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15-01-01實施】

   2014-11-24 970
核心提示:各區縣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局局

各區縣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9日

  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用體系建設,實現食品藥品安全源頭治理,完善行業禁入和退出機制,增強社會共同治理能力,震懾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0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信用監管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京政發〔2012〕42號)和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用體系由信用信息歸集、信用評定、信用約束、信用修復等制度構成,在北京市范圍內從事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主管全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用體系管理工作,負責信息平臺的建設、管理和數據維護。

  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職責范圍內的數據歸集、更新、使用職責。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信用信息由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主體(以下簡稱"主體")的基本信息、準入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組成。不良信息包括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五條  下列信息屬于基本信息:

  (一)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別、職務、民族、住址、證件種類、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等;

  (二)從業人員的食品藥品從業資格信息;

  (三)從業人員的食品藥品行業從業經歷;

  (四)其他依法應納入信用信息的從業記錄。

  第六條  下列信息屬于準入信息:

  (一)主體初次許可、認證、審評管理的準入信息。包括:

  1.主體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類型;

  2.主體許可類別、許可范圍、生產經營期限;

  3.其他認證、審評的具體內容。

  (二)主體變更、延續、注銷或者撤銷等許可信息(變更登記應當反映歷次變更事項的內容和注銷許可的所有事項);

  (三)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研發者、專家評估以及臨床試驗等與質量直接相關的信用信息;

  (四)其他依法應記入的準入信息。

  第七條  下列信息屬于良好信息:

  (一)主體為提高食品藥品安全管理而自愿通過的非強制性的質量、安全認證信息的;

  (二)連續5年沒有不良信息,或未被鎖入"黑名單系統"的;

  (三)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做出突出貢獻受到市局及以上政府部門表彰的;

  (四)其他良好信息。

  第八條  下列信息屬于提示信息:

  (一)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主體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無需做出行政處罰,但需要進行責令改正或行政提示、行政建議、行政告誡、行政約談等行政指導的;

  (二)經立案調查確認違法,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行政處罰或者單獨給予警告處罰的;

  (三)其他提示信息。

  第九條  下列信息屬于警示信息:

  (一)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給予罰款、沒收、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給予撤銷或者吊銷許可證、批準證明文件處罰的;

  (三)主體被禁止申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人員被禁止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等資格罰的;

  (四)因食品藥品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管理總局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的,全國性或跨區域嚴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

  (六)三年內多次被錄入提示信息,經信用分級、信用評價后進入警示信息的;

  (七)其他警示信息。

  第十條  食品藥品安全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期限記錄:

  (一)基本信息、準入信息記錄期限自準入之日起至退出為止,退出后上述信息轉入歷史記錄保存,變更登記應當反映歷次變更事項的內容和注銷許可的所有事項;

  (二)良好信息記錄期限為主體受到表彰、獲取稱號的有效期限。未屆滿有效期限,主體產生不良信息的,自主體產生不良信息之日起解除;

  (三)不良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自相關行政行為生效之日起計算。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記錄期限超過3年的,從其規定。

  前款規定的記錄期限屆滿后,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自解除之日起轉為永久保存的信息。

  第十一條  禁止申請許可、禁止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等資格限制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資格限制期限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期限的,限制期限為2年,限制期限屆滿時系統自動解除資格限制。

  第三章 信用評定與"黑名單系統"

  第十二條  主體不良信息被歸集后,認為該主體行為失信,按失信程度對應扣分值進行信用分級評定。

  失信等級分為一、二、三級,失信程度逐級遞增:

  扣分累積為0分至2分(含),為一級失信;

  扣分累積為2分至7分(含),為二級失信;

  扣分累積為7分至12分(含),為三級失信。

  一個信用周期內,主體信用扣分累積滿12分后(超出12分以12分計)被鎖入"黑名單系統"的,不再進行扣分累積。

  第十三條  提示信息中歸集的主體評定為一級失信。同一主體首次歸集入提示信息的,扣0.5分,兩次以上每次扣1分,累計超過2分后,歸集入警示信息評定為二級失信。

  第十四條  警示信息中歸集的主體評定為二級或三級失信。二級失信的主體扣分累計超過7分后,評定為三級失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5分:

  1.單獨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折合金額不足10萬元的;

  2.對公民處1千元以下(含)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3萬元(含)以下罰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5分:

  1. 單獨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折合金額10萬元(含)以上,不足30萬元的;

  2. 公民被處罰款1千元(不含)以上,5千元(含)以下,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被處罰款3萬元(不含)以上,10萬元(含)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4.5分:

  1. 單獨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折合金額30萬元(含)以上,不足100萬元的;

  2. 公民被處罰款超過5千元(不含)以上,10萬元(含)以下的,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被處罰款10萬元(不含)以上, 50萬元(含)以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5分:

  1. 單獨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折合金額100萬元(含)以上的;

