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處室、相關直屬單位: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已經2018年第2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9日
(公開范圍:主動公開)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本市建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意見》(滬府辦發〔2017〕5號)關于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局執法總隊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下簡稱“法制審核”),是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局執法總隊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根據本辦法由審核機構對本局擬作出的決定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
前款中的審核機構,是指行政執法單位的法制機構,具體指下列機構:
(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處;
(二)市局執法總隊法制科。
第四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一)當事人依法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許可決定;
(二)變更、撤回、撤銷、注銷行政許可決定;
(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市局執法總隊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依法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一)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含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三)市局執法總隊認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局執法總隊根據實際情況,也可對本單位作出的,除法定簡易程序以外的非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
第五條 法制審核應當主要就以下內容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核:
(一)對執法決定的管轄權、執法主體資格、法律依據、程序(包括聽證程序、陳述申辯程序)、理由、事實認定及證據、救濟途徑告知等進行審核。
(二)對于行政處罰(包括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還應當對行政處罰種類、履行方式及期限、自由裁量、是否在法定追溯期、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進行審核。
(三)對于變更、撤回、撤銷、注銷行政許可決定,還應當對依法給予補償或者賠償的方案等進行審核。
(四)對于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還應當對被處罰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情況、加處罰款的情況、執行主體、執行方式及時間等進行審核。
第六條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處罰決定除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業務處室(送審部門)應當在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及時將下列材料報送政策法規處進行法制審核: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文書1份;
(二)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相關材料、主要事實證據、法律依據、背景資料;
(三)其他如專家意見、專題會議紀要等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的材料。
送審部門報送政策法規處法制審核前應先送其他相關專業部門進行會簽,就專業問題聽取相關部門意見。
第七條 市局執法總隊承辦支隊(送審部門)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應及時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執法文書、完整的案件材料、《辦案流轉單》提交法制科進行法制審核。送審部門負責人應當簽字確認。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執法文書包括立案通知、事先(聽證)告知、處罰決定、加處罰款決定、撤案通知等重要對外執法文書。
送審的案件材料應當一案一卷,并編制《行政處罰案件預裝訂卷內目錄》,案卷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卷裝訂規則》規定的預裝訂順序排列。
第八條 審核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送審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于屬于需要法制審核但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送審部門補正相關材料,材料補齊后予以審核;
(二)對于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需要予以法制審核的事項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送審部門,同時說明理由;
(三)對于屬于需要法制審核且報送的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核。
第九條 根據下列情況,審核機構提出相應的書面審核意見,并將材料退回送審部門。其中審核不通過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依據準確、程序合法、裁量合理、處理適當的,提出通過的審核意見;
(二)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不通過的審核意見,建議補充調查;
(三)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和裁量基準不當、程序不合法或存在瑕疵的,處理不適當的,提出不通過的審核意見,提出糾正或修改建議;
(四)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按管轄有關規定移送。
市局執法總隊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納入統一的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系統。
第十條 審核機構應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法制審核意見。對于情況復雜、存在爭議、有重大影響等特殊情況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審核機構應及時告知送審部門。
第十一條 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采取召開專題會議、專家論證會、協調相關業務部門會同核審等形式進行。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處應在文件會簽欄中出具法制審核意見或單獨出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制審核意見表》(附表1),市局執法總隊法制科應出具法制審核意見或單獨出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總隊案件核審表》(附表2),交送審部門作為法制審核意見的依據。審核機構負責人應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送審部門收到審核通過的法制審核意見的,應當將法制審核意見與相關材料一并報請本部門分管領導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決定,其中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送審部門收到審核不通過的法制審核意見的,應當根據法制審核意見進行補充材料或者改正。送審部門補充材料或者改正后,確有必要的,再送審核機構進行二次法制審核。二次法制審核后,送審部門應當將法制審核意見、采納情況與相關材料一并報請本部門分管領導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決定,其中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送審部門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報請本部門分管領導決定,必要時,通過召開專題會議、案件合議、專家論證等方式研究決定,或者通過負責人集體討論會議決定。
第十五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局執法總隊應當選擇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并與法制審核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進行法制審核。
審核機構可以邀請政府法律顧問參與法制審核。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期組織舉辦或參加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人員培訓。
第十六條 送審部門應當將法制審核意見作為歸檔材料,與相關材料一并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 法制審核情況應納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監督檢查范圍。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通過案卷評查、執法檢查等方式,對本市系統行政執法單位的法制審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對于應當提交法制審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制審核職責等行為,構成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執法決定屬于重大行政決策范圍的,法制審核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實施。
市局執法總隊認定的行政處罰案件外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參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條 對非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并結合其他領域市級主管部門的要求,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建立本單位統一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30日起施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0年8月24日發布的《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核審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相關附件
