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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釋義(第一部分 緒論 建立現代海關制度的法律保障)

   2013-10-24 1013
核心提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卞耀武  隨著我國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不斷發展擴大,國際間科技文化交流的日益增加,為了維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卞耀武
 
  隨著我國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不斷發展擴大,國際間科技文化交流的日益增加,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不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這種監管制度應當是適應當代經濟文化交流特點的,所以建立現代海關制度成為現實的需要,也是海關立法的基本要求。實現建立現代海關制度這個目標,必須同時構建與之相適應的海關法律制度,這是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應當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不久前進行的海關法的修改,就是這種密切結合的具體體現,新的海關法成為建立現代海關制度的法律依據和有力保障。
 
  新修改的海關法是2000年7月,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在這次會議上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共對海關法作出七十一項修改,修改后的海關法條文由原先的六十一條增至一百零二條,在增加一批新的條文的同時,也對原有的條文作了許多重要的修改。在表決海關法修改決定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共有132人出席,其中贊成的為108票,反對的為7票,有17人投了棄權票。以多數票通過。
 
  為了有助于對修改后的新海關法的了解,下面對立法背景、重點問題、基本規范作一些介紹和分析。
 
  一、海關法的制定與修改
 
  新中國的海關法制定于1987年,當時,改革開放政策的積極推行,對外經濟文化交流的迅速擴大,不僅都需要加強對進出關境的監督管理,而且需要使監督管理活動制度化、規范化,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尤其重要的是要在規范中體現和維護國家的主權,保護國家的利益。同時,海關經過幾十年的變化,在起伏中積累了許多經驗,在總結過程中認識到,在我國需要確立一個相對穩定的海關法律制度,或者說需要有一部法律來確立海關制度的基本規范。就在那樣的背景下制定了海關法,以法律的形式反映了當時所積累的經驗,體現了已有的政策方針,考慮了立法時的現實需要。這部法律在實施后的十余年中,對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管,促進對外貿易和科技文化交流,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打擊走私犯罪活動,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制定和實施海關法后直到這次修改的十余年,是一個很重要的時期。在這個時期中,我國的經濟持續發展,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對外開放逐步擴大,對外貿易迅速增長,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在這樣的大環境中,進出關境監督管理在豐富的實踐中積累了新的經驗,也面對許多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比如,走私活動猖獗,查緝走私的斗爭日趨艱巨;海關監督管理的制度應當適應監管的需要;海關隊伍的建設和管理亟待加強,消除海關執法腐敗;海關的監管行為要提高規范化水平,由于海關監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由法律作出規定的則應當明確;海關的監管措施在法律上也需要完善等。此外,我國還在國際海關義務方面作出了若干承諾,也應履行。根據變化了的情況和新的需要,對海關法作出修改就是必要的,也是我國海關法律制度在發展和改革中逐步完善的必然過程。
 
  2000年7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修改海關法的決定,完成了海關法的修改工作,修改的主要內容為:
 
  1.明確海關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是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這項修改的關鍵是將原有的“法規”兩字改為“行政法規”,表明海關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只能是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中央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規。
 
  2.確立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的偵查走私犯罪的體制。
 
  3.明確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
 
  4.在海關的法定體制中,將直屬海關與隸屬海關的層級關系和權力層次作出明確劃分。
 
  5.將海關的權力行使延伸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的特定地區。
 
  6.增加規定,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過批準可以查詢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7.明確了進出口貨物,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的基本體制。
 
  8.明確報關企業與委托人之間的基本法律關系。
 
  9.確立了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的基本行為規則。
 
  10.完善了海關所建立的對違反海關法逃避海關監管行為的舉報制度。
 
  11.明確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應當采用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的形式。
 
  12.充實了關于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的規定。
 
  13.增加了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確定的有關內容。
 
  14.增加了關于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的規定,同時也對擬作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預先作出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確立了規則。
 
  15.增加了關于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的基本規則。
 
  16.增加了關于海關稽查的基本規定,使這一制度在法律中確定下來。
 
  17.明確了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18.補充和增加了關于海關采取稅收強制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的規定。
 
