變動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效益好的經營者承受能力強一些,效益差的承受能力弱一些。價格定得過低,一些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成本得不到補償,就無法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所以,政府在降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應當主要考慮經營者的承受能力,要使經營者能夠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能力,并能獲得合理的利潤。
五、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中應當包含合理的差價。差價又稱商品差價,是指一種商品,由于購銷環節、購銷地區、購銷時間或數量不同而形成的價格差額。差價中包含合理的利潤,有的還包含法定的稅金。差價是商品在從生產進入流通,直到進入消費領域的運動過程中,產生了價值和效用的變化而形成的價格差別,實質上是商品部分價值的貨幣表現。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合理的差價。
差價主要分為四種,一是購銷差價,這是指同一商品在同一時間、同一產地,購進價格和銷售價格之間的差額。商品價格之間的購銷差價,主要是由經營者從事商品收購、運輸、儲存和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流通費用和合理利潤構成。正確核定購銷差價,關系到正確處理工業與商業、農業與商業以及國家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因此,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二是批零差價,這是同一種商品,在同一市場、同一時間,由于成交數量不同在不同批量商品價格間所形成的差額。實行合理的批零差價,是協調批發和零售企業以及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關系,保證商品從生產環節安全、快捷地到達消費環節,使其效用和價值充分實現的重要條件。合理的購銷差價和批零差價是控制銷售價格水平的重要工具。三是地區差價是由于同種商品從產地運往銷地,經營者需要支付一定的運輸費用以及在運期間的利息和損耗等,從而形成了地區差價。實行合理的地區差價,有利于促進地區之間的商品流通,擴大地區之間的經濟技術交流,有利于生產力合理布局。四是季節差價,這是指同一種商品,在同一市場,不同季節,價格之間的差額。實行合理的季節差價,有利于季節性商品的生產、流通和儲存,緩解生產和消費的季節性波動,保證季節性商品的市場供應的均衡。
第二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帳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釋義】 本條是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開展價格、成本調查的程序所作的規定
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這是政府制定價格的一項必要程序。
價格是反映市場供求的,又可以調節市場供求。通過對價格的調查,可以了解市場供求狀況及其變化趨勢,制定合理的價格。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在價格體系中,國民經濟各部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及其比例關系,形成不同價格之間的比價關系;同一種商品在流通的各個環節又形成了不同價格之間的差價關系。一種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變動,勢必會牽動相關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變動,從而可能會影響到有關商品或服務價格之間的比價關系和差價關系。所以,政府在制定某一種商品或服務價格時,一方面要對該種價格的現狀、該種價格及有關價格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變動情況、變動趨勢進行調查研究,另一方面還應當對有關商品或服務價格之間的比價、差價關系以及與價格相關的經濟條件、對價格的社會承受能力等進行調查。政府通過價格調查可以掌握豐富的價格信息,運用這些信息分析測算不同價格水平下不同的供給與需求數量,確定反映供求均衡狀態時的均衡價格,作為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參考。
進行成本調查,也是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所必需的,這樣可以弄清生產經營成本,為政府制定價格提供可靠的依據。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社會平均成本是政府制定價格的依據。社會平均成本是以個別成本為基礎計算出來的,所以,確定社會平均成本,就需要對經營者的個別成本進行調查。具體在進行成本調查時,應當針對各個項目進行,比如原料及主要材料的費用、生產用的燃料和動力費用、人工費用、廢品損失、輔助材料和設備維修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銀行利息、投資回收等,這樣才能準確地反映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耗費的情況。
負責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部門應當是在制定或調整價格時,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調查的具體方式和范圍可以由負責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部門確定。
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這是政府制定價格的一項重要程序。一種價格的變動、既會影響生產,又會影響消費,從而會引起不同地區、部門、單位、個人之間經濟利益的重新分配,所以,政府在制定價格時,應當廣泛征求意見,要聽取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費者、各行各業以及社會再生產各個環節的經營者、社會各界和各有關方面的代表從不同角度提出的意見,以便使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更加合理,具有可行性。
三、有關單位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帳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這是保證實施政府定價程序的一項重要條件。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為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而開展的價格、成本調查,屬于一種法律規定的調查項目,所以,有關單位作為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統計法的規定,依法履行如實提供統計資料的義務。在依法履行義務時,調查對象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真實、全面地反映有關情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了解價格、成本所必需的真實的帳簿、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不得拒絕提供情況或資料,也不得提供虛假的情況或資料。調查對象如果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如實提供統計資料的義務,就要依法受到處罰。按照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有前款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并可處以罰款。但對同一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已按照其他法律處以罰款的,不再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釋義】 本條是對政府定價聽證會制度所作的規定
一、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聽證會制度,是行政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是行政機關在將作出某項行政決定的過程中,為了向利益相關的當事人提供提出反對意見的機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有關人士對行政決定的方案進行審議的制度。這項制度對于規范政府的行政行為,提高政府決策的民主性,增加政府決策的透明度,都有重要作用。近幾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價格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國許多地方開始實行了政府定價聽證會制度。經過實踐,證明這項制度是可行的,所以,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同時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在價格法中確立了這項制度。依法確立政府定價聽證會制度,無論從價格制度上還是從價格立法上來看,都是一個重要進展,它使得政府制定價格的部門有義務廣泛征求意見,又使得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有權利提出自己的意見,這對于規范和完善政府定價程序,保護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提高政府定價的決策水平,增加其科學性,都具有實際意義。
按照本條的規定,需要舉行聽證會的價格首先是指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第二,可以進行聽證的價格范圍不限于本條列舉的三種價格,屬于是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有必要更多地聽取意見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也可以列入聽證的范圍;第三,對群眾切身利益沒有直接影響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制定價格時,可以不實行聽證會制度。
二、聽證會的主持單位應當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也就是不論按照定價目錄的規定是由哪個部位負責管理的價格,舉行聽證會都應當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這樣可以更加公正的聽取意見,防止有的部門將制定價格與自己的部門利益、局部利益相聯系。
三、聽證會的組成人員應當是包括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代表、專家等,也就是說聽證會征求意見的對象不但是政府有關部門,更重要的是應當包括利益將會受到政府所定價格影響的廣大群眾。因為作為利益相關的當事人,必須保障他們享有提出意見的權利。
