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質技監規〔2016〕1號)【2016-03-01實施】

   2016-01-29 591
核心提示: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發展局),局屬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管理辦法》已經2
各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發展局),局屬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2月17日第14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6年1月4日
 
  上海市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管理工作,保障食品相關產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管理工作,包括新發證、換證(延續、遷址、增項、減項)、變更、注銷、補領及監督管理等。
 
  第三條 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工作的統一管理、指導、監督,及審查人員培訓等工作。
 
  區、縣食品相關產品質量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部門”)受市質量技監局委托,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新發證、換證、變更、注銷、補領等工作。負責建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檔案;負責生產許可實地核查和發證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委派觀察員參加實地核查等工作。
 
  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負責組織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的企業生產許可實地核查、匯總審查上報材料等工作。
 
  發證檢驗機構負責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工作。
 
  第二章 生產許可程序
 
  第五條 企業生產列入生產許可目錄的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向企業生產所在地區縣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 企業申請新發證、換證、變更、補領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    與其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執照(2015年10月1日前取得營業執照的還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出示原件);
 
  (二)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含承諾書);
 
  (三)    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其他證明件復印件;
 
  (四)    委托書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或其他證明件復印件(委托辦理時);
 
  (五)    與申報產品類別對應的生產許可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新發證的除外;原件一份);
 
  (六)    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補領時);
 
  (七)    檢驗報告原件(延續時申請免于實地核查的);
 
  (八)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除特別規定外,均為一式二份,復印件需加蓋公章,經辦人出示身份證原件。
 
  第七條 企業申請撤回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出示原件);
 
  (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事項撤回申請表;
 
  (三)《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其他證明件復印件;
 
  (五)委托書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或其他證明件復印件(委托辦理時)。
 
  除特別規定外,均為一式二份,復印件需加蓋公章,經辦人出示身份證原件。
 
  第八條 企業申請注銷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注銷的生產許可證原件(一份,正本、副本及附件);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出示原件);
 
  (三)注銷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其他證明件復印件;
 
  (五)委托書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或其他證明件復印件(委
 
  托辦理時)。
 
  除特別規定外,均為一式二份,復印件需加蓋公章,經辦人出示身份證原件。
 
  第九條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區縣部門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區縣部門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條 區縣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送達其選擇的審查機構。
 
  審查機構目錄由市質量技監局統一公布,根據審查工作需要,市質量技監局適時增設或取消審查機構。
 
  第十一條 審查機構應當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提前5日書面告知企業及企業所在地區縣部門。實地核查時,區縣部門應委派觀察員參加。
 
  第十二條 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日內完成實地核查并將相關材料報送區縣部門。
 
  第十三條 產品發證檢驗由企業選擇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發證檢驗機構開展。
 
  第十四條 企業可根據經營情況自主選擇實地核查前或實地核查后進行產品發證檢驗。
 
  選擇實地核查前進行產品發證檢驗的,企業應在申請受理后按照實施細則要求抽封樣品(含備樣),自主委托發證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企業所在地區縣部門根據企業產品質量分類監管情況可以派員監督,企業對樣品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企業選擇在實地核查后進行產品檢驗且實地核查合格的,應當由審查人員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產品抽樣封樣,由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送達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五條 發證檢驗機構應當在實施細則規定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產品檢驗及企業材料寄送時間不計入本辦法規定的期限。
 
  第十六條 區縣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生產許可決定。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作出不予生產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區縣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后,5日內將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市質量技監局。
 
  第十八條 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期滿6個月前向企業所在地區縣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提出延續申請的,生產地址、產能、重要生產工藝和技術、關鍵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企業名稱與獲證時相比未發生變化的,可以免于實地核查。
 
  提出延續申請需免于實地核查的,應當在申請時提交發證檢驗報告,或其生產的同類產品6個月內省級及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符合發證檢驗要求。
 
  第十九條 區縣部門應當按規定將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以便公眾查閱,確保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條 各級食品相關產品質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公眾查閱和企業申請辦證;及時公布獲證企業名單。
 
  第三章監督
 
  第二十一條 區縣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檢驗機構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市質量技監局。
 
  第二十二條 市質量技監局應當加強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工作的日常指導,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結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區縣部門、審查機構在許可發證工作中有較大失誤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影響的,應當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區縣部門、審查機構、檢驗機構及有關工作人員、審查人員及檢驗人員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生產許可文書格式及管理要求,審查機構及審查人員、發證檢驗及檢驗機構的管理,由市質量技監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質量技監局2015年4月30日發布的《上海市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延續告知承諾辦法》同時廢止。


 
地區: 上海
標簽: 發證 生產許可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