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北京地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的檢驗監督管理,規范市場采購出口商品行為,促進北京地區外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是指出口商品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國內市場上以現貨方式采購,并在采購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法定檢驗出口商品。
第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禁止以市場采購方式出口的商品,不適用本辦法,具體目錄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公布。
第四條 檢驗處統一管理北京地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的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
豐臺局具體負責北京地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的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市場采購出口商品供貨單位、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備案工作。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鼓勵北京地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的供貨單位、發貨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統稱“備案單位”)向我局申請備案。
供貨單位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市場采購出口商品供貨的單位,或者獲得生產企業授權從事市場采購出口商品供貨的代理單位。
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市場采購出口商品采購、儲運、國際貨運代理等業務的單位。
第六條 申請備案的供貨單位、發貨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統稱備案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經營資質;
(二)擁有固定的經營、倉儲、檢驗等場所(發貨人的代理人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即可);
(三)建立并執行市場采購出口商品質量檢查驗收制度,建立出入庫臺帳、購銷臺賬,可實現對商品的追溯;
(四)供貨單位、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知曉并能遵守北京地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備案申請人應當向豐臺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地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企業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市場采購出口商品企業承諾書(見附件2);
(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申請備案單位質量管理體系情況、商品質量檢查驗收、出入庫臺賬或購銷臺帳等管理制度證明文件;
(七)申請備案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經營場所、倉儲場所、檢驗場所等的相關情況說明;
(八)申請備案單位為自理報檢單位或代理報檢單位的,分別提供自理報檢單位登記證明書或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九)長期從事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業務的發貨人,應當提供申請當月以前12個月(不包括申請當月)的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情況,包括主要出口商品信息、質量情況、輸往國家地區質量反饋情況等;
(十)長期為2個及以上發貨人代理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業務的代理人,應當提供申請當月以前12個月(不包括申請當月)的發貨人清單列表、委托代理證明,以及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情況,包括各發貨人的主要出口商品信息、質量情況、輸往國家地區質量反饋情況等。
上述提供的材料為復印件的,應當加蓋備案申請人公章,并同時交驗正本(原件)。
第八條 豐臺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在《申請表》中填寫審核意見,并報檢驗處備案。
第九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豐臺局向備案申請人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北京地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備案登記證書》(見附件3,以下簡稱《備案證書》)和《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檢驗登記表》(見附件4)。
第十條 《備案證書》有效期3年。
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備案單位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豐臺局提出延續申請。
有效期內,備案單位的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條件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豐臺局,并辦理變更手續或者重新提出備案申請。
第三章 報檢管理
第十一條 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對市場采購的出口商品進行驗收,保證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要求后,如實向豐臺局辦理報檢手續。
報檢時,報檢單位應當在報檢單“生產企業”一欄錄入特殊報檢單位代碼(1100000000)。
對來源于已經備案單位的市場采購出口商品報檢,報檢單位應當在“特殊要求”一欄錄入備案單位的備案登記編號。如果市場采購商品來源于多家備案單位的,由豐臺局選擇起主導作用的備案單位后,由報檢單位在“特殊要求”一欄錄入該備案單位的備案登記編號。
第十二條 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除按《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提供報檢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符合性聲明。聲明報檢的出口商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技術法規和標準要求,進口國家(地區)無明確規定的,聲明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及相關標準或者合同約定;
(二)出口商品質量合格驗收報告;
(三)北京市增值稅發票或北京市商業發票等市場采購憑證復印件,交驗原件;
(四)北京地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明細表(見附件5);
(五)來源于備案單位的商品的,需提供《備案證書》復印件;
(六)出口商品如屬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需提供相應的強制性認證證書復印件;
(七)出口商品如屬風險性較高的產品,應主動提供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商品安全性能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 受理報檢時,豐臺局應當對報檢單和報檢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發現市場采購出口商品申報價格明顯不合理的,豐臺局應進行調查了解,報檢單位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四章 檢驗監督
第十四條 豐臺局參照《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113號令)和《北京地區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備案單位實施分類管理。(相關文書格式見附件6—8)
第十五條 檢驗處組織專家組按照《北京檢驗檢疫局出口工業產品風險管理工作規范》對市場采購出口商品進行風險評定,將市場采購出口商品分為高風險、較高風險和一般風險三個等級。
