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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出口商品復驗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檢辦通〔2014〕50號)

   2015-08-10 672
核心提示:各分支機構、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統一北京地區進出口商品復驗工作程序,進一步規范進出口商品復驗管理工作,我局組織修訂
各分支機構、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統一北京地區進出口商品復驗工作程序,進一步規范進出口商品復驗管理工作,我局組織修訂了《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出口商品復驗實施辦法》,并經2014年7月30日第四次局務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公室
 
  2014年9月18日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出口商品復驗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一北京地區進出口商品復驗工作程序,規范進出口商品復驗行為,維護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7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復驗,是指進出口商品的報檢人(指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報檢人)對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并出具檢驗證單的進出口商品檢驗結果有異議時,依據法律法規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國家質檢總局申請進行的檢驗。
 
  第三條  復驗工作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北京國檢局”)通關業務處(以下簡稱“通關處”)負責統一管理北京地區進出口商品的復驗工作。
 
  北京國檢局各業務綜合管理部門和各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復驗辦理部門”)負責相關業務范圍內進出口商品復驗辦理工作,具體包括受理復驗申請,成立復驗工作組,根據復驗工作組的復驗工作報告作出復驗結論,依法對復驗的進出口商品提出處理意見,以及復驗業務檔案保管等。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報檢人對北京國檢局或其分支局作出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原檢驗結果的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復驗,也可以向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復驗。
 
  第六條  向作出原檢驗結果的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復驗的,由北京國檢局相關分支機構受理所轄業務的復驗申請。
 
  對分支局作出的原檢驗結果有異議向北京國檢局申請復驗的,由北京國檢局各業務綜合管理部門根據業務范圍負責受理。
 
  涉及多個業務綜合管理部門的復驗申請,由通關處協商各相關業務綜合管理部門,確定由主要涉及的業務綜合管理部門受理,并報分管局領導批準。
 
  檢驗檢疫機構對同一檢驗結果只進行一次復驗。
 
  第七條  申請復驗的報檢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檢驗證單之日起15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申請復驗的,申請期限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期限繼續計算。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復驗,應當保證和保持原報檢商品的質量、重量、數量符合原檢驗時的狀態,并保留其包裝、封識、標志。
 
  第九條  申請復驗時,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單據:
 
  1.《復驗申請表》(見附件1);
 
  2. 原報檢所提供的證單和資料;
 
  3. 原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單。
 
  第十條  復驗辦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驗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復驗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如下處理:
 
  (一)復驗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復驗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2),并同時將《復驗申請受理通知書》報相關業務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二)復驗申請內容不全或隨附證單資料不全的,向申請人出具《復驗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見附件3),限期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銷申請;
 
  (三)復驗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具《復驗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4),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維持原有檢驗結果,并同時將《復驗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報通關處備案。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復驗工作完成后交納復驗費用。
 
  受理復驗的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國家質檢總局的復驗結論認定屬原檢驗的檢驗檢疫機構責任的,復驗費用由原檢驗檢疫機構負擔。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作出受理復驗申請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5日內負責組成復驗工作組,并將《復驗工作組成員名單告知書》(見附件5)送達申請人。
 
  復驗工作組人數應當為3人或者5人,其成員包括:復驗辦理部門業務分管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法制部門工作人員。復驗工作組組長由復驗辦理部門業務分管負責人擔任。
 
  第十三條  申請人認為復驗工作組成員與復驗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因素可能影響復驗公正性的,可以自收到《復驗工作組成員名單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復驗辦理部門提出回避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復驗辦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回避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回避或不予回避的決定,并將《復驗工作組成員回避/不予回避決定書》(見附件6)送達申請人。
 
  第十四條  出具原檢驗證單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復驗工作組的要求,提供原檢驗記錄、檢測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復驗工作組應當對申請人的復驗申請表、有關證單及資料進行實質性審查。
 
  第十六條  復驗工作組應當及時制定復驗方案,復驗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復驗工作組成員的職責分工;
 
