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對飼養、經營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計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免疫接種和消毒的;
(二)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洗消毒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對飼養經營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計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免疫接種和消毒的。本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也就是說,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平時定期或在疫病流行時及時對飼養、經營的動物進行免疫接種和消毒,預防傳染疫病。這種計劃免疫接種是強制性的。通常情況下,具有一定規模的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會積極主動進行免疫接種和消毒的,但是,少數一家一戶飼養、經營動物的老百姓為了省點錢,不進行計劃免疫接種和消毒,從而引起疫病的流行,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免疫接種和消毒是預防性的,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不能只為了眼前利益,認為自己飼養、經營的動物不會傳染疾病,這種僥幸心理是萬萬要不得的,一旦染疾再進行治理,其費用可能是免疫接種和消毒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平時做好免疫接種和消毒,一旦疫病流行,也可以起到預防和抵御的作用。
2.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洗消毒的。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其中“運載工具”包括車輛、飛機、船舶。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都是傳染源,都有傳播疫病的可能。因此,要加強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對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船舶、飛機以及飼養用具、包裝用具、墊料等,貨主須在裝貨前和卸貨后進行清掃、洗涮,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消毒,出具消毒證明。消毒費用由貨主承擔。清出的墊草、糞便、污物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在運輸途中,不準沿途拋棄病死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糞便、墊料、污物,必須在指定站或到達站卸下,并在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由貨主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
3.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有關規定,染疫動物、動物產品不得上市出售、運輸,貯存和加工,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責令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病死的動物及其同群動物,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采取撲殺、銷毀或者作無害化處理措施,貨主不得拒絕,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
二、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處罰。
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實施具有一定的階段性,第一階段是警告,即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義務的違法行為人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告之如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改正,即將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并由其負擔所有費用。違法行為人接到警告后,應當立即改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免疫接種、清洗、消毒等。第二階段是代為處理,在規定的期限內,違法行為人仍未按規定進行改正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代為處理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違法行為人不得拒絕、妨礙、阻撓代為處理行為;如有拒絕、妨礙、阻撓代為處理的,應作為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論處。本條為何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代作處理呢?因為本條規定的這三項違法行為的后果易造成疫病的流行,不進行及時處理將會危及其他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第三階段是代為處理費用的征收,包括代為處理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違法行為人不得拒絕給付費用。需要說明的是,代做處理和征收處理費用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運輸動物病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運輸動物病料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動物病料不同于一般的動物、動物產品,傳染性較強,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設想,因此,對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和運輸動物病料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造成嚴重損失。因此,本法對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和動物病料的保存、使用和運輸作出了特別規定。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1.違反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存、使用和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運輸動物病料。
三、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警告,是對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保存、使用和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運輸動物病料的違法行為給予的最輕的行政處罰,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警戒,是一種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強制性質的較輕的處罰形式。違法行為人接到警告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存、使用和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輸動物病料。
2.罰款,本條規定的具體罰款數額為二千元以下。所謂罰款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運輸動物病料的違法行為人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在作出警告處罰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罰款的處罰,這種處罰可以處,也可以不處。執行處罰的機關應將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法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的這六項內容都是屬于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范圍,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不得上市出售,違者就要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發現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就得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該撲殺的撲殺,該銷毀的銷毀,該作無害化處理的就要作無害化處理。否則,不但影響人體健康,還會造成疫病流行,影響養殖業生產。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的動物疫病有關的動物、動物產品。本項強調的是經營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的動物疫病有關的動物、動物產品,換句話說就是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的動物疫病無關的動物、動物產品,不屬于禁止經營的范圍。
2.經營疫區內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對疫區內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進行檢疫或預防注射,并監測、觀察一定時期后發現沒有疫病的才可經營,否則不得經營。
3.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本法明確規定,經檢疫合格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才可經營;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違者就要依據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4.經營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絕對不準經營,一經發現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撲殺、銷毀。
5.經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同樣具有傳染性,也屬于禁止經營的范圍,一經發現也須立即采取措施予以銷毀或者作無害化處理。
6.經營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本條在規定了前五項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的同時,還規定了一項兜底條件,即經營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這也是關于禁止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總括規定,是鑒于禁止經營不符合國家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情形比較復雜,為了防止掛一漏萬,規定了這一情形。
三、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經營。所謂責令停止經營是指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向違法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處罰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內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經營行為。
2.沒收違法所得。所謂沒收違法所得是指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違法經營活動中所獲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沒收。本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既包括沒收違法經營所獲得的全部收入,同時也包括沒收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目的是為了防止疫病流行和損害更多人的身體健康。沒收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撲殺、銷毀或作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
3.罰款,即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根據本條規定,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在作出責令停止經營或者沒收違法所得處罰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罰款的處罰。什么情況屬于“情節嚴重的”本法未作具體規定,一般是指:(1)經營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數量較大;(2)屢教不改的;(3)因經營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如造成疫病流行或者造成食物中毒等等。