滬食藥監法〔2018〕21號附件.docx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已經2018年第2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9日
(公開范圍:主動公開)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本市建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意見》(滬府辦發〔2017〕5號)關于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局執法總隊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以下簡稱“法制審核”),是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局執法總隊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根據本辦法由審核機構對本局擬作出的決定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核。
前款中的審核機構,是指行政執法單位的法制機構,具體指下列機構:
(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處;
(二)市局執法總隊法制科。
第四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一)當事人依法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許可決定;
(二)變更、撤回、撤銷、注銷行政許可決定;
(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市局執法總隊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依法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一)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含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三)市局執法總隊認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局執法總隊根據實際情況,也可對本單位作出的,除法定簡易程序以外的非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
第五條 法制審核應當主要就以下內容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核:
(一)對執法決定的管轄權、執法主體資格、法律依據、程序(包括聽證程序、陳述申辯程序)、理由、事實認定及證據、救濟途徑告知等進行審核。
(二)對于行政處罰(包括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還應當對行政處罰種類、履行方式及期限、自由裁量、是否在法定追溯期、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進行審核。
(三)對于變更、撤回、撤銷、注銷行政許可決定,還應當對依法給予補償或者賠償的方案等進行審核。
(四)對于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還應當對被處罰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情況、加處罰款的情況、執行主體、執行方式及時間等進行審核。
第六條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處罰決定除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業務處室(送審部門)應當在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及時將下列材料報送政策法規處進行法制審核: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文書1份;
(二)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相關材料、主要事實證據、法律依據、背景資料;
(三)其他如專家意見、專題會議紀要等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的材料。
送審部門報送政策法規處法制審核前應先送其他相關專業部門進行會簽,就專業問題聽取相關部門意見。
第七條 市局執法總隊承辦支隊(送審部門)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應及時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執法文書、完整的案件材料、《辦案流轉單》提交法制科進行法制審核。送審部門負責人應當簽字確認。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執法文書包括立案通知、事先(聽證)告知、處罰決定、加處罰款決定、撤案通知等重要對外執法文書。
送審的案件材料應當一案一卷,并編制《行政處罰案件預裝訂卷內目錄》,案卷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卷裝訂規則》規定的預裝訂順序排列。
第八條 審核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送審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于屬于需要法制審核但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送審部門補正相關材料,材料補齊后予以審核;
(二)對于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需要予以法制審核的事項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送審部門,同時說明理由;
(三)對于屬于需要法制審核且報送的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審核。
第九條 根據下列情況,審核機構提出相應的書面審核意見,并將材料退回送審部門。其中審核不通過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依據準確、程序合法、裁量合理、處理適當的,提出通過的審核意見;
(二)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不通過的審核意見,建議補充調查;
(三)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和裁量基準不當、程序不合法或存在瑕疵的,處理不適當的,提出不通過的審核意見,提出糾正或修改建議;
(四)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按管轄有關規定移送。
市局執法總隊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納入統一的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系統。
第十條 審核機構應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法制審核意見。對于情況復雜、存在爭議、有重大影響等特殊情況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審核機構應及時告知送審部門。
第十一條 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采取召開專題會議、專家論證會、協調相關業務部門會同核審等形式進行。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處應在文件會簽欄中出具法制審核意見或單獨出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制審核意見表》(附表1),市局執法總隊法制科應出具法制審核意見或單獨出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總隊案件核審表》(附表2),交送審部門作為法制審核意見的依據。審核機構負責人應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送審部門收到審核通過的法制審核意見的,應當將法制審核意見與相關材料一并報請本部門分管領導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決定,其中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送審部門收到審核不通過的法制審核意見的,應當根據法制審核意見進行補充材料或者改正。送審部門補充材料或者改正后,確有必要的,再送審核機構進行二次法制審核。二次法制審核后,送審部門應當將法制審核意見、采納情況與相關材料一并報請本部門分管領導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決定,其中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送審部門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報請本部門分管領導決定,必要時,通過召開專題會議、案件合議、專家論證等方式研究決定,或者通過負責人集體討論會議決定。
第十五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局執法總隊應當選擇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并與法制審核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進行法制審核。
審核機構可以邀請政府法律顧問參與法制審核。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期組織舉辦或參加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人員培訓。
第十六條 送審部門應當將法制審核意見作為歸檔材料,與相關材料一并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 法制審核情況應納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監督檢查范圍。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通過案卷評查、執法檢查等方式,對本市系統行政執法單位的法制審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對于應當提交法制審核而未提交的,或者其他不履行法制審核職責等行為,構成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執法決定屬于重大行政決策范圍的,法制審核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實施。
市局執法總隊認定的行政處罰案件外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參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條 對非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并結合其他領域市級主管部門的要求,根據本單位工作實際,建立本單位統一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30日起施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0年8月24日發布的《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核審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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