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區(地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
按照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工作部署,結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
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16年修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4日印發的《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京食藥安辦〔2014〕6號)同時廢止。自《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16年修訂)》實施之日起,請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區(地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規定申報和發放舉報獎勵。
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5月6日
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16年修訂)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增強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力度,推動建立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新格局,嚴厲打擊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并申請要求獲得舉報獎勵,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且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的獎勵。
第三條 市、區(地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傳真、信件及電子郵件等有效聯系方式,明確舉報受理部門,負責受理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線索的舉報,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
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舉報獎勵的認定、獎金管理、獎金發放、匯總統計等工作。
第四條 有關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內容,要及時組織核查;對可能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要立即組織核查;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
市、區有關部門負責舉報事實認定,對是否符合獎勵條件和獎勵數額予以初審、匯總及申報。
區(地區)有關部門應經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批后申報,市級有關部門直接向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第五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于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相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線索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的案件由執法部門依法做出處罰決定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屬于消費者投訴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獲得獎勵,并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應實名舉報,在查證屬實后,實名舉報人憑身份證件申領獎金;
匿名舉報人也可以作為舉報獎勵對象。匿名舉報人在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后,經案件承辦部門核對有關舉報信息,確認匿名舉報人系舉報獎勵實際獲得人并出具核實證明材料后,申領獎金;
(二)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四)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第八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獎勵貨值金額的6%。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獎勵貨值金額的4%。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獎勵貨值金額的2%。
貨值金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計算。
舉報線索與查辦事實不符的,不予發放舉報獎勵。
第九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勵金額,除按照舉報等級計算外,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標準,并且不得重復發放:
(一)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10萬元;
(二)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5萬元;
(三)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3萬元;
(四)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1萬元;
(五)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或者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根據提供線索的價值,給予200元至1000元的獎勵;其中,違法產品存在嚴重危害或者對社會造成嚴重后果的,可給予1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
(六)已移送司法機關,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司法機關已作出判決的案件可以根據違法物品貨值金額、舉報等級和社會影響程度等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勵;
(七)對突發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安全問題及時進行舉報,對事件處理提供有效幫助的,可視情況參照上述規定給予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八)對于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或者食品藥品行業內舉報人員,適當提高獎勵額度;
(九)有關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處重、特大食品藥品案件、消除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隱患,且為案件查辦作出重大貢獻的,可以給予舉報人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第十條 舉報管理機構受理舉報后,由案件承辦部門在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的同時告知其是否有權申請獲得舉報獎勵。
依據舉報人要求獲得舉報獎勵的申請,案件承辦部門應當自作出案件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進行認定,對獎勵條件和獎勵數額予以初審,填寫《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結案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有特殊情況的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期,但延期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對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正式受理的,案件承辦部門應當自公安機關作出刑事拘留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進行認定,對獎勵條件和獎勵數額予以初審,填寫《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結案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各案件承辦部門對本單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結案審批表》實行編號管理,一案一號。
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并回復。審定批準的,由申報單位指定專人到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獎金,非指定人員領取需持本單位證明。
舉報已被受理,違法事實確實存在且社會影響惡劣,因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但案件承辦部門確已制止違法行為或清除違法行為場所的,相關部門在對做出的行政行為及效果做出書面說明后,可適用本辦法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到有關部門當面領取獎金并辦理簽收手續。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及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托人的,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書面說明情況并提供銀行賬號及身份證復印件,由舉報獎勵申報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匯款產生的手續費用由舉報人承擔,或者從獎金中扣除支付。
第十二條 市政府建立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納入市食藥監局部門預算,按照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向市財政部門通報。
第十三條 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舉報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不得對舉報事項不予核實查辦;不得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或者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4年4月4日印發的《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京食藥安辦〔2014〕6號)同時廢止。
按照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工作部署,結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

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5月6日
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16年修訂)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增強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的力度,推動建立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新格局,嚴厲打擊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并申請要求獲得舉報獎勵,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且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的獎勵。
第三條 市、區(地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傳真、信件及電子郵件等有效聯系方式,明確舉報受理部門,負責受理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線索的舉報,并形成接報受理記錄。
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舉報獎勵的認定、獎金管理、獎金發放、匯總統計等工作。
第四條 有關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內容,要及時組織核查;對可能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要立即組織核查;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門。
市、區有關部門負責舉報事實認定,對是否符合獎勵條件和獎勵數額予以初審、匯總及申報。
區(地區)有關部門應經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批后申報,市級有關部門直接向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第五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于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相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線索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的案件由執法部門依法做出處罰決定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屬于消費者投訴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獲得獎勵,并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應實名舉報,在查證屬實后,實名舉報人憑身份證件申領獎金;
匿名舉報人也可以作為舉報獎勵對象。匿名舉報人在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后,經案件承辦部門核對有關舉報信息,確認匿名舉報人系舉報獎勵實際獲得人并出具核實證明材料后,申領獎金;
(二)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四)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第八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獎勵貨值金額的6%。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獎勵貨值金額的4%。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獎勵貨值金額的2%。
貨值金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計算。
舉報線索與查辦事實不符的,不予發放舉報獎勵。
第九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勵金額,除按照舉報等級計算外,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標準,并且不得重復發放:
(一)貨值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10萬元;
(二)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5萬元;
(三)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3萬元;
(四)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1萬元;
(五)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或者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根據提供線索的價值,給予200元至1000元的獎勵;其中,違法產品存在嚴重危害或者對社會造成嚴重后果的,可給予1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
(六)已移送司法機關,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司法機關已作出判決的案件可以根據違法物品貨值金額、舉報等級和社會影響程度等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勵;
(七)對突發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安全問題及時進行舉報,對事件處理提供有效幫助的,可視情況參照上述規定給予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八)對于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產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內部或者食品藥品行業內舉報人員,適當提高獎勵額度;
(九)有關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處重、特大食品藥品案件、消除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隱患,且為案件查辦作出重大貢獻的,可以給予舉報人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第十條 舉報管理機構受理舉報后,由案件承辦部門在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的同時告知其是否有權申請獲得舉報獎勵。
依據舉報人要求獲得舉報獎勵的申請,案件承辦部門應當自作出案件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進行認定,對獎勵條件和獎勵數額予以初審,填寫《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結案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有特殊情況的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期,但延期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對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正式受理的,案件承辦部門應當自公安機關作出刑事拘留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進行認定,對獎勵條件和獎勵數額予以初審,填寫《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結案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各案件承辦部門對本單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結案審批表》實行編號管理,一案一號。
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并回復。審定批準的,由申報單位指定專人到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獎金,非指定人員領取需持本單位證明。
舉報已被受理,違法事實確實存在且社會影響惡劣,因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但案件承辦部門確已制止違法行為或清除違法行為場所的,相關部門在對做出的行政行為及效果做出書面說明后,可適用本辦法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到有關部門當面領取獎金并辦理簽收手續。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及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托人的,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書面說明情況并提供銀行賬號及身份證復印件,由舉報獎勵申報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匯款產生的手續費用由舉報人承擔,或者從獎金中扣除支付。
第十二條 市政府建立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納入市食藥監局部門預算,按照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向市財政部門通報。
第十三條 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舉報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不得對舉報事項不予核實查辦;不得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或者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4年4月4日印發的《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京食藥安辦〔201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