國家質檢總局禁止以市場采購方式出口商品目錄內的商品均屬于高風險產品,不得作為市場采購商品受理報檢。
第十六條 豐臺局按照不同企業類別和商品風險等級分別采用特別監管、嚴密監管、一般監管、驗證監管、信用監管五種不同檢驗監管方式。具體檢驗監管方式和抽檢率詳見《分類管理監管方式和抽檢率一覽表》(見附件9)。
單一報檢批次的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涉及不同企業類別或者不同商品風險等級,分別對應不同檢驗監管方式的,采用其中最嚴格的檢驗監管方式實施出口監管。
豐臺局對來源于未經備案單位的市場采購出口商品實施批批檢驗,按照特別監管或者嚴密監管的檢驗監管方式實施出口監管。
第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形時,豐臺局應當按照嚴密監管的檢驗監管方式實施出口監管:
(一)備案企業上一批次申報的市場采購出口商品經檢驗不合格的;
(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必須實施嚴密監管的。
第十八條 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應當按照進口國家(地區)技術法規、標準要求實施檢驗;進口國家(地區)沒有技術法規、標準要求的,按照我國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及相關標準檢驗;我國沒有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及相關標準的,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檢驗。
合同約定的要求高于進口國家(地區)技術法規、標準要求或者我國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及相關標準的,按照合同約定實施檢驗。
第十九條 對經檢驗合格的市場采購出口商品,豐臺局應當及時簽發有關檢驗單證,并在單證中注明“市場采購”。
第二十條 對經檢驗不合格的市場采購出口商品,豐臺局應當及時簽發不合格通知單。
可以進行技術處理的,在豐臺局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準出口。無法進行技術處理或經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第二十一條 豐臺局可以對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加施檢驗檢疫封識,并在換證憑單/換證憑條中注明封識號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豐臺局應當對備案單位建立完整的企業檔案,內容包括:
(一)有關備案申請、審查、批準及延續復審相關資料;
(二)對備案單位實施分類管理和日常監督管理的記錄;
(三)年度質量監控和質量分析報告;
(四)有關企業信用記錄、相關產品投訴記錄;
(五)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豐臺局對備案單位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并填寫《市場采購企業日常監督管理記錄》(見附件10),發現備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情節輕重及時調整分類管理類別和檢驗監管方式:
(一)違反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
(二)最近1年內未開展任何出口業務的;
(三)質量保證能力存在較大隱患的;
(四)檢驗連續出現2個以上不合格批次的;
(五)因自身原因造成商品質量或者安全問題被通報、召回、退貨的;
(六)拒不配合日常監督管理的;
(七)出入庫臺帳、購銷臺賬不能有效溯源的;
(八)虛假申報、隱瞞質量安全問題等不誠信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市場采購出口商品因質量問題造成國外通報或者召回的,豐臺局應當查清事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并向檢驗處報告。檢驗處可以根據需要,向北京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場采購樣品、禮品以及其他非貿易性物品、援外物資,按照國家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涉及檢疫要求的,按照國家相關檢疫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檢驗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試行。
附件:1. 北京地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企業備案申請表
2. 市場采購出口商品企業承諾書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北京地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備案登記證書
4.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檢驗登記表
5. 北京地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明細表
6. 北京檢驗檢疫局市場采購企業檢驗等級評價指標表
7. 北京檢驗檢疫局市場采購企業分類管理審批表
8. 市場采購企業分類評定結果告知書
9. 分類管理監管方式和抽檢率一覽表
10. 市場采購企業日常監督管理記錄
附件1
北京地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企業備案申請表
企業基本情況 | 企業名稱 |
| ||
法定代表人 |
| 聯系電話 |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企業地址 |
| |||
備案企業類型 | □供貨單位 □發貨人 □發貨人的代理人 | |||
銷售經營場所/儲運場所地址 |
| |||
市場 采購 出口 商品 經營 情況 | 1.主要商品 |
| ||
2.倉儲面積 |
| |||
3.質量控制能力及制度設立情況 |
| |||
檢驗檢疫機構意見 | 受理意見:
簽名: 日期: | |||
審核意見:
簽名: 審核: 日期: 日期: |
附件2
市場采購出口商品企業承諾書
為順利開展市場采購出口商品通關業務, 本單位鄭重承諾如下:
一、嚴格遵守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質檢總局和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關于開展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檢驗政策規定,如實申報,主動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做好有關的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二、本企業申報出口的商品經檢驗保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三、本企業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內容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愿意承擔全部責任。
四、本企業如有違反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愿意積極配合檢驗檢疫機構進行調查處理,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蓋章)
附件3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北京地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備案登記證書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經審核,你單位符合《北京地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中對備案企業的各項條件要求,準予備案登記。
備案登記編號: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章)
附件5
北京地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明細表
檔案編號: 年 月 日
發貨人名稱 |
| 銷售商名稱 |
| |||
發貨人經營地址 |
| 銷售商經營地址 |
| |||
發貨人備案登記號 |
| 銷售商組織機構代碼 |
| |||
輸往國家/地區 |
| 商品倉儲地址 |
| |||
倉儲聯系方式 |
| 商品入庫日期 |
| |||
市場采購出口商品詳細情況 | ||||||
商品名稱規格型號 | 生產廠商及聯系方式 | HS編碼 | 數(重量) 箱數 | 采購總值 (人民幣) | ||
|
|
|
|
| ||
符合性聲明(加蓋公章) 經我公司(發 貨 人 或 其 代 理 人)驗收核實:我公司出口到(貿易國別)的市場采購出口商品,完全符合該國/地區對此類商品在安全、衛生、環保、品質等各方面的的要求。上述信息真實有效,符合實際情況,特此聲明!
