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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租賃住宅樓從事餐飲業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有關意見的復函(環辦政法[2017]25號)

   2017-04-14 582
核心提示: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建設項目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有關問題的請示》(粵環報〔2016〕109號)收悉。經研究,并征求最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建設項目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有關問題的請示》(粵環報〔2016〕109號)收悉。經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見附件),函復如下:
 
  一、公民個人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不屬于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關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中的“建設項目”。因公民個人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產生環境噪聲、油煙等污染的,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關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是否以環保評價許可為前置條件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2號)現行有效,對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同類案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
 
  三、關于公民個人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環境保護部之前所做規定與本復函不一致的,按本復函執行。《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公民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復函》(環辦函〔2009〕1220號)同時廢止。
 
  特此函復。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有關問題意見的復函》(法辦函〔2017〕86號)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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