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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指定道口運入動物及其產品的通告(京政發[2004]4號)

   2017-05-23 689
核心提示:為加強對進境動物及其產品的安全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
為加強對進境動物及其產品的安全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進入本市的動物及其產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隨車攜帶產地動物檢疫部門出具的檢疫合格等有關證明,從指定的市境道口運入,接受動物防疫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下列市境道口為運入動物及其產品的指定道口:古北口(G101京承〔沈〕)、番字牌(密008西火)、白廟(G102京哈)、白廟北(通013京榆舊線)、覓子店(G103京津塘)、馬駒橋(G020京津塘高速〔大羊坊檢查站〕)、永樂店(S223漷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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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集(S301通香)、張家灣(G025京沈高速〔白鹿檢查站〕)、鳳河營(G104京福)、榆垡(G106京開〔廣〕)、禮賢(大016磁大)、琉璃河(G107京保〔深〕)、紅煤廠(G108京原〔昆〕)、竇店(G030京石高速)、窯上(房001長韓)、南召(房005紫馬)、長溝(S318房易)、張山營(G110京張〔銀〕)、高速路康莊(G025京張高速〔丹拉〕)、白河堡(S212昌赤)、康莊(S325西官)、馬坊(S204密三)、上宅(S314平薊)、北務(木林---燕郊)、芹峪口(G109京蘭〔拉〕)、湯河口(G111京加〔懷豐〕)。
 
  三、從2004年2月1日起,凡違反規定未從指定道口運入動物及其產品的,由公安機關進行勸阻;不聽勸阻強行進入的,由動物防疫監督部門對運輸活動中的承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特此通告。
 
  (府印)
 
  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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