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監督管理(以下簡稱備案監管)工作、明確監管責任、保證信息溝通,確保備案監督管理工作有效實施,特制訂此工作規范。
2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寧夏檢驗檢疫局對轄區內出口食品備案企業實施監督的管理方式、監管內容、監管頻率、監管處理、監管信息溝通、監管記錄保存等工作。
3 職責
3.1 認證監管處
3.1.1 負責制定本局備案監管工作制度及定期監管計劃,并指定相關責任人組織落實;
3.1.2 負責指導業務處室、分支機構的備案監管工作,并開展對業務處室、分支機構的督查工作;
3.1.3 組織實施對備案企業的定期監管,確保獲證企業持續符合備案要求;
3.1.4 負責對備案評審員及監管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建檔;
3.1.5 負責按時完成備案監管工作分析總結,及時向國家認監委上報相關信息資料。
3.2 動植物與食品檢驗檢疫處、惠農辦事處、中衛辦事處(以下簡稱動植檢處、惠農辦、中衛辦)
3.2.1負責建立備案企業監管責任人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的備案監管工作相關組織執行,以及監管信息傳遞與溝通工作;
3.2.2 負責制定書面的日常監管計劃,定期對轄區企業的監管責任人工作質量進行巡查;
3.2.3 負責按時完成監管工作總結,及時向認證監管處提交相關信息資料;
3.2.4 組織實施對每家出口食品備案企業指派具備《質量許可和衛生注冊評審員管理辦法》和《進出口衛生注冊評審員注冊管理細則》規定條件的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擔任監管責任人,負責實施日常監管,確保企業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持續有效。
4 日常監管
4.1 日常監管頻率
4.1.1動植檢處、惠農辦、中衛辦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制定下發日常監管計劃并提交認證監管處備案;
4.1.2根據企業加工季節、出口量、出口品種、企業自控能力、出口報檢合格率等調整日常監管頻率,一年不少于兩次,確保監管有效。
4.2 日常監管內容
(1)企業持續符合規定的備案條件,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制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情況;
(2)企業原輔料驗收控制情況,包括生產用水(冰)的監測控制情況;
(3)病原微生物,農藥、獸藥殘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監測情況;
(4)《備案證明》的使用情況;
(5)生產出口產品是否屬于備案范圍,《備案證明》是否有效;
(6)是否兩年內未出口食品;
(7)企業法人代表、質量管理、檢驗主管人員變更,廠區、車間、生產加工設施和工藝改動、增減情況;
(8)出口食品生產日期、產量、流向和庫存情況;
(9)原輔料、成品及包裝材料的倉儲情況;
(10)化學物品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管理,標識的使用、管理,標簽的符合性;
(11)企業內設檢驗機構人員資質、標準資料、檢驗設施、儀器設備及生產和檢驗記錄等情況;
(12)產品被國外通報衛生質量問題的情況,不合格產品的處理、記錄;
(13)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情況;
(14)企業對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標準、衛生要求的搜集、更新和持續符合情況;
(15)企業整改落實情況;
(16)其他可能影響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的情況。
4.3 日常監管工作方式
監管責任人應對照認證監管處發布的備案有效企業名錄中的具體產品名稱、備案日期、獲國外注冊國別以及企業生產運行情況,結合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的現場檢驗、查驗等工作,自行安排日常監管項目。
上述日常監管內容應在兩次定期監管之間被全部覆蓋。
日常監管實行工作記錄制度,應將抽查內容和不符合項目情況填寫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管理記錄》中,監管責任人應對發現的問題簽字確認,并督促企業限期整改。
4.4 問題處理
日常監管中如遇以下情況,動植檢處、惠農辦、中衛辦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并通報認證監管處:
(1)發現有對產品安全衛生構成嚴重威脅的因素,包括原輔料和生產加工用水(冰)等,不能保證其產品安全衛生的;
(2)經出口檢驗檢疫發現產品安全衛生質量不合格,且情況嚴重的;
(3)企業因原料、生產、加工、儲存、內部管理等原因,其產品在國外出現安全衛生問題被國外主管部門通報,造成嚴重影響的;
(4)企業隱瞞出口產品安全衛生問題的事實真相,造成嚴重后果的;
(5)企業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6)借用、冒用、轉讓、涂改、偽造《備案證明》、備案編號,或者出口未備案產品的;
(7)備案企業名稱、地址信息、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負責人)、營業執照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化后15日內未申請變更的;
(8)備案企業的生產車間搬遷、新建、改建或者其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更等情況,變更前未申請重新辦理的;
(9)企業的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工作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虛假、瞞報等嚴重失實情況的;
(10)兩年內未出口備案范圍內食品的。
4.5 對日常監管工作質量的巡查
動植檢處、惠農辦、中衛辦應定期組織對監管責任人工作質量進行巡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
5 定期監管
5.1 定期監管實施
認證監管處應定期組織對備案企業實施全面的監管,每年三月底之前制定監管計劃,下發執行。
定期監管應按照規定要求,填寫相關的備案評審記錄。
5.2 定期監管頻率
(1)對列入國家認監委公布的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每6個月(或生產季節)至少進行1次定期監管;
(2)國外官方有相關監管頻率要求的,須符合其監管頻率要求;
(3)對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備案企業,每12個月至少進行1次定期監管;
6 監管處理
6.1限期整改、暫停使用《備案證明》
日常監管及定期監管發現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證監管處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使用《備案證明》,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和暫停使用備案證明通知書》,并予以公布:
(1)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隱患,不能確保其產品安全衛生的;