  19.確立海關事務擔保制度,并增加相應的一章,對海關事務擔保的基本規則作出規定。
 
  20.增加執法監督一章,共有11條,對海關隊伍建設,海關工作人員的基本行為規則,專業人員任職要求,業務培訓和考核,關長定期交流,執法活動的監督,不相容崗位的分離制約,內部監督制度的建立等,都作出了基本規定。
 
  21.法律責任由原有的十條增加到十八條,新增內容較多,原有條文也作了重要改動,體現了這次修改的指導原則。
 
  22.對一些新的用語作出了界定,表明其含義。
 
  上面列舉的海關法修改之處,只是其主要的部分,修改內容的具體分析和修改的意義,將在有關部分結合其他內容進行闡述。總之,這次海關法的修改,經過較為充分的醞釀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見,總結了來自海關監管實踐的經驗,研究了當前的執法需要,注重我國的國情,堅持改革開放的正確方針,以及借鑒國際上的有益經驗,達到了預定的修改目的。經過了大幅度修改后,出現了一部可以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適應建立現代海關制度需要的新海關法,這是有積極意義和現實意義的。凡是與海關制度有關系者,都應關注海關法的修改和新海關法的實施。
 
  二、海關的性質
 
  海關的性質從根本上講是可以直接決定海關法內容的,而海關法則是反映海關性質的,或者說是以法律的形式對海關的性質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就是兩者關系的實質。應當從這種關系中去理解海關法的一些重要規定,考慮海關法為什么作出這些規定,而這些規定最重要的、實質的內容是什么。
 
  1.海關的產生根源
 
  應當認識到,海關的產生根源是由于國家的產生,它是國家產生和發展的產物。由于有了國家才會有國與國之間的交往,才會有國與國之間的經濟往來,國與國之間的貿易關系。在這個基礎上,國家為了維護自己的主權,同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才設立海關,對出入境的貨物和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當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家,盡管海關的具體組織形式有所不同,或者有些任務也不同,但是海關的基本性質是有共同之處的,也就是海關是由于國家的需要而設立的。中國海關的設立也并不例外,它是由于國家的需要才設立的,雖然曾經有過曲折起伏,但最終還是證實國家是需要建立海關的。海關法的制定和這部法律所確立的基本規范,就是國家的這種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這是理解海關法的最重要的起點,或者說是實質所在。
 
  2.海關的基本職能
 
  海關是因國家的需要而設立的,國家的需要不僅是一個明確的前提,而且是具體的也就是有具體內容的,體現在設立海關上,它就是要求海關體現和維護國家的主權,反映和維護國家的利益。這種具體的國家需要,決定了海關的基本職能,確定了國家設立海關所要發揮的作用。海關法的制定與完善,正是圍繞著將海關基本職能具體化、規范化進行的,當然,中心的目的也是為了實現海關的基本職能。因此,海關法的第一條就明確指出,制定這部法律的宗旨是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至于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些立法的指導原則都是出于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的本質需要,或者說是反映了海關的基本性質的。所以,要理解海關的基本性質,就要考察它的基本職能,而要把握海關的職能作用,又離不開對海關性質有明確的認識,這兩方面的正確結合體現于海關法所確立的法律規范之中。海關法的法律規范的形成,立足于體現海關的性質,同時又不是抽象的原則,而是具體的表現為海關職能作用的行為規則,這正是海關法所具有的實際意義。
 
  3.海關的法定性質
 
  海關的性質不僅是理論上的闡述,也不限于是政府文件上的表述,而是由法律作出界定,這種界定既是將海關在法律上作了定位,也是為了使海關的性質得以有效的體現。在海關法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這項規定是對海關性質在法律上的準確界定,它表明:一是,海關是國家機關,這就是由法律賦予了海關能夠代表國家行使其職權范圍內的權力;二是,海關是監管進出關境的,這就確定了海關的工作職責,它是與維護國家主權利益直接有關的,為國把關,國家主權和利益的維護者;三是,海關是監督管理機關,這就明確了海關是國家的行政管理機關,擔負著行政執法的重要職能。
 
