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簡政放權、清理證明事項的決策部署,為進一步優化公共服務和營商環境,削減制度性交易成本,海關總署對116項證明事項進行清理。現決定公布第一批取消的84項證明事項及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對于“海域使用權證書”等60項證明事項,海關不再驗核;對于“進境(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許可證”等21項證明事項以及“國際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等3項證明事項,海關通過數據共享或自主核驗方式予以核查,行政管理相對人可不再提交。
下一步,海關總署將繼續大力推動證明事項管理改革,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推進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和告知承諾制度,進一步簡化流程,優化服務。
第一批公布的84項取消的證明事項表
對于“海域使用權證書”等60項證明事項,海關不再驗核;對于“進境(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許可證”等21項證明事項以及“國際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等3項證明事項,海關通過數據共享或自主核驗方式予以核查,行政管理相對人可不再提交。
下一步,海關總署將繼續大力推動證明事項管理改革,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推進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和告知承諾制度,進一步簡化流程,優化服務。
第一批公布的84項取消的證明事項表
序號 | 證明名稱 | 證明用途 | 依據 | 取消后辦理方式 |
1 | 海域使用權證書 | 出境水生動物養殖場、中轉場申請注冊登記 | 《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8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9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條 | 不再驗核 |
2 | 隔離場使用人身份證明 | 隔離場使用人申請使用隔離場 | 《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10月2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2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條、第九條 | 不再驗核 |
3 | 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 申請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手續 | 《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5號公布 根據2015年11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0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條 | 不再驗核 |
4 | 按國家飼料主管部門審查、生產許可、產品批準文號等要求提供的批準證明文件 | 出口飼料的生產企業向海關申請注冊登記 | 《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7月2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8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二條 | 不再驗核 |
5 | 進境(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許可證 | 申請人向海關證明其符合我國的檢疫準入要求 | 《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5號公布 根據2015年11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0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條《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7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3號公布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二十五、第三十六條《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1月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6號公布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十五條《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2012年8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6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6 | 水質檢測報告 | 出境水生動物養殖場、中轉場向海關申請注冊登記以及供港澳蔬菜生產加工企業申請注冊登記 | 《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8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9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條《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9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0號令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條 | 不再驗核 |
7 | 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 | 攜帶人在輸入或者攜帶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進境時向海關證明已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 《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2012年8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6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8 | 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 | 攜帶人在輸入或者攜帶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進境時向海關證明已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 《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2012年8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6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9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 攜帶人、貨主、代理人在攜帶或者輸入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境時證明其安全性 | 《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2012年8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6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條《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2004年5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62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條《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1月2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7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10 |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 攜帶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境或者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境時證明已獲準進出口 | 《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2012年8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6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11 | 減免稅備案證明材料 | 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時,需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海關總署第179號令公布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條 | 不再驗核 |
12 | 異地貨物原產地調查結果 | 異地生產貨物的申請人初次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優惠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2009年6月1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4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條 | 不再驗核 |
13 | 已退關證明材料 |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辦理退稅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03年1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2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第五十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14 | 已繳納稅款證明材料 |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辦理退稅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03年1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2號公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第五十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15 | 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 納稅義務人辦理減免稅貨物進出口時申報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2005年1月4日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發布 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五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16 | 行政裁定證明材料 |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對海關已做出行政裁定的貨物進行進出口申報 | 《海關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三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17 | 設立常駐機構批準文件 | 常駐機構首次申報進境公用物品前辦理備案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2004年6月16日海關總署令第115號發布 根據2010年11月1日海關總署第193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的決定》修改 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四條 | 不再驗核 |
18 | 常駐機構負責人身份證件 | 常駐機構首次申報進境公用物品前辦理備案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2004年6月16日海關總署令第115號發布 根據2010年11月1日海關總署第193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的決定》修改 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四條 | 不再驗核 |
19 | 調運及租用空箱批準文件 | 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或者其代理人辦理境內沿海港口之間調運其周轉空箱及租用空箱申報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2004年1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110號公布 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條 | 不再驗核 |
20 | 過境貨物經營人批準文件 | 過境貨物經營人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注冊登記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過境貨物監管辦法》(1992年9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38號公布 自1992年12月1日起實施 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條 | 不再驗核 |
21 | 轉關貨物出境證明材料 | 提前報關和直轉的出口轉關貨物的發貨人或者代理人向出境地海關辦理轉關貨物的出境手續時,需提供啟運地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轉關貨物申報單》或者《出境汽車載貨清單》(廣東省內公路運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監管辦法》(2001年9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89號發布 根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22 | 報檢人員身份證明材料 | 報檢企業辦理報檢業務備案 |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2015年2月1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1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條 | 不再驗核 |
23 | 種植基地負責人或者經營者身份證明文件 | 供港澳蔬菜的種植基地備案主體辦理種植基地備案 | 《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9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0號令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條 | 不再驗核 |