執行處罰的機關應當將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對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依法補檢,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經營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經檢疫合格并取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才可經營,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經營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即違法經營者經營的是根本就沒有檢疫的動物、動物產品,也就是私屠濫宰的動物、動物產品,既未經檢疫更沒有檢疫證明。只要是經營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都要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經營。所謂責令停止經營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進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中,發現并經確認其違法經營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經營活動。
2.沒收違法所得。所謂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違法經營活動中所獲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沒收。
3.對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依法補檢,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所謂補檢是指對未經檢疫而進入流通環節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的檢疫。對補檢的動物、動物產品,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合格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并加蓋或者加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使用的驗訖標志;不合格的,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處理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所需費用由貨主自行承擔。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托運人和承運人分別處以運輸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必須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檢疫證明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合格的、無疫病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的有效證明。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托運人提供的檢疫證明必須是真實、合格、有效的,承運人在承運時也應當認真檢查檢疫證明是否真實、合格、有效的,對托運人提供的虛假的、不合格的、失效過期的檢疫證明,承運人應當拒絕承運,并有義務通知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其中不執行憑檢疫證明包含兩種情況:一種是托運人沒有提供檢疫證明而托運的,也就是托運人根本就沒有檢疫證明,即該批動物、動物產品沒有實施檢疫或者雖經檢疫但不合格未發給其檢疫證明或者是托運人提供的是失效過期的檢疫證明。根據有關規定,畜禽、畜禽產品檢疫證明的有效期:畜禽一般為七天以內,畜禽產品為三十天以內。另一種情況是承運人沒有憑檢疫證明就承運的。不論是以上哪種情況,只要是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就要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
三、根據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的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警告,是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給予的最輕的行政處罰,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警戒,是一種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強制性質的較輕的處罰形式。
2、責令改正,是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人實施的一種制止其違法行為繼續的行政強制措施。
3.罰款,即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托運人和承運人分別處以運輸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所謂罰款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人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在作出警告或者責令改正處罰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罰款的處罰。本條規定“情節嚴重的”才可以對托運人和承運人分別處以罰款,這是實施罰款處罰的前提,也就是說情節不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改正處罰即可。什么情況屬于“情節嚴重的”本條未作具體規定,一般是指:(1)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數量較大;(2)屢次警告拒不改正的;(3)因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條規定的運輸費用是指托運人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而向承運人支付的全部費用。執行處罰的機關應當將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五十一條 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轉讓、涂改檢疫證明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五千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偽造檢疫證明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三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其后果就是擾亂了正常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秩序。肉品衛生質量問題,事關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當前,病害肉上市的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不滿,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就是嚴把屠宰檢疫這一關。檢疫證明就是檢驗動物、動物產品有無疫病是否符合肉品衛生質量的標志。無疫病、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就為其出具檢疫證明,否則,不予出具檢疫證明。因此,對檢疫證明要嚴加管理。本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檢疫證明不得轉讓、涂改、偽造;其格式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是: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其中轉讓檢疫證明是指取得檢疫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將自己的某一批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證明以有償或者無償的方式提供給沒有檢疫證明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行為。涂改檢疫證明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改變檢疫證明的內容,如改變畜禽產品的品種名稱、改變簽發日期、改變有效期等等。偽造檢疫證明是指無權制作、發行檢疫證明的人或單位,以營利為目的,仿制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制作和發行的檢疫證明的式樣,制作假的檢疫證明冒充真的檢疫證明的行為。偽造的方法可以是各種各樣的,不同的方法對本條規定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并無影響。
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都具有主觀故意。涂改檢疫證明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屬于偽造檢疫證明。涂改、偽造檢疫證明,其目的都在于以假充真。由于涂改、偽造的檢疫證明根本上就是假的,所以是無效的。真實的檢疫證明轉讓后由于是未經檢疫或者雖經檢疫但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貨主使用,對于其用于未經檢疫或者雖經檢疫但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而言也是假的,失去了真實檢疫證明所應有的效力,不足以作為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的依據。
三、根據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的違法行為人在違法活動中所獲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沒收。
2. 收繳檢疫證明。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將轉讓、涂改、偽造的檢疫證明予以沒收。
3.罰款。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的違法行為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這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收繳檢疫證明處罰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罰款的處罰。本條區分不同的情況而給予不同數額的罰款,即轉讓、涂改檢疫證明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五千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偽造檢疫證明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三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執行處罰的機關應將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4.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1997年10月1日實行的新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檢疫證明作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核發的證明動物、動物產品無疫病符合肉品衛生質量的證明性文件,屬于新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范圍,偽造檢疫證明,就是偽造國家機關的證件,就要依照新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法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一般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動物防疫條件不符合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進行政處罰的規定。
一、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如動物飼養場、種畜場、種禽場等必須設有獸醫衛生專職人員、病畜禽隔離和糞便、污物處理、消毒設施,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要有專門的獸醫衛生檢驗機構、相應的專業人員、病畜隔離和專用急宰車間、無害化專用設施及污水污物處理設施等。這些動物防疫條件是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我國畜牧業生產的實踐經驗和發展現狀總結出來,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都應該嚴格執行。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發生了很大變化,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逐步走向市場,以經濟效益為中心安排其生產經營活動,出現了一些忽視動物防疫條件的傾向。因此,本條規定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有關單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條件是其在飼養、生產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過程中不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動物防疫條件。這就是說,無論這些單位的地理位置、自然條件和主管部門如何,只要從事動物飼養、生產和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不符合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警告。即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者給予的一種較輕的處罰,其目的主要是對違法者給予批評教育,敦促其改正違法行為。警告一般采用書面形式,“行政處罰通知書”可以只發到違法單位,也可通報有關單位。