簽字人: 職務: 日期: 電話 | ||||||
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企業填寫) |
| |||||
商品檢驗情況 (豐臺局填寫) |
| |||||
備注:1、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須認真準確填寫此表。如有多個銷售商須填寫逐一對應明細表。
2、本表需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僅適用于發貨人為非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時)加蓋公章。
附件6
北京檢驗檢疫局市場采購企業檢驗等級評價指標表
評價內容 | 權數 | 二級指標項 | 二級權數 | 得分 | 備注 | |
企業基礎信息指標 10分 | 企業知名度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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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登記情況 | 4 | 登記年限 | 2 |
|
| |
信息更新情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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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一年度北京地區銷售狀況(僅供貨單位適用本欄) | 4 | 年銷售總額 | 2 |
|
| |
年出口額 | 2 |
|
| |||
上一年度出口規模(僅發貨人人或其代理人適用本欄) | 4 | 年出口總值 | 2 |
|
| |
年報檢量 | 2 |
|
| |||
企業守法信息指標 25分 | 報檢差錯率 | 6 | 上一年度差錯率 | 6 |
|
|
與檢驗檢疫機構的配合 | 4 |
|
|
|
| |
遵守法律規章的歷史情況 | 10 | 上一年度記錄 | 10 |
|
| |
繳納檢驗費情況 | 5 |
|
|
|
| |
產品質量信息指標 15分 | 主要出口商品 | 3 |
|
|
|
|
檢驗不合格率 | 6 | 上一年度檢驗不合格率 | 6 |
|
| |
客戶及國外投訴記錄情況 | 6 | 上一年度投訴記錄情況 | 6 |
|
| |
業務管理信息指標 50分 | 質量管理體系或管理制度 | 5 |
| 5 |
|
|
企業檢驗/驗收能力 | 25 | 檢驗管理制度 | 5 |
|
| |
專職檢驗部門和人員 | 3 |
|
| |||
檢驗人員培訓情況 | 2 |
|
| |||
商品質量證明文件的保持 | 5 |
|
| |||
檢測/驗收設備及標準 | 5 |
|
| |||
檢測/驗收記錄的保持與可回溯性保證 | 5 |
|
| |||
庫房管理 | 15 | 庫房所屬權 | 2 |
|
| |
庫房條件 | 7 |
|
| |||
庫房管理制度 | 2 |
|
| |||
庫管員培訓 | 1 |
|
| |||
儲運記錄的保持與可回溯性保證 | 3 |
|
| |||
企業報檢管理情況 | 5 | 固定制作報檢資料的人員 | 2 |
|
| |
文件與證章的管理制度 | 2 |
|
| |||
電子化水平 | 1 |
|
| |||
合計 | 1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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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說明:
1. 本等級評價指標表為供貨單位、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分類管理評定基礎指標,總分值為100分,主要包括企業基礎信息指標(10分)、企業守法信息指標(25分)、產品質量信息指標(15分)、業務管理信息指標(50分)。
2. 企業基礎信息指標:
1)企業知名度:分較高知名度(2分)和一般知名度(1分)兩級。較高知名度企業可為:國際知名企業、跨國公司、全球500強、北京市100強等。
2)出口規模:二級指標項分別為(1)年出口總值:最近一年出口總值大于等于50萬美元為2分,最近一年出口總值大于等于10萬美元且小于等于50萬美元的為1分,否則為0分。(2)年報檢量:最近一年報檢批次大于等于20批為2分,最近一年報檢批次小于20批且大于等于10批為1分,否則為0分。