24 | 申請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證明 | 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備案 | 《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規定》(2012年4月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2年第56號)第七條 | 不再驗核 |
25 | 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證明 | 申請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 2016年1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80號)第九條、第十六條 | 不再驗核 |
26 | 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 | 申請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 2016年1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80號)第九條、第十六條 | 不再驗核 |
27 | 與申請免驗商品特點相應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 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或者其生產企業申請商品免驗 | 《進出口商品免驗辦法》(2002年7月24日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3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條 | 不再驗核 |
28 | 盛裝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評價報告、相容性報告等有關的證明材料 | 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單位申請使用鑒定 | 《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管理辦法》(2003年5月28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交通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令第48號)第十二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29 |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申請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 2016年1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80號)第九條、第十六條 | 不再驗核 |
30 | 限制類的廢物原料進口許可證明 | 限制類固體廢料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辦理進口手續 |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12月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4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31 |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 進口特種設備的收貨人或代理人向海關辦理需取得生產許可的特種設備進口手續時,應當向海關證明其進口的特種設備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 | 《關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等5種監管證件實施聯網核查的公告》(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8年第142號)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32 | 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 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產品的收貨人或代理人,在進出口時應當向海關證明其進口的產品符合國家關于強制性認證的規定 | 《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3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1號公布 根據2015年11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3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條《保稅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1月1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1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33 | 進口醫療器械備案/注冊證 | 進口醫療器械的收貨人或代理人辦理醫療器械進口手續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2000年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6號公布 2014年2月12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17年5月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第四十二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34 | 供港澳蔬菜種植合法用地的證明文件 | 供港澳蔬菜種植基地辦理備案時向海關提交合法用地的證明文件 | 《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9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0號令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條 | 不再驗核 |
35 | 進口食品標注獲得獎項、榮譽、認證標志證明文件 | 進口食品標注獲得獎項、榮譽、認證標志內容的在進出口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 《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3年1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2號公布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十一條《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11年9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4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條 | 不再驗核 |
36 | 含有特殊成份的證明文件 | 進口食品標注特殊成分內容的在進出口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11年9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4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條 | 不再驗核 |
37 | 進出口化妝品(離境免稅化妝品)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 首次進口國家未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首次進口離境免稅化妝品時提供有關安全性評估材料 |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8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3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條、第十七條 | 不再驗核 |
38 | 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注冊、備案證明文件 | 證明進口的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已經按照法律規定完成了相應注冊或者備案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七十六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39 | 新食品原料證明文件 | 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時,應當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證明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要求的文件辦理有關手續 | 《〈新食品原料許可證明〉等2種監管證件退出口岸驗核相關事項》(海關總署、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19年第152號)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40 | 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暫予適用的標準 |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時收貨人應當取得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準予暫時適用有關標準的決定 | 《〈新食品原料許可證明〉等2種監管證件退出口岸驗核相關事項》(海關總署、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19年第152號)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41 | 準予從事國際運尸業務的證明文件 | 從事運送尸體、骸骨入出境的單位辦理尸體、骸骨入出境手續 | 《出入境尸體骸骨衛生檢疫管理辦法》(2017年3月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9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條 | 不再驗核 |
42 | 尸體骸骨托運人或代理人身份證明 | 入、出境尸體骸骨的托運人或代理人辦理尸體、骸骨出入境手續 | 《出入境尸體骸骨衛生檢疫管理辦法》(2017年3月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9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 | 不再驗核 |
43 | 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 申請辦理口岸衛生許可證 | 《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4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2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 不再驗核 |
44 | 涉及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范疇的特殊物品的出口、出境證明 | 涉及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范疇的特殊物品辦理出口出境手續 | 《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2015年1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0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45 | 法律文書(用于證明已知侵權貨物進出口) |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2009年3月3日海關總署第183號令公布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七條 | 不再驗核 |
46 | 載明檢定或者校準結論的有效文本 | 管道經營單位需提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管道運輸進口能源監管辦法》(2011年10月24日海關總署令第204號公布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條 | 不再驗核 |
47 | 認證文書(用于證明已知侵權貨物進出口) |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2009年3月3日海關總署第183號令公布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七條 | 不再驗核 |
48 | 貨物進出口許可證 | 辦理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2003年9月18日海關總署令第103號發布 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第238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六次修正)第二十五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49 | 音像制品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 進口音像制品(成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2007年4月18日海關總署令第161號公布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條 | 通過數據共享核查 |
50 | 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 入境用于預防、診斷、治療人類疾病的生物制品、人體血液制品辦理特殊物品審批 | 《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2015年1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0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條 | 不再驗核 |
51 | 企業注冊登記信息變更證明材料 | 報關企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變更海關注冊登記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21號公布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 不再驗核 |
52 | 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 | 自理報檢的進口食品的進口商辦理備案 |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11年9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4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條 | 不再驗核 |
53 | 出口化妝品企業生產許可證 | 首次出口化妝品辦理出口手續 |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8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3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條 | 不再驗核 |