  4.海關的主要任務
 
  海關的基本性質、基本職能都是需要體現在海關具體任務之中,海關的具體任務也是由其性質、職能作用所決定的。海關的任務主要有五項,即:進出關境監管、征收關稅、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其他特定的海關監管事項。通過這些任務的執行,以達到實施國家法律,保護國家關稅,維護進出關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保障國家利益的目的。所以在海關法中確定,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這些任務都是與海關性質相符合的,正是海關所要發揮的職能作用。
 
  三、海關的體制
 
  海關作為國家的行政管理機關,具有特定的執法任務,從而形成了與其性質、任務相適應的組織體制、工作體制、管理體制,為了使這種體制規范化,并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有效地行使海關的法定權力,因而在海關法中對海關體制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尤其是在這次海關法的修改中,作出了若干重要的、新的規定,使海關體制更能適應海關執法的需要,符合建立現代海關制度的要求。
 
  海關法中所確立的海關體制,在領導關系、機構設置、職權配置等方面,主要有以下內容:
 
  (1)海關總署
 
  這是海關系統中的集中統一的指揮機關、管理機關,處于這個系統的首腦地位。對海關總署的設置和法律地位,海關法的規定為: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在這項規定中不僅明確了海關總署的領導地位,而且在海關法中還同時明確了海關總署在整個海關系統中實行的是垂直領導的體制,所以海關法還規定,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海關法關于海關總署法律地位和管理體制的規定,正是反映了海關的監督管理必須統一領導,保持對外的統一性,統一執法,有統一的規章制度,要求指揮有效,協調一致。從建立現代海關制度的要求來說,也是需要有一個發達的、強有力的首腦機關的,海關法關于海關總署的規定,是必要的,適宜的。
 
  在海關法中,還有多處直接對海關總署的職責作出規定,也都是以上述對海關總署的定位為根據的,在體制上是一致的。
 
  (2)海關設置
 
  海關機構設置是與海關體制相適應的,設置什么樣的海關機構,以及這些機構之間的相互關系,都取決于海關體制,在這些方面海關法所作的主要規定有:
 
  一是,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
 
  二是,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是一種垂直領導的關系。
 
  三是,海關分為直屬海關和隸屬海關兩個層級,直屬海關直接由海關總署領導,隸屬海關由直屬海關領導。這種對海關層級的劃分是這次修改海關法時作出的,目的在于使海關的層級清晰,職責分工周密,有利于提高效率,正確地行使權力。
 
  四是,明確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這是指海關在履行職責時,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依照法定的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依法對海關總署負責。
 
  (3)確立偵查走私犯罪的新體制
 
  在新修改的海關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同時還明確了這個機構履行職責時的法律依據,這就使這個機構的性質、作用更為明晰。在海關法中,還對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事項作出規定。上述新體制的確立,符合了海關實現其基本職能的進一步的要求,適應了完成海關任務的需要;同時也是遏制走私犯罪行為,強化打擊走私工作的必要法律措施。
 
  (4)明確海關與其他有關方面的法律關系
 
  主要有以下幾項是需要加以注意的,一是,明確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由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二是,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三是,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當依法移送海關或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或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辦理;四是,各地方、各部門應當支持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非法干預海關執法活動。以上四點,既體現了海關執法的統一性、獨立性,又正確處理了海關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各負其責的關系,反映了海關體制的特點。
 
  通過上述各項規定,表明中國已經形成一個規范的海關體制,它是海關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中國的實際,也是出于建立現代海關制度的需要,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這個海關體制是以法律形式確立的,是穩定的、有權威的,關鍵在于它是有利于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
 
  四、海關的權力
 
  海關的權力在海關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內容,應當對這項內容或者說對海關權力有正確的理解,才能增強在這方面的法律意識。
 
  首先,海關權力中所指的權力,是一種能夠作出決策并且能夠在一定范圍內使之獲得普遍遵行的社會能力,海關作為國家監督管理進出關境的機關是應當具有這種權力的,只有掌握了這種權力才能實現海關的職能作用。在立法過程中曾出現過海關是否需要這種權力尤其是其中的某些權力的議論,議論中多數人還是認為海關是需要有與之職能相適應的權力的。
 
  第二,海關的權力是一種國家權力,也就是海關代表國家作為行使權力的主體,它不同于國家權力以外的一些權力,國家權力是有強制性的,可以以強制手段行使這種權力。海關的權力在國家權力中又是一種行政權力,它是由行政管理機關采取行政手段行使的權力,這些都是海關權力的重要特點。
 