2.責令改正。即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并經確認該單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而從事動物飼養、經營或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后,向違法單位發出處罰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飼養、生產、經營的單位在一定的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
3.罰款。即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飼養、生產、經營動物或動物產品的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當違法單位拒不改正其違法行為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責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時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在作出責令改正的同時,給予違法行為人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單位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是對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單位及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規定。
一、動物疫情是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發生和發展的情況,通過對動物疫情的報告,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能夠準確地掌握動物疫情的發生和發展狀況,便于及時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撲滅措施,減少動物疫病對我國畜牧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造成的不利影響。因此,疫情報告和通報制度十分必要。按照本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無論任何單位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凡具有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二、按照本條規定,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的對象是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所謂“瞞報動物疫情”是指發生了嚴重的動物傳染病或寄生蟲病時,單位或者單位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報告或者在報告疫情時避重就輕,隱瞞真實情況;所謂“謊報動物疫情”是指未發生動物傳染病或寄生蟲病時,單位或者單位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謊稱發生了動物疫病或者在報告動物疫情時夸大其辭,將本不嚴重的動物疫情說成十分嚴重;所謂“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是指發生了嚴重的動物傳染病或寄生蟲病時,單位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拒絕、阻止或者妨礙他人向有關機關報告動物疫情。無論是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行為,都必須出于違法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不是由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而造成對動物疫情的瞞報、謊報或者對他人報告疫情的阻礙則不構成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1)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的單位,未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2)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接到動物疫情報告后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3)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或者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生流行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未將疫情逐級上報到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4)發生人畜共患病時,有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之間未互相通報疫情。
三、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
1.行政處罰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1)警告。即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違法單位給予的一種較輕的處罰,其目的主要是對違法者給予批評教育,敦促其改正違法行為。警告一般采用書面形式,“行政處罰通知書”可以只發到違法單位,也可通報有關單位。(2)罰款。即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給予違法單位警告的同時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由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決定。對具有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行為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由其所單位或者上級單位依照《國務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根據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輕重分別處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或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致使養殖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行為人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動物防疫是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健康及其產品安全的一項系統性工作,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則是防疫的重要內容和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逃避檢疫,造成重大動物疫情,勢必會給我國養殖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帶來嚴重損害。因此本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逃避檢疫,違法引起重大動物疫情,構成犯罪的條件有以下幾項:
1.有逃避檢疫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出于主觀故意的,如明知某類動物或動物產品應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對其實施檢疫,但卻故意采取藏匿、蒙騙等手段躲避動物檢疫員實施具體的檢疫工作。
2.引起重大動物疫情。雖然引起了動物疫情,但不夠重大,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動物疫情,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1)引起的動物疫情,過去沒有發生過,對畜牧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危害很大;(2)引起的動物疫情,難于治理,對畜牧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危害很大。(3)引起的動物疫情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重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所謂重大損失,主要是指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行為造成了嚴重的政治影響,如有損于我國的信譽、形象和威望等。關于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或降低。
3.違反本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僅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后果,但沒有違反動物防疫法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例如某單位依法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后,由于動物檢疫員的失職,沒有檢出動物疫病,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傳播。該單位沒有違反本法的有關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三、我國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一規定主要運用于進出境動植物檢疫,但逃避國內動物檢疫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與其基本一致。因此,違反本法規定,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司法機關將比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以下處罰:
1 .對違法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五條 動物檢疫員違反本法規定,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記過或者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因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動物檢疫員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違反本法規定的動物檢疫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由其所在單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規定。
一、按照本法規定,動物檢疫員是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中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和資格證書,具體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這些檢疫員的檢疫工作雖然只涉及到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檢疫,但是卻關系到整個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監督工作,關系到我國畜牧業生產的發展和人民身體的健康,可以說責任重大。動物檢疫員如果違反本法規定,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不僅影響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形象,而且會給我國畜牧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造成嚴重的危害。因此本條規定了違反本法規定的動物檢疫員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二、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動物檢疫員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是對動物檢疫員的行政處分。按照這一款規定,具有以下違法行為的動物檢疫員應當受到行政處分:(1)對未經檢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2)對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具備上述兩種行為之一的動物檢疫員由其所在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上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其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的損害后果的大小作出以下處分:
1.記過。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具有違法行為的動物檢疫員的檔案材料上登記過錯。