54 | 價值證明文件 | 毛坯鉆石辦理出境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金伯利進程國際證書制度管理規定》(2002年12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2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條 | 不再驗核 |
55 | 港澳檢驗機構中轉證明文件 | 經港澳中轉的非食用動物產品、水生動物或肉類產品辦理海關手續 | 《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4年11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9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條《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7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3號公布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三十八條《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1月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6號公布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二十二條 | 不再驗核 |
56 | 港澳地區檢驗機構出具的確認證明文件 | 經港澳中轉進境的水果或未使用木質包裝的貨物辦理進境手續 | 《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1月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68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條《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12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4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十五條 | 不再驗核 |
57 | 隔離場所在地未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中規定的與隔離檢疫動物相關的一類動物傳染病證明 | 隔離場使用人申請使用指定隔離場 | 《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管理辦法》(2009年10月2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2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九條 | 不再驗核 |
58 | 專業人員資質證明 | 出境水生動物養殖場、中轉場申請注冊登記 | 《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8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9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條 | 不再驗核 |
59 | 植保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 | 出境水果果園注冊登記、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 | 《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1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條《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2年第56號)第七條 | 不再驗核 |
60 | 植保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學歷證書 | 出境水果果園注冊登記、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 | 《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1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條《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2年第56號)第七條 | 不再驗核 |
61 | 捕撈船舶登記證 | 出境野生捕撈水生動物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辦理出境手續 | 《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8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9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條 | 不再驗核 |
62 | 捕撈許可證 | 出境野生捕撈水生動物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辦理出境手續 | 《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8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9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條 | 不再驗核 |
63 | 藥品生產許可證 | 中藥材進境前或者進境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辦理進境手續 | 《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5年10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9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條 | 不再驗核 |
64 | 藥品經營許可證 | 中藥材進境前或者進境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辦理進境手續 | 《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5年10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9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條 | 不再驗核 |
65 | 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 | 首次出口的特殊用途化妝品辦理出口手續 |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8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3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條 | 不再驗核 |
66 | 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 | 首次進口的國家實施衛生許可的化妝品辦理進口手續 |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8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3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條 | 不再驗核 |
67 | 進口化妝品備案憑證 | 首次進口國家實施備案的化妝品辦理進口手續 |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8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3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條 | 不再驗核 |
68 |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 進口食品的進口商辦理備案時向海關提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交 |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11年9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4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條 | 不再驗核 |
69 | 進口食品進口商工商營業執照 | 進口食品進口商辦理備案 |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11年9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4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條 | 不再驗核 |
70 |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辦理備案 |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2017年11月1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2號公布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七條 | 不再驗核 |
71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工商營業執照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申請設立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80號)第九條、第十六條 | 不再驗核 |
72 | 進口食品進口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進口食品進口商辦理備案 |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11年9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4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十九條 | 不再驗核 |
73 |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辦理備案 |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2017年11月1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2號公布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七條 | 不再驗核 |
74 | 應檢商品檢驗檢疫登記手冊 | 地方經貿管理部門核發配額的貨物輸入,來自非疫區的水果、配餐料(包括配餐用食品及調味品)及食用性水生動物輸出沙關角管理區 | 《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進出物品檢驗檢疫管理規定》(2003年11月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5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條、第八條 | 不再驗核 |
75 | 監管車輛登記證 | 常駐機構、常駐人員機動車輛在海關監管期限屆滿申請解除監管時辦理年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2004年6月16日海關總署令第115號發布 根據2010年11月1日海關總署第193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的決定》修改 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2004年6月16日海關總署令第116號發布,根據2010年11月1日海關總署第194號令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九條 | 不再驗核 |
76 | 商務主管部門的簽注意見 | 加工貿易受災保稅貨物(包括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在運輸、倉儲、加工期間發生滅失、短少、損毀等情事時,企業在規定的核銷期內報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2004年5月25日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發布 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根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九條 | 不再驗核 |
77 | 檢驗檢疫證明文件 | 加工貿易受災保稅貨物(包括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在運輸、倉儲、加工期間發生滅失、短少、損毀等情事時,企業在規定的核銷期內報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2004年5月25日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發布 根據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根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九條 | 不再驗核 |
78 | 醫療器械進口單位分類證明文件 | 進口醫療器械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進口醫療器械 | 《進口醫療器械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5號)第十九條 | 不再驗核 |
79 | 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 | 報關企業辦理注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21號公布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條、第十六條 | 不再驗核 |
80 | 報關服務營業場所使用權證明 | 報關企業辦理注冊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21號公布 根據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條、第十六條 | 不再驗核 |
81 | 其他獨立法人資格證明 | 出口食品原料基地申請備案 | 《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2年第56號)第七條 | 不再驗核 |
82 | 國際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 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辦理報關企業備案 |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2015年2月1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1號公布 根據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條 | 自主驗核 |
83 |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 | 從事供應飲用水的單位申請衛生許可 | 《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管理辦法》(2016年4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2號公布 根據2018年3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第240號令《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條 | 自主驗核 |
84 | 省級人民政府意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