  第三,海關的權力必須是由法律所賦予的,海關必須依法行使權力,超出法律所授予權力的范圍濫用職權,面對法律規定的職責而怠于職守、有失職守,都是有悖于法律的,不被允許。
 
  第四,海關在行使法定權力時,所形成的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海關作為依法行使權力的主體,受其監督管理的人和事,處于被約束的地位,應當服從這種監督管理,尊重海關的權力。
 
  按照以上對海關權力所作的分析,應當肯定,海關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是需要賦予其相應權力的,因此在海關法中對海關可以行使的權力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包括:
 
  1.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法的可以扣留。
 
  2.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有違法行為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3.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資料,對其中與違法行為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4.在法定區域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有走私嫌疑的,可以經過法定程序,實行海關扣留。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可以依法進行檢查、扣留。
 
  5.可以查詢走私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6.對違抗海關監管的運輸工具或者個人,海關有緊追權。
 
  7.海關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
 
  8.依法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
 
  上面提及的是海關權力的主要內容,在具體行使時,則要嚴格遵照有關法律條款所確定的具體權限、程序。海關權力是嚴肅的,既不能怠于職守,又不能濫用職權。關于海關權力的大小,在立法中可以有爭論,但在海關法依法施行后,海關只能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被海關監管的對象必須尊重海關的法定權力。
 
  五、海關監管
 
  依照海關法的規定,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這是海關基本性質的界定,也是海關基本職能的確定。從而以這項法律規定為依據,對海關監督管理的任務、對象、程序等,在海關法中分別作了規定。
 
  1.海關監管任務
 
  海關監管的基本任務,就是代表國家依照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進出關境的活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海關所有的監督管理措施和工作部署,都是圍繞實現這個基本任務的,海關法有關監督管理的各項具體規定與海關監管任務是相適應的。海關監管實質上就是將有關海關監管的法律規定付諸實施,而海關法則是為實現海關監管任務提供法律保障。所以,應當形成一個重要的觀念,即實現海關監管任務是與實施海關法的規定緊密結合在一起的,不可分離。根據法律確定海關監管任務,而法律又是實現海關監管任務的必要保證。至于這兩者也會由于現實的發展變化,出現需要調整的內容,那也應當按照法定權限、法定程序進行調整,這樣有利于建立穩定的海關監管的法律秩序。
 
  海關監管任務是有明確目的的,就是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也就是為國把關,代表國家行使主權,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保證國家對外經濟貿易政策的貫徹實施,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科技、文化的交流,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海關監管對象
 
  海關監管在海關法中是有具體明確對象的,這樣使很復雜的監管情況集中到具體的對象上來,通過有針對性的也是覆蓋面適宜的監管措施來實現監管任務。依照海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海關監管對象為:
 
  (1)運輸工具
 
  這就是將進出境運輸工具納入海關監管的范圍,具體是指用以載運人員、貨物、物品進出境的各種船舶、車輛、航空器和馱畜。海關監管中將進出境運輸工具作為監管對象,主要是考慮貨物、物品的進出境總離不開運輸工具的載運,必須將兩者結合起來實施監管。同時還考慮,物品的進出境總是與人的攜帶有直接關系的,因而將載運人員和貨物、物品的運輸工具都列入監管對象。對運輸工具的分類,實際上就是形成海關對水上運輸工具、陸上運輸工具、空中運輸工具的監管。
 
  (2)貨物
 
  這是將進出境貨物作為海關監管對象,又稱貨物監管。具體的可以分為:進出口貨物,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貨物,保稅貨物,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以及其他一些依法應當接受海關監管的貨物。在海關監管中,對貨物的監管是數量最多、涉及面最寬、情況最復雜的一種監管,因此在海關法中作出二十三條法律規定,對不同性質、不同狀態的貨物規定了不同的海關監管措施,這是在了解貨物監管的規定時,應當加以注意的。
 
  (3)物品
 
  這是指將進出境的物品作為海關監管的對象,具體的包括個人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其他物品,準予暫時免稅進境或者暫時免稅出境的物品。進出境物品與進出境貨物的重要區別在于,前者是非貿易性的,后者是貿易性的,所以進出境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
 