2.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當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認為違法的動物檢疫員不再適合繼續實施具體的動物檢疫工作時,可以對其作出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決定。
3.開除。對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對違法的動物檢疫員給予開除其公職的處分,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
三、本條第二款規定了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的行政賠償責任。行政賠償責任也稱國家賠償責任,是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按照本條的規定,動物檢疫員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
1.動物檢疫員存在違反本法的行為,即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了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這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
2.由于動物檢疫員的違法行為給有關當事人造成了損害,例如導致當事人因此而染疫,以及其他經濟上的損失等。
3.動物檢疫員的違法行為與有關當事人所受的損害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即當事人的損害是由于動物檢疫員的違法行為造成的。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沒有動物檢疫員在行使職權時的違法行為,或者其違法行為未對當事人造成損害,都不應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動物檢疫員所在單位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未作具體規定,但是,動物檢疫員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賠償法”承擔賠償責任后,應當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動物檢疫員追償。
第五十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偽造檢疫結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是對違法的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代表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執法權,其工作人員是受國家委派、人民重托從事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公務人員,職責重大,應該勤勤懇懇、認真負責、忠于職守、秉公執法。但是,如果這些檢疫人員不依法執行職務,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偽造檢疫結果,那么不僅影響我國政府的形象,而且對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對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都將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因此,對動物防疫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應予以嚴厲制裁。
二、按照本條規定,對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追究刑事法律責任應具有下列條件:
1.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具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在行使職權時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以權謀私,或者超越法定范圍行使職權。包括憑借職權指使或影響下級檢疫人員濫用職權。所謂“徇私舞弊”是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為了私情或者謀取私利,在執法中弄虛作假,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處理或者枉法決定。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不履行職責,就是職責上的不作為,不盡職責或者擅離職守;不正確履行職責,就是對本職工作馬馬虎虎、漫不經心、不負責任。所謂“偽造檢疫結果”是指動物防疫人員篡改檢疫數據,或者未經檢疫編造檢疫結果。所謂“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是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故意隱瞞或者推遲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疫情。這里專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故意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完全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延誤,不能作為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
2.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所謂重大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一是指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二是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如有損于我國的信譽、形象和威望等。關于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或降低。
3.違法行為與重大損失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即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由于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如果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雖具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但沒有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雖然有重大損失,但不是由于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違法行為造成的,都不能構成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
三、根據我國新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動物防疫監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根據本款規定,對于那些具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如果情節輕微,依據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或檢疫人員構成犯罪,但有悔改表現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釋義】本條是對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規定。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畜牧業飛速發展,這就決定了我國動物防疫工作具有量大、面廣的特點。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作為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派出的專門從事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經常要與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接觸,而且其監督工作又往往與這些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濟利益直接掛勾,因此保證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十分重要。本法在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當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支持和配合的義務,同時也作了當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和“不得收取費用”的規定。這條規定的目的在于建立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在與有關單位或者公民個人因為動物防疫而發生各種關系時正常的工作秩序,以保證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了保證這一目的的實現,本條對不按照上述規定對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給予支持和配合而無理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單位和個人作出了給予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規定。
二、按照本條的規定,構成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當事人在主觀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阻礙”是指拒絕、阻止或者妨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工作,如不準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進入某地點進行監督檢查,或者采用各種方法使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地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工作。
2.這種阻礙行為的對象是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活動。“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活動”是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在進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之前履行了應當履行的各種手續,如動物檢疫員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和資格證書并按照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出示證件以及其他需要辦理的手續,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等。如果阻礙行為不是發生在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就不應當作為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況。
3.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方法,這是構成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所謂“暴力方法”是指違法行為人對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打擊或者采用了強制性手段,如捆綁、非法拘禁等使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所謂“威脅方法”是指以危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打擊報復或者用刀、槍、棍、棒等相要挾、恫嚇,使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凡是使用了暴力或威脅方法使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的即構成犯罪,要依照刑法承擔刑事責任,未使用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則應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三、按照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和輕重對違法行為人分別進行以下處罰: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司法機關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警告。
(一)對飼養、經營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計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免疫接種和消毒的;
