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局有關單位,機關各處室:
為保障食品安全,增強工商部門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隱患的發現能力,強化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根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規范》(粵工商食字〔2012〕352號)(以下簡稱《規范》),現對食品抽樣檢驗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于食品抽檢工作計劃問題
市局和分局應當按照《規范》要求,于每年初制訂本年度食品抽檢計劃,報上級機關和同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二、關于現場抽樣問題
(一)市局、分局分別審定各自組織的抽檢實施方案后,應當分別向分局、工商所下發抽檢通知,告知抽檢具體工作安排。分局、工商所按要求上報被抽檢人詳細信息(名稱、地址),承檢機構人員根據所提供的被抽檢人信息開展抽樣。
(二)工商人員應當督促被抽檢人簽訂《承諾書》。
(三)對于散裝食品、曾經抽檢不合格的食品,以及容易出現不合格情況的食品,工商人員應當填寫《商品抽樣檢驗現場筆錄》,做好現場證據收集和固定工作。
(四)不得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進行抽樣檢測:
1.食品包裝、標簽、說明書標有"處理"或者"樣品"字樣的;
2.食品數量不符合食品抽樣標準規定或者抽樣檢驗實施方案要求的;
3.食品已經由食品經營者自行停止經營并進行封存待處置的;
4.其他不適合開展食品抽樣工作的情形。
三、關于食品初檢問題
(一)承檢機構出具不合格檢驗報告時,應在檢驗報告后附加不合格情況說明,說明國家標準對不合格項目的限制情況,以及可能對人體造成的危害。
(二)抽檢工作結束后,承檢機構應當將下列文件資料報(寄)送市局及抽檢地分局:
1.結果通知書(僅送抽檢地分局);
2.數據匯總表;
3.送被抽檢人結果送達書(僅送抽檢地分局);
4.不合格檢驗報告;
5.復檢流程告知書(僅送抽檢地分局)。
(三)抽檢工作結束后,對于檢測結果不合格的食品,承檢機構應當將下列文件資料報(寄)送食品標稱生產企業(進口商):
1.抽樣單第五聯(樣品標稱生產企業);
2.送生產企業結果通知書;
3.不合格檢驗報告;
4.行政建議書;
5.復檢流程告知書。
四、關于食品復檢問題
(一)復檢機構應本著方便、就近的原則選擇。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復檢機構不得接受復檢:
1.逾期提出復檢的;
2.微生物項目不合格的;
3.抽檢備份樣品被私自拆封、轉移、調換或者損毀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復檢情形。
(三)復檢申請人申請復檢,應當向組織實施抽檢的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向復檢機構提交的書面復檢申請;
2.加蓋復檢機構公章的受理憑證;
3.加蓋復檢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授權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
(四)復檢機構在履行備份樣品交接時,應將備份樣品拆分為3份,并重新封樣。復檢機構保留1份進行復檢,其余兩份分別交初檢機構和抽檢地分局。
五、關于抽檢的后續處理問題
(一)抽檢地分局應當對銷售不合格食品的經營者作出處理;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依法立案調查,并追溯源頭。
(二)市局應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約談:
1.馳名、著名商標生產企業的食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2.大型商場、連鎖經營企業經營不合格食品問題較嚴重的;
3.市局認為其它需要進行約談的情形。
(三)抽檢地分局應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約談:
1.首次被抽檢不合格的;
2.同一種食品在一年內兩次被抽檢不合格的;
3.抽檢地分局認為其它需要進行約談的情形。
(三)檢測機構出具最終結果的檢驗報告后,組織實施抽檢單位應當及時將最終結果為不合格的檢驗報告移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進口商備案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并通報生產企業或進口商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四)檢驗工作完成后,承檢機構應當組織銷毀剩余檢驗用樣品和其他備份樣品,出具《檢驗用樣品/備份樣品銷毀清單》,留存銷毀現場數碼照片或影像資料。
六、其他問題
(一)經費結算。
1、食品抽檢經費應當定期結算,原則上每月或按每次抽檢任務結算一次。
2、經費結算時,承檢機構應當向市局或相關分局提供下列單據,作為財務核審、結算的報銷憑證:
(1)費用決算表;
(2)抽樣檢驗費用總發票(含購樣費、檢驗費、郵寄費);
(3)購樣費清單;
(4)郵寄費清單;
(5)檢驗用樣品/備份樣品銷毀清單。
(二)文書檔案資料保存期限。
各單位應當妥善保存初檢和復檢的檢驗報告和結論、送達憑證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適用范圍。
本通知主要針對我市工商部門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開展的食品抽檢活動,不適用于執法辦案中涉及的食品抽檢、食品快速檢測工作。
(四)適用期限。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規范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4月3日