  3.海關監管程序
 
  這是指海關對其監管對象辦理進出境手續的法定步驟或者有關規則,目的在于正確、有效地實施海關監管的各項規定。海關法對于海關監管程序的基本要求是,有利于保證實施海關監管,方便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合法進出,保證關稅征收,嚴格防止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有利于嚴厲打擊走私犯罪。海關法在修改過程中是體現了建立現代海關制度這種要求的,也總結了已有的經驗改進通關程序,力求處理好不斷增長的貿易量,要求提高海關效率,增強海關反走私能力和打擊力量,完善海關行政程序,保證海關有效執法等方面的關系。
 
  在海關監管程序中,監管對象不同,監管措施不同,因而監管程序上也有差別。進出境貨物一般的監管程序是從申報開始,然后接受海關查驗,再則就是依法征稅,最后由海關簽印放行;而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的監管程序則為:如實申報、交驗單證、接受監督檢查;其他的一些監管對象還有一些特定的具體的監管程序,如對保稅貨物的監管等,則是依法施行,也是必要的,在海關法立法過程中,注意到了既要有效運用海關的執法手段,又要防止手續繁瑣,影響合理的效率要求。
 
  六、海關征稅
 
  海關征收的稅有兩種,一是依法征收關稅,另一種是在進口環節代征的稅。征收關稅是海關的基本任務之一,海關法規定,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征收關稅。
 
  關稅是由海關代表國家,按照國家制定的關稅政策和稅法,對進出境的貨物、物品征收的一種稅。這種稅的征收主體是代表國家的海關,所以它是國家稅收,又因征收的環節而稱關稅。可以說,關稅有以下特點:一是,關稅的征收對象是進出境的貨物和物品;二是,在進出關境時一次征收,其后在境內不再征收任何關稅;三是,關稅以貨幣繳納,又稱貨幣關稅;四是,關稅有較強的涉外性,它不僅是重要的財政收入,而且是作為執行國家對外經濟貿易政策的重要手段。
 
  關稅按征收環節主要分為進口稅、出口稅、過境稅,在這三種稅中,進口稅是最主要的。對于關稅如果按其計征標準,就有從價關稅、從量關稅、復合關稅等類別。從價關稅是最基本的一種標準,它是按貨物的價格來計征關稅的,因此如何確定貨物的完稅價格是很重要的,所以海關法明確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這里所指的完稅價格以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的方法,不僅是當前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方法,而且是法定的方法。
 
  在關稅征收方面,海關法規定的內容還有:
 
  一是,對進口貨物、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組成作出基本規定,使完稅價格的計算有了法律依據,保護了國家的利益,也保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明確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確定;
 
  三是,對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減征或者免征關稅作出規定;
 
  四是,對關稅征收的強制措施和保全措施作出規定;
 
  五是,對稅款的少征、漏征或者多征的處理作出規定;
 
  六是,明確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征收管理,適用關稅征收管理的規定。
 
  上述規定在海關法中確立下來,正是使關稅征收更為規范化、法制化,建立完善的關稅制度。
 
  七、幾項重要的海關監管制度
 
  在新的海關法中,為了適應建立現代海關制度的需要,為了更好地發揮海關的職能作用,根據我國的經驗和借鑒國際上的有益經驗,確立或者完善了一些重要的海關監管制度,比如:
 
  1.報關制度
 
  明確了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進出境物品所有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其委托他人辦理報關手續,這是其一;其二為,明確了委托人與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在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手續時的基本法律關系;其三為,規范了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的行為,必須依法注冊登記或取得從業資格,依法從事報關業務活動。
 
  2.走私案件移送制度
 
  確定了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不涉嫌犯罪僅限于是給予行政處罰的,移送海關處理,體現了海關統一處理的法律原則;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構(關),從制度上防止了以罰代刑。
 
  3.保稅制度
 
  在新的海關法中,對保稅制度作了大幅度的充實,不但對保稅倉庫增加了規定的內容,而且對保稅工廠的設立和監管作出了規定,還規定了經國務院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這樣在海關保稅制度中有了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三種形式,使我國在運用保稅制度方面的經驗反映在法律上,同樣也使保稅的做法有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4.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
 