(二)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洗消毒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對飼養經營的動物不按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計劃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免疫接種和消毒的。本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實施強制免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計劃免疫、預防工作,并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也就是說,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平時定期或在疫病流行時及時對飼養、經營的動物進行免疫接種和消毒,預防傳染疫病。這種計劃免疫接種是強制性的。通常情況下,具有一定規模的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會積極主動進行免疫接種和消毒的,但是,少數一家一戶飼養、經營動物的老百姓為了省點錢,不進行計劃免疫接種和消毒,從而引起疫病的流行,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免疫接種和消毒是預防性的,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不能只為了眼前利益,認為自己飼養、經營的動物不會傳染疾病,這種僥幸心理是萬萬要不得的,一旦染疾再進行治理,其費用可能是免疫接種和消毒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平時做好免疫接種和消毒,一旦疫病流行,也可以起到預防和抵御的作用。
2.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洗消毒的。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其中“運載工具”包括車輛、飛機、船舶。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都是傳染源,都有傳播疫病的可能。因此,要加強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對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船舶、飛機以及飼養用具、包裝用具、墊料等,貨主須在裝貨前和卸貨后進行清掃、洗涮,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消毒,出具消毒證明。消毒費用由貨主承擔。清出的墊草、糞便、污物由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在運輸途中,不準沿途拋棄病死動物、動物產品及其糞便、墊料、污物,必須在指定站或到達站卸下,并在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由貨主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
3.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的。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的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必須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有關規定,染疫動物、動物產品不得上市出售、運輸,貯存和加工,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責令貨主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病死的動物及其同群動物,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權采取撲殺、銷毀或者作無害化處理措施,貨主不得拒絕,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
二、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處罰。
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實施具有一定的階段性,第一階段是警告,即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義務的違法行為人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告之如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改正,即將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并由其負擔所有費用。違法行為人接到警告后,應當立即改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免疫接種、清洗、消毒等。第二階段是代為處理,在規定的期限內,違法行為人仍未按規定進行改正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作處理。代為處理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違法行為人不得拒絕、妨礙、阻撓代為處理行為;如有拒絕、妨礙、阻撓代為處理的,應作為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論處。本條為何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代作處理呢?因為本條規定的這三項違法行為的后果易造成疫病的流行,不進行及時處理將會危及其他飼養、經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第三階段是代為處理費用的征收,包括代為處理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違法行為人不得拒絕給付費用。需要說明的是,代做處理和征收處理費用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運輸動物病料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運輸動物病料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動物病料不同于一般的動物、動物產品,傳染性較強,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設想,因此,對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和運輸動物病料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造成嚴重損失。因此,本法對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和動物病料的保存、使用和運輸作出了特別規定。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1.違反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存、使用和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運輸動物病料。
三、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警告,是對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保存、使用和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運輸動物病料的違法行為給予的最輕的行政處罰,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警戒,是一種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強制性質的較輕的處罰形式。違法行為人接到警告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存、使用和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輸動物病料。
2.罰款,本條規定的具體罰款數額為二千元以下。所謂罰款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保存、使用、運輸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運輸動物病料的違法行為人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在作出警告處罰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罰款的處罰,這種處罰可以處,也可以不處。執行處罰的機關應將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法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的這六項內容都是屬于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范圍,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不得上市出售,違者就要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發現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就得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該撲殺的撲殺,該銷毀的銷毀,該作無害化處理的就要作無害化處理。否則,不但影響人體健康,還會造成疫病流行,影響養殖業生產。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的動物疫病有關的動物、動物產品。本項強調的是經營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的動物疫病有關的動物、動物產品,換句話說就是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的動物疫病無關的動物、動物產品,不屬于禁止經營的范圍。
2.經營疫區內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對疫區內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進行檢疫或預防注射,并監測、觀察一定時期后發現沒有疫病的才可經營,否則不得經營。
3.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本法明確規定,經檢疫合格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才可經營;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違者就要依據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4.經營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絕對不準經營,一經發現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撲殺、銷毀。
5.經營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同樣具有傳染性,也屬于禁止經營的范圍,一經發現也須立即采取措施予以銷毀或者作無害化處理。
6.經營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本條在規定了前五項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的同時,還規定了一項兜底條件,即經營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這也是關于禁止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總括規定,是鑒于禁止經營不符合國家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情形比較復雜,為了防止掛一漏萬,規定了這一情形。
三、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經營。所謂責令停止經營是指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向違法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處罰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內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經營行為。
2.沒收違法所得。所謂沒收違法所得是指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違法經營活動中所獲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沒收。本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既包括沒收違法經營所獲得的全部收入,同時也包括沒收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目的是為了防止疫病流行和損害更多人的身體健康。沒收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撲殺、銷毀或作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
3.罰款,即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根據本條規定,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在作出責令停止經營或者沒收違法所得處罰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罰款的處罰。什么情況屬于“情節嚴重的”本法未作具體規定,一般是指:(1)經營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的數量較大;(2)屢教不改的;(3)因經營禁止經營的動物、動物產品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如造成疫病流行或者造成食物中毒等等。