(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的產品因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當局通報的;
(3)出口食品經檢驗檢疫時發現存在安全衛生問題的;
(4)不能持續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的;
(5)未依照本規定辦理變更或者重新備案事項的。
經審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整改合格后,認證監管處應向企業出具《恢復使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通知書》。
法綜處應當審核工作程序、處罰事實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程序要求。
6.2 注銷《備案證明》
日常監管及定期監管發現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證監管處應當注銷《備案證明》,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注銷備案通知書》,并予以公布:
(1)《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2)《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經復查不符合延續備案要求的;
(3)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依法終止的;
(4)2年內未出口食品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6.3 撤銷《備案證明》
日常監管及定期監管發現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現問題的處室應提出撤銷《備案證明》,由認證監管處聯合法綜處調查取證,報主管局領導,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審批后,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撤銷通知書》,并予以公布:
(1)出口食品發生重大安全衛生事故的;
(2)不能持續符合我國食品有關法定要求和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的;
(3)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
(4)向檢驗檢疫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5)出租、出借、轉讓、倒賣、涂改《備案證明》的;
(6)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7)出口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及采用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方法生產、加工食品等行為的。
因前款第(三)項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因其他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7 備案監管工作檔案
7.1 認證監管處應建立備案企業檔案或電子檔案,包括:備案申請書、企業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文件、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產品說明書、變更申請及處理記錄、評審和定期監管記錄等。
7.2 動植檢處、惠農辦、中衛辦應建立備案企業質量檔案或電子檔案,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出口情況、企業出口檢驗不合格情況、日常監管記錄等。
7.3 認證監管處對撤銷或注銷備案企業的審批材料應至少保存2年。
7.4 認證監管處建立督查工作記錄檔案,包括督查記錄、整改和處理資料,至少保存兩年。
7.5 動植檢處、惠農辦、中衛辦應建立日常監管工作質量的巡查記錄,至少保存2年。
8 備案監管工作信息溝通
8.1 外部信息傳遞與溝通
8.1.1 認證監管處每年11月前向國家認監委反饋本轄區備案企業與備案監管工作質量報告及數量統計分析。
主要包括:日常監管和定期監管實施數量、派遣人次;對不符合項目加以分類并進行分布統計;統計企業限期整改完成率和未按時完成原因;比照寧夏地區企業出口檢驗不合格項目數量統計以及國外官方通報問題企業情況、采取針對性措施并分析產生效果、趨勢判定、風險評價分析與預防處理措施情況;備案評審隊伍建設情況等。
8.1.2轄區發現食品安全衛生突發事件時,認證監管處應立即核實并請示局領導同意后,上報認監委。
8.1.3動植檢處、惠農辦、中衛辦對國外官方機構通報備案企業問題的調查分析,應在接到通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認證監管處,由認證監管處上報認監委。
8.2寧夏檢驗檢疫局內部信息傳遞與溝通
8.2.1.動植檢處、惠農辦、中衛辦應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認證監管處反饋以下數據:
主要包括:日常監管實施數量、派遣人數;監管發現不符合項分類;企業限期整改完成率和未按時完成原因;比照寧夏地區企業出口檢驗不合格項目數量統計以及國外官方通報問題企業情況、采取針對性措施并分析產生效果、趨勢判定、風險評價分析與預防處理措施情況;企業出口數量金額等情況
9.附則
9.1 本工作規范由寧夏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處負責解釋。
9.2 本工作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管理記錄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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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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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名稱 |
| 備案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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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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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項 |
檢查人簽名: 年 月 日 | |||
糾正措施 |
企業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 |||
跟蹤檢查 |
跟蹤檢查人簽名: 年 月 日 | |||
注:本記錄一式二份,檢驗檢疫機構、企業各存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