  在海關監管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并且形成了一種特定的制度,根據已有的經驗和對知識產權加強保護的需要,海關法明確規定,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這項制度所涵蓋的是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即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具體的按法律、行政法規所作的規定執行。有關的保護程序、保護方式則是制度化、規范化的,既有利于發揮海關這個重要環節的保護作用,也可以說是海關監管任務增添了新的內容。
 
  5.海關事務擔保制度
 
  在海關法中為這項制度專設一章,這是在海關監管中引入了擔保制度,但是又并非簡單照搬,而是按照海關監管的特點作出了一些專門規定。海關事務擔保是一種對履行海關義務所作的擔保,它的目的在于方便合法的進出口,提高通關效率,又使國家的關稅等得到保證。所以海關法規定,在確定貨物的商品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者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收發貨人要求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在其提供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相適應的擔保后放行。除了規定貨物放行外,還有其他擔保事項的,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作出規定。這也就是意味著海關法中有關海關事務擔保規定的內容,并不是這項制度的所有內容,而是還會在進一步的實踐中根據實際需要確立新的規范。應當說,在修改海關法時,設立海關事務擔保一章是海關法律制度的一項頗有價值的進展。
 
  6.預歸類制度
 
  這就是在海關法中所規定的,海關可以根據對外貿易經營者提出的書面申請,對擬作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預先作出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這樣做使進出口商可以預知所欲進出口貨物應納稅收的要求,是有利于正常進出口的。同時,海關法還規定,進口或者出口相同的貨物,應當適用相同的商品歸類行政裁定;這樣就是相同的情況執行相同的規則,避免了執法上的隨意性,也防止不同海關在執法中出現的一些偏差,而有利于保持執法的統一性。在海關法中還規定,海關對所作出的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應當予以公布。這項要求更會使預歸類制度發揮積極的作用,它要求這項制度是公開的,為有關的進出口行為提供預知稅賦的機會,也使公眾能對海關執法進行監督。
 
  在海關法修改中,還對一些制度作了修改、完善,也是整個海關法律制度的組成內容。各項海關監管的具體制度,雖然具體要求各有側重,但它們之間都有很緊密的聯系。
 
  八、強化執法監督
 
  從一開始審議海關法的修改議案,就很快反映出要求加強對海關執法監督的意見,包括必須重視隊伍建設,遏制執法腐敗,建立監督海關執法活動的必要制度,尤其要體現在賦予海關很大的執法權力時,就要有相應的執法監督措施等項內容。于是就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多方面的意見和現實的需要,擬出了在海關法中增加執法監督一章的方案,很快得到了積極的支持和肯定,經過修改后,通過立法程序,成為法律的內容。
 
  海關法所確立的執法監督制度的基本內容為:
 
  一是,明確海關執法必須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依法履行職責,接受監督,將依法接受監督作為法定義務。
 
  二是,明確海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不得有法律禁止的行為。包括禁止包庇、縱容走私或者串通走私,非法扣留、檢查和限制人身自由,以權謀私,索取、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私分、占用走私貨物、物品,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等,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行為規則,有的還有很強的針對性。
 
  三是,加強海關隊伍建設,促使海關工作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并成為法定的要求,依法使之制度化。包括專業人員的任職要求,招收工作人員程序和錄用原則,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不是任意而為的,違法行事者將在法律上被追究責任。
 
  四是,確立海關關長定期交流、考核制度,加強了對關鍵職位、關鍵人員的監督。
 
  五是,重申海關執法應當受檢察機關、審計機關的監督,并且進一步明確受監督的事項。
 
  六是,確立海關內部監督制度,包括上級海關對下級海關的監督,對執法人員執法情況的監督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
 
  七是,確立海關內部負責審單、查驗、放行、稽查和調查等主要崗位應當權責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制度。因為這是實行內部監督的有效制度,不相容的崗位應當分離,只有分離才能有制約,實行制約必須以分離為前提。
 
  八是,確立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制度。
 
  九是,確立海關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違法案件時的回避制度,即法定回避制度,以保證執法的公正性。
 