3)上一年度北京地區銷售狀況:二級指標項分別為(1)北京地區年銷售總額:最近一年北京地區年銷售總額大于等于1億元人民幣為2分,小于1億元人民幣且大于1000萬元人民幣為1分,否則為0分。(2)年出口額:最近一年出口總值大于等于100萬美元為2分,最近一年出口總值大于等于10萬美元且小于等于100萬美元的為1分,否則為0分。
4)備案登記情況:二級指標分別為:(1)登記年限:分備案1年(得1分)、2年(得2分)和3年以上(得3分)三種情況。(2)信息更新情況:指企業備案登記的各項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時企業提交變更信息的情況,分及時更新登記信息(1分)和不及時更新登記信息(0分)兩種情況。
3. 企業守法信息指標:
1)報檢差錯率:上一年度年報檢差錯率≤2%的,得6分,年報檢差錯率>2%≤5%的,得3分,年報檢差錯率>5%的,得分為0分。
2)與檢驗檢疫機構的配合情況:指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檢驗監管時,企業的配合情況。主動配合4分,企業不配合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監管的視情況一次扣2分,最多扣4分。
3)遵守法律規章歷史情況:凡上一年度有行政處罰記錄的,該年度得分為0分。
4)繳納檢驗費情況:分按規定繳納足額并且及時的(得5分)和繳納檢驗費不足額或不及時的(得0分)兩種。
4.產品質量信息指標:
1)主要出口商品:參照出口工業品分類管理辦法的要求,從分類管理系統中直接取得“高風險”、“較高風險”、“一般風險”的分級。“高風險”(0分);“較高風險”(1分);“一般風險”(3分)。
2)檢驗不合格率:指企業申報后,施檢部門對申報貨物檢驗的不合格情況(可由CIQ2000查詢得到),這里所指的不合格率為批次不合格率。上一年度檢驗不合格率≤2%的,得6分,年檢驗不合格率>2%≤5%的,得3分,年檢驗不合格率>5%的,得分為0分。
3)客戶及國外投訴記錄情況:投訴記錄越少則得分值越高。上一年度內每有效投訴一次扣3分,兩次及兩次以上扣除全部6分。
5. 業務管理信息指標:
1)質量管理體系或管理制度:企業是否建立了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已建立并獲認證的(得5分)、已建立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并參照執行,但未獲證的(得3分),尚未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但有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得1分),尚未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且管理制度不健全(得0分)四種情況。
3)企業檢驗/驗收能力:
檢驗管理制度:有比較完善的檢驗/驗收管理制度(得5分);已建立檢驗/驗收管理制度但需進一步完善(得3分);未建立檢驗/驗收管理制度(得0分)。
專職的檢驗部門和人員 :有專職的檢驗/驗收部門和人員(得2分);無專職的檢驗/驗收部門但有專門檢驗/驗收的(得1分);無專職的檢驗部門和人員(得0分)
檢驗人員培訓情況:有培訓制度或計劃并組織落實的,且檢驗人員檢驗能力較好(2分)、有培訓制度或計劃,但未組織培訓,且檢驗人員的檢驗能力素質一般(1)和沒有培訓制度或計劃,未進行業務培訓,且檢驗人員檢驗能力較差(0分)。
商品質量證明文件的保持:指備案單位對每批貨物合格證明文件(如廠檢單、材質單、合格證等)的索取和保持。隨機抽查1份報檢單內商品的合格證明文件,如能提供且與實際貨物相符,文字清晰,關鍵內容完整(得5分);未能提供、與實際貨物不相符、關鍵內容缺失或難以辨認的(得0分)。
檢測/驗收設備及標準:檢測設備性能可以滿足檢驗/驗收需要且都在檢定有效期之內、檢測/驗收標準適用于所組貨物、齊全且為現行版本(得5分),否則(得0分)。
檢測/驗收記錄的保持與可回溯性保證:隨機調取1份報檢批次商品的檢測/驗收記錄,記錄得到妥善保管且能保證可回溯性(得5分),無法提供記錄或記錄可回溯性無法保證的(得0分)。
4)庫房管理:
庫房所屬權:組貨單位自有庫房(得2分),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庫房(得1分),無固定庫房(得0分)
庫房條件:庫房條件是否能滿足商品的存儲和現場檢驗的需要:儲放形式、溫/濕度、防火、照明、防盜、有害生物預防、裝卸/包裝工具等。一項不合格扣1分,最多扣完7分為止。