  2.公民被處罰款超過10萬元(不含)以上,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被處以罰款50萬元(不含)以上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6分:

  1.主體被禁止申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人員被禁止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等資格罰的;

  2.被責令停產停業的;

  3.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管理總局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的,全國性或跨區域嚴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扣12分。

  第十五條  信用積分的累積隨信用評定隨時更新,等級評定基本有效期為3年,以首次扣分時間點為起點計算,以年為單位按等級累進。

  第十六條 "黑名單系統"是指對經信用評定為三級失信中部分嚴重失信主體建立失信主體電子檔案,進行失信行為記錄并保留生成對應分級與懲戒提示、并定期予以公布的電子化系統設計。

  有本辦法第九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情形和其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的,或者主體3年內信用評定扣分累計滿12分的,被鎖入"黑名單系統",鎖入期限為3年。符合相關要求的,自滿3年之日起"黑名單系統"自動解鎖,信用積分自動恢復,但按照信用約束制度規定被處以永久性懲罰的主體以外。

  第十七條  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進行信用評定,市局須經主管領導審批決定扣分分值,區縣局、直屬分局經主管領導審批決定扣分分值并報請市局相關業務處室復核后生效。

  第四章 一般信用約束

  第十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信用評定的失信等級對主體執行信用約束措施并記入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九條  信用評定為一級失信的,執行信用約束措施如下:

  (一)提請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日常檢查頻次;

  (二)應當執行的其他約束措施。

  第二十條  信用評定為二級失信的,執行信用約束措施如下:

  (一)提請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日常檢查頻次,做到一年內專項檢查一次以上,全項目檢查一次以上;

  (二)提請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大抽檢力度,對評定為二級失信的主體一年內抽檢覆蓋率達70%以上;

  (三)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予以重點審查;

  (四)應當執行的其他約束措施。

  第二十一條  信用評定為三級失信的,執行信用約束措施如下:

  (一)提請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日常檢查頻次,做到一年內專項檢查二次以上,全項目檢查一次以上;

  (二)提請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大抽檢力度,對評定為三級失信的主體一年內抽檢覆蓋率達100%,重點品種抽檢率達80%;

  (三)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予以重點審查;

  (四)應當執行的其他約束措施。

  第五章  "黑名單"系統信用懲戒與信用修復

  第二十二條  因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被鎖入黑名單系統的主體或從業人員,執行信用懲戒措施如下:

  (一)不予辦理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許可申請業務;

  (二)發布監管公告并向社會公開曝光;

  (三)不為其招投標、發股上市、從業人員辦理進京戶口等活動出具無違法情況證明;

  (四)向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發出信用監管提示,提示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注意或者采取相應措施;

  (五)在執行行政處罰時從重處罰;

  (六)提請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日常檢查頻次,做到一年內專項檢查三次以上,全項目檢查二次以上;

  (七)提請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大抽檢力度,對鎖入"黑名單"的主體一年內抽檢覆蓋率達100%,重點品種抽檢率達100%;

  (八)應當執行的其他約束措施。

  第二十三條  被"黑名單系統"鎖定主體,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所在地區縣局、直屬分局申請修復信用:

  (一)非因主觀故意,在合理期限內主動采取整改措施,糾正失信行為,消除失信行為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一定期限內累積良好信用信息達到要求。

  所在地區縣局、直屬分局對主體信用修復申請進行初評,通過后報市局相關業務處室復評,經市局主管領導同意并經局長辦公會批準后調整信用等級評價等級和信用約束措施。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主體、從業人員因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申請信用修復。

  被執行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等市場退出機制的主體,除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外,不得再次獲得許可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申請信用修復。

  第六章 實施途徑

  第二十五條  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信息歸集標準、信用評定辦法和規定期限通過系統授權更新數據、評定信用等級,及時準確地向信用信息平臺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信用信息,并按照信用等級執行相應的信用約束措施。

  第二十六條  市局綜合協調處負責跨區域、跨部門的食品藥品監管信用信息合作和公開,協調本部門與國家、外省市、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交流與共享。

  市局科技和標準處負責建立食品藥品安全信用信息平臺和數據維護,歸集生產經營主體檔案信息,開發建立信用自動評定系統,提供其他技術支持。

  市局法制處統一協調食品藥品信用體系運行有關事項,統一信用評定標準、信用約束措施,制定《黑名單系統管理制度》、《信用修復制度》等實施細則,負責監督信用體系的合法運行。

  第二十七條  信用信息歸集按下列分工具體操作和管理:

  (一)承擔許可受理和核準職能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歸集生產經營主體初次申請許可時的基本信息、初次準入信息和監管過程中更新的許可信息。

  (二)承擔監管、案件查辦職責的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歸集主體在食品藥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變更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三)承擔監管職責的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即時錄入良好信用信息。