  這些執法監督措施的制度化、規范化,并能有效實施,將大大有益于提高執法水平,保證公正執法,防止執法腐敗,這是海關法修改的一項積極成果。
 
  九、關于法律責任
 
  修改前的海關法中共有法律責任十條,修改后增至十八條,它不僅表明新的海關法中有關法律責任的內容增多,而且懲治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也加大了,特別是重點突出地打擊走私犯罪行為。
 
  1.走私行為
 
  在海關法中將走私違法犯罪行為區分為走私行為和走私罪。首先規定,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海關法第八十二條所列三種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在這些行為中,尚不構成犯罪的,則實施行政處罰,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2.走私罪
 
  對于有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走私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刑法第三章中專門有一節為走私罪,就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所列罪名有: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等,并且按照不同的罪名分別規定了刑事處罰。
 
  3.按走私行為論處
 
  在海關法中還對兩種特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作出規定,即:一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二是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收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對這兩種行為,海關法中明確按走私行為論處,這表明它們還不屬于是走私行為的本身,因為如果本來就是走私行為,就不必作為按走私行為論處了。但是應當肯定這兩種行為的危害性和應受的處罰與走私行為是相同的。這兩種行為按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也就是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上面三點敘述可以看出,對走私的處罰有四種,即:走私行為、走私罪、按走私行為論處、按走私罪論處。
 
  4.破壞海關監管秩序和通謀走私
 
  在海關法中將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作為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罰,因為這種行為直接危害了海關單證的正確性、有效性,破壞了海關監管活動。在偽造、變造、買賣三種行為中,只要有其中的一種就是違法犯罪的。
 
  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這些也都是違法犯罪行為。連同前段所述,對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5.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這是指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但還不是走私行為的,也應當給予處罰,所以在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中規定了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6.違法從事報關業務
 
  報關業務是否規范,關系到維護海關監管秩序,打擊走私犯罪活動。因此規定,未取得合法資格而從事報關業務的予以取締,并進行處罰;報關企業、報關人員違法進行報關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暫停其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注冊登記,取消從業資格。這樣規定是必要的,嚴格地規范報關行為,有利于實施海關監管,這也是現實的經驗教訓所證實的,懲處違法的報關行為,可以防止擾亂海關監管秩序。
 
  7.嚴懲索賄、受賄、行賄
 
  在海關法中對海關工作人員索賄、收受賄賂行為規定了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非常必要的。同時,也明確地對行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并且這項規定是針對海關執法行為的。海關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有以下三層意思:一是明確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不得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這是一種特殊的行賄主體,如果有行賄行為,不但要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追究責任,而且要受到海關法所規定的處罰;二是明確如果發生上述行賄行為的,即由海關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并處以罰款,這就是將其清除出報關領域,需要注意的是受這種處罰的不僅是報關企業,而且包括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三是明確行賄行為如果構成行賄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將被永遠禁止取得報關資格,即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和重新取得報關從業資格證書。
 
  除了上面分析的七點外,海關法還就修改后的許多行為規則如果被違反了,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前后是相對應的,目的是要促使人們遵守已經由法律確定的規則,違反了是要受到處罰的。這些法律責任中,有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需要區分不同的行為,分清所要承擔的不同的法律后果,受到不同的處罰,或者依照法定的規則進行處理。比如,對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明確由海關沒收,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別設備,規定由海關依法統一處理,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這就體現了海關體制的特點和關稅的性質;又比如規定了,海關違法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致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海關工作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明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都是必要的,體現了海關法的立法目的,也表明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情節,使之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給予相應的處罰或處理。
 
  海關事務,在國內涉及到對外開放方針的執行和大量的對外交流合作的事項,在對進出關境實施監督管理中,有明顯的涉外性特征。因此,必須重視海關法這部法律和有關的海關法律制度,從研究到實施運用都是重要的。如果聯系到現實中反映出來的情況,受到海關監管的對象,應當知道海關法的規定,并切實遵守其規定,提高守法的自覺性。作為執法者的海關及海關工作人員,尤其要重視海關法,認識自己執法權力的來源、權力的性質、行政權力的最基本的不可逾越的規則,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對國家、對社會、對執法者自身都是有重要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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