庫房管理制度:有比較完善的庫房管理制度且能遵照執行(得2分);有庫房管理制度但不遵照執行的(得1分);無庫房管理制度(得0分)。
庫管員的培訓:庫管員通過相應業務培訓(得1分);未經過相應業務培訓(得0分)。
儲運記錄的保持與可回溯性保證:隨機調取1批報檢商品的儲運記錄,記錄得到妥善保管且能保證可回溯性(得3分),無法提供記錄或記錄可回溯性無法保證的(得0分)。
5)企業報檢管理情況:
固定制作報檢資料的人員:有固定的制作報檢資料的人員且從事時間一年以上(得2分);有固定人員但從事時間不滿一年(得1分);無固定人員(得0分)。
文件與證章的管理制度:有比較完善的文件與證章管理制度且能遵照執行(得2分);有文件與證章制度但不遵照執行的(得1分);無文件與證章管理制度(得0分)。
電子化水平:現有的信息化設備能滿足申報材料的制作、整理傳遞和保存等(得1分);不能滿足(得0分)。
6. 得分與擬評定類別:
得分大于等于95分的,評為一類企業;
得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95分的,評為二類企業;
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分的,評為三類企業;
得分低于60分的,評為四類企業。
附件7
北京檢驗檢疫局市場采購企業分類管理審批表(一、四類)
企業名稱 |
| 企業備案號 |
| |
經營商品 范圍 |
| |||
評審類型 | □初次評審 □定期評審 □升類申請 □降類評審: | |||
評定機構 |
| 評定人員 |
| |
評定日期 |
| 擬評類別 | □一類 □二類 □三類 □四類 | |
豐臺局 審核小組 評定意見 |
審核小組按照《北京檢驗檢疫局市場采購企業檢驗等級評價指標表》所列內容,對該企業進行現場審核,擬評定為 ( )類企業。
簽署人: 年 月 日 | |||
豐臺局 意 見 |
簽署人: 年 月 日 | |||
檢驗處 意 見 |
簽署人: 年 月 日 | |||
局領導 意 見 |
簽署人: 年 月 日 | |||
備 注 |
|
北京檢驗檢疫局市場采購企業分類管理審批表(二、三類)
企業名稱 |
| 企業備案號 |
| |
經營商品范圍 |
| |||
評審類型 | □初次評審 □定期評審 □升類申請 □降類評審: | |||
評定機構 |
| 評定人員 |
| |
評定日期 |
| 擬評類別 | □一類 □二類 □三類 □四類 | |
豐臺局 審核小組 評定意見 |
審核小組按照《北京檢驗檢疫局市場采購企業檢驗等級評價指標表》所列內容,對該企業進行現場審核,擬評定為 ( )類企業。
簽署人: 年 月 日 | |||
豐臺局 意 見 |
簽署人: 年 月 日 | |||
檢驗處 意 見 |
簽署人: 年 月 日 | |||
備 注 |
|
附件8
市場采購企業分類評定結果告知書
編號:
: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和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北京地區市場采購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我局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期間對你企業進行了市場采購企業分類評定,評定結果為??符合??不符合??其他 。
按照評定結果,經??我局??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批準,將你企業列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企業并實施相應的檢驗監管,特此告知。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商
品
類
別
企
業
類
別

| 較高風險 | 一般風險 |
一類企業 | 驗證監管 (15%) | 信用監管 |
二類企業 | 一般監管/驗證監管(30%-40%) | 驗證監管 (20%) |
三類企業 | 嚴密監管/一般監管(80%-100%) | 一般監管 (40%) |
四類企業 | 特別監管 (100%) | 嚴密監管 (100%) |
附件10
市場采購企業日常監督管理記錄
企業分類編號: | |
企業名稱(類別): | |
檢查情況:
檢查人員: 陪同人員: 檢查時間: | 檢查情況:
檢查人員: 陪同人員: 檢查時間: |
檢查情況:
檢查人員: 陪同人員: 檢查時間: | 檢查情況:
檢查人員: 陪同人員: 檢查時間: |