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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國稅函[2009]380號)

   2010-05-19 905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16號)文件精神,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組織開展白酒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及時糾正稅率適用錯誤等政策問題。

  二、各地要加強白酒消費稅日常管理,確保稅款按時入庫。加大白酒消費稅清欠力度,杜絕新欠發生。

  三、加強納稅評估,有效監控生產企業的生產、銷售情況,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為保全稅基,對設立銷售公司的白酒生產企業,稅務總局制定了《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工作,確保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核定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五、各地要加強小酒廠白酒消費稅的征管,對賬證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領導,加強對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各項工作要求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上報。

  附件: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doc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標簽: 價格 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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