執行處罰的機關應當將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對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依法補檢,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經營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經檢疫合格并取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才可經營,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經營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即違法經營者經營的是根本就沒有檢疫的動物、動物產品,也就是私屠濫宰的動物、動物產品,既未經檢疫更沒有檢疫證明。只要是經營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都要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經營。所謂責令停止經營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進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中,發現并經確認其違法經營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經營活動。
2.沒收違法所得。所謂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違法經營活動中所獲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沒收。
3.對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依法補檢,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所謂補檢是指對未經檢疫而進入流通環節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的檢疫。對補檢的動物、動物產品,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合格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并加蓋或者加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使用的驗訖標志;不合格的,由貨主在動物檢疫員監督下作防疫消毒處理和其他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所需費用由貨主自行承擔。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托運人和承運人分別處以運輸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必須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檢疫證明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合格的、無疫病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的有效證明。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托運人必須提供檢疫證明方可托運;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托運人提供的檢疫證明必須是真實、合格、有效的,承運人在承運時也應當認真檢查檢疫證明是否真實、合格、有效的,對托運人提供的虛假的、不合格的、失效過期的檢疫證明,承運人應當拒絕承運,并有義務通知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其中不執行憑檢疫證明包含兩種情況:一種是托運人沒有提供檢疫證明而托運的,也就是托運人根本就沒有檢疫證明,即該批動物、動物產品沒有實施檢疫或者雖經檢疫但不合格未發給其檢疫證明或者是托運人提供的是失效過期的檢疫證明。根據有關規定,畜禽、畜禽產品檢疫證明的有效期:畜禽一般為七天以內,畜禽產品為三十天以內。另一種情況是承運人沒有憑檢疫證明就承運的。不論是以上哪種情況,只要是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就要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
三、根據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的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警告,是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給予的最輕的行政處罰,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警戒,是一種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強制性質的較輕的處罰形式。
2、責令改正,是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人實施的一種制止其違法行為繼續的行政強制措施。
3.罰款,即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托運人和承運人分別處以運輸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所謂罰款是指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人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在作出警告或者責令改正處罰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罰款的處罰。本條規定“情節嚴重的”才可以對托運人和承運人分別處以罰款,這是實施罰款處罰的前提,也就是說情節不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改正處罰即可。什么情況屬于“情節嚴重的”本條未作具體規定,一般是指:(1)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數量較大;(2)屢次警告拒不改正的;(3)因不執行憑檢疫證明運輸動物、動物產品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條規定的運輸費用是指托運人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而向承運人支付的全部費用。執行處罰的機關應當將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五十一條 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轉讓、涂改檢疫證明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五千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偽造檢疫證明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三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其后果就是擾亂了正常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秩序。肉品衛生質量問題,事關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當前,病害肉上市的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不滿,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就是嚴把屠宰檢疫這一關。檢疫證明就是檢驗動物、動物產品有無疫病是否符合肉品衛生質量的標志。無疫病、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就為其出具檢疫證明,否則,不予出具檢疫證明。因此,對檢疫證明要嚴加管理。本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檢疫證明不得轉讓、涂改、偽造;其格式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是: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其中轉讓檢疫證明是指取得檢疫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將自己的某一批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證明以有償或者無償的方式提供給沒有檢疫證明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行為。涂改檢疫證明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改變檢疫證明的內容,如改變畜禽產品的品種名稱、改變簽發日期、改變有效期等等。偽造檢疫證明是指無權制作、發行檢疫證明的人或單位,以營利為目的,仿制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制作和發行的檢疫證明的式樣,制作假的檢疫證明冒充真的檢疫證明的行為。偽造的方法可以是各種各樣的,不同的方法對本條規定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并無影響。
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都具有主觀故意。涂改檢疫證明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屬于偽造檢疫證明。涂改、偽造檢疫證明,其目的都在于以假充真。由于涂改、偽造的檢疫證明根本上就是假的,所以是無效的。真實的檢疫證明轉讓后由于是未經檢疫或者雖經檢疫但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貨主使用,對于其用于未經檢疫或者雖經檢疫但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而言也是假的,失去了真實檢疫證明所應有的效力,不足以作為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的依據。
三、根據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的違法行為人在違法活動中所獲得的收入全部予以沒收。
2. 收繳檢疫證明。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將轉讓、涂改、偽造的檢疫證明予以沒收。
3.罰款。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轉讓、涂改、偽造檢疫證明的違法行為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這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中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收繳檢疫證明處罰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罰款的處罰。本條區分不同的情況而給予不同數額的罰款,即轉讓、涂改檢疫證明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五千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偽造檢疫證明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三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執行處罰的機關應將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4.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1997年10月1日實行的新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檢疫證明作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核發的證明動物、動物產品無疫病符合肉品衛生質量的證明性文件,屬于新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范圍,偽造檢疫證明,就是偽造國家機關的證件,就要依照新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法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一般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動物防疫條件不符合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進行政處罰的規定。
一、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和其他定點屠宰場(點)等單位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如動物飼養場、種畜場、種禽場等必須設有獸醫衛生專職人員、病畜禽隔離和糞便、污物處理、消毒設施,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要有專門的獸醫衛生檢驗機構、相應的專業人員、病畜隔離和專用急宰車間、無害化專用設施及污水污物處理設施等。這些動物防疫條件是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我國畜牧業生產的實踐經驗和發展現狀總結出來,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都應該嚴格執行。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發生了很大變化,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逐步走向市場,以經濟效益為中心安排其生產經營活動,出現了一些忽視動物防疫條件的傾向。因此,本條規定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有關單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條件是其在飼養、生產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過程中不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動物防疫條件。這就是說,無論這些單位的地理位置、自然條件和主管部門如何,只要從事動物飼養、生產和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不符合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因此,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警告。即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者給予的一種較輕的處罰,其目的主要是對違法者給予批評教育,敦促其改正違法行為。警告一般采用書面形式,“行政處罰通知書”可以只發到違法單位,也可通報有關單位。
