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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證中經營項目相關問題的復函(滬食藥監餐飲函〔2017〕113號)

   2017-05-24 705
核心提示: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證中經營項目相關問題的請示》(普市監食〔2017〕6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證中經營項目相關問題的請示》(普市監食〔2017〕6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熱食類食品制售)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制售冷食類食品,參照《網絡食品經營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餐飲服務經營者從事食品銷售的許可管理,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餐飲服務經營者從事食品銷售許可管理的指導意見》(滬食藥監餐飲〔2017〕102號)執行。
 
  特此函復。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2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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