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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5-01-06 660
核心提示:各區縣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4年12月29日第48次市
各區縣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4年12月29日第48次市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31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適應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的新要求,結合首都食品安全的特點,不斷加強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推進其一體化、制度化、程序化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本市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是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基本要求。根本目標是通過對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依法采取科學、高效的監督管理措施,保障首都食品安全。
 
  第三條  在本市從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監管”),是指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事權劃分,依法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活動采取監督檢查、安全監測、違法案件查處等方式進行行政管理的活動。
 
  第五條  本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旨壏诸愒瓌t。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等級和所生產經營食品的風險程度,將生產經營者進行動態區分,通過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實現新體制下食品安全監管的精確化、精細化和精致化目標。
 
  (二)分區分責原則。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權確權原則,將監管責任屬地化,通過建立快速反應與查處機制實現新體制下食品安全監管的一體化、無縫隙化和責任量化目標。
 
 ?。ㄈ﹨^域聯動原則。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所轄行政區域特點,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按地理位置相近劃分為若干個區域聯動協作組,通過建立執法力量聯動機制實現新體制下食品安全監管的機動化、集約化和效能化目標。
 
 ?。ㄋ模┻^程記錄原則。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遵守執法程序及本辦法規定標準化操作流程,通過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實現新體制下食品安全監管的規范化、痕跡化和可追溯化目標。
 
  第二章  分級分類監管的原則與辦法
 
  第一節  一般性要求
 
  第六條  本市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生產經營活動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分級分類監管,是指將食品按風險程度分為不同類別,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度等因素,對其實施分級動態管理的活動。
 
  分級分類監管遵循風險分析、動態評定、效能監管的原則。
 
  第八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及《北京市食品風險分類監管目錄》,指導和檢查全市食品生產經營者分級分類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及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和《北京市食品風險分類監管目錄》對所轄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評定后確定分級監管目錄,并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節  分級分類監管及措施
 
  第九條  本市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分為三個監管級別。
 
  一級監管是針對從事《北京市食品風險分類監管目錄》涉及的中等及以下風險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無不良信息歸集記錄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的監管。
 
  二級監管是針對從事《北京市食品風險分類監管目錄》涉及的中等及以下風險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信用分級評定為一級失信的生產經營者;或者是針對從事《北京市食品風險分類監管目錄》涉及的中等以上風險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無不良信息被歸集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的監管活動。
 
  三級監管是針對從事《北京市食品分類監管目錄》涉及的中等以上風險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信用分級評定為一級失信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的監管活動。
 
  信用分級評定為二級以上(含)失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活動按照《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規定的信用約束措施執行。
 
  第十條  本市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分類監管以《北京市食品風險分類監管目錄》為主要依據?!侗本┦惺称凤L險分類監管目錄》以安全風險分析為基本出發點制定,具體考慮以下因素:
 
  (一)上一年度日常監測數據;
 
 ?。ǘ┥弦荒甓蕊L險監測數據;
 
 ?。ㄈ┫M者群體規模;
 
  (四)特殊人群的影響度;
 
 ?。ㄎ澹┲潞Τ潭龋?br> 
 ?。┱倩厍闆r;
 
 ?。ㄆ撸┍煌对V舉報情況;
 
 ?。ò耍┢渌蛩?。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級別評定工作按年度進行,原則上每年12月底進行重新評定。生產經營者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新增高風險類食品可即時評定并調整監管級別。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評定的級別進行相應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實施三級監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檢查頻次,每年度專項檢查不少于一次,全項目檢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條  實施二級監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由區縣或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檢查頻次,每年度專項檢查不少于一次,每兩年全項目檢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條  實施一級監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由區縣或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檢查頻次,每兩年專項檢查不少于一次,每四年全項目檢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條  區縣或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相關許可后半年內組織開展一次全項目檢查。
 
  第十六條  本市對食品生產者、全市性及區域性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實施三級監管。
 
  本市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分級分類評定工作按《北京市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日常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進行,但應對照本辦法的相應監管措施實行監管。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一節  一般性要求
 
  第十七條  本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的監督檢查種類主要包括全項目檢查、飛行檢查、專項檢查、跟蹤檢查及保障檢查。
 