四、舉行聽證會,主要是為了論證有關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必要性、可行性,這里面具體包括政府指導價、政府這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實際、是否符合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的利益等內容。參加聽證會的各方代表可以充分地發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公布后,由制定價格的部門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
【釋義】 本條是對公布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所作的規定。
一、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以后,應當向社會公布,使廣大的消費者、經營者都了解已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對于經營者來說,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是法定的義務,政府公布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可以使經營者明確自己的具體義務,便于履行義務。對消費者來說,了解不同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可以監督經營者依法履行義務,有利于消費者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政府部門來說,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并公布后,不得隨意改變。既使要調整,也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消費者、經營者可以進行監督,政府各部門之間也可以相互監督。所以,公布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也有利于監督政府定價行為,防止政府部門對價格的不適當干預。
二、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部門,應當負責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公布的具體期限和方式,法律未作規定,由制定價格的部門自行確定。定價目錄中規定的一般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關部門制定以后就可以公布,中央定價目錄中所列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公布的具體形式可以有多種,如可以同時采用報紙、廣播、電視、雜志等不同形式,也可以只采用其中的一種或幾種形式。
第二十五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價格水平,應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適時調整。
【釋義】 本條是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調整程序所作的規定。
一、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適時調整。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各種商品和服務中所含的價值量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是會變化的,相應地,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也會發生變動。同時,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價格在形成時還會受到市場供求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而這些因素也是經常處于變動中,而這些因素變動又必然影響價格形成,導致價格發生變動。由此可見,價格隨各種經濟因素的變動而變動,是客觀規律的內在要求。政府制定的價格,也要以價值為基礎,同樣也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如果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一成不變,就會造成有關商品或服務價格之間的比價、差價關系不合理,有時甚至嚴重地扭曲,對經濟產生阻礙。因此,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適時調整。
二、政府應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和價格水平。價格可以調節經濟,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政府在確定具體對哪些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具體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水平是多少時,必須依據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當經濟運行情況發生變化時,政府就應當適時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和價格水平,這樣才能使政府制定的價格發揮調節經濟的作用。在一定的社會經濟體制下,經濟運行情況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反映出來:經濟發展規模、速度、水平,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產值、比例,積累與消費的比例,市場價格總水平,人均國民收入水平,社會勞動生產率水平,市場總供給與總需求狀況,地區之間經濟水平發展的差距,等等。在經濟運行過程中,上述這些方面的情況發生變化,都會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和價格水平產生影響,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選擇適當的時機,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和價格水平進行調整。
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和價格水平,應當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由依法制定的定價目錄規定的,要調整具體適用范圍,就必須修訂定價目錄。而按照本法規定,只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才有權制定價目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因此,對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只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才有權調整,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無權調整。根據本法對政府定價權限的規定,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的調整可以分為以下兩個層次:一是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在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范圍內,調整中央定價目錄所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調整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當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擴大時,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在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具體適用范圍以內,相應擴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當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縮小時,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必須相應縮小地方定價目錄中規定的有關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在中央定價目錄未作修訂的情況下,省級人民政府不得超出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具體適用范圍,擴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水平,也應當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適時調整。具體就是,根據定價目錄的規定應屬于哪一級政府的哪個部門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就由哪個部門負責調整其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水平,任何政府部門都不能超越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和價格水平。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也應當遵守本法規定的政府定價程序。這就是說,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調整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應當舉行聽證會,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在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依法調整后,負責調整的部門應當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其他法律以及有關法規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程序還有具體規定的,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消費者、經營者可以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這是對消費者、經營者的建議權所作的規定,法律賦予消費者、經營者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的權利,可以促使他們關心價格管理,積極參與價格管理,體現了政府決策的民主性。同時,消費者、經營者從不同角度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可以使政府直接了解市場供需雙方的不同需要,有利于政府及時制定合理的調整方案,提高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可行性、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