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7年廣東省質監局食品相關產品省級監督抽查計劃安排,現將食品用陶瓷制品、食品用玻璃制品省級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予以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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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廣東省食品用陶瓷制品、食品用玻璃制品省級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廣東省質監局
2017年5月3日
2017年廣東省食品用陶瓷制品、食品用玻璃制品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產品范圍為廣東省內生產的食品用陶瓷制品及食品用玻璃制品。
2 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
GB 480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搪瓷制品》
GB 4806.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陶瓷制品》
GB/T 3532-2009 《日用瓷器》
GB/T 10811-2002 《釉下(中)彩日用瓷器》
GB/T 10812-2002 《玲瓏日用瓷器》
GB 10813.1-2015 《青瓷器系列標準 日用青瓷器》
GB 10813.4-2015 《青瓷器系列標準 食用青瓷包裝容器》
GB/T 10814-2009 《建白高級日用細瓷器》
GB/T 10815-2002 《日用精陶器》
GB/T 10816-2008 《紫砂陶器》
GB/T 13522-2008 《骨質瓷器》
QB/T 2579-2002 《普通陶瓷烹調器》
QB/T 2580-2002 《精細陶瓷烹調器》
QB/T 3732.3-1999 《普通陶器 包裝壇類》
QB/T 4254-2011 《陶瓷酒瓶》
GB 12651-2003 《與食物接觸的陶瓷制品鉛、鎘溶出量允許極限》
GB 8058-2003 《陶瓷烹調器鉛、鎘溶出量允許極限和檢測方法》
GB 14147-1993 《陶瓷包裝容器鉛、鎘溶出量允許極限》
GB/T 3534-2002 《日用陶瓷器鉛、鎘溶出量的測定方法》
GB/T 3298-2008 《日用陶瓷器熱穩定性測定方法》
GB/T 3299-2011 《日用陶瓷器吸水率測定方法》
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玻璃制品》
GB 19778-2005 《包裝玻璃容器 鉛、鎘、砷、銻溶出允許限量》
GB/T 21170-2007 《玻璃容器 鉛、鎘溶出量的測定方法》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等
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3 抽樣
抽查的產品應廣東省境內生產的。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抽取近期生產的同一批次、并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在企業成品庫抽樣時,同一批次產品抽樣基數不少于50件。抽樣數量見表1。
抽取的兩份樣品分別單獨封裝,一份作為檢驗樣品,一份作為復檢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封簽好后由抽樣單位帶回保管。
表1 2017年廣東省食品用陶瓷制品及玻璃制品監督抽查抽樣數量表
4 檢驗項目要求
檢驗項目見表2。
表2 2017年廣東省食品用陶瓷制品及玻璃制品監督抽查檢驗項目
注:
產品的生產日期在2016年10月19日<含>至2017年4月19日<不含>期間,根據產品上標示的執行標準檢測。若產品上無標示執行標準,則按舊標準執行。
5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1、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的檢驗項目(主要是產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時,應按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進行檢驗并判定;
2、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
3、若樣品出現封樣狀態破壞或樣品異常損壞的情況,影響檢驗結果,則停止對該樣品的檢驗。
6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7 異議處理復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2、需對不合格項目復檢時,可以在原樣上檢驗的在原樣上復檢,不可以在原樣上檢驗的采用備用樣復檢。當復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復檢結果合格,以復檢結果為準。
3、 不進行復檢情況:
①被檢方提出復檢時,產品在復檢有效期內于正常貯存條件下已變質;
②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復檢的其他情況。
附件:

廣東省質監局
2017年5月3日
2017年廣東省食品用陶瓷制品、食品用玻璃制品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產品范圍為廣東省內生產的食品用陶瓷制品及食品用玻璃制品。
2 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范。