  全項目檢查是指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條款指南》逐條開展的監督檢查。
 
  飛行檢查是指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的突擊性有因檢查。
 
  專項檢查是指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的有側重的監督檢查或根據上級部門要求開展的專項整治活動。
 
  跟蹤檢查是指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關問題的整改措施與整改效果的復核性檢查。
 
  保障檢查是指在本市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中對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編制本市年度食品監督檢查計劃,確定年度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并監督實施。
 
  區縣及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市級監督檢查計劃及所轄行政區域特點,編制本區域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頻次和覆蓋率。
 
  第十九條  凡涉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市政府部署的專項檢查、市政府各執法部門的綜合監督檢查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部署協調。
 
  區縣及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所轄行政區域特點及監管實際啟動相應級別的專項檢查;并根據檢查中發現的共性問題、突出問題,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監管實際,制定加強監管的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區縣及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風險隱患,應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處室報告。
 
  第二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事權劃分,要求以下食品生產經營者應按年度報送《北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年度自查報告》。報告內容格式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一)食品生產企業;
 
 ?。ǘ┐笮筒惋嬈髽I及連鎖企業總部;
 
 ?。ㄈ┻B鎖商場(超市)集團總部;
 
 ?。ㄋ模┐笮褪称芳薪灰资袌鲋鬓k單位;
 
 ?。ㄎ澹┐笮褪称肺锪髋渌推髽I;
 
 ?。┚W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ㄆ撸┢渌?br> 
  第二十二條  本市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專業倉儲、物流企業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嚴格監管。
 
  第二節  檢查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檢查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人員應當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應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條款指南》的內容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全項目檢查、專項檢查、跟蹤檢查及保障檢查,如實填寫檢查記錄表格,記錄監督檢查結果;飛行檢查應填寫《現場檢查筆錄》,必要時制作《詢問調查筆錄》。
 
  執法人員應當就檢查情況與被檢查者交換意見,監督檢查結論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者或其授權的人員簽字。被檢查者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簽署異議;拒絕簽字的,由監督檢查人員書面記錄后存檔。
 
  第二十五條  對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及《詢問調查筆錄》,并按照相關程序規定進行立案查處。
 
  根據事權劃分,需要移交稽查部門的,按程序將相關證據及筆錄進行移交;對符合當場行政處罰條件的,應依法做出當場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符合國家及本市關于食品藥品行政指導相關規定情形的,應當給予行政指導。
 
  提出整改要求后當事人即能改正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在改正期限后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七條  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殚?、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
 
 ?。ǘ┎榉?、扣押相關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先行登記保存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
 
  (四)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快速檢驗或抽樣檢驗。
 
  第二十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檔案,一證一檔。監管檔案由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組成,紙質檔案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ㄒ唬I業執照副本、生產經營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行政許可材料復印件;
 
 ?。ㄈ┍O督檢查記錄;
 
  (四)安全監測相關材料;
 
 ?。ㄎ澹┩对V舉報及處理結果記錄;
 
  (六)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記錄;
 
 ?。ㄆ撸┱倩鼗蛲V股a經營記錄;
 
  (八)食品安全承諾書;
 
 ?。ň牛┦称钒踩芾碇贫?;
 
  (十)《北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年度自查報告》;
 
 ?。ㄊ唬┓诸惙旨壴u價及調整材料;
 
 ?。ㄊ┢渌?br> 
  上述相關信息應當錄入電子監管信息系統并定期更新,確保及時、準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飛行檢查包括國家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啟動的飛行檢查。
 
  飛行檢查原則上不得組織被檢查者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參與檢查;原則上不得提前通知被檢查者,但應在檢查時出示文件或說明來意。
 
  第三十條  保障檢查按《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規范(試行)》規定開展。
 
  保障期間,原則上以保障檢查工作為主,不再進行全項目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及跟蹤檢查除外;保障結束后,恢復常態監管。
 
  第三十一條  區縣或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將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信用監管體系,并及時更新數據。
 
  第三節 檢查重點
 
  第三十二條  對食品生產者的監督檢查重點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姓S可情況;
 
  (二)廠區環境情況;
 
 ?。ㄈ┰o料庫和原輔料采購查驗情況;
 
  (四)生產車間和生產過程控制情況;
 