為保障食品安全,增強工商部門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隱患的發現能力,強化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根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規范》(粵工商食字〔2012〕352號)(以下簡稱《規范》),現對食品抽樣檢驗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于食品抽檢工作計劃問題
市局和分局應當按照《規范》要求,于每年初制訂本年度食品抽檢計劃,報上級機關和同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二、關于現場抽樣問題
(一)市局、分局分別審定各自組織的抽檢實施方案后,應當分別向分局、工商所下發抽檢通知,告知抽檢具體工作安排。分局、工商所按要求上報被抽檢人詳細信息(名稱、地址),承檢機構人員根據所提供的被抽檢人信息開展抽樣。
(二)工商人員應當督促被抽檢人簽訂《承諾書》。
(三)對于散裝食品、曾經抽檢不合格的食品,以及容易出現不合格情況的食品,工商人員應當填寫《商品抽樣檢驗現場筆錄》,做好現場證據收集和固定工作。
(四)不得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進行抽樣檢測:
1.食品包裝、標簽、說明書標有"處理"或者"樣品"字樣的;
2.食品數量不符合食品抽樣標準規定或者抽樣檢驗實施方案要求的;
3.食品已經由食品經營者自行停止經營并進行封存待處置的;
4.其他不適合開展食品抽樣工作的情形。
三、關于食品初檢問題
(一)承檢機構出具不合格檢驗報告時,應在檢驗報告后附加不合格情況說明,說明國家標準對不合格項目的限制情況,以及可能對人體造成的危害。
(二)抽檢工作結束后,承檢機構應當將下列文件資料報(寄)送市局及抽檢地分局:
1.結果通知書(僅送抽檢地分局);
2.數據匯總表;
3.送被抽檢人結果送達書(僅送抽檢地分局);
4.不合格檢驗報告;
5.復檢流程告知書(僅送抽檢地分局)。
(三)抽檢工作結束后,對于檢測結果不合格的食品,承檢機構應當將下列文件資料報(寄)送食品標稱生產企業(進口商):
1.抽樣單第五聯(樣品標稱生產企業);
2.送生產企業結果通知書;
3.不合格檢驗報告;
4.行政建議書;
5.復檢流程告知書。
四、關于食品復檢問題
(一)復檢機構應本著方便、就近的原則選擇。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復檢機構不得接受復檢:
1.逾期提出復檢的;
2.微生物項目不合格的;
3.抽檢備份樣品被私自拆封、轉移、調換或者損毀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復檢情形。
(三)復檢申請人申請復檢,應當向組織實施抽檢的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向復檢機構提交的書面復檢申請;
2.加蓋復檢機構公章的受理憑證;
3.加蓋復檢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授權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
(四)復檢機構在履行備份樣品交接時,應將備份樣品拆分為3份,并重新封樣。復檢機構保留1份進行復檢,其余兩份分別交初檢機構和抽檢地分局。
五、關于抽檢的后續處理問題
(一)抽檢地分局應當對銷售不合格食品的經營者作出處理;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依法立案調查,并追溯源頭。
(二)市局應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約談:
1.馳名、著名商標生產企業的食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2.大型商場、連鎖經營企業經營不合格食品問題較嚴重的;
3.市局認為其它需要進行約談的情形。
(三)抽檢地分局應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約談:
1.首次被抽檢不合格的;
2.同一種食品在一年內兩次被抽檢不合格的;
3.抽檢地分局認為其它需要進行約談的情形。
(三)檢測機構出具最終結果的檢驗報告后,組織實施抽檢單位應當及時將最終結果為不合格的檢驗報告移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進口商備案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并通報生產企業或進口商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四)檢驗工作完成后,承檢機構應當組織銷毀剩余檢驗用樣品和其他備份樣品,出具《檢驗用樣品/備份樣品銷毀清單》,留存銷毀現場數碼照片或影像資料。
六、其他問題
(一)經費結算。
1、食品抽檢經費應當定期結算,原則上每月或按每次抽檢任務結算一次。
2、經費結算時,承檢機構應當向市局或相關分局提供下列單據,作為財務核審、結算的報銷憑證:
(1)費用決算表;
(2)抽樣檢驗費用總發票(含購樣費、檢驗費、郵寄費);
(3)購樣費清單;
(4)郵寄費清單;
(5)檢驗用樣品/備份樣品銷毀清單。
(二)文書檔案資料保存期限。
各單位應當妥善保存初檢和復檢的檢驗報告和結論、送達憑證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適用范圍。
本通知主要針對我市工商部門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開展的食品抽檢活動,不適用于執法辦案中涉及的食品抽檢、食品快速檢測工作。
(四)適用期限。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規范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