  (二)復驗工作開展的步驟和時間安排;
 
  (三)復驗的抽采樣、樣品制備、樣品檢驗及保存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
 
  (四)檢測結果的判定依據;
 
  (五)其他可能發生的問題的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復驗工作組應當根據復驗方案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復驗工作:
 
  (一)審查原檢驗依據的標準、方法等整個檢驗環節是否正確,判定依據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二)核對商品的批次、標記、編號、質量、重量、數量、包裝、外觀狀況,按照復驗方案規定取制樣品,在送樣單上注明《復驗受理決定書》編號;
 
  (三)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檢驗;
 
  (四)審核復驗過程,提出復驗結果,并對原檢驗結果作出評定;
 
  (五)完成復驗工作報告,由復驗工作組全體簽名后提交復驗辦理部門。
 
  第十八條  在復驗組織實施過程中,復驗工作組如果發現復驗申請不具備復驗實施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復驗辦理部門,由復驗辦理部門制作《復驗中止通知書》(見附件7)并送達申請人。經申請人完善重新具備復驗實施條件后,應當從具備條件之日起繼續復驗工作。
 
  第十九條  在復驗組織實施過程中,申請人申請撤回復驗,或者復驗工作組發現復驗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復驗辦理部門,由復驗辦理部門制作《復驗終止通知書》(見附件8)并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條  復驗工作組提交復驗工作報告后,復驗辦理部門應當根據復驗工作報告作出復驗結論,制作《復驗結論通知書》(見附件9)并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由北京國檢局出具的《復驗結論通知書》,應當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并加蓋北京國檢局公章。涉及重大、復雜問題的復驗結論,還應當經局長批準。
 
  由分支局出具的《復驗結論通知書》,應當經分支局局長批準,并加蓋分支局公章。
 
  第二十二條  復驗辦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驗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技術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復驗結論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決定延長期限的,復驗辦理部門應當制作《復驗延期辦理告知書》(見附件10)并在原辦理期限屆滿前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對復驗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在復驗過程中抽取的樣品,應當按照北京國檢局關于檢驗樣品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復驗結論與已出具的檢驗證單檢驗結果不同的,出具原檢驗證單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收回原檢驗證單,并重新進行證單簽發工作。
 
  復驗結論與已出具的檢驗證單檢驗結果相同的,復驗辦理部門應當將原檢驗證單返還申請人,并維持原檢驗結論。
 
  第二十六條  復驗辦理部門應當在復驗辦理結束后5日內,將《復驗結論通知書》或《復驗終止通知書》向通關處備案。
 
  第二十七條  復驗辦理結束后,復驗辦理部門應當將受理材料、原檢驗證單(已返還申請人的留存復印件)和檢驗記錄(含實驗室檢測報告)、復驗方案、復驗抽采樣憑單、復驗檢驗標準、技術規范或操作規程、復驗檢驗記錄(含實驗室檢測報告)、結果判定依據、復驗工作報告、復驗結論和處理意見、復驗文書和復驗文書送達回證(見附件11)等書面材料和圖片影音資料進行整理、裝訂,并負責歸檔保管。
 
  第二十八條  涉及復驗工作的各單位和部門不得相互推諉、無故拖延。參加復驗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本辦法,依據職責分工完成復驗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進口商品的發貨人或者出口商品的收貨人對北京國檢局及其分支局作出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3日”、“5日”均為工作日,“15日”、“30日”和“60日”均為自然日。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國檢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北京檢驗檢疫局進出口商品復驗實施細則》(京檢辦務〔2005〕45號)同時廢止。
 
  【   附件1-11下載】:1. 復驗申請表
 
  2. 復驗申請受理通知書
 
  3. 復驗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4. 復驗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5. 復驗工作組成員名單告知書
 
  6. 復驗工作組成員回避/不予回避決定書
 
  7. 復驗中止通知書
 
  8. 復驗終止通知書
 
  9. 復驗結論通知書
 
  10. 復驗延期辦理告知書
 
  11. 復驗文書送達回證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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