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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網絡訂餐平臺報告食品安全違法線索調查處置工作的通知(滬食藥監餐飲〔2017〕132號)

   2017-06-28 311
核心提示:各區市場監管局、市食藥監局執法總隊、市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受理中心: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規定,網絡食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食藥監局執法總隊、市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受理中心: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并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發現的入網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上海市建設市民滿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動方案》要求加強監管信息與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食品安全信息銜接,建立共同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監管機制。為加強網絡訂餐平臺報告食品安全違法線索的調查處置,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平臺報告違法線索
 
  (一)報告對象和方式
 
  市食藥監局和網絡訂餐平臺(包括外埠平臺在滬分支機構)所在地市場監管局督促網絡訂餐平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發現的食品安全違法線索(包括涉及的餐飲單位、可能的違法行為、可能的發生時間等)及時報告違法餐飲單位所在地市場監管局或12331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熱線。鼓勵網絡訂餐平臺對入網餐飲單位上傳信息、消費者評價和投訴等食品安全大數據進行分析,并以信息技術手段(如APP)向監管部門報告分析結果。
 
  (二)須重點報告的違法線索
 
  督促網絡訂餐平臺重點報告的入網餐飲單位違法線索包括: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超范圍經營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如:食品中添加罌粟)、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如:毛蚶、熗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如:食物中毒)等嚴重違法行為。鼓勵網絡訂餐平臺報告其他違法線索。網絡訂餐平臺發現入網餐飲單位存在上述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規定,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二、違法線索的分類調查處置
 
  (一)直接向區市場監管局報告的違法線索的調查處置
 
  網絡訂餐平臺直接向違法線索涉及的餐飲單位所在地市場監管局報告的(包括以APP等方式報告的),所在地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開展調查處置,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1、網絡訂餐平臺報告的違法線索可能為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調查處置相關規定開展調查處置。
 
  2、網絡訂餐平臺報告的違法線索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處置。
 
  3、網絡訂餐平臺報告的違法線索涉及使用非食用物質、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腐敗變質、未經許可或超范圍經營食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等情形的,應在線索接報之日起10日內開展調查處置;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至15日。
 
  4、網絡訂餐平臺報告的違法線索涉及經營場所環境衛生、從業人員個人衛生、食品中發現異物及其他情形的,相關餐飲單位作為優先開展監督檢查的對象。
 
  5、網絡訂餐平臺報告的違法線索事后無法查實的,應對該餐飲單位是否存在同類問題開展監督檢查。
 
  6、一家餐飲單位一個月內出現3起及以上違法線索的,一般應在下一個月內按照《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標準規程(餐飲)》,對該餐飲單位開展全項目監督檢查。
 
  7、違法線索來自消費者在網絡訂餐平臺的評價或投訴的,必要時可與消費者取得聯系,以便了解進一步情況。
 
  (二)通過12331熱線轉辦的違法線索的調查處置
 
  網絡訂餐平臺向12331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熱線報告,通過12331熱線向區市場監管局轉辦的違法線索,各區市場監管局應按投訴舉報管理規定開展調查處置。
 
  三、違法線索的查處和反饋
 
  經調查入網餐飲單位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相關區市場監管局在依法查處的同時,應向報告該起違法線索的網絡訂餐平臺發出《網絡訂餐平臺報告違法線索核查情況告知單》(樣式見附件1),告知其調查情況和應采取的后續措施。鼓勵網絡訂餐平臺以信息技術手段接收監管部門的告知信息;區市場監管局通過網絡訂餐平臺的上述信息技術手段告知的,可不使用紙質方式告知平臺。通過12331熱線轉辦的違法線索,還應執行投訴舉報管理的有關規定。
 
  特此通知。
 
     附件
 
  1.網絡訂餐平臺報告違法線索核查結果告知單(樣式)
 
  2.第三方平臺履行報告義務相關法律制度規定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6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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