  警示信息與案件審批程序同時進行。記入警示系統的批準程序即為案件審批程序。辦案部門在填寫案件審批表的同時,填報警示記錄信息審批表。警示信息記入批準權限與案件批準權限一致。

  上述四類信息通過執法辦案系統從內部數據庫中直接導入信用信息平臺的數據庫。信用紙質檔案歸入主體監管檔案,由檔案管理部門負責歸檔和保管。

  第二十八條  市局各處室、直屬分局、稽查總隊、區縣局、食藥監所可以通過信息平臺直接查詢信用信息,并按照不同等級的信息級別對主體執行信用約束措施。

  信息公開部門、信息共享和交換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工作規定,通過信用信息平臺查詢、公開信用信息。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凡錄入禁止性規定信息的按照信息系統提示,在限制期間內不予受理有關審批、準許從業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錄入異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交換共享的警示信息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信息移送函;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三)立、撤案審批表復印件;

  (四)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送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判決書、裁決書、建議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等;

  (五)其他有關材料。

  警示信息應當同時提交書面和電子文檔,提交審批的內容包括:提交信息的監管部門名稱,生產經營主體的基本情況,需記錄的信息內容,結論意見或者決定,做出結論意見或者決定的單位名稱,批準人姓名,需要限制的法律法規依據,具體違法行為和限制期限。

  第三十條  共享和交換的警示信息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主體的名稱、證號;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姓名、性別、國別、證件種類及號碼;

  (三)違法定性的結論意見;

  (四)錄入時間及起止期限;

  (五)申報錄入的部門名稱;

  (六)批準錄入的機構及負責人;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提交的信息數據進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維護,對信息數據實行動態管理:

  (一)基本信息、準入信息每日更新、追加;

  (二)食品藥品信用等級評定之日起30日內更新、追加;

  (三)提示信息中的案件信息自監督檢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錄入、更新、追加;

  (四)警示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錄入、更新、追加。處罰程序的各個審批環節均為5個工作日內完成。

  前款涉及的四類信息由市局信息管理處和區縣局信息管理部門提供技術保障及數據更新。屬特殊情況錄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時限限制。

  第三十二條  基本信息、準入信息來源為行政審批系統的數據。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的來源為執法辦案系統的數據。

  各類信用信息在進入電子系統后,應當直接導入信用信息平臺。信用等級評定通過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導入信用信息平臺后自動生成信用等級。

  第三十三條  經主體申請,所在地區縣局、直屬分局對信用修復申請進行初評,應當填報《信用修復審批表》,經市局局長辦公會討論批準后,交由信用信息平臺維護部門進行修復,調整信用等級評價等級和信用約束措施。信用修復過程和結果應當記入檔案。

  第三十四條  信用信息的公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于屬于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依法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時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開和披露。

  信用信息的公開范圍、公開方式、期限等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法制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食品藥品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上報、審核、審批、錄入、更新、歸檔及技術保障等方面進行檢查,每季度組織檢查一次,并及時做出記錄。

  第三十六條  市局法制處將檢查歸集和公布信用信息的情況,督促各單位、部門做好監管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并定期對進展情況進行評價和通報。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部門追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一)未按規定時限上報、錄入、歸檔、更新企業信用信息的;

  (二)辦案人員漏報、誤報、錯報或者未及時解鎖的;

  (三)錄入人員錄入失誤造成延誤鎖定或解鎖的;

  (四)錄入、歸檔人員丟失有關材料的;

  (五)歸檔人員未及時歸檔造成主體檔案資料缺失的;

  (六)因未及時維護致使網絡數據丟失或者未按時對社會發布及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查詢服務;

  (七)按照規定應采取限制措施而未采取的。

  第三十八條  玩忽職守以及利用職務之便,違法公布、利用生產經營主體信用信息,侵犯主體合法權益,損害主體信譽或營私舞弊使違法者逃避提示或警示的,由監察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區縣局、直屬分局應當根據本辦法,建立信用體系的管理制度和相關登記臺帳,將此項工作納入執法責任制考核內容,在操作中確保不出現漏報、誤報、錯報及延期解鎖。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食品藥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歸集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生產經營主體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

  食品藥品安全信用信息平臺,是信用信息數據歸集、更新、共享和信用等級評定、查詢以及"黑名單"發布的電子服務系統。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主體,是指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及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是指應當納入信用管理的主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經理和從事食品藥品管理的其他人員。

  信息歸集,是指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主體信用信息進行即時收集、錄入、定期反饋、及時維護、按周期更新以及適時公布等活動。

  信用評定,是指根據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主體在監管中產生的提示信息、警示信息,以及其他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提供的與食品藥品安全有關的信用記錄,對其失信行為進行的評估與量化分級活動。

  信用約束,是指對不同等級的失信主體采取的方式、類別和力度不同的監管與懲戒措施。

  信用修復,是信用等級評定的異處理機制,是給予失信程度較低的主體恢復信用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局法制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地區: 北京
標簽: 信用體系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