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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明確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要求的實施意見(津質技監局質監〔2012〕497號)

   2013-12-18 531
核心提示:各有關單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
各有關單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嚴格執行工業產品實施細則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我局對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的部分生產許可條件進行了相應的細化和量化,具體實施意見如下:
 
  一、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
 
  根據《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產品生產企業在滿足基本條件要求的同時,其生產場地、設備應當符合附件1的要求。
 
  二、特種勞動防護產品
 
  根據《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規定,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企業在滿足基本條件要求的同時,其生產場地、設備應當符合附件2的要求。
 
  三、本實施意見自2013年1月1日起實行。已經受理的申請單位按照原評審要求執行。已取得行政許可資質的單位,在證書期滿換證時,其有關條件應符合本實施意見要求。
 
     附件1.doc
 
     附件2.doc
 
  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2年9月10日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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