GB 480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搪瓷制品》
GB 4806.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陶瓷制品》
GB/T 3532-2009 《日用瓷器》
GB/T 10811-2002 《釉下(中)彩日用瓷器》
GB/T 10812-2002 《玲瓏日用瓷器》
GB 10813.1-2015 《青瓷器系列標準 日用青瓷器》
GB 10813.4-2015 《青瓷器系列標準 食用青瓷包裝容器》
GB/T 10814-2009 《建白高級日用細瓷器》
GB/T 10815-2002 《日用精陶器》
GB/T 10816-2008 《紫砂陶器》
GB/T 13522-2008 《骨質瓷器》
QB/T 2579-2002 《普通陶瓷烹調器》
QB/T 2580-2002 《精細陶瓷烹調器》
QB/T 3732.3-1999 《普通陶器 包裝壇類》
QB/T 4254-2011 《陶瓷酒瓶》
GB 12651-2003 《與食物接觸的陶瓷制品鉛、鎘溶出量允許極限》
GB 8058-2003 《陶瓷烹調器鉛、鎘溶出量允許極限和檢測方法》
GB 14147-1993 《陶瓷包裝容器鉛、鎘溶出量允許極限》
GB/T 3534-2002 《日用陶瓷器鉛、鎘溶出量的測定方法》
GB/T 3298-2008 《日用陶瓷器熱穩定性測定方法》
GB/T 3299-2011 《日用陶瓷器吸水率測定方法》
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玻璃制品》
GB 19778-2005 《包裝玻璃容器 鉛、鎘、砷、銻溶出允許限量》
GB/T 21170-2007 《玻璃容器 鉛、鎘溶出量的測定方法》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等
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3 抽樣
抽查的產品應廣東省境內生產的。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抽取近期生產的同一批次、并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在企業成品庫抽樣時,同一批次產品抽樣基數不少于50件。抽樣數量見表1。
抽取的兩份樣品分別單獨封裝,一份作為檢驗樣品,一份作為復檢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封簽好后由抽樣單位帶回保管。
表1 2017年廣東省食品用陶瓷制品及玻璃制品監督抽查抽樣數量表
序號 | 抽查產品 | 相關產品 | 抽樣數量 |
1 | 食品用陶瓷制品 | 碗、碟、杯、盤、勺等 | 樣品不少于10件,8件作為檢驗樣品,2件作為復檢備用樣品。 |
2 | 食品用玻璃制品 | 碗、碟、杯、盤、勺等 | 樣品不少于10件,8件作為檢驗樣品,2件作為復檢備用樣品。 |
4 檢驗項目要求
檢驗項目見表2。
表2 2017年廣東省食品用陶瓷制品及玻璃制品監督抽查檢驗項目
產品 |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2017年4月19日<含>后生產)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2016年10月19日<不含>前生產) | 備注 |
食品用陶瓷制品 | 1 | 鉛 | GB 4806.4-2016 | GB 13121-1991/ GB 12651-2003 |
|
2 | 鎘 | GB 4806.4-2016 | GB 13121-1991/ GB 12651-2003 |
| |
3 | 熱穩定性 | GB/T 10815-2002/產品標準要求 | GB/T 10815-2002/產品標準要求 |
| |
4 | 吸水率 | GB/T 10815-2002/產品標準要求 | GB/T 10815-2002/產品標準要求 |
| |
食品用玻璃制品 | 1 | 鉛 | GB 4806.5-2016 | GB 19778-2005 |
|
2 | 鎘 | GB 4806.5-2016 | GB 19778-2005 |
| |
3 | 砷 | 不檢測 | GB 19778-2005 |
| |
4 | 銻 | 不檢測 | GB 19778-2005 |
|
注:
產品的生產日期在2016年10月19日<含>至2017年4月19日<不含>期間,根據產品上標示的執行標準檢測。若產品上無標示執行標準,則按舊標準執行。
5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1、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的檢驗項目(主要是產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時,應按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進行檢驗并判定;
2、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
3、若樣品出現封樣狀態破壞或樣品異常損壞的情況,影響檢驗結果,則停止對該樣品的檢驗。
6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7 異議處理復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2、需對不合格項目復檢時,可以在原樣上檢驗的在原樣上復檢,不可以在原樣上檢驗的采用備用樣復檢。當復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復檢結果合格,以復檢結果為準。
3、 不進行復檢情況:
①被檢方提出復檢時,產品在復檢有效期內于正常貯存條件下已變質;
②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復檢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