2.責令改正。即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并經確認該單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而從事動物飼養、經營或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后,向違法單位發出處罰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飼養、生產、經營的單位在一定的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
3.罰款。即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違法飼養、生產、經營動物或動物產品的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當違法單位拒不改正其違法行為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責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時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這種罰款是一種并罰的行政處罰措施,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等,在作出責令改正的同時,給予違法行為人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單位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是對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單位及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規定。
一、動物疫情是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發生和發展的情況,通過對動物疫情的報告,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能夠準確地掌握動物疫情的發生和發展狀況,便于及時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撲滅措施,減少動物疫病對我國畜牧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造成的不利影響。因此,疫情報告和通報制度十分必要。按照本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無論任何單位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凡具有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二、按照本條規定,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的對象是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所謂“瞞報動物疫情”是指發生了嚴重的動物傳染病或寄生蟲病時,單位或者單位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報告或者在報告疫情時避重就輕,隱瞞真實情況;所謂“謊報動物疫情”是指未發生動物傳染病或寄生蟲病時,單位或者單位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謊稱發生了動物疫病或者在報告動物疫情時夸大其辭,將本不嚴重的動物疫情說成十分嚴重;所謂“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是指發生了嚴重的動物傳染病或寄生蟲病時,單位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拒絕、阻止或者妨礙他人向有關機關報告動物疫情。無論是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行為,都必須出于違法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不是由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而造成對動物疫情的瞞報、謊報或者對他人報告疫情的阻礙則不構成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1)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的單位,未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2)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接到動物疫情報告后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3)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或者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生流行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未將疫情逐級上報到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4)發生人畜共患病時,有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之間未互相通報疫情。
三、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
1.行政處罰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追究,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1)警告。即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違法單位給予的一種較輕的處罰,其目的主要是對違法者給予批評教育,敦促其改正違法行為。警告一般采用書面形式,“行政處罰通知書”可以只發到違法單位,也可通報有關單位。(2)罰款。即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根據本條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給予違法單位警告的同時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由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決定。對具有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行為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由其所單位或者上級單位依照《國務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根據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輕重分別處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或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致使養殖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行為人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動物防疫是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健康及其產品安全的一項系統性工作,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則是防疫的重要內容和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逃避檢疫,造成重大動物疫情,勢必會給我國養殖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帶來嚴重損害。因此本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逃避檢疫,違法引起重大動物疫情,構成犯罪的條件有以下幾項:
1.有逃避檢疫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出于主觀故意的,如明知某類動物或動物產品應當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對其實施檢疫,但卻故意采取藏匿、蒙騙等手段躲避動物檢疫員實施具體的檢疫工作。
2.引起重大動物疫情。雖然引起了動物疫情,但不夠重大,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動物疫情,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1)引起的動物疫情,過去沒有發生過,對畜牧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危害很大;(2)引起的動物疫情,難于治理,對畜牧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危害很大。(3)引起的動物疫情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重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所謂重大損失,主要是指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行為造成了嚴重的政治影響,如有損于我國的信譽、形象和威望等。關于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或降低。
3.違反本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僅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后果,但沒有違反動物防疫法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例如某單位依法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檢后,由于動物檢疫員的失職,沒有檢出動物疫病,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傳播。該單位沒有違反本法的有關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三、我國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一規定主要運用于進出境動植物檢疫,但逃避國內動物檢疫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與其基本一致。因此,違反本法規定,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司法機關將比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作出以下處罰:
1 .對違法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十五條 動物檢疫員違反本法規定,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記過或者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因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給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動物檢疫員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違反本法規定的動物檢疫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由其所在單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規定。
一、按照本法規定,動物檢疫員是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中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和資格證書,具體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這些檢疫員的檢疫工作雖然只涉及到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檢疫,但是卻關系到整個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監督工作,關系到我國畜牧業生產的發展和人民身體的健康,可以說責任重大。動物檢疫員如果違反本法規定,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不僅影響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形象,而且會給我國畜牧業生產和人民身體健康造成嚴重的危害。因此本條規定了違反本法規定的動物檢疫員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