 ?。ㄎ澹┏善穾臁⒊善饭芾砗统鋈霂煊涗浨闆r;
 
 ?。┗炇覚z查情況;
 
 ?。ㄆ撸┦称窐俗R標簽情況;
 
  (八)從業人員健康及培訓情況;
 
 ?。ň牛┦称钒踩幹煤?a target="_blank">食品召回等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
 
 ?。ㄊ┻`法行為與整改情況;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三條  對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檢查重點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情況;
 
 ?。ǘ臉I人員健康及培訓情況;
 
 ?。ㄈ┙洜I條件、設備設施情況;
 
  (四)采購驗收及購銷臺帳建立情況;
 
 ?。ㄎ澹﹥Υ?、運輸與配送中對食品外觀、包裝標識、保質期等檢查的情況;
 
  (六)產品退市的情況;
 
 ?。ㄆ撸┦称芳薪灰资袌龅拈_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廟會、游園會的舉辦者食品安全義務履行情況;
 
  (八)互聯網經營者的義務履行情況;
 
 ?。ň牛┢渌?br> 
  第三十四條  對食品現場制售者的監督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姓S可情況;
 
 ?。ǘ┈F場環境、條件情況;
 
 ?。ㄈ┦称钒踩芾?、食品安全專管員、信息公示等制度建立情況;
 
  (四)從業人員健康及培訓情況;
 
  (五)進貨查驗情況;
 
 ?。┦称诽砑觿?、食用油、食品質量管理和不合格品處理等臺帳記錄情況;
 
 ?。ㄆ撸┢渌?。
 
  第三十五條  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檢查重點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姓S可情況;
 
 ?。ǘ臉I人員健康及培訓情況;
 
  (三)操作環境的衛生清潔情況;
 
 ?。ㄋ模┰O施設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情況;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及執行情況;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貯存情況;
 
  (七)食品加工情況;
 
 ?。ò耍┎惋嬘镁咔逑?、消毒、保潔情況;
 
  (九)用水情況;
 
  (十)加工用水符合要求情況;
 
 ?。ㄊ唬┢渌?。
 
  第三十六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取得相關許可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覆樘帲婪ㄈ【啠?br> 
 ?。ǘ┦占瘜嶋H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ㄈ┚哂修k理相關許可條件的,督促其在合理時限內辦理許可;
 
 ?。ㄋ模┙o證商戶經營臺賬,填寫商戶的具體位置;
 
 ?。ㄎ澹┤【啛o效的定期檢查,協調街道辦事處等各部門處理并做好記錄。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監測
 
  第一節  分類及定義
 
  第三十七條  本市食品安全監測工作包括監督抽檢、風險監測、快速檢測。
 
  監督抽檢是指,依法對本市范圍內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有預定目標、有詳細計劃、有統計學分析意義的抽樣、檢驗,并對抽檢結果進行公布和處理的活動。
 
  風險監測是指,對高風險食品的高風險項目開展有針對性的調查評估的活動。
 
  快速檢測是指,利用便攜式檢測設備、移動實驗設備等,運用定性分析方法對食品安全初步做出判定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量分析方法是指以實驗室檢驗為基本途徑,檢驗結果可以用數量進行描述,并且依法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食品安全監測方法。
 
  定性分析方法是指借助各種經認定的檢驗工具、儀器,檢驗結果以“是”或“否”進行描述,并且不能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食品安全監測方法。
 
  第三十九條  本市風險監測工作包括常規風險監測、專項風險監測和臨時性風險監測。
 
  常規風險監測是指,結合國家食藥總局安排的風險監測任務,根據本市特點,按照風險監測項目的確定因素,結合歷年食品安全統一監測、專項整治、突發事件處置、消費者投訴舉報、動態信息監控等涉及的高風險食品及指標,確定常規風險監測內容的活動。
 
  專項風險監測是指,針對乳制品、白酒、嬰幼兒食品等重點食品、傳統節日食品(粽子、月餅)、重要節日(元旦、春節、國慶)、大型會議(兩會)期間等特殊食品類別或特殊時期食品進行重點監控的要求,確定監測內容的活動。
 
  臨時性風險監測是指,針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以及上級部門交辦的臨時性監測任務,為突發事件的處置和臨時任務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確定監測內容的活動。
 
