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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消毒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

   2012-07-20 449
核心提示:  河北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消毒產品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冀衛法監函字〔2004〕2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河北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消毒產品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冀衛法監函字〔2004〕2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消毒管理辦法》已明確規定消毒劑、消毒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取得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生產消毒劑、消毒器械應當取得衛生部頒發的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許可批件;經營者采購消毒劑、消毒器械時,應當索取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復印件和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碘伏和內窺鏡清洗消毒機分別屬于消毒劑和消毒器械,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消毒管理辦法》進行監管。
 
  2004年6月14日


 
標簽: 復函 消毒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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