二、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動物檢疫員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是對動物檢疫員的行政處分。按照這一款規定,具有以下違法行為的動物檢疫員應當受到行政處分:(1)對未經檢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2)對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具備上述兩種行為之一的動物檢疫員由其所在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上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其違法行為的輕重和造成的損害后果的大小作出以下處分:
1.記過。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具有違法行為的動物檢疫員的檔案材料上登記過錯。
2.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當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認為違法的動物檢疫員不再適合繼續實施具體的動物檢疫工作時,可以對其作出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的決定。
3.開除。對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對違法的動物檢疫員給予開除其公職的處分,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
三、本條第二款規定了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的行政賠償責任。行政賠償責任也稱國家賠償責任,是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按照本條的規定,動物檢疫員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
1.動物檢疫員存在違反本法的行為,即對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了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這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
2.由于動物檢疫員的違法行為給有關當事人造成了損害,例如導致當事人因此而染疫,以及其他經濟上的損失等。
3.動物檢疫員的違法行為與有關當事人所受的損害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即當事人的損害是由于動物檢疫員的違法行為造成的。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沒有動物檢疫員在行使職權時的違法行為,或者其違法行為未對當事人造成損害,都不應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動物檢疫員所在單位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未作具體規定,但是,動物檢疫員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賠償法”承擔賠償責任后,應當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動物檢疫員追償。
第五十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偽造檢疫結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是對違法的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代表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執法權,其工作人員是受國家委派、人民重托從事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公務人員,職責重大,應該勤勤懇懇、認真負責、忠于職守、秉公執法。但是,如果這些檢疫人員不依法執行職務,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偽造檢疫結果,那么不僅影響我國政府的形象,而且對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對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都將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因此,對動物防疫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應予以嚴厲制裁。
二、按照本條規定,對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追究刑事法律責任應具有下列條件:
1.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具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在行使職權時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以權謀私,或者超越法定范圍行使職權。包括憑借職權指使或影響下級檢疫人員濫用職權。所謂“徇私舞弊”是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為了私情或者謀取私利,在執法中弄虛作假,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處理或者枉法決定。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不履行職責,就是職責上的不作為,不盡職責或者擅離職守;不正確履行職責,就是對本職工作馬馬虎虎、漫不經心、不負責任。所謂“偽造檢疫結果”是指動物防疫人員篡改檢疫數據,或者未經檢疫編造檢疫結果。所謂“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是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故意隱瞞或者推遲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疫情。這里專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故意隱瞞和延誤疫情報告,完全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延誤,不能作為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
2.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所謂重大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一是指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二是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如有損于我國的信譽、形象和威望等。關于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或降低。
3.違法行為與重大損失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即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由于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如果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雖具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但沒有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雖然有重大損失,但不是由于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違法行為造成的,都不能構成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
三、根據我國新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動物防疫監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根據本款規定,對于那些具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如果情節輕微,依據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或檢疫人員構成犯罪,但有悔改表現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釋義】本條是對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規定。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畜牧業飛速發展,這就決定了我國動物防疫工作具有量大、面廣的特點。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作為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派出的專門從事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經常要與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接觸,而且其監督工作又往往與這些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濟利益直接掛勾,因此保證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十分重要。本法在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當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支持和配合的義務,同時也作了當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和“不得收取費用”的規定。這條規定的目的在于建立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在與有關單位或者公民個人因為動物防疫而發生各種關系時正常的工作秩序,以保證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了保證這一目的的實現,本條對不按照上述規定對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給予支持和配合而無理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單位和個人作出了給予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規定。
二、按照本條的規定,構成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當事人在主觀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阻礙”是指拒絕、阻止或者妨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工作,如不準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進入某地點進行監督檢查,或者采用各種方法使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地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工作。
2.這種阻礙行為的對象是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活動。“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活動”是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在進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之前履行了應當履行的各種手續,如動物檢疫員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和資格證書并按照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出示證件以及其他需要辦理的手續,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等。如果阻礙行為不是發生在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就不應當作為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況。
3.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方法,這是構成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所謂“暴力方法”是指違法行為人對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打擊或者采用了強制性手段,如捆綁、非法拘禁等使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所謂“威脅方法”是指以危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打擊報復或者用刀、槍、棍、棒等相要挾、恫嚇,使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凡是使用了暴力或威脅方法使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的即構成犯罪,要依照刑法承擔刑事責任,未使用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則應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三、按照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和輕重對違法行為人分別進行以下處罰: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司法機關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