  第二節  工作要求
 
  第四十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及《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藥包材、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測工作辦法(試行)》的規定要求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第四十一條  區縣及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所轄行政區特點,結合全市快檢計劃,對合格率較低、風險較高的食品,制定《區縣局(食藥所)年度食品快速檢測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快速檢測工作應由執法人員完成。
 
  第四十二條  執法人員在配合檢驗人員抽樣時,應對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專項檢查,填寫檢查記錄表格。
 
  第四十三條  在抽檢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監督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應按法定程序立案查處;追溯不合格食品來源,對被抽檢單位供貨商或生產廠家進行立案查處。對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生產企業,區縣及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督促其立即整改并監督其整改情況。
 
  供貨商為本市但不屬于本轄區職責范圍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處室統一指定管轄;供貨商為本市生產企業的,及時將生產企業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線索移送企業所在地的區縣或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將不合格報告移交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處室;供貨商或生產企業為外埠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處室統一通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根據風險監測結果參考國內外相關標準或毒理學資料等開展技術評估,按照有利于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原則出具評估意見和風險控制建議,為執法部門確定監控重點、開展專項檢查、發布風險預警信息、實施市場控制提供決策依據。
 
  第四十六條  快速檢測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應采取臨時控制措施,抽樣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快速檢測結果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應及時解除臨時控制措施;不合格的,按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處理。
 
  第四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測信息的發布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區縣及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經授權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不合格食品信息。
 
  第五章  違法行為查處
 
  第四十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主動稽查機制,鼓勵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積極主動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  主動稽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L險預判原則。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所轄區域內具有一定風險度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定期的開展關鍵項目的有因檢查;或對已有的案件線索查找共性,進行風險預判,必要時組織專項檢查,主動查處違法行為。
 
 ?。ǘ┛焖俜磻c查處原則。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媒體曝光的、互聯網監控的及其他方式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快速反應,主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行刑銜接工作制度,做到違法必究,有案必移。
 
  第六章  責令召回、停止經營與收回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責令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應按照規定程序采取一定的措施,從市場上收回已經售出的、有證據證明已經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并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而未采取的,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并監督其采取措施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責令停止經營是指,食品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應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而未停止的,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并監督其采取措施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責令收回是指,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從市場上收回已經售出的、因經營者自身原因造成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并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而未采取的,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并監督其采取措施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案件稽查、消費者投訴等途徑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統一在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發布相關信息,通知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經營、召回或收回不合格食品,采取相關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
 
  第五十五條  停止經營、召回或收回信息發布3日后,區縣及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停止經營、召回或收回不合格食品而未采取相應措施的,必須立即責令其停止經營,召回或收回不合格食品,追查不合格食品的流向和產生的原因。
 
  第五十六條  區縣及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收回、停止經營不合格食品的,應制作并送達《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責令召回/收回通知書》、《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責令停止經營通知書》,同時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予以行政指導。
 
  第五十七條  區縣及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并送達《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責令召回/收回通知書》、《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責令停止經營通知書》后,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跟蹤檢查。
 
  第五十八條  區縣及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經營、召回或收回不合格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履行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進行公示。
 
  第五十九條  區縣及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或收回的食品實施監督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
 
  現場監督人員對監督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全過程作完整記錄,簽字確認后歸檔備查。
 
  第七章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是指,可能或已經突然發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其相關產品,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事件。
 
  第六十一條  本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市、區兩級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體系,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度,統一指揮,分級組織開展防范處置工作。
 
 ?。ǘ╋L險監測、資源共享原則。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風險監測和不良反應監測,做好預警和防范工作。密切關注國內外輿情信息,及時發現安全事件苗頭,防患于未然。充分利用科學手段和技術裝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監測、報告和處置工作。
 
  第六十二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市級食品藥品稽查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區縣及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跨區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協調相關區縣及直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十三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北京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指南》。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根據《北京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指南》、《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進入流通領域后的食用農產品。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局法制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附件:1.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條款指南
 
  2.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記錄表
 
  3.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流程圖、北京市食品違法案件查處流程圖
 
  4.責令召回通知書、責令停止經營通知書、責令收回通知書
 
  5.北京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指南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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